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实施方案(公示稿)
安徽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五稿)

安徽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实施方案(2010年版)根据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和《安徽省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卫药发〔200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范围及组织(一)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
(三)采购主体: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四)采购配送形式: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企业的药品购销必须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统一配送。
(五)采购配送周期:暂定为12个月。
如需调整采购配送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企业的中标资格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工作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药招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
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药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简称省药采中心)承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工作。
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管机构(简称市、县监管机构)负责本级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参加本次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的医疗机构、药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由省药招办负责解释。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财社[2012]24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2.28【实施日期】2012.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的通知(财社〔2012〕24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精神,切实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药款结算等工作,保障基层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含补充药品,下同)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等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认识,强化工作推进。
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按时足额支付,是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的内在要求,更是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久发展的民生之举。
各级财政、卫生、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作能动性和协调性,严格贯彻落实各项规定,把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千方百计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规范、配送及时、结算有效、库存合理,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序运转和药品供应商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纪律,强化省级统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应急采购除外)一律通过省药采中心网上平台统一采购药品,不得擅自开展自行采购。
各级卫生部门要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时点,统一提交。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19•【字号】皖卫药〔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发挥带量采购优势,降低虚高价格,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二、组织管理1.明确采购主体。
带量采购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由市级综合医院牵头组建采购联合体,省直医疗机构可参加所在市集中采购,也可组建联合体集中带量采购。
2.加强监督管理。
省药招办及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工作。
3.统一平台运作。
省直医疗机构联合体带量采购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招标平台(以下简称省招标平台)实施,省辖市带量采购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招标平台实施。
4.公开发布信息。
带量采购结果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医药分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医药采购平台)上发布。
5.医疗机构通过带量采购节约的费用,用于支持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药事服务、指导临床用药等,纳入医疗机构综合预算,实行财务统一管理。
三、带量采购6.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发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限价、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耗材网上集中交易目录及限价。
7.遴选制定采购目录。
各带量采购联合体结合临床需求,完成药品、耗材采购目录的遴选工作。
8.确定采购计划量(金额)。
各带量采购联合体对医疗机构近年药品、耗材使用量进行统计和分析,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发布省级集中采购目录2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品、耗材带量采购目录遴选和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量(金额)工作。
安徽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五稿1.doc

安徽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五稿)1 安徽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实施方案(2010年版)根据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和《安徽省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卫药发〔200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范围及组织(一)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
(三)采购主体: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四)采购配送形式: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企业的药品购销必须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统一配送。
(五)采购配送周期:暂定为12个月。
如需调整采购配送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企业的中标资格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工作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药招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
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药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简称省药采中心)承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工作。
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管机构(简称市、县监管机构)负责本级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参加本次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的医疗机构、药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
安徽集采调平规则

安徽集采调平规则是指安徽省药品集中采购的一种规则,旨在通过集中采购、竞价谈判等方式,降低药品价格,提高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
安徽集采调平规则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制定采购目录: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提出采购申请,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汇总后,制定采购目录。
发布采购公告: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发布采购公告,明确采购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配送企业等内容。
竞价谈判: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参与竞价谈判,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与医疗机构进行谈判。
确定采购结果: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谈判结果,确定采购结果,并发布采购目录和采购价格。
签订合同: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配送企业等内容。
履行合同: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医疗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药品费用。
安徽集采调平规则的目的是通过集中采购、竞价谈判等方式,降低药品价格,提高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
该规则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皖卫药〔2015〕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皖卫药〔201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2月8日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合理使用,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与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二)坚持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
集中采购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运行,严禁平台外采购交易。
(三)药品、耗材由全省统一招标或集中限价,实行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各地带量采购、货款按月支付、及时配送到位、严格合同管理、全程严格监督。
设备采购实行分级分类集中招标采购。
二、组织管理(一)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集中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省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招办,设在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
省医药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监督工作。
(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医药分中心(简称省医药分中心)承担药品、耗材及权限范围内医用设备的全省集中采购具体工作。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安徽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安徽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安徽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现将《2023年度安徽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2023年4月24日2023年度安徽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全国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座谈会部署要求,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医药集中带量采购,通过优化制度,完善政策,创新方式,强化监管,进一步理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体系,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促进医药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临床优先。
尊重临床需求,聚焦矛盾问题,结合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聚焦重点品种开展带量采购,降低虚高价格。
二是坚持以量换价,招采合一。
明确采购量,畅通采购,优先使用,稳定行业预期。
三是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完善体制机制,规范采购程序,强化制度约束,促进公平竞争。
三、主要内容(一)落实国家带量采购政策。
有序推进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国家集采骨科脊柱类耗材、口腔种植体等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惠民。
落实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政策,采取监测通报、约谈督导、考核激励等手段,防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使用高价非集采或集采非中选产品替代集采中选产品。
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2024年版)有关附件(公示稿)

《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选购实施方案(2024年版)》有关附件(稿)附件一:部分用语含义1、专利药品:指具有我国化合物实体独创专利证书、或外国独创专利取得我国爱护证明文件的药品,在其独创专利证明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爱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不包括组合物专利、提取物专利等其它专利药品。
2、单独定价药品、原研类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药品定价文件确定的单独定价药品或原研药品或优质优价中成药。
3、中药保密处方:指国家保密局和科技部共同颁布的中药保密处方书目中的药品。
4、获得国家级奖项的药品:指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药品,不包括获得上述奖项的通用技术和其他通用探讨成果的药品。
5、药物组合物专利药品: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成分组成的爱护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组分或者含量等组成特点的关键表征,并在专利名称、摘要、权利要求等内容中明确表述其为组合物专利。
6、自然物提取物专利药品:指首次从自然界分别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爱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它物理化学参数等应在其专利文件中被准确地表征。
7、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药品: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微生物种经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并分别的纯培育物和其代谢物质的爱护专利。
8、同种药品:指有效成份或组方相同的各种药品制剂,包括且不限于有效成份或组方相同,晶型、结晶水数量、溶媒等不同的药品。
9、同竞价组:指同一质量类型、同一分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分组的投标药品。
10、药品包装:除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供应配送的药品,均应按标准爱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平安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具体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
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11、伴随服务:投标人可能被要求供应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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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公示稿)————————————————————————————————作者:————————————————————————————————日期: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公示稿)为规范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原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以及省医改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规范运行、全程监管、严格处罚。
(二)实施范围和采购周期全省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本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结果。
采购周期不少于一年半。
(三)招标药品范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2014年版)中所列药品和剂型及其对应的规格,作为本次集中招标药品。
基本药物严格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及处方集中的药品剂型与规格;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一类、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公共卫生类用药、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等,不纳入本次招标目录。
(四)组织机构1、领导机构: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我省基本用药集中采购工作重大问题,成员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管理监督机构:省医改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办(设在省发改委)和药招办(设在省卫生厅)。
监督办负责全程监督药品招采工作,药招办负责药品招采日常管理工作。
招标期间,在省卫生厅监察室设置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等。
省卫生厅监察室将收到的材料分类整理:属于招标业务范围的送省卫生厅药政处分办,属于招标纪律问题的送纪检监察部门。
省卫生厅药政处及时将招标各阶段工作中涉及到委、厅、局职能的,分送药招办各成员单位和部门界定。
3、工作机构: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简称省药采中心)承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工作。
企业报名后,省药采中心将申报企业名单送省纪委驻卫生厅纪检组,后者协助省纠风办对企业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本次投标企业。
(五)公告方式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简称省采购平台,/)发布。
申请企业按照公告进行资质及材料申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部分用语含义,详见附件2)。
二、招标评审方法及步骤本轮药品招标实行“双信封”评标办法。
企业须同时投技术标和商务标两份标书,第一信封为技术标,内容系附件3所列药品质量相关的质量因素、GMP认证、销售金额、行业排名等指标信息;第二信封为商务标,系企业提交的药品价格。
技术标评审不分质量层次,按照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商务标分为三个质量类型。
普通大输液商务标评审方法及规则见附件4。
(一)技术标评审按照竞价分组(原则及说明见附件5)实行百分制评价(评价标准见附件3);按照技术标评审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本省药品生产企业符合投标要求、技术标合格的直接入围,最多不超过3家,不占其他药品进入商务标指标)。
得分相同的,企业2013年纳税金额大的进入。
技术标进入商务标的药品数量关系见下表: 技术标药品第一轮入围数 技术标药品 第一轮入围数 ≤4个全部进入 13-15个 8个 5-6个淘汰1个 16-20个 9个 7-9个6个 20个以上 45%的进入(四舍五入按整数取)10-12个 7个 (二)商务标评审根据竞价分组和质量类型划分,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拟中标品种。
对综合得分相同的,企业2013年纳税金额大的优先;企业纳税金额相同的,获得我省省级医药质量管理奖的优先。
minP =60%40P ⨯+⨯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技术标得分注:P 为某药品的报价,P min 为同竞价组药品中的最低报价;计算数据保留两位小数。
三、限价拟中标药品报省药招办审定后进入限价程序。
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查询数据库中,安徽周边的山东等6个省份(河北、湖南、河南、湖北、陕西)2010年以来最近一次集中招标(包括基药招标和非基药招标)中标价格和我省2012年县级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社会药店同厂家、同剂型、同规格、同包装、同效期药品零售价格作为本次采购参考价。
参考的中标价如出现国家发改委或安徽省物价局价格上调的,则按上调幅度相应调整参考限价。
1.商务标综合评审同竞价组药品数≤2时,取2010年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查询数据库中安徽和山东等6个省最近一次集中招标中标价格的最低价作为限价。
本省和山东等6个省份均无中标价的,投标企业提供该品规2010年以来在全国所有省份的中标价,取所有省份中标价的最低价作为限价,提供虚假材料的要依规严肃处理。
2.商务标综合评审同竞价组药品数≥3时,取(1)山东等6个省份最近一次集中招标中标价格平均价,(2)我省2012年县级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二者的低值作为限价。
本省和山东等6个省份均无中标价的,投标企业提供该品规2010年以来在全国所有省份的中标价,取所有省份中标价的平均价作为限价,提供虚假材料的要依规严肃处理。
3.“质量类型一”药品中标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政府零售指导价的80%。
(2012年我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该类型药品中标价格与政府零售指导价相比,平均降价幅度约为20%。
)4.在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规格、剂型范围内,以国家和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代表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计算,日平均治疗费用西药不超过1元,中成药不超过1.5元的药品列入《安徽省首批廉价药品目录》。
(若国家出台低价药品政策,按照国家层面规定和要求执行。
)廉价药品及国家基本药物中国家定点生产的第一批试点品种(麦角新碱、去乙酰毛花苷、氨苯砜、普鲁卡因胺、洛贝林、多巴酚丁胺、甲巯咪唑)技术标入围后,直接以政府最高零售价格限价挂网,医疗机构自行采购。
四、中标结果公示、公布1.省药采中心将拟中标形成结果直接公示。
公示结束并经省药招办专题会议研究后,最终结果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审核。
依据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复及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结果,省药采中心在省采购平台公布中标品种目录。
2.中标企业自药品零售价格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须能按照中标结果供应药品,满足全省参与本轮集中采购的医院采购需求。
五、评审专家管理药品招标评审专家由省纪委驻卫生厅纪检组和省监督办共同从已建的专家库中组织抽取并审核确认,再单向通知专家本人。
评审半小时前,药招办集中专家传达评审纪律、评审内容及注意事项并临时指定专家组组长。
专家对药品评价指标中的主观指标评审后,专家组组长对评审结果签署意见。
评审过程省监督办、省纪委驻卫生厅纪检组全程参与监督,并对评审结果签署意见。
六、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结算(一)药品遴选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从本次招标药品中标目录中遴选制定网上集中采购目录。
遴选采购目录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临床必需、常用剂型、规格、保证特殊用药的原则,经过临床专家、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定,科学合理确定药品使用目录和计划采购量。
(二)药品采购1.医疗机构依据本单位药品使用目录和采购计划,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中标药品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定协议授权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中标药品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合同须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09版国家基本药物(307)中标药品需符合国家发改委2009〔2489〕号文件精神,采购非307品种仅能选择“质量类型二”和“质量类型三”中标品种。
各级医疗机构采购国家基本药物、我省基本用药及“质量类型一”中标药品目录药品比例要求见下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省、市级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100% ≥70% ≥70% ≥50% ≥30%安徽省基本用药100% ≥90% ≥80% ≥70%“质量类型一”药品≤30% ≤40%3.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药采平台网上采购中标药品。
药品交易全部实行电子化、信息化,所选药品品种、价格、生产厂家等信息要予以公开。
严格审核药品采购发票,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三)药品配送1.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
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配送企业。
委托配送的,生产企业必须和委托药品配送企业在省药采平台建立配送关系,若更改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通过省采购平台确认。
2.生产企业选择委托配送企业时须考虑经营企业配送能力和医疗机构认同程度,优先从基层配送业绩优良的企业中选择。
承担本次中标药品的配送企业资质条件见附件6。
3.中标企业及其委托配送的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购销合同保证药品供应,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要。
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特殊情况时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药款结算基层医疗机构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
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按购销合同及时与药品企业结算货款,从交货验收到结算时间不超过60天。
附件:1.投标资质条件和资料申报要求及审核;2.部分用语含义;3.药品评价指标及质量类型;4.普通大输液评审5.药品竞价分组原则及说明;6.配送企业资质条件。
附件1投标资质条件和资料申报要求及审核企业申报注意事项:(1)投标人应认真研读本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真实、有效、齐全的申报材料。
省药采中心对申报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投标人有义务对有关内容作出书面解答;(2)在规定时间内,企业可以对信息进行补充、澄清、修正或撤回申报材料。
截止时间前及时确认相关信息;(3)截止时间后,省药采中心不再受理材料的更改、修正或撤回;(4)若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材料不合法、不真实或其它不良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视情况列入不良记录处理。
(一)投标人报名条件1.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2.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等。
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和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GSP证书》,并具有进口产品代理协议书(复印件)或药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有下列情况的取消投标资格:(1)2012年和2013年国家及我省药监部门公告,企业有生产假药记录、生产的药品生产环节一年有三次及以上抽检不合格的取消企业投标资格;药品一年有二次抽检不合格的取消该药品投标资格(以药监部门公告日期为准);(2)2012年以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商业贿赂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黑名单以及有其它不良记录的;(3)2013年全年在我省基本药物(含省补充药品),平均配送到货率低于51%;或2013年全年县级公立医院集中采购活动中,平均配送到货率低于61%的生产企业;(4)血液制品、注射剂等无菌药品未通过新版GMP认证的原则上不能参与投标,已经通过新版GMP但暂时未取得证书的产品,需在申报截止日前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GMP认证公告中数据查询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