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
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独立、客观、准确。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测活动,并严格遵守《商业秘密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检测信息的保密性。
第四条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操守,遵循检测规范,认真履行检测职责,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行业的培训和考核,持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保持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检测单位管理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和检测能力,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质量检测部门,制定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第七条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人员质量和技术水平符合要求,避免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检测结果。
第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转,保证检测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测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保证检测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向委托方报告检测结果。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相关档案和记录,便于追溯和核实检测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章检测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检测职责,保持专业的操守和独立的判断,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检测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职业水平,保持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应当遵循检测规范,正确使用检测设备和工具,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向检测单位报告问题。
第十四条检测人员应当维护检测单位和委托方的利益,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检测信息和报告内容,保证检测活动的公正和客观性。
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制度范本

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制度范本
任何一份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制度都应当明确其目的和适用范围。
通常,这样的制度旨在通
过规范检测和监理行为,确保工程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达到设计和功能要求,保障
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它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服务的组织
和个人。
制度中会详细阐述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般而言,会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角色。
建设单位负责整体工程质量的把控,设计单位需确保设计图纸和技术标
准的准确性,施工单位则要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而监理单位则是对整
个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工程质量检测监理制度会对检测与监理流程做出具体规定。
这包括了材料进场的质量检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点检测、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
每一环节都有明确的检测标准和方法,以及相应的记录和报告要求。
在问题处理方面,制度需要明确当发现质量问题时的应对措施。
一旦检测出不符合标准的
材料或施工质量,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采取纠正措施,并对问
题原因进行分析,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为了加强监督管理,制度还会包含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这可能涉及到定期的内部审查、
第三方审计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不断提
升工程质量。
为了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必须包含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
一旦违反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
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法律追责。
这不仅提高了各方的责任意识,也为工程质量提
供了法律层面的保障。
工程报检检测制度

工程报检检测制度一、目的与原则制定工程报检检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的流程控制,确保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预防和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该制度的实施应遵循公正、客观、及时和准确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各个阶段的质量报检与检测工作。
三、职责划分1.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并主动进行质量自检。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对报检项目进行抽检和验收。
3. 设计单位在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意图。
4.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方,确保检测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报检程序1. 施工单位在完成一定阶段或分项工程后,应填写报检申请表,详细记录工程名称、部位、内容、施工时间等信息。
2. 报检资料应包括施工记录、质量检验报告、材料进场记录等相关文件。
3. 提交报检申请后,监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
4. 检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不合格的项目需整改后重新报检。
五、检测标准检测工作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执行,同时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制定具体的检测标准和验收准则。
六、记录与报告所有报检和检测的过程都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报检申请表、检查记录、检测报告等。
这些记录将作为工程质量档案的一部分,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定年限。
七、问题处理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报检。
严重问题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监督与考核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报检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考核依据之一。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变更,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检测机构对于需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实施检验任务应在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之间进行分配。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检测机构资格证书、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等相应资格。
检测机构及其人员需合格后,才能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任务。
三、检测计划1.检测机构应按照《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相应的检测计划,按计划进行检测工作。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工程各阶段及不同部位的质量检测需求,对于特殊结构、重要节点或重大技改工程,在计划编制时应当特别关注。
3.检测计划应当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时确定,并应当与建设工程项目的计划同步审核并报批。
四、检测组织检测机构应组织检验人员迅速到达建设现场,对检测对象进行分析和检查,根据检测结果,编制检测报告,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告书的编制和报送。
检测机构负责构建稳定的检测组织体系,指定专门负责检测与测试,并负责检测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解决。
五、检测结果1.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编制相应质量检测报告,并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同时,检测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原始记录,备案留存。
2.针对检测结果存在的问题,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提出相应的修缮措施,做出修缮意见书并呈送建设单位。
六、监督管理1.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对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力评估。
2.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注重质量保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应当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等相应处理措施。
七、附则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涉及本规定所规定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是惠州市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文件。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惠府〔2014〕105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HFGS-2014-30惠府〔2014〕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业经十一届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惠州市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平合理承担环境责任,鼓励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培育及推广清洁生产、节能环保和低碳技术,倡导绿色消费,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制定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将环境保护和大气、水、土地、海洋、山体、森林、植被、野生生物等各种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维护建设工程质量。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加强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有法定资质,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与被检测单位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得受被检测单位的影响。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检验、校准,并做好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对检测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保障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资格,熟悉检测标准和规程。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检测业务秘密,不得泄露检测结果。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遵循客观真实原则,不得随意篡改检测记录和结果。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及时向检测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检测情况,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流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进度,制定合理的检测计划和方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对检测结果进行解读和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汇报。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制度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制度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水利工程等。
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基本要求1.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2.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进行,确保工程的施工过程和结束符号符合设计要求。
3.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应当审查工程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文件,确保其质量管理工作符合规定。
4.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机构进行,确保检查验收结果客观、公正。
5.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应当及时汇总检查验收结果,形成检查验收报告,由相关方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程序1.准备阶段1.1.开展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前,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主体验收单位,同时组织编制验收规划和方案。
1.2.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验收规划和方案,逐项完成工程质量验收所需的准备工作,包括整理施工设计文件、收集施工资料、开展试验检测等。
1.3.施工单位应当配合主体验收单位,提供所需的施工记录、检测报告、材料合格证明等。
2.实施阶段2.1.主体验收单位按照验收规划和方案,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2.2.检查成果应当实时记录,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即时处理并进行整改。
2.3.主体验收单位应当针对工程质量问题,逐项进行评定,确保验收结果客观、公正。
3.总结阶段3.1.主体验收单位应当根据检查结果,编制验收报告,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2.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应当要求主体验收单位进行整改,并组织复验。
3.3.复验合格后,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证书。
五、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责任制度1.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全程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要求。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2013年)

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惠市规建〔2013〕70号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3年5月24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销售、施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是指采用预应力先张法生产的预应力混凝土桩(以下简称管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管桩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的管桩施工质量的监督。
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管桩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的管桩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管桩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从事管桩生产须依法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管桩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
第七条管桩生产企业应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专职技术和产品质量负责人及满足试验需要的检验设备,并设立管桩生产专项试验室。
从事管桩生产专项试验的人员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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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
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的检测业务。
第五条各检测机构在接受相关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时,应核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能进行检测。
第六条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检测人员不得向被检测工程的相关单位推荐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设备。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
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检测机构办理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手续,需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资质证书;
(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件;
(四)检测机构在惠州市辖区内的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相应购房、租房证明)以及办公场所、试验场所平面图、试验仪器位置图;
(五)仪器、设备台账及计量检定证书;
(六)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社保证明;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前款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入检测机构试验办公场所核查。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审查确认检测机构不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应当拒绝与监管系统的连接。
同意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检测机构将取得检测报告有效监管标识。
第九条检测机构办理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手续后,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
项规定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向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每年对已连接监管系统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查,被通知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资料和年度业绩汇总表。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检查发现检测机构不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应当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应通报并切断其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辖区承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连接,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
检测机构未与监管系统连接或其与监管系统的连接被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切断后承揽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进行的力学性能试验、地基基础压板试验、基桩静载试验项目,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并与检测监管系统连接,试验数据实时上传,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实时上传的,应做好记录,在检测人员有关书面报告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对数据进行更改。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通过检测管理系统向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号为信息索引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
(二)全面推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系统”,未植入芯片的混凝土试块,检测单位一律不予接收;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具备实时读写芯片采集上传后获取惟一防伪标识才能作为工程验收技术资料。
(三)检验数据保存后立即传输报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数据传输报送。
属于自动采集的涉及力学性能试验、地基基础平板荷载试验、基桩静载试验项目,应当立即自动传输到监管系统。
(四)检测机构在打印检测报告前,检测报告内容应当传输报送至监管系统,获取监管系统唯一标识码后,方能出具检测报告。
涉及混凝土钻芯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芯样试验,混凝土芯样试验应按力学性能试验项目要求自动采集、上传到监管系统,获取监管系统标识码。
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正常接入互连网,因网络故障不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制定详细的工程
质量检测方案,明确每个检测项目的负责人、检测人员及检测设备,并将检测方案报工程项目所辖质量监督站备案。
检测机构进入施工现场检测时,应通知质量监督站到现场抽查。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资料管理,建立台帐,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分类,连续编号,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数据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检测机构资料归档保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属于同一单位工程见证检测业务的,应委托一家见证检测机构实施;属于单位工程同一个专项检测项目业务的,不得分解委托。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单位接收试样或采集全部检验数据后出具检测报告的期限,并按期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检测过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监管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明确工程质量检测专项费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市检测机构诚信评价体系。
通过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内部管理、试验
操作规范性以及违规情况进行量化考评,促进检测机构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限期改正并切断其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整改期1~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担相关检测项目业务:
(一)超越资质或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承揽检测业务的;
(二)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的;
(三)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
(四)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五)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的;
(六)未按本规定传输报送检测数据的;
(七)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