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保安部常见案例分析大全
物业管理案例100例

物业管理案例100例安管效劳篇案例一、居功自傲懊悔莫急[案例描述]2004年 2月7日,休闲购物城管理处保安员王瑞国在上班期间擅离岗位,并提前到饭堂就餐。
事后态度恶劣,不承受领导的教育和批评,面对自己的错误言行,王瑞国不但没有悔改之意,而且执迷不悟,擅自将管理处的《处分通知单》撕毁。
[处理过程]鉴于王瑞国的恶劣行为,管理处经研究决定,对其给予扣除当月浮动工资50%,并建议公司对其作劝退处理。
[案例点评]王瑞国自2003年6月11日入职以来,工作尽职尽责,积极主动,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三正文化,屡次受到业主/住用户的称赞,并得到了管理处与公司领导的好评。
因工作表现突出,2003年7月被公司评为“效劳标兵〞。
面对自己的进步和成绩,王瑞国沾沾自喜,从而放纵自已,居功自傲,在工作中懒懒散散,目无领导,不服从管理,最终断送了自己开展和成长晋升的时机。
案例二、处警迅速有勇有谋[案例描述]2004年2月15日上午8:50左右,正丰豪苑管理处6号岗保安员彭卫用对讲机紧急呼叫,报告叠翠居8栋301房内发生火灾。
[处理过程]保安部值班部长成为刚接到呼叫后,立即同工程部副部长邵宗军迅速前往事发地点,赶到后发现窗口有浓烟冒出,并有一男一女在窗口呼救。
当时,成为刚立刻安排邵宗军和两名保安员去抬梯子救人,然后和当值领班王进与其他岗位上赶来的保安员胡新桂、石绍勇、杨川、吴永峰、李义官、王磊、陈永彬、汪##、肖世波、任家安〔当时已下班,闻讯赶来救火〕一起到3楼救火。
由于门是反锁着的,屋内的人无法翻开〔因烟太浓〕,他们便合力用脚将门踢开。
门翻开后发现烟较大,冒出的烟充满了整个楼梯间,使扑救人员无法进入,情急中成为刚马上组织保安员疏散楼上和楼下的住户,并与时联系管理处X经理赶往现场指挥灭火。
同时,安排保安员王进、胡新桂协助成为刚启用消防栓灭火;经过近半小时的奋力扑救,终于在9:20分左右将火扑灭并平安救出两名被困业主,过程中无一人受伤。
保安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保安行业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保安人员因工作职责、职权范围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因保安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旨在分析保安法律问题,为保安人员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简介(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5月,某小区保安员张某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业主李某在小区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张某遂上前制止,要求李某降低音量。
然而,李某不仅不听劝阻,反而与张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用警棍击打李某,致使其头部受伤。
事后,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具备执法职权?2.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李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是否具备执法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安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
保安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保安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但无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保安员,虽然具备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利,但无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张某用警棍击打李某的行为,超出了其职权范围,属于滥用职权。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张某用警棍击打李某,造成李某头部受伤,属于殴打他人,构成侵权。
(三)李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保安部案例分析

1、对后勤人员的管理不够到位,对其教育引导不够;
2、员工与员工之间开玩笑没有把握好分寸;
【案例题目1】:《关于施工中发生爆炸事故》
提交人:於薛兵职务:保安部主管明月山度假村
案例描述:2006年6月份,度假村还处在工地阶段,当时在大堂施工的泥工在电焊时,将火花掉进油漆桶产生燃烧,当达到一定的温度时遂产生了爆炸,此时保安部巡逻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将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时进行了隔离,及时迅速拿起灭火器迅速灭火,以致于未造成更大事故的发生,经过调查发现该电焊工无“专业等级证书”,同时无消防安全意识,在施工时也未将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
【案例题目1】:挂车事件的处理
提交人:喻小松职务:保安部经理明月山度假村
案例描述:12月20日17:00一辆本田车开到我们停车场,保安邹俊群指挥车辆停放,但客人直接开向一辆奔驰,把一辆奔驰给挂了,当即被邹俊群拦下来请客人下车看下,客人看了一下说我开的很慢,挂得不严重,被挂的客人是看不出来的,说完就想走。被保安拦下,客人他反而不高兴了说:我挂车是因为你们没指挥好,听见这位如此蛮横不讲理,我就走过去对客人说:先生你好!刚才的情况我都看见了,您能把车开到我们停车场来,您一定有驾驶证了,您能拿到驾照,您的驾驶技术应该都是考核过关了,您这种开法都能挂到这辆车上,您如果认为是我们的责任,那我们可以报警,让警察来处理,说到这里客人立即就转变了态度:有事好商量,兄弟帮帮忙,请不要跟车主说,车主是看不出来的,我给你200块钱。我不要他的钱,并提出要他把驾驶证扣押下来,留下联系电话,事情没有处理车不能走,客人怎么说也不肯留,后来得知他没有驾照,为此事谈了半个多小时,最后车主来了,一来就被发现,双方协商解决,最终赔了5000块钱。
4、千万不要有贪小便宜、侥幸的念头,要不能要吃大亏。
物业案例分析保安

及时控制了局面,等当地派出所治安队来 后,交由治安队处理。事后该租户特送来 了一面锦旗,上写:《商城铁鹰机智勇 猛》。
[案例点评] 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世纪新城管理
处保安员能冷静、及时、果断的处理,有 勇有谋,使事件才没有进一步恶化,得到 了广大业主/住用户的一致好评。
案例十二、“五心”服务排忧解难
案例五、捍卫业主利益勇擒抢劫车犯
[案例描述] 2004年2月14号中午12:50,三正世
纪新城2栋门口两名青年男子开着一辆摩 托车对2栋两名女业主施实抢劫挎包,被 非当值保安员李平看到并立即冲过去抓 住一名抢匪,另一名抢匪拿起车锁向李 平头部扎去,李平松手躲避,恰摩托车 熄火,两名抢匪弃车而逃。
案例十一、商城铁鹰机智勇猛
[案例描述] 5月10日23:15左右,世纪新城管理处的住户
何华先生在美食街宵夜,自己4岁的小孩不慎将茶 水溅在旁边一位年青人身上,何生立刻赔礼道歉, 可几个年青人得礼不饶人,并联系了十多人带着 钢管前来对何生大打出手。
[处理过程] 正在附近散步的管理处保安部未当值领班龚 卫见状,立刻通知当值领班肖述平并随其赶往现 场制止,同时通知彭建平部长、叶家堂部长及谢 副经理,彭部长带领相关岗位人员及未当值保安 员在不到1分钟时间全部就位,彭建平部长并及时 报警。
[案例描述] 5月21日凌晨1:30左右,半山豪苑管理处椰林园1栋
202户业主苏小姐小孩患急病,一时心急,不知如何处理 又联系不到车辆,便向当值保安员求助。
[处理过程] 当值保安员陈文勇先安抚业主的情绪后问清情况,在 征得业主的同意后及时通知当值领班张兵。张兵了解情况 后,及时安排当值保安员甘文林骑自己的私人摩托车,将 苏小姐的小孩送往塘厦人民医院。保安员甘文林在医院经 过约40分钟后,小孩的病情有好转又将业主及小孩送回半 山豪苑住所,直至确定业主小孩无事后才返回岗位。5月 25号业主苏小姐送来了锦旗,上写“五心服务,排忧解难” 及感谢信一封。
物业安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城市,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区入住率逐年上升。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物业管理问题,其中高空抛物事件尤为严重,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人身安全。
为此,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多次组织清理行动,但收效甚微。
在一次高空抛物事件中,一男子从高楼抛下一只酒瓶,不幸砸中地面行走的一名女子,导致其头部受伤,情况危急。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20年5月15日,下午6点左右,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一名男子从该小区16楼抛下一只酒瓶,砸中地面行走的一名女子,导致其头部受伤。
2. 现场调查:事发后,物业管理部门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并通知了警方。
警方到达现场后,对周边居民进行了调查,初步判断抛物者为该小区居民。
3. 调查取证:警方在调查过程中,通过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发现抛物者为该小区16楼一住户。
随后,警方依法传唤了该住户,并对其进行了讯问。
4. 案件处理:经调查,抛物者承认其行为,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警方对抛物者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5. 民事赔偿:受伤女子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抛物者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抛物者赔偿受伤女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物业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对抛物者作出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抛物者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伤事件发生,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安全类)

居家安防篇
解析: 【案例一】保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
宅罪,但对业主财产权利的侵害显而易见, 可视具体情况与业主进行沟通,可向业主 赔礼道歉或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 【案例二】保安员做法存在严重失误,有 不作为之嫌,至少存在管理瑕疵。
居家安防篇
【建议】:在应急处理中,可按照下列方法处理类似事件: 1、住户发生紧急求助情况,首先应正确判断并在第一时间报警; 2、平时加强对业主和周围环境的了解,扩大员工知识面,增强判断突发事件
来访安防篇
【解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禁止或谢绝外来人员进入住宅区
无可厚非。无论是商品房住宅区还是政府建造的福利、 微利住宅区,所有权都属于全体业主,而住宅区本身 也是全体业主所购买或租户租用的私有产权范围,而 非供大众出入的如公园、娱乐场等共用场所;但用业 主自有财富建造的住宅小区则不是公共物品,而是业 主私有财产,这种建立在对业主私有财产侵犯的基础 上的资源共享,显然是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
居家防盗篇
【案例五】: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某小区业主李某,上班回家后发现自己的住房被盗
贼光顾,房内的财物损失上万元,盗贼已经逃之夭夭, 负责小区安全的保安没能提供有力的线索,门卫也没 有陌生来访人员的登记记录。李某认为,物业公司与 小区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承诺小区为封闭式管理,自己 交纳了物业管理费,自己住宅的安全却没有得到保护, 于是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不久,在警方全力 追查下,盗贼被抓获。该盗贼供认自己是从小区的一 个忘记上锁的侧门进入小区行窃的。
消防管理篇
【解决方法】 1.物业管理公司针对李先生投诉, 深刻认识自己错误, 与
李先生协商, 赔偿部分财产损失。用较好的认识态度, 争取业主不追究法律责任。 2.物业管理公司立刻进行整改消费隐患, 避免被消防部 门处罚。 3.大力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加强消防巡查。另外, 物业管 理公司还充分利用这一典型案例, 宣传《消防法》有关 规定, 要求广大业主用户配合做好消防工作, 不得随意 使用、挪用消防器材, 树立消防意识, 促成小区的安全 环境。
物业公司保安部常见案例分析大全

物业公司保安部常见案例分析大全一、业主被害物业管理应否担责?2002年4月,郑丽珊与深圳东海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东海花园福禄居11栋9E号房的合同,并与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东海花园物业物业管理处签订了《东海花园福禄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郑丽珊对住房进行了装修,凶手钟先辉作为装修工人,在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办理了《出入证》2003年7月21日,钟先辉对东海花园的保安员谎称到5楼装修,并出示过期《出入证》,进入小区,骗开了郑丽珊家门后,将郑和其保姆杀害。
2004年4月1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钟先辉死刑。
03年7月,受害人郑丽珊的母亲钱女士将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经过审理,判决物业管理处赔偿17万多元。
业主受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在全国属先例。
一审判决后,戴德梁行公司和东海花园物业物业管理处等不服判决,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
物业管理公司到底该不该为住户受到侵害的行为承担责任,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在法庭上,上诉方提出了相关证据,欲证明凶手钟先辉在案发前两个星期就曾在东海花园进行装修,也曾经到被害人家里。
上诉方还指出,钟是保姆开门让其进入的,过错不在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处对郑丽珊私人物业内的人身、财产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只对公共区域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上诉方还提出在物业管理行业里,能像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这样对出入者进行登记的小区并不多。
难道制定了登记制度的物业管理公司要被追究责任,而没有制定这些制度的物业管理公司反而不用被追究?钱女士的律师则提出:钟的装修《出入证》是过期的,如果说其在案发前两个星期就曾在东海花园进行装修,那更能证明物业管理存在问题。
东海花园制定了相关登记、值班的管理规定,但保安却没有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导致凶手进入小区。
问题:1、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在此次事件中错误在哪里?2、如果你是当时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的安管员,遇到这样的事情,应该如何处理?点评:1、东海花园的保安员把关不严,未能尽到相应的岗位职责,对进入小区的人员证件未能核实清楚就放行(哪怕是业主放行的),在此次事件中是负有一定责任的。
物业安保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于2015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宅。
入住后,李某发现小区物业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在安保方面。
小区经常发生盗窃案件,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李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加强安保措施,但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6年,李某家被盗,价值数万元的财物被盗,李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保义务;2. 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1. 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保义务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管理,包括采取必要的消防、防盗、防滑等措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区频繁发生盗窃案件,说明物业公司未采取有效的安保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履行安保义务。
2. 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家的被盗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履行安保义务所致,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考虑到李某被盗的财物价值以及小区盗窃案件的发生频率,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管理中的安保问题,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未履行安保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加强安保措施,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
3. 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可以依法维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六、启示本案提醒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应充分认识到安保工作的重要性,共同努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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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保安部常见案例分析大全一、业主被害物业管理应否担责?2002年4月,丽珊与东海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东海花园福禄居11栋9E 号房的合同,并与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东海花园物业物业管理处签订了《东海花园福禄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丽珊对住房进行了装修,凶手钟先辉作为装修工人,在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办理了《出入证》2003年7月21日,钟先辉对东海花园的保安员谎称到5楼装修,并出示过期《出入证》,进入小区,骗开了丽珊家门后,将和其保姆杀害。
2004年4月1日,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钟先辉死刑。
03年7月,受害人丽珊的母亲钱女士将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经过审理,判决物业管理处赔偿17万多元。
业主受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在全国属先例。
一审判决后,戴德梁行公司和东海花园物业物业管理处等不服判决,向中院提出上诉。
物业管理公司到底该不该为住户受到侵害的行为承担责任,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在法庭上,上诉方提出了相关证据,欲证明凶手钟先辉在案发前两个星期就曾在东海花园进行装修,也曾经到被害人家里。
上诉方还指出,钟是保姆开门让其进入的,过错不在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处对丽珊私人物业的人身、财产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只对公共区域负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上诉方还提出在物业管理行业里,能像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这样对出入者进行登记的小区并不多。
难道制定了登记制度的物业管理公司要被追究责任,而没有制定这些制度的物业管理公司反而不用被追究?钱女士的律师则提出:钟的装修《出入证》是过期的,如果说其在案发前两个星期就曾在东海花园进行装修,那更能证明物业管理存在问题。
东海花园制定了相关登记、值班的管理规定,但保安却没有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导致凶手进入小区。
问题:1、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在此次事件中错误在哪里?2、如果你是当时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的安管员,遇到这样的事情,应该如何处理?点评:1、东海花园的保安员把关不严,未能尽到相应的岗位职责,对进入小区的人员证件未能核实清楚就放行(哪怕是业主放行的),在此次事件中是负有一定责任的。
2、立即打报警,同时保护现场。
如果能联系到业主的直系亲属或者亲戚的二、业主在小区道路上摔倒状告物业公司某小区一号楼405室的老太在雪后出门,在小区的步行街不慎跌倒,跌断右腿股骨头,安全员发现后立即将老太送进医院。
经诊断为:右腿股骨头粉碎性骨折,立即实施手术置换股骨头,手术后老太提出:她是在小区跌倒的,因为自己每月都交物业管理费,其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公摊,那么,她在小区道路上跌伤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几经交涉,物业公司未做承担,并称,老太虽在小区道路上跌倒,没有他人伤害,且小区步行街积雪已打扫过,"雪后路滑,请当心!"的警示牌在小区步行街醒目处悬挂,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责任关系。
于是老太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推上法庭。
问题:物业公司没有义务承担老太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点评:如果业主在小区公共区域受到伤害,物业未能及时报警,或者发现异常情况没有及时注意,导致损害后果产生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若因物业的管理未到位,如未及时清理杂物、对公共设备进行修复造成居民人身损害的,物业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为了规避因物业管理人员未尽到注意告知义务而引发的物业纠纷,物业管理人员应及时的发现物业管理中的安全隐患并予以消除和作出必要的警示标志。
案例涉及小区发生个人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问题。
老太虽在小区道路上跌倒,而物业公司的本职工作没有延误,老太这种意外伤害的确是与自己不当心或一时路滑不适应造成,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责任关系。
物业公司可以在多方面关心老太,但没有权力和义务为其支付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三、无法实现即时维修怎么办初冬的一个星期一下午,世纪宝鼎物业管理分公司维修响起。
值班人员轻柔地应答和问询还没有落音,A座G户型的一位业主就怒气冲冲地在里面说:"你们知道吗,现在天气这凉了,我这暖气还不热,你们管不管呀?"说完"啪"的一声就挂上了。
这时,维修人员都出去忙其它维修了,用对讲机联系得知,他们一时还脱不开身。
约过了五、六分钟的时间,本身是电工的维修班长巡视回来了,值班人员立即将刚才的报修情况向其汇报。
班长说:"这个业主性子比较急,用解释恐怕不行,我替你一会,你先上楼看一下。
"值班人员来到业主家,一位中年男子一开门便大声问:"你能修理吗?""先生,我是负责接待报修的,我们的维修员现在正在别的业主家处理问题,做完之后马上来您家,你可以现在告诉我是怎样的情况吗?"值班人员和颜悦色的回答,使业主的态度有些缓和。
征得业主同意后,值班人员戴上鞋套,察看了不热的暖气位置,马上用对讲告知维修人员,让其做完后直接到该住户家维修。
周到的服务令业主转怒为喜,业主说:"好吧,你先忙你的去吧,只要一会来给修修就可以了。
"值班人员走后一个多小时,维修人员上门处理好了该问题。
下午快下班的时候,值班人员又给业主家打了个,询问暖气情况,他说:"已经热了,你们。
"问题:从此段案例中我们可以学到什么?如果你是13岗队员,遇到业主报修或者请求帮助暂时无法满足时,你应该如何向业主解释?点评:作为一个物业服务人员,不仅仅需要你拥有良好的处事能力和专业技能,还应当具体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细心自然必不可少。
一个人的能力再强,办事不细心始终会带来麻烦,作为物业服务人员,不细心就不可能打造出优质的服务。
有句名言,叫"一切看态度"。
客户对物业公司工作的要求,大多也是这样。
有些事情他们希望物业公司马上办,而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又马上办不了,此时你只要有个积极去办的态度,向他们交代清楚事故,最好是预约时间,这时候大部分业主都会理解的,切不可一边应承业主一边却无人跟进。
四、业主相互投诉怎么办一天晚11:30分,现代城某楼2704房业主女士投诉2604房业主家中有钢琴声,影响到家人的正常休息,要求物业公司派人协调处理。
采取措施:服务中心了解情况后致电2604业主女士,询问事情缘由。
女士承认家中的确有人在弹琴,她认为自己的行为虽然有些不妥,但2704业主通过敲打暖气管,用力踩踏木地板等报复楼下的业主,也是不对的。
当时通过物业公司的协调,双方业主商定弹琴时间定于每晚10:00以前。
一周后的晚9:20分,物业公司又接到女士投诉,反映2604家中钢琴声大,影响了家中读小学孩子的正常睡眠,觉得原来商定的时间过晚,要求物业公司通知2604业主立即停止弹琴,如不合作,后果自负。
物业公司本着负责的态度,询问女士能否提前停止弹琴,以照顾楼上上学的孩子,但遭到女士的拒绝。
服务中心人员直接到2604家中,同女士协商此事,她认为2604业主的要求不合理。
不得已只得到2704业主说明情况,但2704业主不满意。
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又到2604家中协调,请她换位思考。
通过不厌其烦的沟通与协调,终于感动了两家业主。
最后,2604业主不单当即停止弹琴,而且与2704业主达成新的协议,时间由以前的10:00改为9:00,双方取得了谅解。
点评:遇到业主互相投诉,不要觉得与己无关。
引导换位思考,促成相互理解,是解决类似矛盾的基本方法。
搞物业管理的不仅需要一巧嘴,而且要主动两边跑、两边说。
跑的次数多了,说的话总能听进去。
五、如何处理住户家里跑水的问题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制定的维修维护计划,对区所有的污水管网进行了检查和疏通,一切均正常。
就在检查疏通完之后几天,由于楼上某业主家进行装修,施工人员违反物业装修管理规定,擅自将装修残余水泥、油漆等倒入地漏,经排水管道流至该楼主管弯头处,堵塞了本楼的管道。
楼上住户排出的污水不能流出,便慢慢从楼下先生家的地漏处冒出。
物业管理处发现跑水后,马上通知先生,由于先生当时不在家中,联系两小时后,先生与物业管理公司人员一同现场检查,发现部分木地板已被水淹。
搞清故障点后,物业管理人员立即消除了堵塞现象。
先生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遂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问题:1、此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有无责任?2、装修户的管理上,保安部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点评:先生受损的原因是下水管道被堵塞而引起冒水,而下水道被堵塞的原因是其他业主乱倒装修废弃物。
在这两个环节当中,物业公司是否很好地履行了管理职责。
(涉及到16岗及12岗装修巡查,问题:日常装修户巡查包括哪几方面?)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约》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管理及房屋和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养护。
实际的工作中,每年每月都有计划地进行修缮这方面的工作。
而就在事发的前几日还做过该楼污水管的例行清理。
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完全尽到了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的职责。
同时,该小区《物业管理公约》还规定,业主装修必须先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领取装修许可证,并严格遵守小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与该家装修业主及施工队伍签订了装修协议书,并要求其交纳了装修押金,告知其应遵守的规定,并派人员至装修现场巡视。
装修工人是在逃避物业管理公司监管的情况下,偷偷将废弃物倒入极为隐蔽的污水管道中而造成的。
此种情况已经超出了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围及力量以外,物业管理公司不可能察觉。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物业管理公司亦没有疏漏。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义务。
根据相关的法律以及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这次事件是由于装修人员违规操作而造成的,应负完全责任。
物业管理费只是一种服务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而不是保证或成保险费。
如果随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无端责任,物业管理企业的责、权、利就难以协调。
业主受到损失时,应当合法、合理的去解决,不能一味要求物业公司负责。
否则这种行为损害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也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业主执意乱装空调怎么办一天中午,护卫班班长匆忙来到枫丹舍物业管理分公司办公室,告诉主管人员:"1-2-301 的业主不想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要将北侧空调孔打在窗户上方。
"主管正在处理一项事务,便安排护卫班班长马上返回,先让空调公司的工作人员停止打孔。
主管人员随后赶到,一进门还没开腔,业主就开始不停地说着自己的理由。
他认为物业公司规定的位置太不合理,强烈要求将空调孔打在窗户上方,并且明确表示:"我今天就要在这里打孔,看你们会把我怎么样?"此时,空调公司的人员还不停地在一旁说着风凉话,更助长了业主的不满情绪。
说服方法:尽管主管满肚子是火,但还是耐心解释。
说明"物业公司要求在指定位置安装空调、管线不能外露,是为了保证小区的外观统一美观",强调"如果我们也像有些小区那样各行其是安空调,那咱们的小区的外立面就会杂乱不堪入目",提醒"这里毕竟是您的家园,您肯定也不希望举目就看到这样的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