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纠纷如何定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法律规定的经济纠纷案由(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涉及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权益争议。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经济纠纷案由。
本文将对我国法律规定的经济纠纷案由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合同纠纷案由1.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因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标的物质量、数量、价款、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的问题。
2.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因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房屋修缮、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3.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是指因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承揽标的、质量、期限、报酬、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4. 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是指因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纠纷。
5. 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因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保险责任、赔偿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方面的问题。
6. 金融服务合同纠纷金融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因金融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信用卡、证券、基金等方面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纠纷案由1. 专利侵权纠纷专利侵权纠纷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引发的争议。
2. 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纠纷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引发的争议。
3. 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所引发的争议。
4.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是指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他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其商业秘密所引发的争议。
四、公司、证券纠纷案由1. 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设立纠纷是指因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股东资格、出资、章程、注册资本等方面的问题。
2.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是指因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登记等方面的问题。
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与方法

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与方法导言:交通事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意外事件之一。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调解能够有效解决争议,缓解不必要的纠纷,提高社会交通安全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与方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调解的基本知识。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在交通事故调解中,公正公平是首要原则。
调解员必须保持中立立场,不偏不倚地处理当事人间的纠纷。
调解应基于事实和法律,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自愿自主原则交通事故调解必须依据当事人的自愿和自主意愿。
调解员在保护当事人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协助当事人明晰矛盾焦点,推动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理智明确的情况下签署。
3. 公开透明原则交通事故调解应当公开透明,使当事人了解整个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
调解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介绍调解程序、调解权威,将调解过程记录并保存备查。
同时,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有疑问时,调解员应耐心解答,确保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理解和认可。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方法1. 调解庭审法方法调解庭审法是一种公开透明的调解方式。
通过模拟法庭庭审的方式进行调解,由调解员主持庭审,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证据,并进行交叉质询。
调解员在听取双方意见和证据后,做出具体调解意见,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 调解对话法方法调解对话法是一种基于对话和互动的调解方式。
调解员在将双方当事人引导到对话平台后,通过主持对话、疏导情绪、缓解矛盾,促进双方沟通和理解。
调解员在对话过程中注重废止对抗、强调合作,协助双方达成共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3. 调查取证法方法调查取证法是一种基于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调解方式。
调解员会仔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的描述,并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调解员在充分了解事实情况的基础上,推动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方案并签署调解协议。
西安律师谈交通事故官司的另一种打法

西安律师:交通事故官司的另一种打法——选自《高西宁律师案例选》打官司,讲究方法,讲究谋略。
告谁?不告谁?怎样告?不同的打法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直接影响着官司的结局和命脉。
打官司的目的,绝不仅仅是得到一纸胜诉的判决,而一定要使当事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实际利益。
长庆油田的吴某乘坐出租车回家,被一酒鬼驾车直接撞掉了半个脑袋。
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无事故责任,酒鬼醉酒驾车超速逆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吴某的爱人一腔悲愤,她从江苏来到西安,律师们都对她说,这显然是一起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子,其他人无事故责任,被告当然是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酒鬼,官司百分之百是胜诉。
可吴某的爱人从交警部门得到的信息是:肇事者是个吸大烟的,家里一贫如洗。
她非常清楚,即就是官司百分之八百胜诉,又有什么用?吴某的爱人一筹莫展,悲愤交集。
终于有一天,有人给她介绍了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的高西宁律师。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从此,该案才出现了彻底的转机。
高西宁律师说,同样是交通肇事,但官司却有多样打法。
一般的交通肇事,大都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打侵权官司,追究过错责任,被告是对事故负有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肇事者。
但长庆油田的这起案子,却适宜以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选择违约之诉向法院起诉,被告是对交通事故没有事故责任的出租车公司,追究其无过错责任。
于是,高西宁律师代理受害人,以合同纠纷为案由,以西安市亚辉汽车客运公司为被告,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采用了和一般交通肇事案完全不同的全新的官司打法,几乎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都遇到层层阻力和不解。
但高西宁律师一路释法解惑,披荆斩棘,艰难行进。
近日,未央区人民法院终于作出判决:“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于2008年8月7日乘坐被告西安市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陕AT3952号出租车与被告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
在运送途中发生车辆相撞,造成原告重伤,损失巨大,原告有权选择适用合同法规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严重损失。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一)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
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1 .机动车驾驶人;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
法〔2011〕41-42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目录法〔2011〕41号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2)法〔2011〕42号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12)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17)法〔2011〕41号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一、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1、增加“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
2、删去“第八部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3、变更“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为“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4、变更“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为“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5、变更“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为“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20个:6、增加“二十七、保险纠纷”。
7、增加“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8、增加“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9、删去“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0、删去“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11、变更“二十一、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为“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12、拆分“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为“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六、垄断纠纷”。
13、拆分“三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四十、仲裁程序案件”、“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案由。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9〕215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省法院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5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第一部分程序问题第一条【涉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过错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造成其损害,申请追加医疗机构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
医疗机构参加诉讼的,案由仍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二条【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的】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主张权利。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且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保留交强险赔偿份额。
第三条【精神伤残评定】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的,应委托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担任。
精神伤残的评定应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一般在脑外伤治疗终结的六个月后进行。
民事案由规定最高院

106.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07.出资转让纠纷
108.国债交易纠纷
109.证券代销协议纠纷
110.证券包销协议纠纷
111.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112.证券资信评估纠纷
11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三十二、经营合同纠份
114.出资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6.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份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纠纷
74.居间合同纠纷
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
75.保证合同纠纷
76.抵押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
77.质押合同纠纷
78.留置纠纷
115.联营合同纠纷
116.合伙协议纠纷
11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企业租赁合同纠纷
119.挂靠经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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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纠纷如何定案由
【案情】
原告刘某以正常速度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在一拐弯处,因为被告曾某驾驶的小汽车未注意拐弯路况,不慎刮蹭到刘某,致使刘某倒地,大腿部位骨折。
事发后,介于是同村的村民,原告、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等20000元,2013月10月30日赔付8000元(已经给付),2013年12月给付剩下的。
但是被告在给付8000元后,剩下的余款1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付。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余款及违约金。
【分歧】
在立案时,对本案是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还是定合同之诉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是建立在侵权的基础之上,赔偿协议因侵权而产生,其本质是侵权之债,应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履行已到期义务和提前履行未到期义务,原告是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选择的是合同之诉,应定合同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对于双方签订协议是有效的,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虽未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或自行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效力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只要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自治,且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合法有效。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即产生一种侵权之债,双方当事人形成一种赔偿法律关系。
从法律性质上看,当事人形成的这种赔偿法律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当事人可以平等、自愿协商,处置自己的权利义务,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从此意义上讲,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视为双方处置自己权利义务,以解决赔偿争端的契约,一经签订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即转化为合同之债。
如果当事人随意反悔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就会使社会产生信用危机,引起纠纷双方的诉累,不利于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的私法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条所赋予当事人的是为实现权利而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对选择何种请求权没有限制。
如果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选择侵权之诉,案由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如果达成协议部分未生效,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可选择合同之诉,案由应确定为合同纠纷;如果达成协议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根据协议请求履行义务,即选择确认合同有效之诉,案由应确定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如果协议属于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协议受损害方可选择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案由应确定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协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解除后,法律约束力消失,受害方可提起侵权之诉,案由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如果协议对侵权赔偿造成的损失约定不全,对没有约定的部分,受害方可提起侵权之诉,案由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已到期义务为由,提起诉讼,原告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合同性质,原告是认定合同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并没有撇开协议来要求被告赔偿,基于合同,所以选择的是合同之诉。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