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编外人员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1. 人事管理基本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正常运转。
在执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a. 公平公正原则:所有编外聘用人员应享有同等的机会和待遇,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与考核。
b. 透明公开原则:编外聘用人员的选拔与考核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应聘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c. 合规合法原则: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与解聘。
2. 编外聘用人员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周期,事业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可以分为以下几类:a. 临时性聘用人员:为满足临时工作需要而聘用的人员,雇佣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b. 合同制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约定期限工作的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c. 项目制聘用人员:为特定科研、教学或工作项目而聘用的人员,根据项目周期确定雇佣期限。
3. 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程序为确保编外聘用人员的选拔程序公平公正,事业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a. 编制招聘方案:明确招聘职位、条件和程序,并经过内部核准后发布。
b. 公开招聘公告:以适当的方式发布招聘公告,包括职位名称、要求、薪酬待遇等信息。
c. 评审与面试:根据报名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并对符合条件者进行面试或考试。
d. 结果公示与录用:将评审结果公示,并进行最终录用。
4. 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和薪酬待遇a. 合同管理:事业单位应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期限、薪酬和福利待遇。
b. 人事档案管理: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工作情况进行档案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c. 岗位培训与考核: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要,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进行定期的考核。
d. 薪酬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应与其从事工作的性质和劳动成果相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 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保障为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a. 未成年人保护:对年龄未满18岁的编外聘用少年人员,事业单位要进行特殊保护,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一、编外人员的定义与管理原则编外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中,依法未列入编制但需要使用的人员,属于单位的雇佣关系人员。
编外人员管理原则上应与正式编制人员一样,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编外人员的招聘与录用1.编外人员的招聘应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需求进行,招聘程序公开、公正、公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招聘岗位应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工作要求等,并公开招聘信息,通过履历表、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选拔。
3.招聘程序结束后,招聘部门应及时将录取名单报单位领导审批,录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入职体检、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
三、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1.编外人员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应包含基本工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休假制度、考核考核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劳动合同期满前,单位应与编外人员协商是否续签合同,若不续签,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编外人员。
四、编外人员的薪酬与福利1.编外人员的薪酬标准应明确,并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发放。
2.编外人员享受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3.编外人员享有合法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制度,单位应保障其休假权益。
五、编外人员的考核与晋升1.单位应根据编外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表现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定期对编外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2.编外人员考核结果应向其本人告知,并有相关奖惩措施。
3.编外人员的晋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晋升岗位应根据其绩效、能力和工作经历等综合因素综合评定。
六、编外人员的职业发展与培训1.单位应根据编外人员的工作需要,为其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岗位晋升的途径。
2.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其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
七、编外人员的纪律与处分1.编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道德规范。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一、概述编外用工是指在组织机构的编制范围之外招募的人员,他们具有临时性、短期性或特殊性等特点。
为了管理编外用工,确保组织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编外用工的范围1. 编外用工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暂时性增加劳动力的组织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政府部门、非营利机构等。
2. 编外用工形式编外用工形式主要包括临时雇佣、劳务派遣、合同工等。
三、编外用工的招聘与管理1. 招聘程序1.1 组织机构拟需编外用工时,应提前评估需求,并与用工单位或机构协商达成一致。
1.2 在岗位空缺后,组织机构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猎头公司等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1.3 招聘过程中,组织机构应公平、公正、公开选拔人才,按照招聘程序进行。
2. 用工合同2.1 用工合同是双方达成一致后,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2.2 用工合同应明确用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如有特殊情况,可经协商延长。
2.3 用工合同到期前,组织机构应提前一个月与编外用工协商续签或解除合同。
3. 编外用工的权益与义务3.1 薪资福利编外用工应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并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3.2 工作安全组织机构应为编外用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加强岗前培训和事故预防工作。
3.3 岗位权益编外用工在岗位上享有与本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权力、资源、晋升机会等。
四、编外用工的工作绩效评估1. 目标设定组织机构应为编外用工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并与其协商确定评估方法及标准。
2. 评估周期评估周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具体根据岗位类型和工作情况而定。
3. 评估内容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成果、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五、编外用工的奖惩措施1. 奖励根据编外用工的工作表现,组织机构可以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表扬等。
2. 处罚对于工作不达标、违反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的编外用工,组织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降薪、解雇等。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编外工作人员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编外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编外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派遣工等。
第三条编外工作人员人事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确保人员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编外工作人员的聘用应按照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编外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性质确定,一般为一年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六条编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的;(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单位与本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编外工作人员解聘后,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章工资与福利第八条编外工作人员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薪酬制度执行,根据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和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九条编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条编外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一条编外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编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晋升:(一)考核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二)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三)具有较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四条编外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退出工作岗位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五条编外工作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第十六条编外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要求离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方可离职。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编外人员管理工作,维护单位的正常运转和管理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编外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兼职人员等各类非正式编制人员。
第三条编外人员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单位领导和管理,维护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做好日常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确保编外人员的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编外人员提供合法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单位领导负责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录用与解聘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聘适量的编外人员,严格按照招聘程序和条件进行录用。
第八条编外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经过面试、考核等程序合格后方可录用。
第九条编外人员的解聘应当经过正式程序,不得随意解聘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单位在解聘编外人员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编外人员享有与正式编制人员相同的劳动权利,包括工作报酬、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单位领导和管理,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编外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不得因私而公,损害单位利益。
第十四条编外人员应当保护单位的财产和设施,不得私自挪用单位的财物或利用单位资源谋取私利。
第四章编外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定期对编外人员进行工作考核,根据工作表现、能力和态度等方面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对于工作出色、表现突出的编外人员,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和激励,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十七条对于工作不力、表现差劲的编外人员,单位可以给予批评、警告甚至解聘等惩罚措施,保证单位的正常运转。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保障编外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编外人员。
第三条编外人员是指在单位工作,但未纳入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编外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单位工作需要,确定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招聘信息应通过适当渠道向社会公布,包括招聘岗位、职责、待遇、报名条件和方式等。
第六条应聘人员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材料,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取消应聘资格。
第七条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择优录用。
第八条录用人员应按照单位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填写个人信息表、提交相关证件复印件等。
第三章薪酬与福利第九条编外人员薪酬根据岗位性质、工作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编外人员享受单位规定的节假日、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单位根据工作表现和业绩,对编外人员进行奖励,奖励形式包括奖金、荣誉称号等。
第四章工作纪律与考核第十三条编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单位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奖励、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编外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七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外人员个人发展需求,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包括业务培训、技能培训、职业素养培训等。
第十八条编外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单位鼓励编外人员自我学习和提升,对取得相关证书或学历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二十条单位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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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编外人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编外人员对于事业单位编制以外的人员,要设定什么样的条例去管理呢?下面就不妨和店铺一起来了解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编外人员的制度,希望对各位有帮助!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编外人员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2015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2015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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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from 本文来自学优高考网,全国最大的高考资源网 end# 。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编外人员的办法一、学习会议制度第一条坚持定期学习制度,每月25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为中心学习组、全体乡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研究活动日。
第二条坚持会议、学习签到考核制度。
签到册由会议主持人收集并交纪委书记保存,一月一结算。
学习、会议每迟到、中出、早退一次惩扣5元,缺席一次作旷工处理并惩扣40元。
第三条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的每次惩扣5元。
第四条办公室每月出《xx信息》2期,《中心学习信息》1期以上,每次党委会、党政干部办公会必须撰写《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呈报,否则一次惩扣20元。
二、请销假制度第五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全额负担的事业单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
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因事请假的,必须书面向书记、乡长写出请假条,书记在家由书记批,书记不在家由乡长批,获准后方可离开。
请假条交党政办,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七条开会、学习或出差办事必须有上级(含主管部门)或党政主要领导的通知或同意方可认可,党政办公室必须有专门的记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对未经请假,无故缺勤的,视为旷工,每天惩扣40元;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在年终考核中直接考核为不称职。
第九条全体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包括下村期间)严禁参与各种打牌等娱乐、赌博活动和其他与本人身份不符的活动,每发现一次惩扣50元。
三、首问责任制第十条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十一条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第十二条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时限,不允许出现故意拖延不办。
第十三条不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属其它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经办人办公室。
经办人不在时,应告知联系电话,四、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乡政府所用办公用品和物资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采购。
需在店内赊欠的物资,由办公室人员凭政府打印的专用资金赊欠单填写好货物品名、数量、金额、事由,同时签好字。
机关工作人员办公用品一律由个人负责购买,不得到办公室领取。
第十五条差旅费报销。
乡干部、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出差、学习考察,其住宿、车船费的报销,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的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并凭党政办出据的差旅证明单到财政报销。
出差标准为:途中补助县城每天10元;出差(培训、学习、会议除外)误餐补助县内每天20元,县外市内每天30元,市外省内每天40元;短期培训、学习的县内每天补助5元,县外的每天10元;凡在县城有住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在县城无住房而会议也没安排食宿的每晚住宿费不得超过80元。
宣汉至xx车费每次30元。
(1)(2)(3)第十六条来客需招待的,由党政办上报乡长、书记同意后,党政办统一安排在食堂内(特殊情况确需在饭店就餐的需报请主要领导同意)。
就餐标准:早餐每人5元,中餐及晚餐每人15元,如遇特殊情况需提高标准,必须经乡长、书记同意。
来客原则不上包包烟,如需上包包烟,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经办人到党政办公室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