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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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鄂水利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实际,省水利厅对《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鄂水利规〔2009〕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厅务会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9月7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利信息化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工作秩序,确保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投标人投标行为投标人要严格规范自身投标活动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不得相互围标、串标,不得破坏、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非法干涉,不得劝阻、恐吓其他投标人参与水利工程投标竞标;不得拦截、利诱、恐吓评标专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否则,经调查核实后,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投标人降低信用等级,并记入企业信用管理“黑名单”,情节特别严重的清除出吉林省水利建设市场。

二、规范评标专家管理工作一是要继续做好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对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增补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通知》文件规定,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严格考核后可进入评标专家库。

同时,按规定从评标专家库及时调整超龄专家。

二是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评标专家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公平的进行评标工作。

不得作出损害投标人利益的各种不公平公正的行为,不得暗示、明示、诱导、串通其他评标专家影响评标工作,否则,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会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按时到达指定评标地点,若不能准时到达评标地点,必须作出书面解释理由和工作承诺,解释理由不充分的将给予书面警告一次,若今后再次发生不按时到达指定评标地点并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将取消担任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水建管[2012]182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2.05.02
【实施日期】2012.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
(水建管〔2012〕182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附件:
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结合水利实际,现就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公共交易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
水。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各区、县级市水利(农业水利、农林水利、水务)局,市水利局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勘察设计、项目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区、县级市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接受省水利厅的指导和市纪委、市监察局的监督,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指导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接受区(县)级市纪委、监察部门的督监,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接受监督参与广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主体、招标代理机构及服务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接受纪检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招标人应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前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等内容,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相应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川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四川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四川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1.05•【字号】川水函【2016】1757号•【施行日期】201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6】1757号各市(州)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其他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令第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合理划分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规范招投标活动行为和秩序,提高招标投标活动效率,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国家投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划分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项目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行政监督与管理,具体负责下述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行政监督工作:(1)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不含单独招标的“三通一平”施工准备工程、临时工程等)、监理、勘察设计、重要设备采购及安装;(2)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由厅直属单位负责实施的省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打捆审批项目中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不含单独招标的“三通一平”等施工准备工程、临时工程等)、监理、勘察设计、重要设备采购及安装。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2.05.02•【文号】水建管[2012]182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2〕18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附件: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结合水利实际,现就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公共交易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交易市场,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甘水建管发〔2015〕79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甘水建管发〔2015〕79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甘水建管发〔2015〕79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行为,促进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做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文件,做好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一)招标准备工作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是否符合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

(二)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3.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登记,并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具有适应本工程建设的能力;4.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1.05•【字号】苏水基[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通知(苏水基〔2010〕1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局(处):根据水利部和江苏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统一部署及《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特通知如下:一、加强招标人资格和能力管理,强化招标项目报备制度加强对招标人资格与能力的管理是保证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的重要前提。

招标人申请招标,招投标监管部门应重点把好五个环节:1、认真把好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核备关。

项目法人申请自行招标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5号令和水利部14号令对其招标能力和条件进行核准,不具备条件的应要求其委托招标。

项目法人采取委托招标的,要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予更换;规模较大的重点工程,招标代理可通过招标择优选取。

2、认真把好招标报告审核备案关。

要对招标报告中反映的招标条件、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投标人资格、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进行规范性审查。

凡是招标报告未能及时提交或提交的招标报告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要求招标人修改完善且符合要求后,才能核准招标。

3、认真把好招标文件核查关。

发布招标公告前,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对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针对性进行把关,招标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信息不予发布。

4、认真把好评标程序监管关。

重点要加强对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以及参与评标人员的行为监管,发现异常现象要即时制止,并将其行为录入个人和单位的诚信档案,以维护评标工作纪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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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
鲁水建字【2009】199号
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决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为配合专项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确保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现对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招标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就执行。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建设管理体制。

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

按照职责分工,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及省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采取得力措施防止围标串标情况发生。

投标人必须授权本单位固定人员购买招标文件及参加招标会议。

固定人员按每个企业3-5人控制,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被授权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主管部门审查确定的本单位固定人员证明、在鲁的《诚信管理手册》等购买招标文件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

为了规范资质审查,投标企业应将资质审查需提供的原件单独封存,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投标报价等发生重大偏离的按无效标处理。

二、严格信用管理
评标办法中应加大投标企业信用等级的分值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市场准入或扣分办法予以处罚。

项目法人应于投标文件出售完毕后3日内将投标企业名单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及时对参与投标企业信用等级、不良记录等进行审查。

三、科学确定评标标准
评标活动是招标过程的中心环节,科学的评标办法是评标质量的保证。

根据近年来招标评标工作实践经验,制定了新的评标标准(详见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招标中原则上都要使用该标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四、规范工程限价
采用无标底招标原则上要设定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最高限价一般为预算价格(不包括备用金),最低限价一般不低于预算价格的85﹪.特殊情况需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招标时主要材料价格按照预算价格进行控制,材料价格风险按照我厅鲁水建字【2008】72号文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五、强化对评标委员会行为的监督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在评标前认真学习评标纪律。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的、负责任的、公平的赋分。

现场监督人员要组成监督小组,审查所有评委的赋分情况,包括固定分值是否准确、赋分是否与各组的评审意见相符合。

对赋分明显不合理的,现场监督小组有权要求该评委写出说明,无合理说明的应修改赋分,对拒不修改的可宣布其赋分无效。

现场监督小组应出具现场监督报告。

六、积极试行资格预审制度,区别审查投标文件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积极试行资格预审制度,优先采用有限数量法,投标企业数量一般不宜超过20家。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时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后,可选择投标报价排名前10名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并赋分,如果前10名投标企业中发现有重大偏差的,依次递补直至10名。

七、重大考察第一中标候选人
项目法人应对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认真核实中标人身份及投标文件中所提供业绩及获奖等资料的真实情况,一旦发现有出借资质或造假现象等,立即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及时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诚信档案中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评标标准
评分标准
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有限价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以该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

无限价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低和一个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或再次进行二次算术平均,以
该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
技术部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0 对控制工期和技术难度大的关键工序理解深度、主体工程施工方案合理、完善的得6分,基本合理、完善的得4分,不完善、不合理的得最低分2分;临时工程施工方案、各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方面,合理、完善的得4分;基本合理完善的得2分;不够完善、合理的得最低分1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6 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科学合理,测量、监控等质量保证措施得当且切实可行,有具体的标准和检测方法(施工规范有具体要求的符合规范要求,施工规范无具体要求的提出的企业标准较先进的)表述清楚的得6分,基本合理、可行的得4分,不够合理、可行的得2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6 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保证体系与措施合理、得当的得6分;基本健全、合理、得当的得4分;不够健全、合理、得当的得2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4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机构健全、措施合理得4分;基本健全、合理的得2分;不够健全合理的得1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4 总工期满足要求,各分项工程工期合理、施工均衡的得4分,基本合理、均衡的得2分,不满足总工期要求的不得分。

资源配置计划 4 施工设备选型和配套合理、保证性高,质量监控设备齐全、满足工程检验需要的得4分,基本合理的得2分,不合理的不得分
商务部分投标报价24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得最高分24分;
在评标基准价以上,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在24分基础上减3分;
在评标基准价以下,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在24分基础上减2分。

不足1%,内插,该项最低得分10分。

单价合理性 5 主要单价表符合常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单价合理得3分;发生超出常规单价不均衡报价的每一处减1分,最低分0分。

单项费用与总费用吻合得2分,基本吻合的得1分,不吻合的不得分。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合理性 3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合理的得3分,基本合理的得1分,不合理的不得分。

投标人信誉、业绩财务状况13 诚信管理AAA得6分,AA得4分,A的得2分,无A不得分。

具有同类(包括规模与工程内容)工程项目施工经历1项的得0.5分,最高得5分,无同类施工经历不得分。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财务报表,并且所有反映财务状况的资料数据可靠,无相互矛盾,财务状况
良好得2分;财务状况一般得1分,未提供财务报表,数据有矛盾,财务状况较差的该项得0分。

7 投标人1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得7分;出现过较大以上事故的扣7分;出现过一般事故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最低分0分。

投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及完整性 2 投标文件外观良好,外形尺寸、页码编排、装订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无算术错误,得1分,否则不得分;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内容按要求填写,得1分,否则不得分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5 优秀项目经理得2分,具有2项(含)以上同类(包括规模和工程内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验,得2分;2项以下得1分;无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不得分。

在1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得1分;出现过事故的得0分。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5 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2分,不满足不得分。

具有2项(含)以上同类(包括规模和工程内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验的得2分,2项以下的得1分,无同类工程施工管理经验
的不得分。

在一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得1分;出现过事故的得0分。

其他主要人员 2 配备的管理人员与技术工人齐全的得2分;基本齐全的得1分,不齐全的不得分。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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