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二、招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每个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

2. 公平竞争原则:投标人应满足相应的资质要求,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源,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诚实守信原则:各方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规定。

4. 专业评审原则:专业人员应参与评审过程,确保招投标过程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1.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标段划分、工程量计算、技术要求、合同条件、投标要求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的不同性质和规模进行详细编制,确保投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和评估项目的需求和要求。

3.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相关资质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确保能够完成工程项目。

3.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4. 投标人应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相应的工程款项和风险。

五、招投标流程1. 发布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要求和时间节点。

2. 报名资格审查:招标单位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

3. 发送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将招标文件发送给合格投标人,以供其编制投标文件。

4.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按照要求编制好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招标单位。

5. 录入、评审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将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录入和评审,评选出满足要求的中标人。

6. 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招标单位公示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工程的责任和权益。

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1.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要缴纳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用于确保投标人的真实意愿和投标的诚信性。

2. 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缴纳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用于确保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和保证工程的质量与进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括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本文是爱岗的小编为家人们找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欢迎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 篇一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六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

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第五十条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察(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水利勘察(测)、设计工作或相关的技术经济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宁水基[2009]445号•【施行日期】200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水基〔2009〕445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各局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及南京市《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宁政发〔2009〕49号)等,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且纳入市级以上监管。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农水配套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投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

第三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所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条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招标活动的,由招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招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08.01•【文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水利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水利工程投标是指水利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最合适的承包商来进行水利工程的建设和改造。

为了保证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利工程投标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

本文将介绍水利工程投标的相关管理办法及程序。

2. 投标人资格要求2.1 注册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备合法的注册资格,具备参与水利工程投标的相应专业技术,并须依法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2.2 经济实力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拥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投标工程的顺利进行,并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建设。

2.3 技术能力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经验,拥有一定规模的施工队伍和技术人员,能够完成投标工程所需要的技术和人力资源。

3. 投标文件编制3.1 投标文件要求3.2 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文件按时提交给招标人,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投标方式进行提交,确保投标文件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4. 投标评审及中标结果公示4.1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人将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的资格、技术方案、经济实力等。

评审结果将作为评标依据。

4.2 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等。

公示时间一般为七个工作日,确保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5. 合同签订及履约管理5.1 合同签订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工程价款、质量要求、施工进度等。

5.2 履约管理招标人将对中标人进行履约管理,监督和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等方面的执行情况,并依法对其进行奖惩。

6. 结束语水利工程投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水利工程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性。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共同遵守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1. 引言
水利工程招投标是指水利项目招标与投标过程中的管理活动。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公平竞争,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3. 招标范围和方式
3.1 招标范围
•水库建设工程
•河道治理工程
•防洪工程
•水资源调配工程
•水文测验及观测工程
3.2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直接委托
4. 投标资格及条件
4.1 投标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法人或自然人。

•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关技术和经验,能够胜任招标项目的实施。

•投标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4.2 投标文件要求
•投标申请书
•投标保证金证明
•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资质证书和业绩证明
•施工进度计划
•投标价格及支付方式
5. 招标评标及中标流程
5.1 招标评标委员会
招标评标委员会是由相关部门、专家和业内人士组成的评标组织机构。

5.2 招标评标标准
招标评标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资质证书和业绩的评估,价格的合理性等。

5.3 中标流程
中标流程包括公示中标结果、签订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和项目启动等环节。

6. 招投标监督与管理
6.1 招标监督机构
招标监督机构是负责监督招投标过程的行政部门。

6.2 招投标违规处理
对于招投标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

7.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均失效。

结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