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期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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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期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

甲方:

乙方:

乙方因项目需临时占用林地公顷,为确保临吋占用林地期满后及时恢复正常林业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1、乙方占用林地期限根据省林业厅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的期限占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乙方必须按时归还的林地必须符合正常林业生产条件。乙方必须建立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质量控制制度制定详细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遵守恢复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

2、在恢复生产条件时,应先将毁坏林地的土地进行平整,然后覆盖1米厚种植土,确保恢复生产条件。

3、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或占用林地期限内占地结束)乙方归还林地时,甲方需对乙方归还的林地是否符合正常林业生产条件进行验收请,经甲方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后,本协议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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