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6.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7.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6.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四、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包括: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3.按照计划成本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领用或发出的存货,应于月度终了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4.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5.存货应当定期盘点,燃料应当每月盘点一次,其他存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
十五、企业内部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本企业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财产保管等核算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财务部门提供各种原始资料。
第二章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包括会计原则、基础和处理方法,是指导企业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具体要求。
(二)固定资产的计量
1.企业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特殊行业的特殊固定资产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2.固定资产折旧
(1)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发挥集团公司整体优势,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的采购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采购管理,包括物资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的管理范围、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计划、采购实施、采购审核、采购合同等全过程管理。
本规定所称物资是指用于集团公司生产、建设、经营的除燃料外的设备、材料、工器具、消耗性物资、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
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含这些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除物资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包括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咨询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采购工作实行两级集中、三级管理。
一级集中采购由集团公司管理;二级集中采购由分子公司管理;三级采购由基层企业管理。
第五条采购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是负责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一)审议有关采购管理基本制度;(二)研究确定采购工作重大事项;(三)审定一级集中采购计划;(四)审核一级集中采购结果;(五)审议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事项。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领导担任,成员由总部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及标准;(二)归口管理一级集中采购计划;(三)负责一级集中采购结果备案工作;(四)负责组织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会议;(五)办理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
第八条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主要职责:(一)负责集团公司物资类采购管理;(二)按部门职责审核一级集中采购计划;(三)组织实施物资类一级集中采购;(四)负责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五)负责集团公司采购专家管理;(六)负责集团公司设备监理管理;(七)负责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责;(八)负责对分子公司和基层企业物资类采购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范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有意愿为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包括物资供应商、施工或服务承包商(火电厂燃料及其运输供应商除外)。
第四条根据采购需求,供应商分为集采供应商和分采供应商。
集采供应商是指可为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分采供应商是指可为集中采购外的分散采购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
第五条供应商管理主要包括供应商登记、供应商评价、管理结果应用及不良行为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凡有意愿为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应纳入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中心)是负责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供应商管理制度;(二)负责建设、管理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三)负责制定供应商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对不良行为供应商进行处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配合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中心)开展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九条集团公司成立供应商服务中心,设在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二)配合集团公司开展供应商管理工作;(三)负责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四)负责审核供应商登记信息;(五)负责供应商培训等服务工作。
第十条分子公司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二)配合集团公司开展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基层企业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二)配合集团公司开展供应商管理工作;(三)负责提供供应商履约评价信息。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并购管理工作,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收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并购效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与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及所属各级法人实体以收购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得其他企业的参股或控股股权,或者购买其他企业所拥有的经营性资产(以下统称并购标的)。
尚未成立项目公司的前期项目开发权的收购行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无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实施并购行为,由所属法人主体依据集团公司出具的决策意见,按照《公司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以及采取竞拍、投标和其他时效性较强方式进行的并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并购行为,同时执行国家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并购体系管理第六条根据集团公司三级责任主体职责定位和管理界面的划分,并购工作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基层单位按照“三级管理体系”实施。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作为并购行为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1)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并购投资规划并组织实施;(2)制定、修订并购管理制度和行业准入的技术、经济标准;(3)对并购行为做出决策;(4)指导、审核、批准分、子公司并购投资计划和方案;(5)负责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协调组织和其他相关工作;(6)对集团公司选聘目录中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分、子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工作进行审查;(7)负责实施对并购项目的后评价和考核。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是并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定位和管理界面权限划分提供专业意见,开展并购相关工作。
第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是并购工作的第二级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并在集团公司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的并购工作;(2)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并购投资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并购投资计划和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审批;(3)组织实施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并购项目;(4)参与集团公司并购投资规划及相关方案的编制工作;(5)负责基层单位并购方案的审核、归口上报,以及对基层单位的并购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6)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要求选聘中介机构,审查所聘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从业记录,对其工作进行监督;(7)关注资本市场发展动态,收集相关并购信息;(8)负责并购工作年度总结、并购统计、项目后评价等其他有关工作。
发电厂成本管理办法概要

发电厂成本管理办法概要一、引言在当前经济发展和能源需求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发电厂作为能源供应的核心部门承担着重要责任。
为了确保发电厂的有效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成本管理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概述发电厂成本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并探讨一些效率提升的策略。
二、成本管理的基本原则1. 成本分类:要做好成本管理,首先需要将成本进行分类,以便更好地定位和管理各个成本项。
常见的成本分类包括固定成本、变动成本、直接成本以及间接成本等。
通过合理地划分成本类别,可以更好地掌握各类成本的变化趋势和驱动因素。
2. 成本控制:成本控制是成本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发电厂应该建立有效的成本控制机制,通过设定预算、制定成本控制策略和限制不合理成本支出等方式,确保成本的合理控制和节约。
同时,成本控制还需要与生产经营、设备维护等方面进行协调与整合,形成全面有效的成本管理体系。
3. 成本分析:成本分析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成本结构,寻找成本优化的潜力和机会。
通过细分各个成本项,对成本进行逐项分析,可以更准确地定位成本问题所在,并有效进行成本管理决策。
成本分析的方法包括比较分析、趋势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
三、成本管理的主要方法1. 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成本管理中常见且重要的方法之一。
发电厂应该制定详细的年度预算,将预算分解到各个部门和项目,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预算指导和分析,可以及时发现成本超支和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纠正。
2. 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是对发电厂运营成本的定量评估和管理工具。
通过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如成本效益比、单位产值成本等,可以全面评估发电厂在成本控制和效率提升方面的表现,并为改进提供依据。
3. 流程优化:流程优化是通过对发电厂运营流程的分析和改进,来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发电厂应该深入研究各项运营流程,找到瓶颈和不必要的环节,并通过优化、改进或自动化等手段提高整体运营效率。
四、成本管理的效率提升策略1. 人员培训与意识建设:通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对成本价值的认识和责任意识,激发他们对成本控制、效率提升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1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13〕94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13〕9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设备检修管理工作,提高设备检修质量和可用系数,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政策和法规,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力发电机组A 级检修管理导则(试行)》(大唐集团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力发电机组A 级检修管理导则(试行)》(大唐集团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直属发电企业。
第三条检修与质量管理的任务和要求:(一)检修与质量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计划检修”的方针;坚持“质量第一” 、“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
严格执行标准化检修的规定和ISO9000等管理标准;(二)坚持以安全为基础,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消除影响设备安全经济的重大隐患和缺陷为重点,积极采用状态诊断技术,按实施点检定修预防性维修的要求,开展点检定修;(三)检修资金要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急需的地方,特别是影响安全、可靠、经济、环保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四)检修施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工具、新设备,不断地提高检修工艺水平,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检修工期;(五)按照设备有效期管理的要求,认真制定检修管理质量目标,努力降低检修成本,严格控制检修工期,做到安全、文明、精心检修,确保机组修后可靠性、经济性均较修前有明显的提高(A 级检修机组达到或优于机组设计水平)。
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创造一流的检修与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本着“确立责任意识,加强责任管理,实行责任考核,严肃责任追究”的管理思路,明确系统各企业在检修方面的责任,实现集团公司检修全过程管理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
第五条集团公司职责:(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设备检修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二)负责审批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和直属发电企业检修规划、计划和设备检修质量的目标、要求;(三)负责审批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所管理和所属基层发电企业检修资金额500 万元及以上重大特殊项目;(四)负责对分子公司所管理和所属基层发电企业的检修机组不满足本规定检修周期、工期的审批;五)负责集团公司检修市场和检修监理的管理;六)负责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和检修与质量的统计与分析、检查与考核管理;(七)负责监督、指导、协调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的设备检修与质量管理。
发电厂成本管理办法规定

发电厂成本管理办法规定国电**发电厂成本管理办法2009年3月成本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成本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生产经营过程中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GL/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2007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8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办法》3 总则3.1为加强生产成本管理,实现生产成本的目标控制,促进企业合理节能降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成本管理标准和本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3.2本办法所指成本,系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与企业主要产品相关联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损益性支出。
13.3 本厂生产成本管理以成本预算为基础,通过成本核算、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实现预算管理目标。
3.4生产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3.4.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维护财经纪律。
3.4.2 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取合理会计核算办法,及时正确地核算成本,监督生产耗费,真实反映经营活动和成果。
3.4.3 制订合理定额,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实施成本预测,编制成本预算并组织实施。
3.4.4实施成本预算控制,定期分析成本预算执行情况,总结经验,采取措施,纠正偏差,挖掘潜力,不断提高本厂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
4 成本管理内容4.1 成本管理职责4.1.1 财务产权部4.1.1.1 财务产权部是成本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全厂生产成本的管理和核算。
4.1.1.2 负责制订成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有效。
大唐集团制〔2014〕30号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集中采购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doc

大唐集团制〔2014〕30号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集中采购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集中采购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中采购计划管理,提高采购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的集中采购计划管理。
第三条集中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需求计划、采购执行计划和采购工作安排。
第四条集中采购计划管理实行年计划、季调整、月安排。
第二章需求计划和执行计划第五条基层企业根据上报的年度投资、生产检修技改等计划,编制年度需求计划,经本单位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并平衡利库后,将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分子公司。
第六条分子公司汇总基层企业及本部的年度需求计划,经本单位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并平衡利库后:(一)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年度需求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审核;(二)二级集中采购年度执行计划中,属于集团公司必须招标范围的,上报集团公司备案;(三)下达二级集中采购的年度执行计划。
第七条集团公司汇总分子公司及总部的年度需求计划,由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进行预审。
其中:规划发展部负责审查年度需求计划所涉及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计划营销部负责审查年度需求计划所涉及的项目是否符合投资管理要求;财务管理部负责审查年度需求计划所涉及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科技信息部负责审查年度需求计划所涉及的项目是否符合集团公司信息化规划要求;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责进行预审。
第八条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审通过的年度需求计划编制一级集中采购年度执行计划,提交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并平衡利库后,随集团公司年度综合计划一并下达。
第九条特殊情况下,年度执行计划需要补充的,按季度以追加计划的形式对年度执行计划进行调整。
追加计划的上报、审核流程与年度需求计划相同,其中:(一)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追加计划审核通过后,纳入一级集中采购的年度执行计划;(二)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追加计划审核通过后,纳入二级集中采购的年度执行计划,属于集团公司必须招标范围的,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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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建立和完善成本管理制度,实施成本领先战略,全面提升集团公司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具体情况,结合发电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生产成本(以下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源耗费。
第三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价值思维和效益导向,实施成本领先战略,通过管理提升、技术进步、落实责任制等方式,提高成本管控能力,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和降低成本等支出,提高集团公司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本管理以成本预算为基础,通过成本核算、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实现预算管理目标。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均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包括负责人的责任制和内部各级组织及职能部门的分级、归口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必须在财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或专岗专人,负责成本核算和成本预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发电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和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成本管理体系和责任制第八条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实行集团公司、省公司、所属企业三级成本管理体系。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相应实行四级成本管理体系。
(一)集团公司是一级成本管理单位,负责预算的下达、控制、监督及评价工作,并进行相应考核。
负责向各单位提出成本预算、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和成本管理措施建议。
(二)上市公司、省发电公司、分公司是二级成本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成本管理工作。
下达所属单位的年度预算,监督、控制、评价、考核所属单位成本预算执行情况。
(三)各基层企业是三级或四级成本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成本核算和管理工作,负责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预算指标。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均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总会计师(未设置总会计师的,为主管经营工作的公司领导)为成本管理、预算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落实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成本管理责任制;组织实施成本预算。
(二)总会计师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成本管理和预算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条实行归口管理成本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在成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为:(一)财务部门是成本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制定成本管理制度;编制和落实成本预算;掌握成本开支范围,制定降低成本措施;修订下发标准成本管理办法;发布内部成本对标信息;组织成本核算;及时、正确、如实地结算成本并进行成本分析、监督和考核。
(二)计划营销部门负责执行电价、发电量、热量等经济指标的管理;负责提供考核利润调整涉及的发电量等经济指标,并对电量调整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成本项目中材料费、修理费的定额消耗水平;负责实施排污费计划,管理“三废”排放;管理生产用固定资产,挖掘设备潜力以及煤耗、水耗、油耗、厂用电等经济指标的管理。
(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成本项目中职工薪酬的管理;负责编制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监督掌握工资、津贴、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标准和发放范围,及职工培训计划的实施等。
(五)燃料管理部门负责配合财务部门,编制和控制燃料成本预算。
负责提供考核利润调整所需要的各区域市场平均标煤单价等指标,并对燃料调整情况进行审核。
(六)行政管理部门(总经理工作部门)负责管理费用的管理工作。
由于各单位的机构设置情况不尽相同,可以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第十一条在成本管理和核算过程中,杜绝下列行为发生。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收入;(三)弄虚作假,造成成本严重不实;(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
第三章成本项目及开支范围第十二条根据发电行业特点,设置九个成本项目:燃料费、环境保护费、购入电力费、水费及水资源费、材料费、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燃料费指火电厂直接用于生产电力、热力产品所耗用的各种燃料,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液化气、秸秆等。
燃料耗用分为生产用燃料和间接生产用燃料。
(一)生产用燃料,本项目包括:1.发电、供热正常运行(包括点火、并机、并炉)耗用的燃料及助燃用燃料。
2.生产厂房防冻耗用的燃料。
3.卸煤暖室、卸油、上油加热耗用燃料。
(二)非生产用燃料,本项目包括:1.机组检修或技改后,从点火到并网带负荷前所耗用的燃料,计入燃料费-煤(油)非生产耗用,但不计算煤耗。
2.做热效率实验或其他实验的机组,在实验期间由于变化调整操作,超过该机前五天的平均实际煤耗而多耗用的燃料,计入燃料费-煤(油)非生产耗用,但不计算煤耗。
3.储存燃煤发生的定额内储存损耗(当月日均存煤量的5‰),计入燃料费-煤非生产耗用,但不计算煤耗。
超定额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发电、供热耗用的燃料原则上应按品种规格、矿点分别建帐,也可按区域划分建账,采用实际价格核算。
实际价格组成内容包括:1.采购价款:指电厂采购电煤合同中的车板价或出矿价,不包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运费:指电煤自出矿或装车发站运至电厂到达站前所发生的运费,含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
3.杂费:指燃料从到达交货站台运送并卸载到煤场所发生的费用,以燃料入厂或厂内翻卸为分界点,分别厂前杂费和炉前管理费。
包括下列费用:中转港港杂费,燃料服务费,煤炭接卸、转运等租赁设备发生的租赁费,铁路专用线通信服务费、维检费,铁路部门收取的取送车费、延时服务费等费用,到厂前的二次倒运费,到厂前的委托化验费、质检费、计量费用,轨道衡、汽车衡以及化验设备发生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校验、检验、测验费用,雇工进行煤炭接卸发生的接卸费(含冻煤接卸费),煤场管理费(包括煤场平整、煤场清理、防尘抑尘费、煤场清扫费、煤沟清理、石子煤清理等)。
4.运输损耗:按集团公司规定定额内运输损耗(铁路运输损耗率不超过1.2%,水路运输损耗率不超过1.5%,公路运输损耗率不超过1%,每换装一次的损耗率不超过1%)与合同规定运输损耗孰低原则确定,定额内损耗直接减少实收数量,不得调整金额。
定额外损耗原则上应进行索赔,结算时(未索赔到位的)计入其他应收款,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待索赔到位时冲减其他应收款,未索赔到位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并进行相应兑现考核。
以下项目不计入燃料成本:1.自有设备(设施)的构建以及大修、维修、维护、保养、运行等发生的费用,自有设备(设施)主要指自有铁路、港口、码头等设施和设备以及煤场接卸设备、数量质量验收设备和与燃料有关的自有设备。
自有设备基建属于资本性支出计入基建、技改等资本性支出,自有设备(设施)的大修、维修、维护、保养费用计入修理费,推煤机用油等运行发生的材料费计入材料费。
2.燃料系统委托运行费指电厂将燃料接卸、生产运行、煤场管理等委托给其他单位运行管理所支付的费用,其中委托运行及管理费计入职工薪酬。
3.燃料调运、驻矿等燃料管理人员发生的催煤差旅费、驻矿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等管理费用计入其他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工资及附加计入职工薪酬核算。
4.新机在未移交生产前(即试运期间)发电供热耗用的燃料计入基建成本,不计入燃料费科目。
5.基建、技术改造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燃料计入对应的基建、技改工程成本,不计入燃料费科目。
6.自备机车、船舶、运输机械所耗用的燃料计入材料费,不计入燃料费科目。
7.对外销售的燃料按照取得收入对应计入相应的成本中,不计入燃料费科目。
8.非生产取暖用耗用燃料不计入燃料费用科目,计入对应的其他费用-取暖费、职工薪酬-福利费或其他业务成本。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费指为发电、供热而产生的污染支付的环境成本或为环境治理、回复生态支付的环境成本。
本项目主要包括:1.火电企业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废水等按规定支付的费用。
2.水电、风电企业支付的水土保持费。
3.脱硫、脱硝特许经营费及脱硫、脱硝委托经营费。
第十五条购入电力费指为保证机组安全稳定运行而向电网购入电量支付的费用和为电量转移而购买电量或发电量指标支付的费用。
本项目包括:1.向电网公司支付的过网费(即输配电价)。
2.向电网公司支付的购电费。
3.向代发电厂支付的指标交易费。
第十六条水费及水资源费指为发电、供热生产而耗用的外购水费和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
本项目包括:1.火电厂除灰、除尘、冷却和补给水水费。
2.水电厂发电和抽水蓄能用水水费。
3.水电厂按规定提取的库区基金。
4.发电、供热生产取水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第十七条材料费指发电及供热生产运行、维护所耗用的材料、事故备品以及不应计入燃料项目的其他各种生产用燃料。
本项目包括:1.生产运行消耗用料:更换或增添变压器油、透平油、树脂、水处理用化学药品、磨煤机钢球(钢瓦)、叶轮、输煤皮带、脱硫用材料、脱硝用材料、除尘器布袋、燃气电厂的进气室过滤器材料等其他生产运行性消耗材料。
火电厂使用的催化剂、除尘器布袋、燃气电厂的进气室过滤器材料、风电厂使用的润滑油、风机变桨及变电站使用的蓄电池(或超级电容器)等长年使用的生产运行消耗用料需列长期待摊,按月摊销,不能一次性计入。
2.生产维护性用料:包括灰场、江堤护坡、拦河坝、水工建筑的加固、加高、加宽整修日常用料;机器设备、仪器仪表日常用料;生产耗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器具、仪表等;机炉热效率研究试验、技术培训、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小型技术革新等耗用的材料。
3.生产管理部门用料:包括生产、管理部门及公共场所通风、照明、维护、消防用料;仓库为维护材料耗用的防锈、防腐、防火、防潮等;自备机车、船舶、生产用运输机械耗用的燃料;生产用机动车辆用燃料和保养用料。
本项目不包括:1.基建、技改等专项工程以及生产其他产品领用的材料、备品配件、专用工具等(计入相应的工程项目造价)。
2.生产检修、事故检修、修理耗用的材料(计入“修理费”)。
3.固定资产拆除清理的用料(计入“固定资产清理”)。
4.其他不属于生产部门耗用的材料。
第十八条职工薪酬指企业为了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本项目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是指按照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