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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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工会学法向未来题库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自()起施行。
A.1992年4月3日B.2022年1月1日C.2009年8月27日D.2001年10月27日参考答案:B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A.1999年3月15日B.2004年3月14日C.2018年3月11日D.2019年3月11日参考答案:C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A.本地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B.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C.木地区最低工资D.本行业的平均工资参考答案:B4、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A.合作医疗制度B.集体医疗制度C.互助医疗制度D.救助医疗制度参考答案:A5.国家通过()支持社会保险。
A.财政支出B.拨款C.税收优惠政策D.大力发展政策参考答案:C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起施行A.2011年7月1日B.2010年6月1日C.2011年5月1日D.2014年7月1日参考答案:A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工会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工会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Λ的决定》自()起施行。
???A、1992年4月3日[B]2001年10月27日???C、1950年6月28日D、1995年1月1日? ??2.工会是职工()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A]自愿结合B、自愿组建C、依法成立D、依法组建???3.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工会的权利。
()不得阻挠和限制。
???A、依法组织,任何组织B、依法参加,任何个人? ??C、依法组建,任何组织和个人[D]依法参加和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 ??4.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A、本级工会,接受审计B、同级工会,接受调查???[C]同级工会,接受监督D、上级工会,接受监督?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应当听取()的意见。
???A、重大问题,上级工会B、重要问题,同级工会???[C]重大问题,同级工会D、重大问题,各级工会???6.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A]基本职责B、基本职能C、基本权利D、基本义务? ??7.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A、工会主席B、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C、工会专职工作人员[D]企业主要负责人???8.《工会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是()。
? ??A、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B、劳动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C]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工会法》知识竞赛题目5篇

《工会法》知识竞赛题目5篇第一篇:《工会法》知识竞赛题目一、单选题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业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A)。
主任委员应由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A.女职工委员B.女职工代表C.女职工主任2、企业负责人接到发生重伤、死亡、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伤亡人数),用快速办法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政府安全监察部门、(B)和工会。
A.检察院B.公安部门C.法院3、复印机会产生(B)等有害物质。
A.高噪声B.有害气钵C.高频电磁波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B),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求援措施和工段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A.制度规定B.公告栏C.黑板报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B)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A.口头通知B.如实告知C.书面通知6、任命机关定期考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
对成绩显著者给予(C),对失职者取消其监督检查员资格。
A.通报表彰B.奖状和奖金C.表彰奖励7、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A)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C.预防为主、治理整顿8、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A)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A.劳动者B.企业职工C.公民9、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A)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A.防护用品B.劳保用品C.防毒服装10、《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规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职权:(C)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下和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27•【文号】主席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01.10.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工会法》试题及答案

《工会法》试题及答案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自(B.)起施行。
A.1992年4月3日B.2001年10月27日C.1950年6月28日D.1995年1月1日2、工会是职工(A.)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A.自愿结合 B.自愿组建 C.依法成立 D.依法组建3、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D.)工会的权利。
(D.)不得阻挠和限制。
A.依法组织,任何组织B.依法参加,任何个人C.依法组建,任何组织和个人D.依法参加和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4、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C.)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C.)。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A.本级工会,接受审计B.同级工会,接受调查C.同级工会,接受监督D.上级工会,接受监督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C.),应当听取(C.)的意见。
A.重大问题,上级工会B.重要问题,同级工会C.重大问题,同级工会D.重大问题,各级工会6、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A.)。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A.基本职责B.基本职能C.基本权利D.基本义务7、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D.)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A.工会主席 B.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C.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D.企业主要负责人8、《工会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是(C.)。
A.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B.劳动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C.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D.集体合同制度、职工培训制度9、工会的权利不是行政权、不是司法权,而是民主意义上、社会意义上法定的(C.)和(C.)。
济源市工会干部业务能力测试题

济源市工会干部业务能力测试题工作单位:姓名:职务:分数:一、选择题(40分)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自()起施行。
A、1992年4月3日B、2001年10月27日C、1950年6月28日D、1995年1月1日2、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A、工会主席B、企业上级主管部门C、工会专职工作人员D、企业主要负责人3、《工会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通过()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A、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B、劳动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C、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D、集体合同制度、职工培训制度4.工会的权利不是行政权、不是司法权,而是民主意义上、社会意义上法定的()。
A、决策权,管理权B、管理权,监督权C、参与权,监督权D、监督权,决策权5、工会主席、副主席()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
A、任期未到,批准B、任期未到,同意C、任期未满,批准D、任期未满,同意6、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有工会代表参加。
A、必须B、可以C、应当D、必须保证7、违反《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A、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B、工会经费和财产C、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D、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8、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进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A、以外,应当,事先B、以内,必须,事先C、以外,需要,事先D、业余,需要,事先9、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工会法》2001年修改的成功与不足

[编者按:目前,我国两亿多职工中还有一亿职工不是工会会员,劳动的组织仍然是一个大问题。
2001年工会法的修改仅仅加强了工会的维权作用,但对劳动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罢工仍含糊其词。
在我国现阶段,罢工已是不容回避并且较为多见的事实,但在现行立法中却几乎是空白。
]《工会法》2001年修改的成功与不足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全兴* 汪敏**2005年3月20日摘要:2001年修改的《工会法》,突出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顺应了我国加入WTO的要求,但在罢工、工会会员资格、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资格、集体合同、职工民主管理等问题上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工会法2001年修改维权职能WTO 不足。
我国先后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即1950年6月2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工会法》和1992年4月3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工会法》。
1950年《工会法》是建国初期最早的三大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先进生产力代表者——工人阶级的结社权和劳动权益,反映了当时“劳资两利”和“劳资协商”的特点。
1992年《工会法》是在经历了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工会工作面临如何转轨以适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形势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对1950年《工会法》作出全面修改而重新颁布的,它继承了1950年《工会法》的基本框架,同时增加了工会的性质、地位、任务以及权利义务等重要内容。
1992年《工会法》虽然体现了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未能反映1992年10月中央明确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精神。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
1[1]因而,1992年《工会法》在实施中显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
尤其是工会的基本职能不明确和法律责任不到位,工会干部和工会财产缺乏法律保护,工会组建规则不够细化等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急需通过修改《工会法》来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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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八、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九、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五、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七条,修改为:“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二、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01.10.27
【实施日期】2001.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十五、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十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七、第十二条改为第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