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篇一:发票、收据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发票、收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发票、收据(统称为票据)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属部门。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票据由财务部门、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领购、开具、保管及核对、核算工作,财务部设置票据管理人员一名,负责票据的按规领取,发放登记、回收核对、收入对账等项工作。
第七条:使用部门负责票据的按规开具及妥善保管、按照财务部门要求的期限及时交回,接受财务部门对收入情况、票据存根联次的核对,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
使用部门负责人对票据的安全性负全责,对票据管理人员有定期进行法治教育的责任。
第八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票据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及时作出评估报告,上报企业经理审核批准,对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不同性质,及时反馈执行部门,限期整改并督促检查整改结果。
第三章发票领购第九条:企业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应当提出购票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应在领取票据时,首先填写《票据领用申请单》,申请单由领用人填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会计签字后,再由财务部部长审查批准,交票据管理人员,根据票据的种类、数量、号码及日期填写票据领用登记簿,并由领用人亲自签字后加盖财务专用章,方可领取票据。
第十二条:票据使用人应当建立票据登记簿,将领取的票据按照号码顺序依次登记,并将每张票据收入的金额、时间及交存情况记录详细,定期与财务部票据管理人员核对收入账目及票据的保管情况。
公司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年1月试行
1、严格内部控制制度。
印鉴章和银行支票、商业承兑汇票、贷记凭证及有关办理本票和银行汇票的票据以及发票由专人分别保管,不得一人兼管。
2、开具支票、汇票、本票、贷记凭证及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必须办理领款手续。
由经办人填写领款单,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经有关领导分级审批签字同意后,附有关付款依据,交财务,由财务复核人员复核,出纳人员开具支票等票据,交印鉴保管人盖章。
3、签发支票等票据必须填清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和用途。
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4、财务签发支票等票据后,做好票据领用登记,记录有关事项、领用日期、领用人、票据种类、票据编号及金额,并定期将领作记录装订成册,妥善保存。
5、支票等票据因故作废,经办人应及时交公司财务。
将作废物银行支票等票据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不得撕毁、丢失。
6、经办人遗失支票等银行票据,必须与本公司财务联系,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及时办量挂失手续,采取有关措施,减少损失。
7、本管理办法内容如有与公司原有相关规定内容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
未尽事宜从国家法律、法规。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票据管理,明确票据使用范围,预防票据遗失、填制错漏,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票据”是指现金支票、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三条银行票据由资金专管员或办事员专人看管,资金专管员或办事员负责管理核对支票并设登记簿及时备案支票的购得、出具和留存情况。
第四条出纳人员需要使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时,应填写现金领用单,注明用途和金额,交财务经理审批后方能使用现金支票提现。
第五条支票由非收款人领有用出外时须存有支票领用单,谢泽生领有用人个人借款处置,在领用人以获取发票或收据交还财务时再冲销个人借款。
领用人不准弄脏、撕毁支票,使用时不能超出限额。
领有用人领有用支票必须自领用起至五日内退库,退库时必须发票齐全,支票号核对精确。
例如领用的支票在五日内没缴付,应当及时归还财务部。
第六条对外开具支票付款时,除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可以开具现金支票外,其他一律开具转账支票。
第七条严格控制空白支票的派发。
当订货急需采用空白支票时,须经领导审核后派发,并必须核对日期、用途及限额。
第八条签发支票一律要记名。
签发支票时必须用碳素墨水填齐所有项目,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大小写金额及用途一律不得涂改,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必须清晰,带密码支票要核清密码号。
例如支票核发错误严禁撕掉,应当盖章“补发”备注,联同存根一起得当留存,并在支票采用登记簿上标明补发。
第九条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支票;不准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第十条缴纳外单位支票时,办事员人员必须深入细致审查有效期及各项内容核对与否合乎银行建议。
存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严禁遗漏密码,并及时呈缴本银行。
例如支票被银行归还,办事员人员必须尽快通告经办人员向付款单位索换。
第十一条领用的支票丢失,经办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报告,并向银行挂失。
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银行票据管理制度篇1:银行票据管理制度银行票据管理制度7.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与资金相关的银行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的管理,规范各种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等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资金相关票据的业务办理。
7.4.2第二章票据的领用、保管与使用第三条出纳人员在向开户银行领购支票时,必须得到资金主管与财务部负责人的授权审批。
第四条出纳人员领取的票据额必须在银行存款的额度内。
第五条出纳人员负责建立票据登记薄,保管相关的票据。
第六条企业的各类业务往来原则上使用转账支票,确需签发现金支票的,则需上报财务部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票据时要填写用款申请或报销单据,注明领用票据的日期、金额、用途等事项并报相关管理人员批准。
第八条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票据领用单上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上记录。
第九条出纳人员必须按照支票的序号签发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否则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
第十条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
第十一条票据领用人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中的领用人栏中签字,未使用的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存根、相关使用凭证应在3天之内交予出纳人员进行票据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在"票据注销登记薄"上注明票据编号与注销日期,逾期不办理票据注销业务的票据领用人,出纳人员有权停止对其部门及个人签发票据。
第十三条票据领用人妥善保管相关票据,不得将票据折叠、污损、丢失。
第十四条票据领用人不得将票据借给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使用限额,否则财务人员不予报销,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领用人承担。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不得签发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确需签发的应该得到财务总监的批准,并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最高限额,不能确定收款单位名称的必须注明签发日期、最高限额,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需及时收回注销。
银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

银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节选)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交换是指由银行组织的,通过票据交换机构采取清分机模式交换票据凭证(以下统称票据),清算代收、代付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票据交换应当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十一条票据交换业务印章管理(一)票据交换专用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冠以行名、交换号及日期,作为重要业务印章按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
(二)票据交换专用章:包括佛山票据交换专用章和广州票据交换专用章,该印章由支行专人保管使用,用于加盖提出交换的票据凭证、单证及退票理由书。
该印章应加盖在票据的左下方或空白处,不得遮盖磁码域、出票人印鉴、支票右上方账号和大小写金额。
(三)因票据交换章损坏、变形等原因须重新刻制的,各支行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新的票据交换章启用的同时,旧的票据交换章作废。
作废的旧票据交换章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锂角后上缴总行,由总行统一交回人民银行。
(四)因各种原因主动申请退出或被取消票据交换业务的支行,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票据交换专用章”作锂角处理后上缴总行,由总行统一交回人民银行。
第十二条票据交换使用的票据、表单(一)我行同城票据交换提出业务只限于借方票据提出,通过票据交换清算资金的票据种类包括:支票、汇票、本票、其他借方票据;(二)打码流水清单:提出行使用磁墨打码机在提出票据上打印磁码的原始记录,由两联组成,一联送人行结算中心,一联由提出行存查;(三)批控制卡(批控卡):是提出行完成一批(不超过200张)票据的打码后,磁墨打码机自动打印出来的该批提出交换票据金额汇总数的卡片。
此卡应放在该批票据前面,连同票据一并送人行结算中心,专供票据清分机自动核查该批票据是否平衡。
每场票据可以多批次按顺序放好提出;(四)提出总数卡(总数卡):是提出行完成当场所有批次的提出票据的打码后,使用磁墨打码机打印的一张本行该场提出借方金额合计和贷方金额合计的卡片。
XX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XX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所属营业网点,在办理会计业务中涉及到使用会计业务印章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财务会计部为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负责检查监督各用印单位会计业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会计业务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第四条会计业务印章主要包括: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储蓄专用章、业务清讫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贷款合同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个人名章、其它会计业务印章。
第五条会计业务印章使用范围(一)业务专用章:用于本行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具体为:单位存款证实书、单位存单、单位存折、对账单、抵(质)押品代保管凭证、假币收缴凭证、存单质押止付通知书、贷款催收通知单、挂失申请书;向总行领用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耗材;代收、代扣、代发业务、股金转让协议的签订;代发工资回执;资金划付凭证;向上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等。
(二)财务专用章:用于各单位部门对外预留印鉴,本行向外签发支票(本票、汇票)、电(信)汇凭证、进账票据背书、向本行清算中心转账划款凭证。
(三)储蓄专用章:专用于对外签发的储蓄单证。
(四)业务清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及现金进账回单;用于各种现金付出凭证;用于转账凭证、回单、收付通知。
(五)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等;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和查复。
(六)汇票专用章:用于本行对外签发或代理签发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七)本票专用章:用于本行对外签发的银行本票。
(八)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执。
(九)贷款合同专用章:用于本行对外签订的贷款合同、本行与客户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
(十)票据交换专用章:用于同城票据交换的交换凭证计数单。
票据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公司财务票据的使用、保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中所指的票据包括:支票、发票和汇票。
一、支票管理制度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用于支取现金。
(一)、支票申购:在支票的申购凭证上填写单位的名称、帐号、所购买支票的类型和数量,盖上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在申购人栏签上你的名字,填上身份证号码,交给银行职员办理即可(需出示身份证办理的);支票由出纳员负责购买、保管,支票密码要与支票分开存放。
印鉴章由会计保管,实行严格分工和把关制度。
(二)、支票的填写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者行书填写,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者 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者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者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 0 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禀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附件2: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业务印章,是指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办理各项会计业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表明业务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业务合同、凭证、票据、报表以及其他业务、会计资料上加盖的、用于某种特定用途的印信凭证,其法律效力只适用于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会计业务印章包括业务核算章、财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假币专用章、对账专用章等。
第四条业务印章是明确对内、对外权责关系的重要依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管理原则。
业务印章管理包括业务印章的设计、刻制、发放、保管、使用和收缴销毁。
第五条会计业务印章的设计和刻制应分级管理。
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和假币专用章由授权单位负责设计、刻制和下发;其他会计业务印章由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统一设计、刻制、管理。
业务印章的设计指印章的规格、内容和样式,刻制指印章的质料、价格和订货。
第六条业务印章的收缴销毁遵循“谁发放谁收缴、谁刻制谁销毁”的原则。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和本行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八条运营管理部是全行会计业务印章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起草和实施全行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制度;(二)负责确定由总行设计管理的会计业务印章规格、内容和样式;(三)负责确定由总行刻制管理的会计业务印章质料、价格和订货;(四)对由省联社、市人行牵头刻制的会计业务印章,负责汇总刻制、销毁需求,向上级对口业务部门上报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销毁申请;(五)负责销毁由总行刻制管理的已停用上缴的会计业务印章;(六)负责牵头组织全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工作的培训、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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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票据、保障银行票据凭证印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票据凭证(以下简称票据凭证)是指空白的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凭证印制,包括票据凭证的改版、制版、订货、生产和发运。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票据凭证的印制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辖内票据凭证印制工作。
第五条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票据凭证印制安全。
第二章改版和制版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组织票据凭证改版。
第七条票据凭证的改版应当遵守下列流程:(一)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新办票据凭证设计开发要求,确定各市、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
(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负责新版票据凭证的设计开发工作,并组织生产流程测试;使用印钞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通过生产流程测试的新版票据凭证,报请终归人民银行组织业务流程测试。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票据凭证评审委员会,对经业务流程测试合格的新版票据凭证进行审定。
第八条银行开办、新增票据业务或变更行名、行徽、行别代码等票面要素的,应当办理票据凭证制版手续、向中国人民年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从事票据业务的批文复印件,并附行徽、行名字体和行别代码。
第九条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全国性银行)由其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票据制版的相关材料。
全国性银行之外的其他银行(以下简称为地方性银行),由其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没有法人机构的外资银行由其主报告行,农村信用社由其省级管理机构)向注册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票据制版的相关材料,逐级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通过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或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统称资金清算中心)办理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银行,使用资金清算中心统一标识银行汇票凭证的,由资金清算中心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票据制版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票据凭证所刊行名应使用《金融许可证》上的中文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行名字体应使用宋体或银行行体字。
银行需要在票据凭证上加印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第一十条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一上分支机构的意见,进行票据凭证制版。
第三章订货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银行本票、支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凭证以及地方性银行的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凭证的订货。
地方性银行省外分支机构使用的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凭证,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订货。
银行应合理匡算票据凭证使用量,规范填写《银行票据凭证订货单》,由其法人机构或省级管辖行汇总后按时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逐级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汇总形成《银行票据凭证汇总订货单》,提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第十三条全国性银行总行负责组织本系统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凭正的订货,形成《银行票据凭证汇总订货单》,提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第十四条资金清算中心组织会员行的银行汇票凭证订货,形成《银行票据凭证汇总订货单》,提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购、全国性银行和资金清算中心应于每年3月份和8月份集中向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提交订货单。
第十六条银行因新设机构,新增票据业务,变更行名、航徽或行别代码等原因需要追加订货的,参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收到《银行票据凭证汇总订货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回执,并及时组织票据凭证生产。
第四章发运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组织订货的,由其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协商确定发运方式,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全国性银行集中组织订货的,由其总行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协商确定发运方式,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原则上为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所在城市。
第十九条自己清算中心组织订货的,由其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协商确定发运方式、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第二十条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对集中订货的票据凭证,应在收到订货单后两个月内组织印制企业交货。
第二十一条印制企业应采用汽车、铁路、航空和邮政机要通道方式发运票据凭证:(一)采用汽车方式发运的,有条件的应实行武装押运;不具备武装押运条件的应配有安保人员押韵。
交货时,印制企业人员应查验收货人的身份证件,确认无误后办理票据凭证交接手续,收货人应在《银行票据凭证签收单》上签章确认。
(二)采用铁路、航空和邮政机要方式发运的,印制企业负责将票据凭证安全运送至铁路、航空或邮政机要部门,办妥运送手续,并及时通知收货人。
收货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取货。
第二十二条银行直接到印制企业提取票据凭证的,必须双人接运,并携带与订货单记载一致的提货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对到厂提取票据凭证的,印制企业应实行双人双管制度,认真核验提货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和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核验无误后,办理票据凭证交接手续,提货人应在《银行票据凭证签收单》上签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银行在集中订货期之外追加票据凭证订货的,由订货行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协商确定发运方式和交货时间。
第二十四条银行未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提取票据凭证的,银行应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另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票据凭证收货人与订货单记载不一致的,银行应将变更后的收货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情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全国性银行活资金清算中心通知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第二十六条银行应在收到票据凭证之日起50日内缴清货款。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工艺、技术、质量、安全、保密、等管理制度,组织、监督印制企业使用全国统一的防伪专用物资生产票据凭证。
第二十八条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应定期对印制企业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调整印制企业承印资格,承印范围。
第二十九条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一年度的票据凭证凭证印制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应对银行反映的票据凭证印制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银行应指定票据凭证订货、运输、保管、使用、销毁制度,确保票据凭证安全。
第三十二条银行撤销法人机构或停办票据业务的,应按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未使用的票据凭证进行销毁,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报告。
第三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或银行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一)票据凭证存在缺失、错印、破损等质量问题;(二)印制企业错发票据凭证;(三)丢失票据凭证;(四)发生其他重大安全事故、风险事件。
、第三十四条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组织、监督印制企业生产票据凭证;(二)组织印制的票据凭证存在质量问题,影响银行正常办理票据业务;(三)对印制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票据凭证印制事故;(四)除不可抗力外,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印制企业交付票据凭证,影响银行票据业务正常开展;(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票据凭证;(六)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制版、订货、收货和结算;(二)未按约定时间、地点及时提取票据凭证;(三)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银行因未按时订货、未准确填写《银行票据凭证订货单》等原因,造成错印、错发或延误使用票据凭证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票据凭证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则第三十八条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施行。
附式:1.《银行票据凭证订货单》(汇票)2.《银行票据凭证订货单》(本票)3.《银行票据凭证订货单》(支票)4.《,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行票据凭证总订货单》(汇票)5.《,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行票据凭证总订货单》(本票)6.《,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行票据凭证总订货单》()7.《银行票据凭证总订货单》(全国性银行总行、资金清算中心专用)8.《银行票据凭证签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