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业核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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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2.02•【字号】闽地税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7]25号)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8件: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原翻〔1995〕4号)。

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6〕3号)。

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6〕6号)。

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6〕16号)。

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7〕3号)。

6.《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7〕11号)。

7.《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7〕16号)。

8.《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7〕56号)。

9.《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7〕77号)。

1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8〕32号)。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行政执法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行政执法授权问题,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 号】闽劳社﹝2000﹞508号【发文日期】2000-12-21【实施时间】2000-12-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市、县(区)劳动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人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 例》、《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 例》和《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本辖区内行使的参保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缴费申报及相应处罚权限,自2001年1月1日起委托给省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体委托事项: 1、委托办理参保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受理申报工作。

2、委托对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与申报义务的参保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给予处罚。

3、受委托机关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方。

二、委托事项办理程序: 1、受委托机关办理参保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时,应在接收《社会保险登记表》的3个工作日内送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编码、签章 后,随同签章 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送交受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2、受委托机关依法对不履行参保登记、申报的参保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

须进行行政处罚的,在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罚告知书》之前将《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罚告知书》报一份给委代机关审核,委托机关如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罚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委托机关无异议的,受委托机关在3个工作日后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罚告知书》。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6•【字号】榕政办[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二○○七年三月日)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保“三险”费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缴纳社保“三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缴费人。

地方税务机关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从2007年7月1日起代征社保“三险”费。

第三条部门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社会保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会保险的政策和标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领导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对缴费人违反“三险”费征缴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税务机关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在受托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单位参保登记、社保“三险”费缴费申报受理、缴费审核(稽核)、催缴、清欠以及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扩面征收等各项征缴业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监督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工伤、生育保险的费率审定,审核工伤、生育待遇的支付等基础管理工作,为每个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做好参保缴费情况统计工作。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0.10•【字号】榕地税政一[2001]327号•【施行日期】200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榕地税政一[2001]327号2001年10月10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1]3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我市各基层征收单位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今年1-9月份,福州市个人所得税收入呈持续高速增长,入库税款达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收1.22亿元,增长32.13%,列地方各税种增幅之首。

其中通过开展专项稽查检查查补税款近5000万,补交滞纳金500多万,罚款300多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工作强调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对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管征是国家治理整顿经济秩序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

因此要求基层各级领导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

尤其是在各县(市)、区局机构改革工作期间更要注意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延续性,做到改革和工作两不误。

二、加强宣传解释加强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这项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

因此,各基层局要认真做好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宣传解释工作。

首先要学习和理解“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把握好内容实质;其次,各基层局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通知”的精神,积极争取他们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尤其是强化对高收入者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第三,各基层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纳税人对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自觉提高纳税意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6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6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
通知
正文: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60号2004年10月12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和涉农税收政策文件下发后,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十分重视,积极开展税收宣传,各项政策规定得到较好贯彻落实。

为统一、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各地反映较多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对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和个人,如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城市、县乡农贸市场内按有关规定未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以及市场周边的流动商贩,凡是销售农产品的,如无证据证明其不属于农民自产自销或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不得对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户,销售农产品的,按照财政部、总局、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猪、牛、羊肉个体批发商、零售商个人所得税不再集中在屠宰环节委托代征,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月核定销售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属于农民自产自销的,按涉农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结束——。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2•【字号】榕政综[2013]247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3〕2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2日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对建立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

一是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制定我市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市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基本实现居民保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居民保。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简并
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地税征[2003]1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6.27
【实施日期】2003.06.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征[2003]19号2003年6月27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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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标 签】基本养老保险【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闽地税函﹝2006﹞45号【发文日期】2006-01-24【实施时间】2006-01-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发﹝2005﹞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宣传工作,使新的政策深入人心,营造地税征收社保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现将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

宣传要坚持正面引导,突出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广大劳动者,广泛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和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努力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附件: 1.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今后五年至十年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时期。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既体现在综合国力和经济发展速度上,也体现在政治文明和社会全面进步上,更体现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上。

社会保障是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我们要努力把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制度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实现老有所养。

目前,公有制单位职工已经基本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但是大量的非公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保,他们对养老保险的需求非常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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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业核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榕地税发[2006]133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7.27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业核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榕地税发[2006]13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琅岐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范饮食业缴费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社会保险法规、规章的规
定,现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对象
本通知所指“饮食业”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所辖县、市、区)办理工商登记并通过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业务的企业(包括饮食店、餐馆、餐厅、酒店、酒家、酒楼、宾馆、饭店等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

对无法提供完整缴费资料的企业,依照本通知规定的方式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帐证健全,能够完整提供缴费资料,可以准确确定月工资总额的企业,应据实征
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计费依据
饮食企业必须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缴纳单位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额:
单位应缴费额=月营业额*工资额比率*18%-可据实扣除单位缴费部分工资额比率=月均工资总额/月均实现的营业额,2006年度福州市饮食企业工资额比
率暂定为3%。

企业应履行对其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

具有有权职能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已在外单位参保人员、非应参保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并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据实扣除单位缴费部分。

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一年一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公历缴费年度内不作变动。

主管地税机关在年度终了后,对饮食业缴费人的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其征收方式、缴费基数、参保人数及时予以调整并测算下一年度工资额
比率。

三、申报征收
企业填报《饮食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征收表》(附表一),经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并报县级地税机关审批确定后,由主管地税机关向缴费人发出《饮食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核定征收通知书》(附表二)。

饮食业缴费人每月申报营业税的同时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依据按上述规定办
理。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中未列举的其他事项,依据有关社会保险费法规、规章执行;今后政策如有
变动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事项由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2.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饮食业养老保险费核定征收通知书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饮食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征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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