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在金融市场的风云变幻中,风险管理始终是确保市场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上海期货交易所作为我国重要的期货交易平台,其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修订具有深远的意义。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可能逐渐显露出与现实情况不完全适应的地方。
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修订案在保证金制度方面进行了优化。
保证金是期货交易中的重要环节,它既是投资者履行合约的保证,也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
新的修订案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和不同品种的特点,更加科学地设定了保证金比例。
对于波动较大、风险较高的品种,适当提高了保证金要求,以增强市场的抗风险能力。
同时,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风险相对较低的品种,在一定条件下适当降低了保证金比例,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其次,在涨跌停板制度上也做出了调整。
涨跌停板的设置直接影响着市场价格的波动范围和交易的稳定性。
修订案综合考虑了市场的流动性、价格形成机制以及国内外相关市场的经验,对涨跌停板幅度进行了更为合理的设定。
在市场出现极端行情时,还引入了临时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机制,以避免价格过度波动对市场造成冲击。
再者,限仓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限仓是为了防止个别投资者过度持仓,从而对市场价格产生不合理的影响。
修订后的限仓制度在考虑投资者类型、交易目的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更加精细地划分了限仓标准。
对于套期保值者和套利者,给予了更为合理的持仓额度,以满足其正常的风险管理需求。
同时,加强了对违规持仓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限仓制度的有效执行。
另外,在风险警示制度方面,修订案强化了交易所对市场风险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并向市场发布风险警示信息。
这有助于投资者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降低损失的可能性。
同时,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修订案还明确了紧急情况下的风险处置措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制度1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能够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2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3表五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六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七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八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4。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2005)【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日期】2005【实施日期】20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上期交法字[2005]10号)各会员单位、各指定交割仓库、各指定结算银行:《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下称《修正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公布。
为使新、旧办法平稳过渡,经研究决定:《修正案》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关于连续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时铜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调整等措施,自200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修正案》中第十七条关于会员及投资者的持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为交割单位整倍数的措施,自cu0504、al0504、fu0504及以后月份合约起开始实施;《修正案》中第五条关于铜、铝品种临近交割期时的保证金调整措施,自cu0507、al0507及以后月份合约起开始实施;其他条款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附件1: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1、进一步明确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提高保证金的几种情况。
原有规则中有关交易所可以提高保证金的规定分散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不同的地方,不利于投资者集中研究,全面掌握。
《修正案》把其中有关提高保证金的几种情况相对集中起来,以方便投资者理解。
此项修改涉及第四条和第八条。
2、增加临近交割期时铜保证金的提高幅度和梯度,取消铜铝套期保值头寸在保证金上的部分优惠。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铜铝市场的风险控制,拟对临近交割期铜铝保证金的提高方式作相应调整。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12020年4月19日附件2: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系统修订涉及主要条款(其中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对原规则的修改、新增内容,双删除线为删除内容)一、<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条款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能够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12020年4月19日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黄金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 %的按原比例收取。
D2交易日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5%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6%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第十三条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上期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表二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表三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复杂,风险管理在期货交易中显得愈发重要。
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新需求,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稳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背景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等重要功能。
然而,其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也要求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上期所作为国内重要的期货交易场所,一直致力于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以应对市场的各种不确定性。
本次修订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市场环境的变化。
全球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贸易摩擦的加剧以及金融市场的波动,都对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带来了挑战。
二是交易品种的不断丰富。
随着新的期货品种的推出,原有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不同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特征。
三是投资者结构的变化。
机构投资者的比例不断增加,其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也更加多样化和专业化。
修订内容在保证金制度方面,上期所对不同品种的保证金比例进行了优化调整。
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和品种的波动性,适当提高了部分高风险品种的保证金水平,以增强市场的抗风险能力。
同时,引入了动态保证金调整机制,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保证金比例,提高了风险控制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在涨跌停板制度上,对涨跌停板幅度进行了重新设定。
根据品种的历史波动情况和市场流动性,合理扩大或缩小涨跌停板幅度,以减少价格过度波动对市场的冲击。
此外,还完善了涨跌停板的触发和计算方式,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持仓限额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和交易目的,分别设定了不同的持仓限额。
同时,加强了对大户持仓的监控和管理,防止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在强行平仓制度方面,明确了强行平仓的条件和程序。
当投资者的保证金不足、持仓超过限额或者违反交易规则时,交易所将按照规定进行强行平仓,以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操纵治理方法_16

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操纵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涂黑部份为增加内容)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进程中,当显现以下情形时,交易所能够依照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必然的水平常;(二)临近交割期时;(三)持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必然水平常;(四)持续显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因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因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依照市场情形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条交易所依照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时期(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依照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式。
表一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转变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转变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转变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进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日结算时,假设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那么交易所对该合约全数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依照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时期(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式。
表五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六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或持续四个交易日(即D一、D二、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持续五个交易日(即D一、D二、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时,交易所能够依照市场情形,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份会员或全数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份会员或全数会员出金,暂停部份会员或全数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大户报告、强行平仓、风险警示等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黄金、白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以下简称漂针浆)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不锈钢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一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二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三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四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五镍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六锡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七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八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九热轧卷板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一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三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四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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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五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六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七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八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九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一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二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三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四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五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六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三)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举例说明):如Cu0305,其运行阶段是从2002年5月16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其中:2002年5月16日为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2003年5月15日为最后交易日、2003年5月14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03年5月13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03年5月为交割月份、2003年4月为交割月前第一月、2003年3月为交割月前第二月、2003年2月为交割月前第三月。
示意图如下:本办法有关条款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本款执行。
第六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当某铜、铝、锌、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7.5%;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铅、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天然橡胶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3.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燃料油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 )达到14%;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 )达到16%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N 的计算公式:100%P P t NP -=⨯ t = 3,4,5P 0 为D 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 t 为t 交易日结算价,t = 3,4,5 P 3 为D 3 交易日结算价 P 4 为D 4 交易日结算价 P 5 为D 5交易日结算价交易所采取本条规定措施的,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条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最高值收取。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第九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第十条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 %的按原比例收取。
D2交易日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第十三条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2%,收取比例已高于12%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收取比例已高于15%的按原比例收取。
D3交易日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9%(若D2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9%的,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2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10%(若D2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10%的,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2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第十四条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按12%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12%的按原比例收取;该燃料油期货合约按2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2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