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与腐败行为研究公职人员的刑责与追责机制
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薛颖(1112296)从定义上看,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贪利渎职、危害公务行为廉洁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实施的与国家工作人员贪利渎职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或者对象性的行为。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从客体构成上看,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贪污贿赂罪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挪用、私分经管的共同财产,侵犯公共财产权利;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危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这类犯罪间接危害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妨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常活动.。
而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和人民利益。
这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国家机关担负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基本职能。
这些职能的正常行使,是实现国家机关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离国家机关的活动准则,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廉洁、勤勉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必然会使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遭到破坏,使人民利益受到损害。
从客观表现上看,贪污贿赂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挪用、私分公共财产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
其中大多数犯罪行为具有利用职权为个人非法获取财产的特征,其他犯罪行为则与此关联或具有对向性,如行贿、介绍贿赂,则以财产收买职务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而渎职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两大类渎职行为:其一是滥用职权或者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其中《刑法》第397条1款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最具一般性和代表性;其二是故意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其中《刑法》第399条所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最具代表性。
职务犯罪案调研报告

职务犯罪案调研报告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某一职务期间,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职务便利,以非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避免损失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职务犯罪现象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法制建设。
因此,本文将对职务犯罪案进行调研,分析其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应对措施。
一、职务犯罪案现状据调查统计,职务犯罪案件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挪用公款、渎职侵权为主。
其中,贪污受贿案件数量最多,占据了职务犯罪案件的70%以上。
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也是较为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
二、职务犯罪案的原因1.利益驱动职务犯罪往往是由于贪图利益而产生。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甚至经常是直接索取贿赂、受贿形式,发生这种犯罪,其实就是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个体心理因素在职务犯罪案中还存在一些个体的心理因素。
某些公职人员可能因为心理扭曲而搞出各种离谱的事情,滥用职权或虐待职权;一部分官员面对利益诱惑,从而主动地挑动了职务犯罪的火种。
3.缺乏有效监管缺乏有效监管也是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地区,对于公职人员的监管较为松散,监督机构不够有力,自然会激发出公职人员若干行贿受贿的行为。
三、职务犯罪案应对措施1.完善监管机制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一系列评估和监管。
2.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职务犯罪,公开整治案件。
同时,加强扫黑除恶,建立落地机制,做到旗帜鲜明打击犯罪分子,震慑犯罪分子的活动。
3.提高审查调查能力提高有关机构的审查调查能力,加强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力度。
加强协作,做好信息共享和制度互动,确保职务犯罪能够及时被发现和纠正。
4.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
并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让公职人员自觉履行职责,加强医生安全意识和纪律意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在职务犯罪的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法制的缺失、失职渎职,但是更深刻的原因是少数人的丧失信仰和价值观。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路径研究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路径研究摘要: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机关的代表,在公务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情况。
针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路径研究,本文主要从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两个方面展开探讨,并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旨在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关键字: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路径;法律规范;法律程序正文:一、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规范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维护职业道德和公共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从事违法、违纪或不当行为的,可以被给予行政处罚。
具体来看,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以权谋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2)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审查办法》:公职人员在政治生活中没有踏实可靠的表现,或者涉嫌违反党的纪律,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3)违反依法行政原则:公职人员在办理具体事项中,无权作出的决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行为。
(4)利用职权违法干预市场经济:公职人员在贸易、招标、执法等具有市场经济性质的活动中以权谋私,影响市场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5)侵害公民个人权益: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
对于以上违法行为,公职人员一般会被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措施。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公职人员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程序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惩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当地纪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会进行初步核实。
(2)如初步核实属实,将向被举报的公职人员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其进行说明。
(3)根据公职人员的说明以及事实证据,纪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审查调查,形成案件材料。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引言1.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2.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二、职务犯罪罪名的分类1.贪污贿赂类2.滥用职权类3.玩忽职守类4.侵害公共利益类5.侵犯公民权利类6.其他职务犯罪类三、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的详细解读1.贪污贿赂类罪名解析1.1 贪污罪1.2 受贿罪1.3 行贿罪1.4 挪用公款罪1.5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7 隐瞒境外存款罪2.滥用职权类罪名解析2.1 滥用职权罪2.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2.3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4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2.5 违法发放贷款罪2.6 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3.玩忽职守类罪名解析3.1 玩忽职守罪3.2 懈怠履行职务罪3.3 公共安全事故罪3.4 食品监管渎职罪3.5 环境监管失职罪4.侵害公共利益类罪名解析4.1 侵害公共利益罪4.2 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4.3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4.4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5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5.侵犯公民权利类罪名解析5.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5.2 非法搜查罪5.3 非法侵入住宅罪5.4 暴力取证罪5.5 虐待被监管人罪6.其他职务犯罪类罪名解析6.1 泄露不应公开的信息罪6.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6.3 背离中立义务罪6.4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6.5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罪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1.加强立法建设2.完善执法体系3.增强司法公正4.强化廉政教育5.提高公众监督力度五、结论1.职务犯罪问题的严重性2.依法治国的重要性3.全社会共同抵御职务犯罪的责任正文:在我国,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主体特定、职务便利、非法利益、侵害公共利益等。
职务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发展。
职务犯罪的名词解释_犯罪原因_犯罪影响

职务犯罪的名词解释_犯罪原因_犯罪影响职务犯罪的名词解释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职务犯罪就呈现出“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点。
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职务犯罪的犯罪原因政治素质低、精神文化空虚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
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思想,动摇了理想信念。
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腐败助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的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
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4]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
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
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
无疑,正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
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
而且,权力过分集中还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
试析“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

试析“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构成贪污、贿赂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我国新《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界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于新《刑法》第93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为较明确,故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而第二款关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由于涵盖范围广,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诠释,导致执法者认识、理解上很大的差异,造成了执法上的不统一和偏差。
那么,对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如何确定呢,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有三层意思: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所谓国有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它的企业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在实践中,有相当部分是非国有独资公司,如上市公司,国家的股份参与其中,这类公司是否具有国有公司的身份,《刑法》没有加以明确,争议很大。
笔者近日碰到这样一则案例:本市一家制药公司的一位业务代表甲,携带巨额药款潜逃,不知去向,该制药公司遂向我院举报,要求对该人追究刑事责任,接举报后,经调查,该公司系由中国丽珠制药集团同我市某局以及某私营企业三方共同投资设立。
因此,对该公司的业务员甲是否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条件,承办同志在认识上产生了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非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家资产没有达到100%,如认定其为国有公司,无法确定其中的国有资产数额,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区分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原创版)目录1.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2.职务犯罪的类型与罪名3.职务犯罪的危害与预防正文一、职务犯罪的概念与特点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主体特殊: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2.犯罪手段多样: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3.犯罪后果严重:职务犯罪不仅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社会动荡、政治腐败等问题。
二、职务犯罪的类型与罪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犯罪包括以下类型:1.贪污贿赂犯罪:如贪污、受贿、行贿等。
2.滥用职权犯罪: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3.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
4.侵犯财产犯罪:如盗窃、抢劫、诈骗等。
5.其他职务犯罪:如泄露国家秘密、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在职务犯罪中,具体的罪名有 101 个,包括上述各类型中的具体罪名。
对这些罪名的了解和掌握,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与预防职务犯罪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打击。
具体措施包括: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职务犯罪的类型、罪名和处罚标准,为打击职务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2.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纪律意识和道德素质,使其自觉抵制职务犯罪行为。
3.强化监督机制,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4.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彰显国家法治的威严和力度。
总之,职务犯罪是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
《监察法》《刑法》衔接视域下监察对象的界定

《监察法》《刑法》衔接视域下监察对象的界定2018年3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该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该法实现了国家监察制度与支国家反腐败斗争全球视野下一体互通。
同时,《监察法》与《刑法》两者的衔接关系更加紧密,监察对象的界定也更加明确。
根据《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授权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
同时,《监察法》第五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担任业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企工作人员、政治任命的领导干部等。
可以看出,该法明确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包括了所有授权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
针对监察对象的识别,需要结合《刑法》中“受贿罪”和“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判定其是否符合法定的行为基准,进而确定是否需要受到监察。
依照《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接受的犯罪所得可能来自于符合公共利益但违反工作职责的行为,也可能来自于与工作职责无关的行为,如收受他人行贿。
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向前条所述的受贿罪对象行贿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这里,“行贿”是要求或者暗示受贿罪犯行贿的行为,同时还包括给予、承诺或者实际支付财物、提供服务或者其他物品的方式,行贿者的这些行为必须是为了达到不正当的商业或其他利益目的。
综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监察法》和《刑法》两部法律的衔接非常紧密。
监察对象的界定与识别要结合两部法律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行为基准确定是否构成受贿罪、行贿罪等犯罪,确保监察制度的拓展和深入,使得腐败分子无处藏身,责罚得当,切实惩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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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与腐败行为研究公职人员
的刑责与追责机制
在现代社会,职务犯罪与腐败行为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
共利益的问题。
针对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和腐败行为,法律规定了特
殊的刑责与追责机制,以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廉洁奉公。
本文将
对刑法中的职务犯罪和腐败行为进行研究,重点探讨公职人员的刑责
与追责机制。
一、职务犯罪的定义与种类
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满足个人私利为目的,违
法犯罪的行为。
职务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渎职、滥用职权等。
具体
而言,贪污是指公职人员以治安、司法、经济管理、会计、审计等职
务便利,非法占有、私分或者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是指公职人
员以职务为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
渎职是指
公职人员违反职责,职务过失或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公职人员
违反职务,节外生枝、玩忽职守或超越职权的行为。
二、公职人员的刑责
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机关的代表,必须以身作则,依法履职。
对于涉
及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刑责。
具体而言,贪污罪
的刑罚种类有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或剥夺政治
权利。
受贿罪的刑罚也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可
处以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
渎职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刑罚种类有拘役、
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
三、公职人员的追责机制
为了保证公职人员的刑责得到有效追究,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追
责机制。
首先,依法设立独立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公职人员的
廉政与履职情况。
纪检监察机构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进行
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次,建立了以刑法为基础
的刑事司法系统,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判决。
在审判过程中,
公职人员享有与其他被告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质证权和
申诉权等。
最后,我国还加大了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运
用法律手段,打击腐败现象。
四、刑责与追责机制的问题与完善措施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刑责与追责机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机构存在工作不力、监管不严的情况,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现和惩治不力。
其次,部分公职人员在刑责执行过
程中存在特权现象,刑罚执行不公平。
在程序上,一些公职人员能够
通过干预、操控案件,幸免于刑罚。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一些公职人
员享有特权待遇,刑罚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
取多项措施进行完善。
例如,加强纪检监察机构的权力和职责,确保
其独立、公正执行职能;加大对公职人员刑责执行的监督力度,保证
刑罚执行的公正和严肃性。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与腐败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刑法规定了公职人员的刑责与追责机制。
在刑责方面,贪污、受贿、渎职和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刑罚。
在追责机制方面,我国建立了纪检监察机构和刑事司法系统,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审判。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包括监察机构工作不力和特权现象等。
为了完善刑责与追责机制,可以加强监察机构权力和职责,加大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