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精彩3篇
水利工程招标项目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水利工程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二)有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有满足招标项目需求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四)具备招标投标活动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水利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并确保招标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标标准。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
第三章投标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二)有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有满足招标项目需求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四)具备招标投标活动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如下:
1. 招标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招标。
具体的招标方式由招
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进行选择,但必须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
2. 招标文件:招标人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基本
情况、技术要求、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
的内容和评标标准等。
招标文件必须实事求是、公正透明。
3.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财务和
管理能力,同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
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进行限制,例如要
求具有特定工程经验或执业资格证书。
4.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时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
保证金,作为确保投标人遵守投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的保证。
投标保证金在评标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还给未中
标的投标人。
5.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结果:招标人组织专家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评
标过程必须公正、公平,并要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6. 中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标人和招标人根据中标结果
签订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的具体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工程建设的任务。
此外,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还可能需要遵守其他相关的
规定和标准。
水利项目招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项目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水利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利工程项目、水利工程设备采购项目、水利工程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水利行业发展规划。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六条水利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资质;(二)招标项目已经依法批准,并具备施工条件;(三)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招标人已经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的发布;(五)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要求、工程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合同履行条件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技术要求、工程量、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间、地点;(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公告或者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技术要求等;(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时间;(四)投标截止时间;(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二)投标报价及施工组织设计;(三)施工进度计划;(四)质量保证措施;(五)安全生产措施;(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本文档是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
本文档的目的是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提高招标投标管理水平。
第一章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1.2 真实、准确、完整原则1.3 网上投标原则1.4 保密原则1.5 追溯原则1.6 高效原则第二章招标投标的主体和责任2.1 招标人的主体和责任2.2 投标人的主体和责任2.3 中介机构的主体和责任2.4 监督机构的主体和责任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3.1 招标文件的编制3.2 招标文件的发布第四章招标投标的流程4.1 招标公告发布4.2 投标准备4.3 投标文件的递交4.4 开标和评标4.5 结果公示和中标通知第五章招标投标的技术要求5.1 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5.2 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5.3 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第六章招标投标的财务要求6.1 评标标准的制定6.2 投标报价的报价要求6.3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第七章招标投标的合同管理7.1 合同的订立7.2 合同的履约7.3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八章招标投标的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仲裁解决8.3 诉讼解决附件:3: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人:指发起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3: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以及投标相关的文件、资料。
4:中标:指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被确定为最终中标人,获得中标资格。
5:投标保证金: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时,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的诚信和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科学合理,技术先进;(三)安全可靠,质量第一;(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五)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监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第五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二)建设背景和必要性;(三)项目投资估算;(四)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述;(二)市场分析;(三)建设条件;(四)技术方案;(五)环境影响评价;(六)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七)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建设进度;(八)效益分析。
第八条初步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依据;(二)设计原则;(三)设计标准;(四)工程布置;(五)主要建筑物设计;(六)施工组织设计;(七)环境保护措施。
三、招标投标管理第九条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内容和评标标准;(二)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三)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建,评标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四)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合同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三)合同标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四)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结算期限;(五)合同工期和进度要求;(六)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七)安全生产责任;(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
水利工程招标标准(3篇)

第1篇一、总则1.1 为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水利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利工程招标活动,包括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
1.3 招标人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二、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条款及格式;(4)工程量清单;(5)技术规范及要求;(6)投标报价要求;(7)资格审查要求;(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文件编制要求;(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2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2)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时间、地点;(3)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4)投标保证金的要求;(5)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3 投标人须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工程的概况;(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4)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5)投标保证金的要求;(6)评标标准和方法;(7)合同签订及履约要求;(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4 合同条款及格式应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2)合同标的及质量要求;(3)合同工期及进度要求;(4)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5)合同履约保证金;(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8)合同解除条件;(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5 工程量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名称、规格、型号、数量;(2)工程量计算规则;(3)单位工程量及总价;(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6 技术规范及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设计规范;(2)施工技术规范;(3)设备、材料质量标准;(4)环境保护要求;(5)安全生产要求;(6)其他技术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最新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最新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六条[水利部监督职责]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七)负责水利部组建项目法人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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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第三条中规定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应受工程所属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影响。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 篇二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六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
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第五十条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察(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水利勘察(测)设计工作或相关的技术经济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1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五十三条评标方法一般可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相关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技术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采用综合评标法的,应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
评标时分别打分,然后按照技术标评分占40%权重、商务标评分占60%权重评定最终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第五十五条建议综合评标法评分标准如下:(一)技术标评标标准:1、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占技术标总分的40%~50%2、技术创新占技术标总分的20%~30%3、质量保证体系占技术标总分的10%~20%4、项目进度安排占技术标总分的5%~10%5、其他占技术标总分的5%~10%(二)商务标评标标准:1、投标人业绩和资信占商务标总分的25%~30%2、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业绩与资历占商务标总分的20%~30%3、人力资源配备及服务方式占商务标总分的20%~30%4、投标人财务状况占商务标总分的5%~10%5、投标报价占商务标总分的5%~10%6、其他占商务标总分的5%~10%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封闭的环境中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七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1/2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九)在评标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
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九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六十条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六十一条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应做为废标处理或被否决:(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二)逾期送达的;(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