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司法实践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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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苏从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5期摘要本文着重分析了当前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完善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和挑战,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和改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作者简介:苏从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一、概述(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概念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顾名思义,就是经过一定的程序把非法收集的证据排除出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包括:收集证据的原则、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和排除程序。

其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核心内容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即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的原则和非法实物证据裁量排除的原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意义新刑事诉讼法设制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保障人权和规范办案两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价值上和结果上都否定了非法证据,削弱了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积极性,从而减少了刑讯逼供、暴力、胁迫取证,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等基本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也包括证据收集的原则,在指导侦查、规范取证、提高案件质量方面也有重要意义。

但在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散乱分布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法律位阶较低、内容也不成体系、缺乏操作性。

现在,新《刑诉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地位,并全面系统的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内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必将充分体现其在保障人权和规范办案方面的意义和作用。

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自侦工作的影响和挑战(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加大了自侦部门的取证难度一直以来,由于人员配备少、侦查设备缺乏等客观原因,相比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收集证据方面一直处于劣势。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须要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与否,由此控辩双方将围绕此问题展开证明活动。

控方应就取证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辩方有权就侦查中的取证非法提出证据;侦查人员应出庭就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说明。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侦查人员作证一、非法证据排出规则内涵分析非法证据,指以非法手段通过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非正常的情形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在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首先确定具体某一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

虽然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但在证据排除规则中,通说均在狭义的基础上去理解它,即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结合司法实践,确定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证据即成为要点和难点。

对于法官来说,则面临的是如何确定该证据是否为违法所得的证据;而对于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则围绕着此问题展开讨论。

笔者试以探讨关于取证合法与否的证明责任问题,并鉴于我国目前仅有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法律依据,故本文以非法言词证据为切入点做出如下探讨。

在排除非法证据的审理中,采集的证据是否合法应当由谁承担,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谁来对其承担举证责任,这在刑事诉讼中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

[2]二、我国关于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我国关于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从理论上看举证责任无非有三种选择:有控诉方证明、由被告人证明、由双方分别证明。

我认为对于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应该作如下分配:控诉方需承担证明其没有非法取证行为的责任;被告人无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而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其必须对其主张的事实(即为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承担其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具体而言,如下所述:1、有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况分析从立法上说,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诉讼申诉案件规定》第17条:检察院有权审查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获得证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性进行限制和排除,以保障诉讼公正、实现法律正义的一项重要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因非法证据导致的判决和裁定的不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律师的法律意识,纠正律师的不当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实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和演变过程。

在此过程中,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加强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更好地实现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下面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一些浅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对非法证据的获取、使用和适用进行限制和排除。

在犯罪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刑讯逼供和非法搜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排除,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合法性。

在民事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违反证据收集规定和程序规定所获得的证据的排除,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到证据的获取、保存、鉴定、运用等多个环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证据是否非法进行综合评判和处理。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对非法证据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和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主要包括临时性排除和永久性排除两种形式。

临时性排除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临时性排除,暂时不纳入证据认定范围,待相关争议得到解决后再确定是否采纳。

永久性排除是指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证据进行永久性排除,一旦被排除就不再作为证据使用。

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证据采取临时性或永久性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解决纠纷的关键依据。

然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部分证据将不能被法庭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我国还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部分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它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2.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制定和发布,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选择原则与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选择原则与适用

第一 ,非 法 定主 体取 得 的证据 。取证 主体 违法 有 两种情 形 :其 一 ,不具 有取 证主 体资 格 的人员 取
证 。按 照我 国传 统证据 法 理论 ,收 集 、获 取证 据 的主 体限 于法 定 司法人 员 ( 审判 人 员、检 察人 员 、侦 查人员) ,其他 主 体 皆不 具有 取证 主体 资格 ,其 所 获取 的证 据视 为 非法证 据 ,不具 有 证据 能力 。其二 ,
式合法 等三 项要 素 。只有 同时具备 上述 三项 要素 的证 据才 是合 法证据 ,方具 可采 性 。反 之 ,若任 一 要
素缺席 ,则所获 证据 皆不 具有 合法 性 ,而为 非法 证据 。其 二 ,持狭 义说 者担 忧广 义论将 导致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适 用对 象和 范 围的不 当扩 张 ,打破 刑事 诉讼 人权 保障 与犯 罪控 制 的价 值 平衡 ,制 约刑事 诉 讼 惩 罚和打 击犯 罪功 能 的发挥 。这一 担忧 其实 是完 全没 有必 要 的 。因为非 法证 据 的范 围和非 法证据 的排 除 范围是 两个 完全 不 同的概念 。根 据证 据 的非法 属性 对案 件事 实真 实性 的影 响力 , 司法实 践 中并不 会


( )非法 证据 的界 定 一
在我 国诉 讼 法学 界 ,对 刑事 非法 证据 的 界定有 广 义和 狭义 之分 。广 义 说认为 ,刑 事非 法证 据之 所
以不 合法 ,是 因 为收 集或 提供 证据 的主体 、 收集方 法及 证据 的形式 这三 个方 面或 其 中之一 不合 法而造
成 的。据 此 ,非 法证 据应 包括 以下类 型 :
单一非法证据排除与多种非法证据排除的差异,综观证据的证明能力分别采信。 关 键词 : 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非法证 据 刑 事诉 讼

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法院审查程序
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排除的 非法证据进行审查,并作 出是否排除的决定。
排除决定程序
如果法院决定排除非法证 据,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 说明,并在判决书中予以 排除。
03
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运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 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 的,被告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04
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实践案例分析
•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多个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 • 行政机关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正当理由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 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 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 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案例一
01
案情简介
某市工商局对一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
讼过程中,企业提出工商局收集的证据存在非法手段,要求排除。
02 0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工商局收集的证据 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工商局在收集证据时存在诱供、威胁等非法 手段,因此对这部分证据予以排除。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刑讯逼供的角度为切入点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刑讯逼供的角度为切入点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刑讯逼供的角度为切入点摘要:新的国内立法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已经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仍有不完善之处,并且刑讯逼供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从刑讯逼供的视角出发,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浅析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适用的困境并且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传统思维的影响、滥用侦查权以及固有的工作模式等。

提出诸如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完善惩罚制度和后续救济手段、深化保障人权的思想及建立相关配套措施等整改方案,以达到使该规则在我国更好的适用、减少刑讯逼供的目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违法刑讯的惩罚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领域的立法现状在国际范围内,我国先后签署了许多保障人权的国际公约,并且在1986年签署了联合国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条约》。

在本国范围内,除了宪法对“保障人权”赋予了公民根本权利外,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称两个《规定》)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法律中从无到有,并不断完善的立法过程,严禁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我国致力于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人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非法证据”规定不清晰。

过去条文只是以列举的方式认定“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及“欺骗”等几种违法的行为方式,那么具体以什么方式、什么程度才是刑讯逼供并没有统一的定论。

《规定》对什么是非法证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现实中的违法行为并不能够被穷尽,这也给法官自由裁量,制造了障碍。

该规定还有两点问题:第一是“回避了‘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

”第二是“口供的排除只针对‘刑讯逼供’这一种情况,没有‘威胁’这个种类”。

并且条文也只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并没有对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做出规定。

虽然通过“补正”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些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与否的依据,但是立法上还是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方便实践的运用。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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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司法实践适用
作者:王凯黄贤卿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7期
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但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

如何积极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带来的影响和挑战,是摆在我们每一位自侦办案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同步录音录像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99-02
作者简介:王凯(1990-),男,汉族,江西瑞金人,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赴江西理工大学研修,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黄贤卿(1984-),男,汉族,江西兴国人,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赴江西理工大学研修,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我国宪法已经明确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等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然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有些司法人员违法取证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的现象。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予以明确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有利于促进规范执法行为。

但同时又给自侦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结合本人在基层检察院自侦一线办案的的工作实践,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自侦工作所带来的影响,并据此提出相应对策。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新刑诉法中的具体体现
非法证据排除,指的是对办案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和违反法律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

换句话说,也就是指司法机关不得将该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将非法证据排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和第54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

(二)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采取绝对排除规则
根据新刑诉法第54条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对于非法言词证
据,法律采取的是绝对的强制排除方式,一旦确认是“非法言词证据”,应当坚决排除,毫无商量的余地。

(三)对于非法实物证据采取裁量排除和有条件的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刑诉法为何要对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方式作出区分呢,其主要原因在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虚假性强,而非法实物证据往往并不因为收集程序违法而失去对客观事物的证明效力。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工作所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检察机关自侦办案部门所带来的影响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零口供、翻供的机率会大大增加
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从中读取很多对自己有利的规则,如果他们知道自己不供述,侦查人员也不能采取强制手段,那么他们有可能会选择沉默,而且一旦辩护律师介入以后,能够一定程度上消除其拒绝供述所带来不利后果的顾虑,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大量零口供案件的出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情况出现。

(二)自侦办案人员的取证工作量会大幅度增加
目前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大部分还是以“由供到证”为主,侦查技术含量不高,大多还是传统的“一支笔、一张纸和一张嘴”的办案模式,大部分案件的突破还是得靠口供,这是因为口供是最直接的、最容易获取,而且办案成本最低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沉默,拒不供述或者前供后翻的话,自侦办案人员就不得不另辟蹊径寻找案件突破口,这无疑会大大增加办案人员的取证工作量和取证难度。

(三)职务犯罪案件的批捕率和不起诉率会上升
根据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间和审查起诉阶段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如果发现有新刑诉法所列应当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时,必须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逮捕和起诉的证据。

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有两种方式:一是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线索,依职权经核实后依法予以排除;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以后,在法庭调查时检察机关将承担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这无疑增加了检察机关的诉讼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相应地也就会更加主动地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一段时间内职务犯罪案件的不捕率和不起诉率会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四)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有罪判决率将会下降
随着案件移送到法院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控制权已经从检察机关机关移送给了审判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时在更加中立的法官面前更有可能会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加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程序启动非常便利,而且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这无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更为有利。

相比侦查阶段、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庭审阶段辩护律师介入程度和频次明显更高,随着辩护律师对案情不断深入了解,他们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比例也会逐步增加。

如果对定案起关键作用的口供等被排除,那么检察机关面临的将是要么撤回起诉,要么被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诉讼风险。

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有罪判决率的下降。

三、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带来的影响和挑战的对策建议
新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在强化检察机关自侦工作职能的同时,也对自侦办案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我们检察机关如何顺应新形势新挑战,实现自侦办案模式的转变,提升自侦办案水平,是摆在我们检察机关和每一位自侦办案人员面前的重大课题。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转变侦查理念,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首先,必须纠正以往错误思想,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

在办案过程中既不轻易给犯罪嫌疑人定罪,但也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从思想观念上彻底根除刑讯逼供的土壤。

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护意识,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

(二)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格规范执法
为了避免在庭审过程中出现双方各执一词、事实难以认定情况的发生,自侦办案人员要牢固树立严格规范执法意识,坚持做到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将整个讯问过程中都记录下来,并保持讯问全程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这一方面可以作为证明侦查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促使侦查办案人员规范调查取证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随意提出侦查办案人员对其有刑讯逼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翻供情况的发生。

(三)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权,取得合法证据
在自侦案件的侦查实践中,由于经费投入不足,检察机关侦查取证技术水平比较落后,“两条腿、一张嘴、一支笔”的办案模式仍然还是主流。

然而,随着职务犯罪越来越智能化和隐蔽化,加之犯罪嫌疑人关系网复杂,依靠传统的办案模式显然难以适应形势需要。

为此,我们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提高技术侦查含量,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如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音录像等,依托大数据平台,获取我们所需信息,从而减少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心态、交往、兴趣爱好和个人资产情况
等,强化侦查控制,真正实现“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转变,提高侦查技术含量,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艾世达.基于刑法客观主义的非法证据排除探讨[J].法制博览,2016.01(下).
[2]陈玉凤.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J].法制博览,2016.01(上).
[3]黄潇瑶.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2016.01(上).
[4]郭贾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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