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学院高水平科研成果培育项目》实施细则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以国家、省科技发展战略和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是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立项、市财政拨款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市科技攻关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社会发展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创新载体建设项目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市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招标;(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终止;(三)按项目合同确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四)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五)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六)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第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管理。
由所辖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属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等作为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管理机构(简称主管部门)。
第七条主管部门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二)匹配项目约定拨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三)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同市科技局进行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四)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苏州科技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苏州科技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为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投身学校教学改革,学校决定设立教学改革基金,以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形式来进行管理,推进和实施学校教学改革工作。
为规范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从选题、申报、评审、立项到验收与鉴定等整个工作过程,提高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研究水平和实践效益,更好地发挥教学改革基金对深化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促进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承担的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三级教学改革与研究立项项目。
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立项的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管理,同时纳入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管理范围。
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三条 我校立项的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主要是本校教育教学改革中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二、选题第四条 我校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主要采取按项目指南自行选题和按学校确定的重大项目指定任务的形式确定。
我校的教学改革项目立项范围是:(1)研究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对各类专业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专业结构调整;(2)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增强人才培养特色为目标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研究与改革;(3)围绕专业培养目标开展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方面的整合和改革研究;(4)围绕培养应用型人才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改革实践环节教学模式方面的研究;(5)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综合训练,提高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方面的研究;(6)改革教学方法,运用现代教学理论与教学技术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方面的研究;(7)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标的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改革与研究;(8)学校根据总体改革与发展目标所委托的有关教改课题。
三、申 请第五条 为确保教改基金项目质量,项目申报工作要在学校宏观指导下由各院(系)及相关单位认真组织进行。
苏州科技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

苏州科技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试行)一、实施目的通过实施苏州科技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为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科研机会与条件,提高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
二、申报对象在校一、二年级研究生。
三、申报时间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原则上在每年5月进行申报。
四、申报要求1、项目选题应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围绕重要的理论和学科前沿问题。
2、项目论证比较客观、充分,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清晰,可行性强。
理论、实验、方法具有创新性。
3、申报项目应是研究生独立设计的课题,可以与学位论文选题一致。
4、申报者所在学院、学科及其指导教师应积极支持其创新课题的研究工作;5、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1至2年,项目承担人应在毕业前结题。
五、开展程序1、研究生提出书面申报材料;2、所在学院初审;3、研究生部受理;4、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并公布立项课题;5、学校核拨立项经费;6、课题负责人开展研究;7、项目承担人提交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8、学校组织验收。
六、项目管理1、立项项目按人文社科类项目和自然科学类项目,由学校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经费资助,其中人文社科类项目每项1500元,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2500元,资助经费1次核拨。
2、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日常管理由研究生部负责。
相关学院协助负责项目具体管理工作,包括项目进展的监督、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
3、申报“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原则上从校科研计划创新项目中选出。
我校获得的“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除按照《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执行外,同时按照本办法执行。
4、项目申请者承担项目研究课题后应按照研究计划和有关要求认真完成研究任务,并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
项目申请者指导教师应将项目实施作为重要的培养指导职责,认真负责地进行指导,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相应的指导工作量。
5、项目研究计划需要进行较大调整时,须由项目申请人提出,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部备案。
苏州科技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模板】

苏州科技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工作是高等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实验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各级实验室都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确保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培养高素质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技术人才。
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不断提高科技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既要适应教育、科技发展的新形势,又要从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科研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相互协调,确保实验教学与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实验室要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
按时保质、保量开出各项实验,确保教学实任务和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
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注重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和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
第六条根据承担的科研和产业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开发实验工作。
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和产业开发实验任务。
第七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技术协作活动,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
苏州科技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苏州科技⼤学学分制管理规定苏州科技⼤学学分制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推⾏学分制是为了贯彻学⽣全⾯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全⾯培养和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和学⽣的主体作⽤,提⾼学⽣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造就主动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级专门⼈才。
根据有关教育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学习的量,以学分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允许学⽣在⼀定范围内⾃主选择专业及专业⽅向,⾃主选修课程,⾃主安排学习进程,⾃主选择教师等。
第⼆章学制第三条本科专业学制⼀般为四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
学⽣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准予毕业。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准予提前毕业。
若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规定学分的,可以延长修业年限。
本科⽣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
在8年内不能修满规定学分的,视不同情况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条符合学⼠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可授予学⼠学位。
第五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毕业最低学分由培养⽅案确定。
四年制专业的毕业总学分⼀般不低于180分,五年制专业的毕业总学分⼀般不低于225分。
第三章学分、学分绩点第六条为衡量学⽣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全⾯反映学⽣学习的质和量,采⽤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的学业⽔平。
第七条学分是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将学时换算成学分的⼀般原则是:理论课16学时为1个学分;跨学科任选课24学时为1个学分;体育课32学时为1个学分;实践环节每周1学分。
第⼋条学⽣在校学习期间除完成课内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践环节学习外,还需获得10个课外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学分⽅可毕业。
课外学分的计核按《苏州科技⼤学本科学⽣综合素质培养与拓展课外学分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执⾏。
第九条第⼗条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学分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学分总数。
苏州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条例

苏州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研经费的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苏教财[2008]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研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分管财务和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如下:1、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配合校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审计处应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4、纵向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章经费到款管理第四条科研经费按项目的来源和性质不同,分为纵向、横向、成果转让和校内科研经费四类。
l、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苏州科技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条例》和《苏州科技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条例》中定义的项目经费。
苏州科技学院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工作方案

苏州科技学院优异工程师教育培育计划工作进展报告一、整体概略依据《教育部对于同意第二批优异工程师教育培育计划高校的通知》[教高函[2011]17号],我校被列为教育部第二批优异工程师教育培育计划学校。
建筑学、土木匠程和环境工程等3个专业列为教育部第二批优异工程师教育培育计划的高校试点学科专业。
我校参加“优异工程师计划”的主假如在本科层次,学生从参加专业的各年级中遴选产生。
学校借鉴世界先进国家高等工程教育的成功经验,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增强实践、善于应用、善于创新”的将来优异工程师为目标,以校企联合为平台,以实质工程为背景,以工程技术为主线,以工学交替为手段,以课程系统改革为中心,以政策、制度系统建设为保障,着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工程素质和实践能力。
踊跃研究工程教育专业人材培育的新模式,为学校其余工科专业以及国内同类高校供给有利的借鉴。
二、组织管理(一)组织架构与管理系统1、成立“优异工程师计划专家委员会”,由工程院院士叶可明、原苏州建筑设计院总建筑师时匡、苏州第二建设公司总经理宫长义等专家构成,负责指导试点专业的培育方案拟订、遴选公司指导教师、协调校企合作关系。
2、成立“优异工程师计划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副校长为正副组长,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授和业界专家构成,负责培育计划重大事项的决议,指导与审批优异工程师计划有关的政策、制度、方案等,校企之间的高层交流和有关职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
3、成立“优异工程师计划工作小组”,由主要职能部门、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构成,负责拟订一致的“优异工程师教育培育计划”学校工作方案,制定培育目标、培育计划、招生方式、学籍管理、推免方式、质量管理,以及校-企联合培育基建设、公司教师聘用,教师工程能力培育等工作,保证培育方案的顺利落实。
14、肩负试点任务二级学院分别建立了“优异工程师教育培育计划”项目组,由学院院长、主管本科教课的副院长,资深教授和公司专家构成。
苏州科技学院开放实验室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模板】

苏州科技学院开放实验室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条件,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实验教学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新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术交流,给学生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创造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实验室面向各类学生的开放工作。
一、开放实验室的意义1.实验室是承担着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要职责,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对外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2.实验室开放工作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指导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
3.实验室开放工作是学生课外文化科技活动的重要阵地,丰富和提高学生的社团活动的内涵和层次,营造校园文化科技氛围富有重要意义。
二、开放实验室的要求4.开放实验室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和社会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能够提供优质服务,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能够面对全校师生和社会开放使用的实验室。
5.全校教学管理各环节应重视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纳入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学校统一组织实验室开放工作;各院(系、中心、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实验室应本着实验教学改革的精神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
6. 开放实验室的范围是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都要充分挖掘人、财、物、信息等资源潜力,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对校内外开放。
公布仪器设备名称,已经开展的实验项目和科研项目,可以提供的服务条件和实验环境,认真编制并及时发布开放实验指南。
7. 开放实验室的对象应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创新人才培养需要及实验室功能、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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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学院高水平科研成果培育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我校科技工作的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为成功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提供条件,特设立《苏州科技学院高水平科研成果培育项目》,以下简称“高水平科研成果培育项目”。
第二条高水平科研成果培育项目培育期限为2008-2010年,全校计划遴选25-30项,其中国家级奖培育项目4-6项,省部级20-25项。
第三条资助额度为:国家人文社科类30万元/项,自然科学类50万元/项;省部人文社科类5万元/项,自然科学类10万元/项。
第四条资助经费中间接业务费(含招待费)原则上不超过资助经费的20%。
特殊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遴选条件
(一)入选高水平科研成果培育项目负责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事业心和团队精神强。
(二)高水平科研成果培育项目要紧密围绕学校特色,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初步具备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条件。
(三)高水平科研成果培育项目须有可操作的培育方案。
(四)自然科学类国家级奖培育项目须有省部级以上项目作为支撑条件。
第六条坚持公开遴选,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七条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苏州科技学院高水平科研成果培育项目申请书》一式六份(含电子版),经所在院(系、部)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推荐申请。
(二)科技处提请校内专家进行初评,将通过初评的项目请校外专家会审。
(三)通过会审的项目申请者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将材料一式二份(含电子版)统一报送学校科技处。
(四)经主管校长审批后下达立项通知书,并签署《苏州科技学院高水平科研成果培育项目合同书》。
第八条高水平科研成果培育项目科研经费应有分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学校批准经费预算计划后将按预算计划和项目进度分年度下拔经费。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每年应提交项目执行和进展报告。
科技处对培育项目进行中期考核,达不到预期培育目标者,将终止项目培育。
第十条高水平科研成果培育项目结题验收以合同书标的为依据,以成功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为最终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学校奖励项目组和所在部门100万元;若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校奖励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
项目组和所在部门的分配比例为70%和30%,项目负责人可按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分配奖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责缴纳。
第十二条高水平科研成果培育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掌握。
数额较大的经费开支须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