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保费征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2007-12-13 10:10:47 作者:来源:互联网浏览次数:647 文字大小:【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青财税字[2016]2183号【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的通知(青财税字〔2016〕2183号)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园区地方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做好国税、地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宣传工作,我们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35号)要求,制定了《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宣传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国税、地税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宣传工作,我们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35号)要求,制定此方案。
一、宣传主题和内容严格按照《青海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改革工作任务,围绕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保障措施、改革成效等,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重点宣传全省财税部门落实《方案》的工作成效,包括深入推进“营改增”、资源税等改革、创新纳税服务机制、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等经验和做法,宣传“营改增”绿色通道和推行网上办税等便民办税措施,进一步推进诚信纳税教育,加强法治税务基地建设,继续开展税法“七进”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少年税收信用宣传教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宣传事项(一)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健全完善税制体系方面宣传内容:认真总结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突出我省重点、特色行业产业,着力宣传“营改增”改革在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积极成效和长远意义。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单位: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③《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二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
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移交地税机关征收。
”第三条“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分级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应主动给予配合。
”④《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及调整(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0]62号),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有关地方性税收规章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2、负责编制并监督执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
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税收政策进行解释;负责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负责税收宣传。
3、负责地方税收、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及新开征的地方税种征收管理工作。
青海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青海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灵活就业,而这部分人群的社保问题也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青海省制定了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以保障他们的社保权益。
一、背景灵活就业人员指的是没有固定雇主或没有与固定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以个人或小规模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
这部分人群的社保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他们往往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无法按照传统的社保缴费方式缴纳社保费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青海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以保障他们的社保权益。
二、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青海省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基数按照其实际收入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如果灵活就业人员无法提供收入证明,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缴纳社保费用。
2.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比例为个人缴纳50%,单位缴纳50%。
其中,单位缴纳部分可以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承担。
3.缴费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缴费方式包括按月缴费、按季度缴费、按半年缴费和按年缴费。
4.缴费期限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期限为当月的最后一天或当季度、当半年、当年的最后一天。
逾期缴费的,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5.社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费用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等。
三、总结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制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问题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同时,这也为其他地区的社保问题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我们相信,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社保问题会越来越好地得到解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社保服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200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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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2000〕11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青海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
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移交地税机关征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对象为:凡在我省境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主及其雇工以及自由职业者,参统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对象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分级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应主动给予配合。
第四条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要在2001年1月10日前,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青社服局函〔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社会保险服务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9〕23号)《关于确定2019年缴费基数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9〕227号)要求,自2019年1月起使用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为做好2019年缴费申报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的确定(一)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核定。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即3410元的,按3410元核定;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即17049元的,按17049元核定;介于两者之间的,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
工资收入计算口径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为方便参保人员缴费,以60%、70%…290%、300%,按每间隔10%设定一个缴费基数档位,共设置25个缴费基数档位(附件1)。
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一)索取缴费基数核定基本资料。
各参保单位自备U盘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拷贝本单位人员《2019年缴费基数申报表》(电子版)。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8.30
•【字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度第2号
•【施行日期】2013.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
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度第2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外),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8月30日。
青海社保缴纳基数及企业个人缴纳比例金额新政策.doc

2019年青海社保缴纳基数及企业个人缴纳比例金额新政策青海社保缴纳基数及企业个人缴纳比例金额新政策更新:2018-12-27 14:33:38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是计算应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缴存基数规定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2019年青海社保缴纳比例和基数政策规定●灵活就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分五个缴费档次,月缴费基数分别为2890元、3372元、3854元、4335元、4817元,年缴费金额依次为6936.00元、8092.80元、9249.60元、10404.00元、11560.80元。
●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到西宁地区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业务,办理缴费业务时须持医疗保险手册和医保IC卡。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年缴费最低为2424元。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2%(不建立个人账户)、8%(建立个人账户)两个缴费档次,年缴费金额分别为2424元、4620元,大病医保救助每人每年40元。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须在中断缴费6个月内续保缴费;如没有及时续保缴费视为中断缴费,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才可以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到西宁地区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业务,办理缴费业务时须持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人身份证原件。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主体是地税部门,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由各区县地税局负责征收,并委托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费业务。
我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网络信息系统由地税部门与“省金保办”和省建行直接连接,如缴费过程中出现缴费不成功等问题时,请及时与地税部门联系。
二、青海社保补缴政策和流程一、所要补交的信息1、身份证号码;2、姓名;3、有社保卡的需要社保卡的电脑号;4、需要补交的时间段;5、时间为当天成功补交(每月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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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保费征收中几个具体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9]8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4.29
【实施日期】2009.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保费征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9〕8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地方税务局,甘河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
近日,接到海西州地税局关于取消社保费征收手工台账和社保费一户式资料等问题的请示。
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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