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某某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工作人员队伍,规范公开招聘行为,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22〕17号),结合某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某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某某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针,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某某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某某及办公室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某某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第五条某某公开招聘人员应编制招聘方案,招聘方案须报办公室审核备案。
未经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不得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二)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三)招聘范围;(四)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六)入围体检和考察人员确定方式;(八)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须与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
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如确需更改的,应当提出更改内容及理由,报办公室同意后重新发布或发布补充、变更公告。
第九条某某公开招聘应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
原则上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以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乃至事业单位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是指依照职位空缺需要或临时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等形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雇佣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非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的数量。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制定并公布非编制人员聘用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所担任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二)身体健康,无法合法履行聘用工作职责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具备通过面试或考核的能力。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明确编外聘用的岗位基本要求,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将非编制人员的招聘需求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人员的报名。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编制人员的相关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布招聘结果,对于未被聘用的人员,应当给予解释。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第四章工资待遇及福利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能力进行薪酬制度的设计,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缴费比例和方式应与编制人员一致。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模,依法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用工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是指市级机关、市属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职工(不含借用人员、非全日制人员)。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使用编外用工的单位(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先批后用。
从严从紧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模,限制总量,严控增量,清理存量。
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用工。
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按照“先批后用”的要求,在核定的单位编外用工限额内使用。
(二)限定岗位、规范使用。
编外用工的工作岗位仅限于机关、事业单位中后勤保障类、行政事务类、技术辅助类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使用编外用工的其他岗位。
(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
加强对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编外用工要及时清退。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编制、人社、财政、审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编外用工管理工作。
用工单位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编外用工管理负主体责任。
(一)市委编办根据市委编委会决定确定各单位编外用工限额,对单位报送的编外用工申请进行审核,下达编外用工使用指标;(二)市人社局负责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日常运行管理,负责编外用工的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对编外用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编外用工的人事或劳务代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编外用工人员费用指导标准的调整;(三)市财政局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预算审核,对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人社部门做好编外用工人员费用指导标准的调整;(四)用工单位负责申报编外用工指标和经费预算,建立健全编外用工管理制度,做好编外人员的招聘、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工作,完善台账管理,按编外用工信息系统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人员信息的更新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对编外用工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管理;(五)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的编外用工指标进行审核,对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招聘、使用、培训、考核等进行监督管理;(六)市审计部门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审计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优化人员配置,激发人才活力,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对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编外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等。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来源和条件1. 招聘条件(1)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2)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3)身体健康,符合担任相关工作的要求;(4)年龄在60周岁以下。
2. 招聘程序(1)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并经主管部门审批;(2)编外聘用人员招聘方式灵活多样,可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确定人选;(3)招聘过程中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1. 人员登记(1)新招聘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填写入职登记表,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2)离职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填写离职登记表,经单位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2. 人员任职(1)编外聘用人员调入单位后,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内容、待遇、权利义务等;(2)编外聘用人员应服从单位的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3)单位应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3. 人员考核(1)编外聘用人员应定期接受单位的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等级;(2)根据绩效等级,单位可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编外聘用人员,调整待遇。
4. 人员待遇(1)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编外聘用人员享有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五、聘用人员的解聘1. 聘用期满(1)聘用期满的编外聘用人员,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2)继续聘用的,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明确新的工作内容、待遇等。
2. 解聘处理(1)编外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经济形势发生严重变化或单位工作需要调整时,单位可依法解除编外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一、编外人员的定义和管理范围编外人员是指未列编公务员编制,但依法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建立了工作关系,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编外人员的招聘、待遇、考核、培训等管理工作。
二、编外人员的招聘与录用1. 招聘方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推荐干部等方式招聘编外人员。
2. 录用条件:编外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聘用条件,并经过严格的考核。
3. 聘用期限:编外人员聘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期满后可申请续聘。
三、编外人员的待遇和权益1. 薪酬福利:编外人员享受与职务相称的薪酬待遇,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 奖励和激励:鼓励编外人员在专业领域取得成绩和突出贡献,并给予适当奖励和激励措施。
3. 培训与提升:为编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能力。
四、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1. 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管理的制度和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2. 考核评价: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价,将其工作表现作为聘用续聘的重要依据。
3. 纪律要求:编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纪律,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五、编外人员的终止与解除1. 终止聘用:编外人员聘期届满、提前解聘或自行辞职的,其聘用关系终止。
2. 解除合同:编外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六、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和加强编外人员的管理。
2. 对于一些特殊工作岗位,可能适用其他管理办法或政策规定。
结语: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加强编外人员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招聘录用、待遇权益、管理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编外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贡献,为组织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同时,也提高了编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促进了组织的稳定和发展。
机关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规范用人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编外人员的定义及范围(一)编外人员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中,未纳入国家编制管理的各类工作人员。
(二)编外人员的范围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临时聘用人员等。
三、编外人员的招聘与管理(一)招聘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2.按需设岗、按岗招聘的原则;3.劳动合同管理原则。
(二)招聘程序1.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数量、任职条件等;2.发布招聘公告,广泛征集应聘者;3.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笔试、面试人员;4.组织笔试、面试,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5.体检、政审,确定拟聘用人员;6.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三)合同管理1.编外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调整;3.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表现,可续签或终止合同。
四、编外人员的权益保障(一)编外人员享有与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权益;(二)机关事业单位应依法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三)机关事业单位应关心编外人员的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五、编外人员的考核与评价(一)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对编外人员的工作表现、能力素质、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评价;(二)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续签合同、调整岗位、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本制度由机关人事部门负责解释;(三)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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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1. 人事管理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事业单位编
外聘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正常运转。
在执行过程中,应遵循
以下基本原则:
a. 公平公正原则:所有编外聘用人员应享有同等的机会和待遇,
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与考核。
b. 透明公开原则:编外聘用人员的选拔与考核程序应公开透明,
确保应聘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c. 合规合法原则: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与解聘。
2. 编外聘用人员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周期,事业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可以
分为以下几类:
a. 临时性聘用人员:为满足临时工作需要而聘用的人员,雇佣周
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b. 合同制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约定期限工
作的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c. 项目制聘用人员:为特定科研、教学或工作项目而聘用的人员,根据项目周期确定雇佣期限。
3. 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程序
为确保编外聘用人员的选拔程序公平公正,事业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a. 编制招聘方案:明确招聘职位、条件和程序,并经过内部核准后发布。
b. 公开招聘公告:以适当的方式发布招聘公告,包括职位名称、要求、薪酬待遇等信息。
c. 评审与面试:根据报名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并对符合条件者进行面试或考试。
d. 结果公示与录用:将评审结果公示,并进行最终录用。
4. 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和薪酬待遇
a. 合同管理:事业单位应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期限、薪酬和福利待遇。
b. 人事档案管理: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工作情况进行档案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c. 岗位培训与考核: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要,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进行定期的考核。
d. 薪酬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应与其从事工作的性质和劳动成果相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 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保障
为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a. 未成年人保护:对年龄未满18岁的编外聘用少年人员,事业单位要进行特殊保护,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b. 工伤保险:事业单位应为编外聘用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确保其在工作中出现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和救治。
c. 社会保险:事业单位应为符合条件的编外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6. 编外聘用人员的终止与解聘
a. 合同到期: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经双方一致同意或者合同期满,终止与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关系。
b. 解聘程序:事业单位要依法进行解聘程序,确保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合理合法地解除与编外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
c. 终止后的工作处理: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编外聘用人员,事业单位应妥善处理其工作情况和福利待遇。
本办法由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制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宣传和培训,确保各方遵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