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附2 预包装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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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附2 预包装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编制说明

GBt附2 预包装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编制说明

预包装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编制说明一、项目来源本国家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下达2007年第七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7]114号),项目名称为《预包装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以下称本标准),项目编号为20079445-T-469,技术归口单位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食品部,主要起草单位为国家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国家标准是按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的。

二、目的和意义食品安全卫生,直接关系到国民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致敏原成分的问题就是近年来食品安全卫生方面国际关注的热点和重点之一。

研究表明,全球人类平均1%的成人和2%~2.5%的儿童患有食物过敏症,在美国成人和儿童甚至分别达到2%和5%的比例,造成每年大约超过3万人次的急救处理和150人以上的死亡。

我国尚未全面开展食物过敏和食品致敏原成分的流行病学调查和过敏机理研究。

小范围的调查结果表明,在15~24岁年龄段健康人群中约有6%的人曾患有食物过敏,致敏食物主要为水产品、牛奶和鸡蛋。

由于致敏原成分大多属于食品原料中的固有成分,且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成分复杂,并且多数没有明显的剂量反应关系,因此对其管理必然与食品安全卫生的污染物有显著区别。

对于致敏原成分的管理,既要考虑到有关规定能够覆盖绝大多数目前已知的致敏原成分,又要保证措施实施效果的针对性,还要在保障人类健康的前提下避免对相关行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致敏原成分管理的重点在于成分的标识,强调对消费者的告之义务。

鉴于食品中致敏原成分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特殊性,许多发达国家都把致敏原成分作为一个专门的领域单独研究,在过去的十余年中,在大量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并完善了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并于近年来开始实际运用于食品相关行业中。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和编制过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识的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修订现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组织成立了标准工作组,承担标准修订工作。

标准工作组多次召开研讨会,研究相关问题,听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企业意见。

商务、质检、工商等部门代表和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食品标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焙烤与糖制品工业协会等单位代表参会。

标准工作组在会议研究基础上,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工作思路(一)遵循《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细化有关要求。

(二)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为基础,增补和修改相关内容。

(三)注重与现行标准、法规的协调,确保政策连贯性和稳定性。

三、主要修改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食品。

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涵盖这两类预包装食品。

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不适用于散装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标识。

(二)修改的术语和定义1.修改预包装食品定义。

现行GB7718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为“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采用《食品安全法》定义。

2.增加食品储运包装和散装食品的定义。

3.修改配料定义,明确加工助剂除外。

4.删除加工助剂定义。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加工助剂的定义。

预包装食品标签用通要求及常见错误简要介绍批注

预包装食品标签用通要求及常见错误简要介绍批注

03
常见错误介绍
标签内容错误
食品名称不准确
如将“饼干”标注为“甜点”,导致消费者对食品的 真实属性产生误解。
配料表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整
未按照规定将食品的全部配料一一列出,遗漏某些重 要成分。
净含量标注不规范
如未按照规定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或者净含量标注位 置不明显。
标签格式错误
标签格式不统一
如同一批次或同一系列的食品,标签格式不 一致,影响整体美观。
对于关注健康的消费者来说,食 品营养成分表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未标注则会影响其购买决策。
04
案例分析
案例一:标签内容错误
错误一
未标示食品生产日期或保质 期。
错误二
标示的食品生产日期或保质 期不清晰或容易误导消费者 。
错误三
未标示食品成分表或标示不 全。
案例二:标签格式错误
错误一
标签格式不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字体、字号、颜色不符合规定
如使用过小、过浅或与背景色相近的字体, 导致消费者难以辨识。
标签布局不合理
如标签内容过于拥挤或留白过多,影响整体 协调性。
其他错误
01
未标注生产日期或 保质期
导致消费者无法了解食品的保存 期限。
02
未标注生产厂家或 地址
导致消费者无法追溯食品的来源 和生产过程。
03
未标注食品营养成 分表
错误二
标签字体大小、颜色、排列不符合标准要求,影 响消费者阅读。
错误三
标签上未标示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案例三:其他错误
错误一
标签上使用了虚假宣传或误导性语言。
01
错误二
标签上未标示食品营养信息或标示不准 确。

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2.1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营养素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3营养成分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

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4核心营养素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2.5营养成分表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6营养素参考值(NRV)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2.7营养声称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

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7.1含量声称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7.2比较声称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

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2.8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9修约间隔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食部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基本要求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

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食品过敏原的相关规定

食品过敏原的相关规定

食品过敏原的相关规定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食品过敏原一词已不在新鲜。

我们集团的食品公司、酒店面对的是国际化的客户,过敏原的了解与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关于过敏原的相关规定有GB/T23779-2009《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过敏原的种类及标签标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GB7718-2011的4.4.3条款中规定,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在不同的国家对食品过敏原种类的定义有所差异:1、在欧盟2003/89/EC指令中食品过敏原除了我国的八大类,还包括:芹菜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二氧化硫和浓度大于每公斤10克的亚硫酸盐。

2、美国《2004年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中规定: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

食品过敏源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源处用括号标出。

例外情况除外。

如果违反《法规》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并罚。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

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3、日本对食品标签的要求非常严格,明确提出对于导致食物过敏的成分必须明示。

日本在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中规定了对鸡蛋、牛奶、小麦、荞麦、花生等五种食物为原料的加工食品和添加物,必须在容器和包装上注明所含的过敏性物质,推荐过敏物质 20种,这包括:鲍鱼、鱿鱼、鲑鱼卵、虾、柑桔、蟹、猕猴桃、牛肉、核桃、鲑鱼、鲛鱼、大豆、鸡肉、猪肉、松菇、桃子、山药、苹果、胶冻、香蕉。

各国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要求

各国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要求

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一、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1、过敏原:又称为致敏原、变态反应原、变应原,指能够诱发机体发生过敏反应的抗原物质(蛋白质)。

2、食物过敏是人们对某些食物产生的一种不良反应,在医学上属于一种变态反应。

3、食品过敏原是普通食品中正常存在的天然或人工添加物质,被过敏体质人群消耗后能够诱发过敏反应。

4、各个国家食品标识应标明的过敏原成分51)正确的食品标签:对于过敏体质的人群,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正确、清楚地标识出过敏原成分,是防止他们发生食物过敏反应甚至危及生命最有效的措施。

2)国外多国已发布多项法规对过敏原标识作出规定。

3)我国已实施的标准:GB/T23779-2009预包装食品中的过敏原成分;即将实施的《预包装食品中过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

1)婴幼儿患者:在5 -6岁时大约80%对牛乳、鸡蛋、花生、小麦、大豆产生过敏反应,大约20%对鱼、甲壳类动物的过敏会消除、其余的往往是终生过敏。

2)成年人:食物过敏的发病率成快速上升的趋势。

3)食品过敏的临床表现:麻疹、疱疹样皮炎、口腔过敏综合征、肠病综合征、哮喘及过敏性鼻炎、严重时可导致过敏性休克,危及生命。

4)食物过敏至今无特效疗法。

5)过敏原引发过敏反应的最低量无定论。

6)极微量过敏原即可造成造成严重后果。

7)目前预防是防止食物过敏唯一的途径—严防有过敏体质的人接触过敏原。

三、我国出口食品因过敏原被预警召回情况(摘选)四、过敏原管理1、食品过敏原管理包括:生产商、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消费者。

2、“可能存在”及预防措施:1)需考虑对无法控制的、偶然发生的、潜在的危害所采取的最后补救措施;2)如果上述情况存在,则可以使用“可能存在”这样的描述;3、已确定三项过敏原管理原则:1)控制及培训:生产企业内部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过敏原成分;2)原料标识成分:必须准确地反映出食品听过敏成分;3)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需在包装上向过敏体质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4、过敏原控制:1)有意添加及潜在交叉污染的控制:导致交叉污染的原因a收购原料前后的交叉接触;b错误的配方;c交叉接触;d存储条件差;e共享生产设备;f原料粉尘的污染;g与反工材料一起进行加工;h人为过失。

食品致敏原和致敏性化学物质资控制程序

食品致敏原和致敏性化学物质资控制程序

××××××有限公司食品致敏原和致敏性化学物质控制程序文件编号:MC-QP-056(A0)编制:审核:批准:修订履历1 目的为了对致敏原物料及包含致敏性化学物资的产品进行有效的管理,防止在接收、储存、运输、废弃等过程中对产品造成污染、误用,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食品工厂。

3 定义致敏原:能够诱发机体发生过敏反应的抗原物质。

食品致敏原:普通食品中正常存在的天然或人工添加物质,被过敏体质人群消耗后能够诱发过敏反应。

4 程序4.1致敏原的种类4.1.1按GBT23779-2009 《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中规定的致敏原种类为:A含麸质的谷类及其制品B甲壳类及其制品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其制品H坚果及其制品4.1.2据4.1.1的要求,各工厂需确定各工厂内存在的致敏原及含致敏性化学物资清单,以程序文件方式下发,并要求所有相关人员熟知;4.1.3对已知的含致敏性化学物资及致敏原含量很低,其是否为致敏原需供应商提供证明及检验报告,工厂也需定期送检进行确认。

4.1.4致敏原及包含致敏性化学物资控制限量A、按FDA标准规定,致敏原含量超过5ppm时,即为含有致敏原;B、客户有明确致敏原含量要求的,可针对特定产品制定特殊标准;C、需让客户了解工厂产品中致敏原现状,但客户未提出特别要求的,生产中切换时可适当降低标准,合理降低生产成本。

4.2致敏原及含致敏性化学物资的信息控制A、质量部要定期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国际国内最新致敏原信息,以保证所有含有致敏原的物质均被识别;B、要求原辅料、包材供应商如实提供致敏原信息,并在原料、加工助剂、原料供应商、产品及过程等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我工厂,以便及时更新工厂原辅料致敏原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必要时可结合供应商审核计划,到供应商生产现场确认致敏原信息的准确性;C、及时更新工厂内产品的致敏原信息,尤其在原料、加工助剂、原料供应商、包材、产品及过程等发生变化时;D、更新的致敏原信息要及时与生产、储运等公司各部门以及客户进行沟通,必要时要通过培训等方式加强致敏原的教育。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标准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营养标签标准 要求。二是提倡以技术指导和规范执法并重的监督执法方式,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不规范的,应积极指导生产 企业,帮助查找原因,采取“加贴”等改进措施改正(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三是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食 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将营养标签标准的各项要求与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盐、脂肪 和糖的用量,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为保障该标准的顺利实施,减少问题和失误,提高和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中国CDC营养所将制定更加详 细的《指南或手册》,培养师资力量,分批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例如问答、食物成分数据库建立、计算软件等 等,保障中国营养标签通则平稳和顺利实施。
在该标准实施过程后,向消费者宣传食品营养标签的知识,以及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市场促进标准贯彻执 行非常必要。为保障该标准的实施,将以多种形式宣传媒介通过全方位的,提高百姓对营养标签的认知程度,帮 助食品企业正确地标注食品营养标签,以达到教育和引导百姓建立正确的食品消费理念,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目 标。
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该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制定过程Biblioteka 制定背景 编制进程制定依据 起草工作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 方式。根据国家营养调查结果,中国居民既有营养不足,也有营养过剩的问题,特别是脂肪和钠(食盐)的摄入 较高,是引发慢性病的主要因素。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指导和规范中国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引导消 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原卫生部 在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世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 则》(GB 2805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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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编制说明一、项目来源本国家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下达2007年第七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7]114号),项目名称为《预包装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以下称本标准),项目编号为20079445-T-469,技术归口单位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食品部,主要起草单位为国家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国家标准是按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的。

二、目的和意义食品安全卫生,直接关系到国民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致敏原成分的问题就是近年来食品安全卫生方面国际关注的热点和重点之一。

研究表明,全球人类平均1%的成人和2%~2.5%的儿童患有食物过敏症,在美国成人和儿童甚至分别达到2%和5%的比例,造成每年大约超过3万人次的急救处理和150人以上的死亡。

我国尚未全面开展食物过敏和食品致敏原成分的流行病学调查和过敏机理研究。

小范围的调查结果表明,在15~24岁年龄段健康人群中约有6%的人曾患有食物过敏,致敏食物主要为水产品、牛奶和鸡蛋。

由于致敏原成分大多属于食品原料中的固有成分,且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成分复杂,并且多数没有明显的剂量反应关系,因此对其管理必然与食品安全卫生的污染物有显著区别。

对于致敏原成分的管理,既要考虑到有关规定能够覆盖绝大多数目前已知的致敏原成分,又要保证措施实施效果的针对性,还要在保障人类健康的前提下避免对相关行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致敏原成分管理的重点在于成分的标识,强调对消费者的告之义务。

鉴于食品中致敏原成分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特殊性,许多发达国家都把致敏原成分作为一个专门的领域单独研究,在过去的十余年中,在大量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并完善了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并于近年来开始实际运用于食品相关行业中。

例如,欧盟于2005年底开始执行对食品中致敏原成分标识的指令,而美国则从2006年1月起对食品中主要的致敏原成分做出了具体的标识规定,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日本等也都对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进行了强制性标识的规定。

为顺应这种国际趋势,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也纷纷出台相关的指南、标准,体现出整个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卫生这一特殊领域的重视。

我国是食品进出口贸易和消费大国,国际上对食品致敏原成分标识的有关规定,必然直接影响到我国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研究表明,超过九成的食品中会存在目前主要贸易国法规标准中规定需进行标识的致敏原成分。

不同国家和地区食品致敏原成分标识法规标准的规定差别甚大。

这些国家新法规标准的实施,对我国庞大的农食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面可想而知。

另外,从保护国民健康的角度出发,无论对进口食品还是国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我国都应当尽快对致敏原成分标识管理的政策、法规开展系统化研究,参考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迅速跟上国际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已经逐步的意识到食品致敏原成分标识管理的重要性,已经于2009年5月18日颁布了《GB/T 23779-2009 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将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本标准的顺利完成和实施,将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食品致敏原成分标识技术性措施和有关技术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三、标准研制内容本标准是在《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原则下起草的。

本标准的研制,既要全面参考国外法规标准对致敏原标识管理的主流方向和先进经验,以保证标准的技术水平能够与国际接轨;还要充分考虑我国食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以保证标准的出台和实施能够适应我国相关行业发展的需要,提高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出现标准制约和阻碍行业发展的副作用。

因此本标准研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国外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的法规和标准进行了收集整理和比较分析;二是对全国出口预包装食品企业致敏原成分标识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三是对我国货架食品的致敏原标签信息进行了调查分析。

1、国外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法规和标准的收集整理和比较分析本标准在研制过程中对国外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的法规和标准进行了收集整理,比较分析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在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标准(见附录Ⅰ)。

总体上,CAC、欧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对食品致敏原的标识要求比较笼统,仅规定在食品标签上进行标识。

与此相比,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的规定则相对具体。

美国要求致敏原标识的位置为紧邻食品成分清单,所用字号不小于清单中食品成分的字号,使用的食品名称为常用名称。

并且要求用“()”列出致敏原成分的来源物质,仅有两种情况可以豁免。

美国法规对食品致敏原的标识提供了4种示例:(1)“致敏原信息:可能含有花生。

”;(2)“可能含有花生。

”(3)“生产设备同时加工含有花生的食品。

”(4)“生产设备实施致敏原控制计划。

与致敏性成分接触的可能性已经降低到最小。

仍然可能含有微量的花生。

”加拿大对食品中致敏原成分标识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当食品配料中使用了食品致敏原成分,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标识,含有亚硫酸盐的食品必须用这两种方式同时标识:(1)在配料表中列明致敏物质的具体名称;(2)在配料表附近以带有标题“致敏症和不耐受信息—含有:……(具体致敏原物质名称)”的声明方式进行标识。

二是无意引入致敏原物质的情况,使用“可能含有”或者“生产用设备同时加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食品中可能存在致敏物质。

日本对食品中致敏原成分标识的规定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7种致敏原成分需在食品标签上强制性标识,针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分别规定了具体的标识要求,而且标识时要求用“()”列出致敏原成分的来源物质。

二是对另外18种致敏原成分推荐在食品标签上进行自愿性标识。

由此可见,美国和加拿大对食品致敏原的标识方式存在共同之处,如都对配料表中标识的致敏原成分的名称进行了规定,都对致敏原的标识方法列举了几种标识方式,其中相同的包括“致敏原(和不耐受)信息:含有……”、“可能含有……”、“生产设备同时加工……”。

不同之处在于加拿大将致敏原标识的类型分为两类,即“使用”和“无意引入”,而美国则没有明显划分开;美国要求用“()”列出致敏原成分的来源物质,并对豁免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而加拿大则没有此类规定。

美国和日本对食品致敏原的标识方式的共同之处是都要求用“()”列出致敏原成分的来源物质。

综上所述,目前国外食品致敏原成分标识管理法规和标准所规定的内容,基于以下四个要点。

这四个要点也是本标准起草中应当重点考虑和体现的内容。

(1)当食品中含有致敏原成分时必须在食品标签上进行标识。

(2)食品中含有致敏原成分可分为在配料中使用致敏原成分和无意引入致敏原成分这两种情况。

在配料表中使用致敏原成分是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含有致敏原的物质是作为一种食品配料添加的,即是人为主动添加的。

无意引入致敏原成分是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没有在食品配料中添加某一致敏原成分,但是由于生产设备、生产加工环境未进行致敏原污染控制或控制不利,从而导致致敏原成分存在于食品中。

(3)对于在配料中使用致敏原成分的食品,可以选择在配料表中直接标识,也可以选择在紧邻配料表的位置用致敏原警示信息予以标识。

对无意引入致敏原成分的食品,可以选择在紧邻配料表的位置用“致敏原信息:含有……”、“可能含有……”、“生产设备同时加工……”等方式进行标识。

(4)对食品致敏原成分标识位置、字号和名称必须进行规定,且应该用“()”列出致敏原成分的来源物质。

2、全国出口预包装食品企业致敏原成分标识调查分析为了解我国重点省市的出口预包装食品企业所遭遇的致敏原成分标识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应对情况,本标准在研制过程中进行了问卷调查,共计调查了9个省份90家大中型出口预包装食品企业,并将调查统计分析结果发表于全国中文核心期刊《食品工业科技》上。

从统计分析的数据来看(见表1.),涉及食品致敏原的企业有27.1%的比例并未在食品标签上标识与致敏原相关的标识语,72.9%的企业已经在食品标签上标识了致敏原相关标识语。

这些做出致敏原成分标识的企业在食品标签上多采用了极为相似的做法,即直接在配料表中列出相关致敏原成分。

做出致敏原成分标识的企业中,仅有14.3%的企业明确表示会采用致敏原成分声明的标识方式。

此外,尚有18.6%的企业并不确定是否会采用致敏原成分声明的标识方式。

表1 涉及食品致敏原的企业在食品标签上如前所述,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食品致敏原成分标识的要求差别甚大,各国法规标准中规定的要点涉及的方面较多,因此上述被调查的食品企业在食品标签上标识的致敏原信息显得过于简单和笼统,而且不够规范,并不能满足目前国外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因此本标准在研制时提出应采用更为科学、合理的标识方法,并且与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的具体要求接轨,而不是简单的规定全部采用配料表中列出致敏原成分的标识方法。

3、我国货架食品致敏原标签信息调查分析虽然我国尚未建立相关标识管理法规体系,但是实际上我国销售的国产和进口预包装食品已经无可回避地或多或少在食品标签上标识可能涉及的致敏原成分信息。

为摸清目前我国货架食品中致敏原成分标识现况,本标准在研制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按照我国主要贸易国家地区规定的致敏原成分种类,调查了141个广东地区常见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以期初步确定目前相关行业普遍采用的标识方式,为本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本次调查共对饼干、调味料、烘焙食品、冷冻食品、即食食品、巧克力、饮料、酒、罐头、咖啡、膨化食品、糖果12个类别共计141份食品的标签进行了采集和调查。

其中国产的食品占61%,进口食品占39%。

国产预包装食品中采用直接在配料表中列出致敏原成分这一标识方式的占65%,采用了在配料表附近标识致敏原警示信息方式的占35%。

进口预包装食品中采用直接在配料表中列出致敏原成分这一标识方式的占40%,采用了在配料表附近标识致敏原警示信息方式的占60%。

采用的致敏原警示信息包括以下7种方式:(1)“(部分)原材料中含有……”;(2)“配料中含有……”;(3)“此产品含有……”;(4)“可能含有微量……”;(5)“生产该产品的设备还加工……”;(6)“此生产线也加工……”;(7)“生产此食品的厂房亦处理……”。

从调查结果可见,目前食品生产和贸易企业普遍采用的标识方式除直接在配料表中标识具体的致敏原成分外,有许多的企业已经额外在标签中特定位置标识致敏原警示信息;采用致敏原警示信息的食品中,进口食品比例明显高于国产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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