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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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

本规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三、功能与任务第七条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

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

本规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三、功能与任务第七条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负责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临床输血疗效的评估,建立临床输血预警系统。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浙江省输血科实用标准

浙江省输血科实用标准
实用标准文档
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考核细则(试行)
项目
容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式
评分标准
实得分
1.医疗机构设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小组) ,成员
由分管院长、医务科、输血科(血库) 、临床科室主
一、机构设 任及专家组成。挂靠医务科,医院制定临床输血管理
置和管理 制 度 (46 规实施细则,负责临床用血的规管理和技术指导,协
2
查考核方法及考核记录。
考核记录不全扣 1 分; 未进行考核不得分。
制 度 (46 分)
6.输血科主任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应具 有医学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2
查人员资质原件或复印件
职称、学历不达标,专业不 符的,每一人扣 0.5 分。
7.人员配置:输血科年红细胞输注量达
10000U ,
不少于 10 人以上;每增加 5000U ,应增加人员 1-2
进人员培训率 100% ,由医务科备案。临床输血管理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医院输血管理会议 2 次。
文案大全
实用标准文档
2.三级综合性医院或年红细胞输注量 5000U 以上医
查批准文件、 血站年供血量记 用血量达到 ,未建输血科将一
院应设置独立输血科。年红细胞输注量
5000U 以下
2
录和排班记录
票否决,并限期整改。
加 5000U 增加 30-50 M 2; 10000 ~ 15000U 应有
4
200-250 M 2; 5000 ~10000U 应有 150-200 M 2。
一、机构设 3500 ~5000U 应有 100-150 M 2;;3500U 以下应有
置和管理
制 度 (46 分)

浙江省输血科标准

浙江省输血科标准
2
查阅>5份有2000ml以上
输血史的病历
查阅输血会诊单
输血会诊单未入病历,每份扣1分;输血会诊单缺项,每份扣0.5分,可倒扣。
3.决定输血治疗前,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患者或授权人应写明“我已经了解输血的风险性及并发症,同意接受输血治疗”并签名。存入病历。
2
查阅>5份有输血史的病历查阅输血治疗同意书,
2
现场查看记录和冰箱实际温度
没有温度记录不得分;
温度记录不全扣0.5分;
冰箱温度不符合血液保存条件不得分;并立即整改。
4.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mm)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 2000CFU/m3合格。
3
现场查看
查消毒记录
项目
内容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式
评分标准
实得分
二、输血规范和科学合理输血
(18分)
1、按照部颁《临床输血申请单》填写完整,由主治(管)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2
抽查输血申请单>5份,
检查包括:病人信息、血液品种名称、输血目的、申请医师签字、主治(管)医师审核签字、输血前相关检查结果、申请时间等内容是否完整。
2
现场查看输血记录,查病历输血记录,特别是前15分钟的观察记录
不符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护理静脉输血技术》操作要求,一项扣0.5分
13.输血过程患者出现异常情况应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时处理,并保留残留血液以备复查。
医护人员应逐项填写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
2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范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

本规范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二、科室设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未设置输血科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独立血库;二级以下医院应由检验科负责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并参照血库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三、功能与任务第七条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配合临床实施输血治疗,开展输血科研与教学。

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应用,参与临床输血会诊。

第八条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定期向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存、发放工作。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十条对输血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血液质量控制。

医疗机构输血科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基本标准

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动输血医学学科建设,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制定《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

第二条本规范包括输血科(血库)组织与管理、基本配置、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及附则五方面。

第三条本规范是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二、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设置输血科(血库)应向负责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并定期接受用血资质审核后,与采供血机构签订供血协议,医疗机构方具有用血资格。

第五条医院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输血科(血库)负责人为本科室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输血科所有员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

第七条输血科(血库)在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协助医务部门管理医院日常临床用血工作,配合临床开展输血及输血治疗工作。

三、基本配置第八条三级综合医院或年红细胞用量大于5000 单位的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其他有临床用血需要的医院应设立血库。

承担辖区内临床用血储存任务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或独立血库,履行储血点和输血科(血库)功能。

第九条人力资源配置要求(一)输血科主任应具有丰富的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血库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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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动输血医学学科建设,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制定《浙江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规范(试行)》。

第二条本规范包括输血科(血库)组织与管理、基本配置、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及附则五方面。

第三条本规范是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二、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设置输血科(血库)应向负责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并定期接受用血资质审核后,与采供血机构签订供血协议,医疗机构方具有用血资格。

第五条医院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输血科(血库)负责人为本科室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输血科所有员工对
其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疗机构应成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

第七条输血科(血库)在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协助医务部门管理医院日常临床用血工作,配合临床开展输血及输血治疗工作。

三、基本配置
第八条三级综合医院或年红细胞用量大于5000 单位的医院应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其他有临床用血需要的医院应设立血库。

承担辖区内临床用血储存任务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或独立血库,履行储血点和输血科(血库)功能。

第九条人力资源配置要求
(一)输血科主任应具有丰富的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血库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二)输血科(血库)应设置质量主管。

质量主管应具有与输血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输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定期接受质量管理培训,具备临床用血质量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应毕业于输血医学、医学检验、临床医学等专业,其它岗位人员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所有人员均应
定期参加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

新入职人员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工作职能、质量体系、输血信息系统及安全教育。

(四)输血科(血库)人员可根据医疗机构床位数、年手术例数和红细胞用量及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输血科人员最低设置不少于8人,人员配置与床位数或年红细胞用量参考比例为1:100(床)或1:1000单位(以红细胞成分计算),每增加一个执业点增加6人;血库应设置不少于2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应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无影响履行输血专业职责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
(一)输血科(血库)业务用房应满足科室工作的需要。

输血科业务用房:储血室、发血室、血液处置室、血型血清学实验室、输血治疗室、值班室、办公室和更衣室等,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应配备示教室;血库业务用房:储血室、发血室、血液处置室、输血相容性检测实验室等。

(二)生活区与工作区相对独立,应配备适宜的卫生、休息、更衣等场所和生活设施。

(三)输血科(血库)的房屋设置应远离污染源,便于手术室、急诊和病区取血,应有可靠的双路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温度调节装置、监控设施和畅通的通讯设施。

(四)输血科(血库)业务用房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

年红细胞用量达到2万单位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500㎡;1-2万单
位的,应不少于300㎡;5千-1万单位的,应不少于200㎡;血库用房面积应不少于50㎡。

(五)输血科(血库)生物安全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要求
(一)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输血业务工作的需要(见附件1)。

(二)应建立和实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校准和持续监控管理制度,所有设备必须满足其预期使用的要求,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三)关键设备应具有唯一性标识,明确维护和校准周期及记录,专人负责,标明使用状态。

(四)凡属强检的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定,并有合格证书。

计量器具应符合要求,有明显的定期检定合格标识。

(五)制定关键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实施的人员及职责。

第十二条试剂与材料要求
(一)试剂与材料生产商和供应商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资质。

选用的试剂与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能保证供给和质量保证服务,并对外部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审。

(二)建立和实施试剂与材料的认购、入库、保存、领用和质量管理制度。

试剂与材料使用前应按相关要求进行确认并记录,记录应包括确认的人员及相关标准等。

四、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用血管理和实验室检测标准技术规程,确保相关要素(人员、设备、物料、方法、环境及信息)涵盖业务工作的全过程。

(一)建立血液管理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
——做好血液入库、贮存和发放管理
——制订用血计划、常规储血量和安全储血量
——血液储存应按照《血液储存要求》(WS 399-2012)执行——血液预警的响应和用血调控
——血液报废
(二)建立实验室管理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
——红细胞相容性检测
——血小板和血浆输注监测
——疑难血型鉴定和疑难配血
——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
(三)建立临床用血管理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
——患者血液管理
——临床用血的评估评价
——输血指征控制
——紧急用血的安全控制
(四)建立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管理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
——输血传染性疾病
——溶血性输血不良反应
——严重超申请量用血
第十四条输血科开展的业务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血库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开展):
(一)输血相关检测
1.血型血清学检测
——红细胞血型抗原抗体检测:ABO血型系统、Rh血型系统、抗体筛选、抗体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效价、新生儿溶血病的免疫学试验等项目
——输血相关血小板血型抗原抗体检测:血小板交叉配合试验、血小板抗体检测、HLA-Ⅰ类抗体检测、群体反应性抗体(PRA)检测等项目
——输血相关白细胞血型抗原抗体检测,如HLA相容性检测等项目
2.血型分子生物学检测
——红细胞血型测定
——血小板血型测定
——白细胞血型测定
——疾病相关血型基因检测
3.凝血功能相关检测
——血小板功能检测
——凝血因子检测
——抗凝治疗相关检测
——血栓弹力图检测
——其他凝血病相关检测
(二)输血相关治疗
——病理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和全血置换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的采集、制备、储存
——自体输血
——细胞治疗
——其他输血治疗
(三)血液成分合理使用的监测评价
——红细胞相关
——血小板相关
——血浆相关
五、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定相关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记录表单,文件应覆盖整个工作过程,保证临床用血质量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十六条建立输血相关记录制度,建立和实施记录管理程序。

记录体系必须完整,应包括从血液入库、储存、检测和发放的整个过程;对受血者应包括从标本采集、血液相容性检测及血液输注完成的整个治疗过程,使临床输血治疗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建立和使用临床输血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临床输血,实行输血全过程(闭环)管理,具有良好的追溯性。

第十八条配合做好无偿献血、临床用血政策等的宣传。

及时向采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和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新项目,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与诊治,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和指导。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范解释权归浙江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仪器设备
备注:1.“√”表示科室必备基本设备。

2.“*”表示根据科室功能和任务以及开展的业务范围选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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