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新)(1)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然出产工作规定〔2021版〕一、填空:1、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然出产工作规定是为贯彻“安然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出产中的人身安然。
包管安然可靠发电,维护电网不变。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然出产工作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然出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办理体制制定。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然出产工作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然出产工作的底子要求和办理关系。
4、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出产必需管安然〞的原那么,做到方案、安插、查抄、总结、查核出产工作的同时,方案、安插、查抄、总结、查核安然工作。
5、发电企业实行安然出产目标四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变乱,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变乱;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变乱;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个人控制掉误和过掉,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6、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办理范围的安然第一责任人,对其办理范围的安然出产工作和安然出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7、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办理范围的安然第一责任人,对其办理范围的安然出产工作和安然出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8、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督工作范围内的安然第一责任人,对分督工作范围内的安然出产工作负带领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9、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出产、底子建设、多种财产与多种经营等领域的安然技术办理工作负带领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10、集团公司系统成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然出产包管体系和安然出产监督体系,保障安然出产目标的实现。
11、集团公司系统各单元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尺度、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然质量尺度化,鞭策安然出产工作制度化、尺度化、尺度化。
12、集团公司系统成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然出产包管体系和安然出产监督体系,保障安然出产目标的实现。
13、集团公司系统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摆设,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然出产工作。
大唐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大唐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大唐集团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安全文化的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大唐集团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奖惩规定。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一条奖励对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可进行奖励。
第二条奖励形式1. 表彰:对安全生产成果显著、为企业形象树立良好声誉的员工,给予表彰。
表彰可通过向员工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等方式进行。
2. 嘉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较好表现,或对事故隐患提出有效意见并加以改进的员工,给予嘉奖。
嘉奖可通过向员工颁发嘉奖证书、发放奖金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奖励评定1. 评选方式:奖励评选可由企业内部机构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也可开展自荐与推荐相结合的评选方式。
2.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应公正、公平、严格,根据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实际表现和贡献进行评定。
第四条奖励公示获奖名单应及时公示,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奖励的权威性。
第三章惩罚措施第五条惩罚对象对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造成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员工,可进行惩罚。
第六条惩罚方式1. 训诫: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轻微违规行为的员工,可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训诫。
2. 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造成轻微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员工,可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降级、扣减奖金等措施。
3. 处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员工,可给予相应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停职、清退等措施。
第七条惩罚程序1. 处罚决定:对于违反工作纪律、事故隐患重大的员工,应由企业内部机构进行相关调查,形成处罚决定并报批。
2. 通知与听证: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将相关事实和依据通知被处罚员工,并给予听证的机会,听取其申诉和辩解意见。
3. 影响记录:对于受到处罚的员工,应在其人事档案中作出相关记录,以便今后安全生产工作参考和处罚的连续性。
第八条惩戒公示惩罚决定应及时公示,以警示其他员工,同时增加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及职能部门,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界面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安全总监)履行分管(协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42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对集团公司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为贯彻执行本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表彰与奖励第六条集团公司每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等先进单位以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集团公司不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可随时申报,其中直属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申报,分支机构、子公司所属企业应通过其上一级企业向集团公司申报,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处分第八条发生特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公司,下同)籍处分;(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或开除厂籍的处分;(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给予2000~2500元的经济处罚;(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八)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荣誉奖励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百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度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7、安全生问产事故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答共和回国安全答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怎么制定?目前,各企业都有不同的安全奖惩规定和考核办法。
如有意可到我百度文库里来查看参考,有关资料。
4、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内容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指标。
第三条管理目标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环境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2021年版)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2021年版)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件管理工作规定(2021年版)大唐集团制〔202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安全生产凶险事件(以下简称危急血案)的发生,降低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安全管理生产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明定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国石化)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集团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明定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基层金融机构。
第四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紧密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响企业中均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安全生产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心理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发电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主要包括事件的公共卫生、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险恶事件东凯努瓦县管理工作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各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行政管理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职能部门,全面负责试点工作本单位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积极依靠仰仗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发电企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第二章责任制第九条集团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部门关于危急重新部署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二)制定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矩生产危急事件典型预案库,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三)制定集团公司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已经完成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到负责人;(四)检查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直属企业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日常应急准备工作、组织演练的情况;指导、协调危急事件的处理工作;(五)及时向报告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六)部署危急事件发生布署后的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七)对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1、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安全可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适用于规定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区域公司、检修公司及独立发电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的标准、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
第五条新能源公司对各分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接受集团公司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
第六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八条新能源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分子公司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基础,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第十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六条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机制,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系统各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系统各发电企业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删除多经部分)第二章目标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二)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三)不发生集团公司系统电厂负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原含上市公司、专业公司)(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二)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三)不发生本公司系统电厂负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不含多经):(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二)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四条系统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确定自身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六)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七)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八)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十)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七条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基本建设、多种产业与多种经营等领域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八条系统各企业、各部门和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子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系统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通过董事会贯彻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相同。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系统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发电、化工、煤矿等企业,或代管与集团公司无资产关系的发电、化工、煤矿等企业时,必须签定代管协议,并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内部考核同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单位。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
各发电、化工、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化工、煤矿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由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决定是否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不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五条发电、化工、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的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主管;发电、化工、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煤化工、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一)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三)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四)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化工生产安全技术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五)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问责、处罚的建议或意见;(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第三十条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三)发电企业要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网的调度要求,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化工、煤矿等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工艺流程的特点及管理要求,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消防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六)根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至少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化工、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四条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