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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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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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

下文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相关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

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需求的贷款。

二、个人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申请审查制度,明确贷款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审批行为的客观、公正、及时。

三、个人贷款合同与管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贷后检查、还款监控、风险预警等。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贷款的发放、回收等相关手续。

四、个人贷款利率与费用第十条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的规定。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合理确定贷款费用,并向借款人明确告知。

五、个人贷款风险控制与合规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控制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个人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遵守国家关于个人贷款业务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七、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小额贷款产品线的盈利能力,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是指中国ⅩⅩ银行向单一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金额较小的贷款。

第三条中国ⅩⅩ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岗位与人员第四条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一)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负责人1.负责主持小额贷款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2.负责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管理。

3.负责组织、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业务管理岗负责小额贷款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发展策略、经营计划的制定,承担业务准入、经营分析、业务激励政策制定、业务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个人信贷系统相关工作。

(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产品经理岗负责产品市场调研、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业务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岗负责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并适当参与其他工作。

(五)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查岗负责独立审查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批岗负责权限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审批。

(七)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作业监督岗主要负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工作,授信执行环节的操作和监督检查、征信管理等。

商业银行“经营贷”管理办法及流程

商业银行“经营贷”管理办法及流程

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经营贷”管理办法及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小微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经营性小微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行小微金融事业部针对个人生产、经营所发放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产品定义
本办法所称“经营贷”是指小微金融事业部向辖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所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要求
第四条目标客户
本办法的贷款对象是自然人,主要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个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包括实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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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范文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小额贷款业务,保护公司及客户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小额贷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小额贷款、企业小额贷款等。

第三条本公司小额贷款业务遵循依法、稳健、安全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制定合理的贷款政策。

第四条本公司小额贷款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管理制度,并承担审批、风险控制和催收等职责。

第五条为确保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的公平、公正、透明,本公司将建立详细的审批、放款、风险控制等流程,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客户准入控制第六条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小额贷款:(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还款能力;(三)申请人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不良未结清记录;(四)申请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居住地址。

第七条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以完成信用评级和申请:(一)身份证明;(二)居住地址证明;(三)收入证明;(四)财产证明(如有);(五)征信报告。

第八条申请人的信用评级将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评级结果将作为审批小额贷款的依据。

第九条申请人若审批未通过,可提供证明材料重新申请,但需重新评级。

第三章利率及费用管理第十条小额贷款的利率和费用将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的利息计算采用日利率制度,按照合同约定的天数计算利息。

具体的利率计算公式将明确在合同中。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评估费等。

费用数额将根据贷款额度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第四章贷款审批流程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小额贷款业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第十四条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须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材料将由小额贷款业务部门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决定是否通过审批。

第十六条审批通过的申请将由小额贷款业务部门制定贷款合同,并由申请人签署。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贷款的行为,提高本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和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本行支农支小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信用贷款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要求,以“小额、流动、分散”为信贷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为经营方向。

第二章贷款适用对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地或经营地在**县域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除了具备《浙江**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外,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1)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2)资产负债率小于60%;(3)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4)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无逃废债、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5)税务风险比较小。

(二)借款申请人为农户(个人)(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有固定单位的,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银行认可的并与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业、事业单位且需由银行代发工资;(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4)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周转或消费。

第八条贷款利率、额度、期限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第一节中国x银行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小额化、分散化、标准化、便利化”的业务理念,推动中国x银行小额抵押业务稳步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和巩固基础客户群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x银行授信政策,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是指x银行为满足小微企业客户快捷、便利的融资需求,在分析、预测企业第一还款来源可靠的基础上主要依据提供足额有效的抵押担保而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信贷资金用于满足小微企业客户日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

第二章业务细则第四条适用范围符合x银行授信政策要求,且能够提供x银行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担保的对公小微企业客户授信适用本办法。

分行属地以外客户或以属地以外抵押担保的授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准入标准申请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成立年限在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稳定的供销渠道,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信贷政策;(二)经工商管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管理基本规范,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纳税等;(三)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且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通过贷款卡年检;(四)企业须满足《中国x银行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打分卡》得分不低于60分,或在我行信用评级应在B-级(含)以上;(五)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禁入企业(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的企业;(二)经营范围属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的企业;(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以x银行行业投向政策为准);(四)不符合x银行发展战略导向及信贷政策要求的企业。

第七条贷款金额经营机构应根据企业的经营水平、综合还款能力和抵押物所处位置、评估价值综合确定贷款金额,单户授信敞口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抵押物办理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的抵押物应为借款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外)拥有完全产权的物业,应具备产权明晰、能办理有效抵押登记手续、能独立处置、抵押物仅抵押给x银行或光以大银行为第一顺位抵押人等特点,具体内容包括:(一)抵押物类型1、商品房(含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别墅、配套车位)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0年(含),其中普通住宅交付使用期限可放宽至25年;产权人为自然人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应不属于产权人及其直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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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卡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贷后检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卡是指**(以下简称“本行”)面向社会发行的银联标准卡产品之一,除具有普通借记卡各项金融功能外,还具有小额个人循环贷款功能。

小额个人循环贷款功能是以小额贷款卡为载体,通过网点或自助渠道为持卡人(借款人,下同)提供个人小额贷款放款、使用、还款等服务功能,实现个人小额贷款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借随还。

第三条小额贷款卡采用“先用款、再放款”的模式,已授信的借款人持小额贷款卡在本行任意渠道(银行柜面、ATM、自助设备、网银、POS消费等)交易中若自有资金余额不足时,在其授信期限及额度内,向该客户按实际交易金额按需发放贷款。

第二章小额贷款卡的发卡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小额贷款卡的发卡对象本行业务辖区范围内有固定居所,符合小额贷款条件,自愿遵守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并经发卡行审核同意授信的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个私业主、中小企业主及其他符合本行个人贷款条件的个人。

固定住所是指户籍所在地、经营所在地(申请人有固定场所证明)、常住地(申请人有本行辖区内房产证明)。

第五条申请小额贷款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发卡对象。

(二)具有预期稳定的还款来源:l、主要收入来源为工资性收入的,应有固定工作单位,依靠本人及家庭工资性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主要收入来源为自身合法经营性(主要为个体经营)收入的,应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备和技术,经营有市场有效益,有预期的经营收入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主要收入来源依靠自身投资收益的,投资应有预期的稳定回报并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投资证明;4、其他稳定的合法收入,如经济合作社股份分红、房屋不动产出租收入等。

(三)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四)已经在本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包括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

(五)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理借款用途。

(六)无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

(七)符合本行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性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章小额贷款卡贷款的用途、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利率、担保方式第六条小额贷款卡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卡的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和消费等。

第七条小额贷款卡贷款额度小额贷款卡的授信额度实行总量控制,若借款人在我行既有贷款业务又向我行申请小额贷款卡的,需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授信。

小额贷款卡单户授信额度根据借款人资产实力、贷款用途、信用状况、年净现金收入、还款能力等综合资信状况确定,授信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0万元(含),审批权限按照我行审批制度执行。

第八条小额贷款卡贷款期限小额贷款卡的授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

在授信期限内,借款人可多次提款,但单笔提款使用期限应在合同中约定控制在一年以内,单笔提款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最迟到期日。

如借款人超过单笔提款期限不完全清偿,则自超过之日起全部未清偿的借款均被视为逾期。

在借款额度的使用期限结束时,所有借款本息应全部清偿。

第九条小额贷款卡贷款结息方式和还款方式(一)小额贷款卡贷款实行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

借款人还清所有借款或到期还款时,应利随本清。

(二)小额贷款卡借款人应授权本行直接从其银行卡活期主账户扣收利息。

(三)本行可以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还款留存金额(起还本金额),当银行卡活期主账户余额超过还款留存金额时,超过部分自动用于归还贷款。

当发生小额贷款卡业务按月结息、提前结清、贷款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情况时,银行卡活期主账户余额不受还款留存金额的限制,自动用于还款。

(四)小额贷款卡业务借款人当天提款所对应的金额允许当日归还,但须到我行柜台或网银归还,隔日归还贷款可以自动还款,合同有效期到期当日不能提款。

(五)如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需到本行营业网点的柜面进行办理。

第十条小额贷款卡贷款利率(一)贷款利率,按照本行贷款利率定价制度执行。

(二)贷款罚息、逾期利息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调整、浮动、复利计算按照《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卡贷款担保方式小额贷款卡可以采用保证、信用等担保种类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担保方式,不支持抵押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卡贷款使用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有效期内,按照一次授信、随用随借、随时归还、循环使用的方式使用贷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

第四章小额贷款卡的发放程序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卡贷款的发放流程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柜面开卡→信贷系统操作→临柜或自助渠道、网银放款其中,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几个环节与普通贷款相同,贷款审批后客户经理根据审批意见,如不同意贷款的,将信息反馈给借款申请人,如同意贷款的,则进入小额贷款卡放款环节。

各环节的操作要点说明见以下条款。

第十四条申请和受理(一)对于符合本行小额贷款卡条件的申请人,有生产、经营和消费等资金需求时,可直接向本行所辖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申请所必须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客户经理受理后应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签名,并按照《**信贷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五条调查客户经理正式受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应按照《**信贷操作规程》的要求对申请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借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担保情况进行全面地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报审查人审查。

第十六条审查审查人根据调查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和授信的准确性,并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

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正确、申请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在形式和逻辑上是否相符,证明材料从逻辑和常识判断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符合发卡条件。

(二)审查授信期限、额度、利率、还款方式是否合理、科学。

(三)担保方式的审查1、按照《**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及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意愿以及担保实力等几方面内容。

(四)登录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审查个人信用状况,以此作为授信依据进行科学授信。

第十七条审批有权审批人在接到审批资料后,对调查和审批意见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把握整体风险,并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做出明确的审批意见。

审批同意的,本行应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个人循环信用借款合同》或《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签订并依法生效后,本行即为申请人开通小额贷款卡业务功能,小额贷款卡须单独开卡,且下挂的贷款账户仅限于小额贷款卡业务。

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和最高借款限额内,借款人通过各种渠道(包括柜面、网银、POS、ATM机)实现贷款随借随还,单笔业务期限以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期限为准。

第五章小额贷款卡的其他约定第十九条发起银行卡付款业务或发生委托本行办理付款事项时,若其银行卡活期主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视为借款人申请放款,本行即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将借款款项转入借款人银行卡活期主账户。

在放款当日日终,系统根据各种渠道的发起的付款余额自动生成电子借据。

但通过网银、POS、ATM机发起的付款申请渠道仅在每月的1日至25日开放。

第二十条办理小额贷款卡业务时,我行不设定放款起点金额,根据借款人需求放款。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的放款申请根据借款人凭银行卡活期主账户密码发起的支付事项或授权本行委托付款事项确认,不再另行签立书面借款借据,借款人确认以本行打印的交易记录作为借款借据。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卡业务借款人应授权本行直接从其银行卡活期主账户扣收利息。

第二十三条办理小额贷款卡业务时,本行可以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还款留存金额(起还本金额),当银行卡活期主账户余额超过还款留存金额时,超过部分自动用于归还贷款,还款留存金额不得低于放款起点金额;借款人也可不设留存金额即该贷款卡不具备自动还款金额。

第二十四条当发生小额贷款卡业务按月结息、提前结清、贷款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情况时,银行卡活期主账户余额不受还款留存金额的限制,自动用于还款。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有欠息时,按照罚息、欠息、本金的先后顺序依次扣收。

若银行卡活期主账户余额不足以全额归还欠息和罚息时,则自动先用于归还本金。

第六章小额贷款卡的管理第二十六条为了控制授信风险,一个家庭或一个客户只能办理一张小额贷款卡,一张小额贷款卡可以关联多个合同。

第二十七条使用小额贷款卡且通过密码验证的借款均视为借款人实施借款的操作,借款人应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借款人在任意渠道(银行柜面、ATM、自助设备、网银、POS 消费等)交易中若自有资金余额不足时,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账户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卡被盗、遗失、损坏或密码遗忘的,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补卡、换卡和修改密码等手续。

办理前述手续必须在发卡的营业网点。

发卡营业网点在受理前述业务时,必须验证持卡人身份证件、小额贷款卡支付密码和申请书回执,以确认补办手续为持卡人本人。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卡挂失补开后,需要签订卡号变更确认书(附件三),以恢复小额贷款卡相关功能。

第七章小额贷款卡的贷后管理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卡贷款发放的后续管理包括小额贷款卡贷款发放后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非现场检查管理、现场检查管理、本息收回管理、不良资产管理、资产保全管理、呆账坏账核销管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经营单位应严格按《**贷后检查管理办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小额贷款卡业务贷后管理。

撰写贷后检查报告,列入信贷档案备查,如需对信贷资产作出风险分类的,要及时做好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卡贷款发放的后续管理工作由管户客户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并承担后续管理责任。

(一)小额贷款卡贷款的非现场检查管理。

一般每季度至少电话回访客户一次,管户客户经理应定期收集借款人相关信息、资料,并进行分析,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影响到贷款资产安全的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报告所在经营单位负责人。

(二)小额贷款卡贷款的现场检查管理。

管户客户经理要加强对发放的小额贷款进行实地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建立相应档案。

现场检查主要内容:1、对借款人的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借款主体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第一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借款人是否因负债与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形成经济纠纷,或纠纷案件尚未解决;借款人是否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是否违反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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