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____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 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公路桥涵防洪标准设计与施工要点

公路桥涵防洪标准设计与施工要点一、引言公路桥涵的设计与施工需要考虑防洪因素,以确保公路交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就公路桥涵防洪标准设计与施工要点展开详细探讨。
二、防洪标准设计要点1. 洪水位确定在公路桥涵的防洪设计中,首先需要准确确定当地的洪水位。
根据历史洪水资料和相关规范,结合预测模型和气象因素,进行洪水位的合理确定。
2. 洪水位超高值预留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时需要预留适当的洪水位超高值,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更高洪水位,确保公路桥涵正常运行且不易受损。
3. 洪水流量计算根据地理条件和流域特性,进行洪水流量的计算。
考虑到不同类型洪水的频率和强度,选择适当的计算方法,确保公路桥涵具备防洪能力。
4. 通行能力安全系数为确保公路桥涵在洪水发生时能够安全通行,需要在设计过程中增设通行能力安全系数。
此系数应考虑桥涵结构的强度、脆弱性以及洪峰时段的车流量等因素。
5. 水位标志设置合理设置水位标志,便于在洪水发生时进行观测和判定。
水位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具备可靠性和可读性。
6. 涵口护坡结构设计涵口护坡结构设计需要考虑地质条件、水流速度和水位变化等因素,以确保在洪水冲击下维持稳定。
采用合适的护坡形式和防护措施,以保护公路桥涵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三、施工要点1. 施工方案制定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环境,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
方案中应包括洪水期间的特殊措施和临时设施,保障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2. 施工材料选择选择适合防洪要求的耐久材料,确保施工质量和桥涵的使用寿命。
特别是在涵口护坡结构的施工中,选择具有较强抗冲刷和侵蚀能力的材料。
3. 安全施工措施洪水期间的施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提前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保障施工质量不受洪水影响。
4. 周期性检查与维护公路桥涵在洪水季节经受洪水冲击后,需要及时进行周期性检查与维护。
检查涵口护坡结构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及时修复受损部位,确保桥涵的正常使用。
四、结论公路桥涵防洪标准设计与施工要点是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减少洪灾风险的重要内容。
防洪标准GB50201(可编辑修改word版)

防洪标准GB50201-94来源:广西水利厅时间:1995-01-011.防洪标准(G B50201-94)1.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副题名】: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编【标准号】:GB 50201-94【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发布日期】:1994 年6 月2 日【实施日期】:1995 年1 月1 日【批准文号】:建标[1994]369 号【批准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 94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全文】:1总则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GB50201-94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月 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公路桥涵防洪标准设计与施工要点

公路桥涵防洪标准设计与施工要点在公路建设中,桥梁和涵洞是十分重要的部分,而在设计和施工过
程中需要特别关注防洪标准。
本文将就公路桥涵防洪标准设计与施工
要点展开探讨。
1. 防洪标准设计要点
在公路桥涵的设计过程中,防洪标准必须得到重视。
首先,需要根
据所在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历史洪水情况确定设计洪水位。
其次,要根
据设计洪水位确定桥梁和涵洞的开口尺寸和纵、横断面形状。
此外,
还需要考虑桥梁和涵洞的排水系统设计,确保在洪水来临时能够及时
有效地排水。
2. 施工要点
在公路桥涵的施工过程中,也需要严格按照防洪标准进行。
首先,
施工现场要做好防洪准备工作,保证施工期间的安全。
其次,需要根
据设计要求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确保桥梁和涵洞的质量。
同时,施
工过程中要注意施工工艺,确保桥梁结构牢固、密实,涵洞通畅顺畅。
最后,在施工结束后,还需要进行验收,并做好定期检测和维护工作,确保公路桥涵的防洪效果长期有效。
总之,公路桥涵的防洪标准设计与施工要点对公路安全和畅通至关
重要。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才能确保公路桥涵在面对
洪水时发挥应有的作用,有效保障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希望各相关单
位和施工方能高度重视防洪标准,共同维护公路交通的畅通与安全。
国家防洪标准

国家防洪标准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1.防洪标准(GB50201-94)1.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副题名】: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编【标准号】:GB 50201-94【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发布日期】:1994年6月2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批准文号】:建标[1994]369号【批准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全文】:1总则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6 电力设施 11 6.1 火电厂 11 6.2 核电厂 11 6.3 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 12 7 环境保护设施 13 7.1 尾矿库工程 13 7.2 贮灰场工程 13 7.3 垃圾处理工程 14 8 通信设施 16 9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17 9.1 文物古迹 17 9.2 旅游设施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防 洪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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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关防洪标准的设计案例
四 规划设计中防洪标准探讨
一 修改背景及修改主要内容
二 条文解析及新旧标准衔接
1
2
3
4
1 防洪标准沿革
修改的章节调整
增加了“术语”一章;
增加了“防洪保护区”一章,将原“城市”和“乡村”并入本章,设置了“一般规定”、“城市防护区”和“乡村防护区”三节内容;
修改的内容调整
1
在“总则”一章中增加了条和条,取消了原条和条,合并了原条和条;
2
“城市防护区”人口的统计口径调整为“常住人口”;
3
在“城市防护区”的分等指标中,引入了“当量经济规模”指标;
4
调整了铁路的防护等级划分数量、指标取值和涵洞的防洪标准,增加了客运专线的防洪标准;
5
调整了公路的类型、防护等级划分数量和指标取值,增加了隧道的防洪标准;
10 水利水电工程 18 10.1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18 10.2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20 10.3 水库工程 21 10.4 水电站工程 21 10.5 拦河水闸工程 22 10.6 灌溉与排水工程 23 10.7 供水工程 23 10.8 堤防工程 24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25 附:条文说明 26
滨海区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本标准表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GB50201-94防洪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5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总则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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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防洪标准
公路防洪标准通常是由国家相关机构或道路建设部门制定的,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公路在洪水暴发时能够保持通行安全,并降低洪灾对道路设施和交通运输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的公路防洪标准和指南:
1. GB 50490-2009《城市公路设计规范》:该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防洪的设计要求,包括对道路排水系统、堤坝、排水管道等的设计要求和处理方法。
2. JTG D30-2004《公路桥涵设计规范》:该规范包括了公路桥梁和涵洞的设计要求,其中也包括了防洪设计的要求,如考虑设计洪水标准、通水能力等。
3. AASHTO LRFD Bridge Design Specifications(美国公路和运输官员协会桥梁设计规范):该规范是美国用于公路桥梁设计的指南,其中也包含了洪水相关的设计要求,如洪水流量、标准洪水事件等。
4. 国家和地方的洪水防范和灾害管理法规和指南: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可能有自己的法规和指南,涉及公路防洪的设计标准和要求。
此外,公路防洪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区域特点和洪水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工程设计、环境评价和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工作。
因此,在具体的公路防洪项目中,还应综合考虑相关的地方法规、环境标准和工程规范,并充分利用工程技术和经验来确保公路防洪工作的有效和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