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2000年起)
深圳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起

2015年
2015年5月30日—2016年5月29日
58431元/年, 160元/天
34685元/年,元/天
2011年
2011年5月30日—2012年5月29日
41202元/年,元/天
2012年
2012年5月30日—2013年5月29日
42344元/年,元/天
2013年
2013年5月30日—2014年5月29日
47920元/年,元/天
2014年
2014年5月30日—2015年5月29日
2、适用时段:从每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2000年起)
年度
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
月工资(元/月)
小时工资(元/小时)
小时最低工资 (元/小时)
特区内
特区外
特区内
特区外
特区内
特区外
2000
547
419
2001
574
440
2002
595
460
2003
600
460
2004
610
480
深圳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起
深圳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2000年起)
2000-2014年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货币工资)表
年度
年均工资(元)
月均工资(元)
2000
23039
1920
2001
25941
2162
2002
28218
2352
2003
30611
2551
2004
31928
2661
2005
32476
2706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一)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1、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
2、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1996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3、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每月不低于29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广东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粤办函[199 8]631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和就业等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仍按每月380元标准执行。
需要调整类别的各县级市,可在省政府颁布的七类标准中选定。
并报市劳动备案。
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粤办函[1998]6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粤府[1994]100号)的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和就业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我省1998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即仍按1996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七类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 81号),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执行省一类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450元/月调整为510元/月。
以此计算,每个工作日最低工资标准为24.38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5元。
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辖区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上述区、县级市根据本地区实际,从省政府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中选定一个标准,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抄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广东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作者:————————————————————————————————日期:2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粤办函[199 8]631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和就业等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仍按每月380元标准执行。
需要调整类别的各县级市,可在省政府颁布的七类标准中选定。
并报市劳动备案。
关于1998年度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粤办函[1998]6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粤府[1994]100号)的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和就业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我省1998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即仍按1996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七类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 81号),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执行省一类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450元/月调整为510元/月。
以此计算,每个工作日最低工资标准为24.38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5元。
二、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辖区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上述区、县级市根据本地区实际,从省政府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中选定一个标准,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抄送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深圳市历年平均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表

年 度年 均 工资 (元)月 均 工资 (元)1979769641980979821981113294198********198********198********198********198********198********198********198********199********199********199********199********1994105728811995122761023199614507120919971653113781998183811532199920714172620002303919202001259412162200228218235220033061125512004319282661200532476270620063510729262007387983233深 圳 市 历 年 最 低 工 资 标 准深圳市历年平均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表(一)历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货币工资)(二)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79—2007年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货币工资)表资料来源:深圳市统计局注:1998 年以后职工平均工资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特区 内特区外特 区 内特 区 外特 区 内特 区 外1992245245 1.2 1.21993286286 1.4 1.41994338300 1.8 1.61995380300新工时2.24新工时1.81995老工时2.02老工时1.61996398310新工时2.31新工时1.81996老工时2.12老工时1.651997420320 2.44 1.861998430330 2.5 1.921999 (5月1日至10月11日)430330 2.54 1.951999(10月12日后)547419 3.27 2.52000547419 3.27 2.52001574440 3.43 2.632002595460 3.56 2.752003600460 3.59 2.782004610480 3.65 2.872005690580 3.97 3.332006810700 4.66 4.022007850750 4.89 4.3120081000900 5.75 5.178.88年 度预 警 线%基 准 线%下 限19952518零19962215增19971812长19981713.5或19991712负20001712增(三)历年工资指导线年度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元/小时)月工资(元/月)小时工资(元/小时)深 圳 历 年 工 资 指 导 线20011712长20021610200314820041482005126200612620071510(来源:深圳统计局)本地宝最近更新日期:2008-8-12。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一)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1、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
2、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1996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3、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每月不低于29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深圳市历年平均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表

年 度年 均 工资 (元)月 均 工资(元)1979769641980979821981113294198********198********198********198********198********198********198********198********199********199********199********199********1994105728811995122761023199614507120919971653113781998183811532199920714172620002303919202001259412162200228218235220033061125512004319282661200532476270620063510729262007387983233深 圳 市 历 年 最 低 工 资 标 准深圳市历年平均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表(一)历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货币工资)(二)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79—2007年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货币工资)表资料来源:深圳市统计局注:1998 年以后职工平均工资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特区 内特区外特 区 内特 区 外特 区 内特 区 外1992245245 1.2 1.21993286286 1.4 1.41994338300 1.8 1.61995380300新工时2.24新工时1.81995老工时2.02老工时1.61996398310新工时2.31新工时1.81996老工时2.12老工时1.651997420320 2.44 1.861998430330 2.5 1.921999 (5月1日至10月11日)430330 2.54 1.951999(10月12日后)547419 3.27 2.52000547419 3.27 2.52001574440 3.43 2.632002595460 3.56 2.752003600460 3.59 2.782004610480 3.65 2.872005690580 3.97 3.332006810700 4.66 4.022007850750 4.89 4.3120081000900 5.75 5.178.88年 度预 警 线%基 准 线%下 限19952518零19962215增19971812长19981713.5或19991712负20001712增20011712长(三)历年工资指导线年度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元/小时)月工资(元/月)小时工资(元/小时)深 圳 历 年 工 资 指 导 线20021610200314820041482005126200612620071510(来源:深圳统计局)本地宝最近更新日期:2008-8-12。
历年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表

2002
595
460
3.56
2.75
2003
600
460
3.59
2.78
2004
610
480
3.65
2.87
2005
690
580
3.97
3.33
2006
810
700
4.66
4.02
2007
850
750
4.89
4.31
2008
1000
900
5.75
5.17
8.8
8.0
2009
1000
900
5.75
历年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表
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时间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执行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一)历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货币工资)
1979—2011年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货币工资)表
年度
年均工资(元)
月均工资(元)
5.17
8.8
8.0
2010
1100
1100
6.32
6.32
9.8
9.8
201113201320 7.597.5911.7 11.7
备注: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4月1日开始执行。
1979
769
64
1980
979
82
1981
1132
94
1982
1366
114
1983
1545
129
1984
2179
182
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