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波:我国应当废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
[考试复习题库精编合集]第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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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6、【单选题】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通过合法程序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 的预算执行监督。[1 分] A、审计署 B、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C、国务院财政部门 D、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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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选题】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1 分] A、中国人民银行以后年度盈利冲减 B、各商业银行上缴利润弥补 C、减免税收 D、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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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30、【单选题】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提供担保。[1 分] A、国务院 B、国务院财政部门 C、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D、以上机构
答案:D;
31、【单选题】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1 分] A、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B、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临督管理机构、工商系统、海 关系统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C、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 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D、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各商业银行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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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26、【单选题】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经理国库。[1 分] A、法律 B、行政法规 C、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D、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答案:C;
27、【单选题】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但不得对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1 分] A、专用账户 B、账户 C、辅助账户 D、资本类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主席令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人民币第四章业务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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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6.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经2014年3月26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4年6月22日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银发[1996]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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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私人钱庄的通知(银发[1996]23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武汉、南京、杭州、成都、西安、广州市分行:最近,一些省市又出现了一些由私人经营的地下钱庄。
这些私人钱庄不挂牌、不设账,高息吸收社会资金,并以高利贷形式发放。
由于私人钱庄活动猖獗,一些地区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挤兑银行存款的现象,严重危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私人钱庄的非法金融活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关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的规定。
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对私人钱庄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和处以罚款。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民间个人资金临时借出仅限于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其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准)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对以民间个人借贷的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要利用各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金融管理法规,讲明私人钱庄非法融资的危害性,以增强广大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2号——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2号——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10.1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2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2号《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19年10月15日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图样使用行为,维护人民币信誉和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的完整图案或者局部图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民币图样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行为。
第四条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科学文化成果、宣传爱护人民币和人民币防伪知识、展示人民币设计艺术、促进钱币文化健康发展为目的,可以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六条使用人民币图样实行属地管理、一事一批。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的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支机构的审批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人民币图样使用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
(三)拟使用人民币图样产品的设计稿。
(四)拟使用人民币图样产品的广告宣传文案。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人民银行法律知识试题及参考答案

人民银行法律知识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的提名,由()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决定,由()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任免。
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3.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负责制。
()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工作。
4.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
5.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和(),但期限不得超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
以( )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7.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年度自公历的()起至()止。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报告。
8.中国人民银行就()、()、()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 )批准后执行。
9.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帐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帐户()。
10.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以及其他()、()和资料。
11.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和()的需要,可以建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日内予以回复。
12.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13.《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所指的特种贷款是指()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发放的用于()的贷款。
二、选择题(其中第1-6题为单项选择题,7-10题为多项选择题)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A.商业银行的总行;B.国家的中央银行;C.财政部的执行机关;D.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工作部门。
2.下列不能作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是()A.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B.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C.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D.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已经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8年7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非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帐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
第六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设立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不得拒绝、阻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2.06•【文号】银办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2001年2月6日银办发[2001]1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规范法律事务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规定》转发至辖内各分支机构。
附: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规范法律事务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工作,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从事的下列工作:(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的要求和安排,起草或参与起草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审核与解释金融规章和金融业务规则;(二)金融债权管理;(三)法律顾问;(四)行政处罚的审核。
组织听证与行政复议;(五)执法监督检查;(六)金融法律宣传教育;(七)其他法律事务。
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是指总行条法司、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办公室以及未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的中心支行、支行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可以指定下级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对重要法律事务和重大案件进行调查研究。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司是总行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法律事务工作,指导金融机构的法律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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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波:我国应当废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1995年3月通过2003年12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表面看来,这是一个预防通货膨胀的合理规定,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周其仁称上述银行法规定为一项意义深远的制度安排,是关闭了政府主动超发货币之门。
深究起来,这是个荒谬规定,其依据非常浅薄。
这个规定使人民币丧失了完全主权货币的性质,中国丧失了能够根据经济发展和其他需要自主发行与回收人民币的政策手段。
在当前的形势下,这个规定的继续存在,无疑是自缚手脚,使得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共同富裕、防范金融风险等工作失去了至关重要的政策手段。
我国亟需废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
一、国债本来就是主权货币发行的手段经济体的运转需要货币,历史上的一些案例表明,仅仅是贵金属货币供应量增加,就促进了贸易量扩大和经济发展,如明末白银流入制造的繁荣。
货币的流出往往制造“钱紧”,引起经济萧条。
经济的成长诸如新技术的投入、交易的扩大、自然经济的瓦解等,需要货币量的相应增加。
金属货币时代,通过采掘矿藏,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使得货币供应满足于经济发展的需要。
但这终究有致命的弱点,就是货币供应无法合理地控制。
根据凯恩斯的总结,坚持货币金属论,存在三个无法克服的问题,影响经济发展:1、金属货币生产弹性很小,近似为0,无法扩大供应,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从而导致生产扩大受货币供应量制约。
2、金属货币的替换弹性近似为0,同样导致供应量难以扩大。
3、金属货币本身具有价值,而且具有周转灵活性和流动性,人们乐意储藏,需求旺盛,带来实际流通数量减少,影响经济发展。
历史经验表明,金本位时代的经济衰退和萧条频率反而高于纸币时代。
主权信用货币是人类历史上重大的制度发明。
主权货币避免了以前金银货币的一些弱点,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可以根据经济和公共事务的需要调节基础货币。
等于一国央行有一个米粒大小的神奇空间,其中可以取出无量金银,可以储藏无量金银。
一般来说,政府不能以货币发行作为财政手段来使用(不排除在紧急时刻非常谨慎地使用),我国历史上,政府滥发纸币或劣质金属币用作财政支出导致经济崩溃的教训值得汲取。
但是,财政支出可以是货币发行的手段,而且是最公平的手段。
央行买国债是公平且能够自主收放的货币政策手段。
概括说,货币通常不是财政的手段,但财政可以而且应该是货币的手段。
要明白,国债向中央银行发行可以是基础货币注入手段,这是对本国人民公平的发行方法。
无论是央行购买国债还是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这些都不是真正意义的债务,因为这些债务一般情况下只能持续扩大。
国债和再贷款作为发行基础货币的方法,本来就同一般的债务不一样,不可能最终得到清偿。
二、美国和欧洲央行为什么要购买国债美联储主要通过买卖美国联邦政府债券的方式(公开市场业务)调控美元基础货币量。
假如美联储直接向美国财政部购买美国政府债券,由于美国财政部通常以新债还旧债,因此只要美联储持续、稳定地购买国债,则美国财政部就可以永远维持相应的债券融资额度,这些基础货币也就会永远保持流通,不被美联储回笼。
这个时候,美国财政部实际上是铸币税的真正享有人。
所谓美国国债,是国债形式下伪装的美元基础货币发行而已。
经济全球化下,美国政府供应贸易货币美元,美国国债就必须增加。
据1992年通过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洲央行不能直接购买各成员国的国债。
但是,欧洲央行最近却进行二轮长期再融资操作(Long Term Refinance Operation,简称LTRO),本质上就是各国银行从欧洲央行以极低的利率(1%)贷款,然后可以用这笔钱购买主权国家的债券,赚取息差。
再融资操作让欧洲央行成为中间人,欧洲央行出钱(其实是印钱),银行拿到钱后购买国债,然后再把国债返还给欧洲央行当贷款抵押。
这些国债最终还是回到欧洲央行的手里,欧央行其实“买了”国债,欧洲央行的LTRO就是变相的印钞。
两轮LTRO合并计算,欧洲央行共计LTRO上万亿欧元,折合美元约14000亿,规模与美联储的两轮量化宽松是相当的,和美国的盖特纳与伯南克采取的手段是一样的。
欧美目前的印钞是将货币发行作为财政手段。
为了不出现通胀让本国社会承担,必然是需要将所印钞的货币变成本国之外的资产,欧洲印钞上万亿美元,美联储前面的量化宽松也印钞16000亿美元,这些货币经过金融衍生以后就是十万亿美元以上的规模,唯一一块可以想象的十万亿美元以上的资产就是在中国。
正是中国错误的货币发行方法和外资政策配合了欧美央行的举动。
面对欧美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我国可以采取的关键对策就是央行购买国债,所产生的货币用于收购在华外资企业、建设高铁和水利工程、加大民生投入,从而减少贸易顺差、挤压外资出境,最终大幅度降低外汇储备。
三、中国外汇储备累积的原因、恶果及解决办法人民币基础货币发行有两个途径,一是境外资金直接对我国的投资;二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差。
双顺差的积累,导致外汇占款/基础货币远远大于100%。
当前,中国的货币运转,主要是通过两个中介进行的,一个是美元,一个是土地。
简单来说就是,进口美元以发行人民币基础货币;抵押土地以完成人民币信贷资金投放。
对中国这样的大国来说,这是最坏的货币扩张方式。
自主发行基础货币而不是通过外汇占款、主权信贷取代外资、台账管理贷款取代土地抵押贷款,是中国金融健康发展的方向。
人民银行法第29条使我国关上了自主增加基础货币的渠道,另外由于没有重视银行、企业等社会组织建设,同时社会资本和信任机制流失,中国面临制度性资本短缺,所以只能利用外资。
只要中国不能解决制度性资本短缺和制度性内需不足问题,则外汇储备的累积不可避免,调整汇率不能起什么作用。
外汇储备花不出去,变成美国国债和两房债券是完全合乎逻辑的,外汇储备过度累积是中国过剩产能的货币表现,是中国制度性资本短缺的货币表现。
因为中国的制度性资本短缺和制度性消费不振,导致美国人印钞雇佣中国,美国人印钞消费中国。
中国外汇储备累积到3万多亿美元并且只能不断累积下去经济才会不停摆。
中国经济发展客观需要基础货币的增加,但外汇占款是一个恶性的信用膨胀过程。
因为基础货币的增加不能完全对应于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还要输出物质财富和让渡股权,白白对外交上一笔铸币税。
外汇储备累积是一个恶性的信用膨胀过程,类似于当年国民党统治时政府印钞用于军费、中共在解放区收缴法币到国统区抢购物资,国统区所发生的恶性信用膨胀。
当下中国的经济困局表现的所谓通货膨胀,并非是政府直接印刷基础货币“重敛于民”,而是形成了这么一个局面,美联储成了中美联合经济体的中央银行,它是中国人民币基础货币的最终提供者;因为中国内需严重不足,因为美国人社会福利降不下来,客观上形成了美国人印钱消费中国。
外汇储备的累积是中国经济政策和美元地位、美国政策自然而然的结果。
面对制度性资本短缺和制度性内需不足。
中国经济当局似乎不明白主权货币和主权信贷的性质,不明白主权信贷搞建设和印钞消化产能过剩的原理。
一个国家其基础货币能够自主收放,乃是货币主权的根本体现,乃是主权信贷运行的前提。
主权信贷之原理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印钞搞经济建设。
在经济体中,从微观角度发现了经济机会,此时万事俱备,只欠资金,那么企业或其它组织就在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的意义在于能够扩张信用,银行信用的源头在中央银行发行的基础货币,所以说最终而言是印钞搞建设。
其过程不是印钞在先,而是经济发展的潜力逼出印钞,是经济发展的潜力催生出了资本,而不是资本促进了经济发展。
我国在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之前,央行再贷款一直是基础货币发行的主渠道。
1998年之前,我国实行信贷额度计划管理,在这一时期,通常国家计委在每年年底根据各省、市上报的投资项目,提出下一年投资的“大计划”,然后,人民银行再根据这个大计划制定各商业银行、各省市信贷额度分配的“小计划”。
主权信贷搞建设印钞、生产过剩时印钞消费和财经纪律无关,偏偏中国人以此自我束缚。
恶性的信用膨胀,是土地抵押信贷和印钞作为财政手段。
上面两种货币发行,形式相同实质是完全不同的。
如果连两种印钞行为的实质都分不清,却株守货币主义教条来控制所谓的通胀,只能给中国经济带来更深的伤害。
中国自主发行基础货币,只有这样才能降低外储,遏制美国不遵守财经纪律的行为。
外汇储备之累积是中国经济在目前制度下能够运转的条件,改变这个困局,在于以主权货币取代外汇占款;通过地租与资本的社会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来根本改变内需不足的问题。
从而无需美国印钞来雇佣和消费中国。
我国需财政向央行发行国债,主动发行基础货币,替代原来靠外汇占款发行的那部分,以平衡的方式挤压热钱、外资出境,逐步使外汇储备降低和消灭,做到降低外汇储备的同时国内就业状况不恶化同时收入分配趋向平等。
四、我国防范金融风险的思路进入2011年以来,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经济无疑处于严重的危险当中,我们面临房地产泡沫破裂、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就业大头的中小型制造业大面积倒闭、资本出逃做空中国等等可能的危险。
如果中国房地产下跌50%以上,这个不可逆转的过程造成的结果是银行技术性破产。
由于地方政府债务也是以土地融资形成,中国银行业面临空前的风险。
在目前的换汇体系下,如果撤走1万亿美金的外汇,央行必须收回30万亿左右的人民币。
市场马上就会因为缺钱而陷入流动性紧缩,进入崩溃。
我们应当做好应对金融危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准备。
我们需要紧迫废除人民银行法29条,使中央财政能够向央行发行国债,恢复人民币完全主权货币的性质,中央财政获得资金。
我们需要大幅度降低或根本取消出口退税,节余中央财政资金。
如果国际资本大规模外逃,不需要恐惧,资本缺口完全可以由上述中央财政资金填补,实际上就是中央银行印钞充当这些企业的资本金。
在金融危机形势下,正是重建“国有企业”的好时机。
依靠主权信贷建设既是市场经济的合格主体又实现了资本社会化的“国有企业”应该是长期的目标。
这是一个换血工程,换血完成后,中国经济体将恢复健康。
对美元投资者来说,当年,你们是带着美元来的,现在,你们带着美元走吧,咱们两不相欠。
一些外国友人和独立经济学家也建议中国政府用手里多余的美元买断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在华投资。
土地泡沫破裂后,绝对不能重新吹大,而是抓紧进行土地去资本化,交易利得税、保有税、遗产税使得房地产丧失其大部分资产属性。
那么银行资本金不足怎么办?仍然上述中央财政资金充当国家股本注入银行补充其资本金。
对于中西部地区,在能够开展最严厉的肃贪反腐措施前提下,可以甄别一部分政府项目,评估其公益性质,使用上述资金消灭一部分地方政府债务。
大幅度降低或根本取消出口退税,用节余的中央财政资金补贴中西部政府财政,也可以消灭一部分地方政府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