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读后感读书笔记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刑法是一门关乎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学问,是保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
刑法格言旨在以简洁的文字表达深邃的思想,在短短的几个字中传递着众多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念。
读完这些格言,我深感其背后蕴含着丰厚的法律智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经验。
首先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宁可假释一千有罪,不可枉杀一个无辜”。
这句话道出了刑法的最重要的两个原则:罪刑相适应和推定无罪。
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指刑罚的大小要与罪行的轻重相匹配,刑法要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依法处罚,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秩序。
而推定无罪的原则是指在一个人没有被证实有罪之前,他应当被视为无罪的。
这是保护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这两个原则并不冲突,恰恰相反,它们相辅相成、统一于司法实践中,保证了犯罪被惩治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格言中的“法律适用面面俱到,法外施仁心系院士”表达了刑法的适用和审判的尺度问题。
法律的适用应该是面面俱到的,它要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益的平衡。
法律适用的广泛性和合理性需要刑法学者长期的法学研究、判例分析和司法实践的总结。
同时,审判过程中,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人文关怀,有仁爱之心,而非只是机器般的程序执行者。
法官在判决犯罪分子时,应该兼顾刑法的目的和效果,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人权和社会效益,做出全面和公正的判决。
刑法作为一门人文学科,也应该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重返社会。
另外一句让我深有感触的是“修缮天地,根纳弗纷”。
这句格言意味着刑法的重要任务是维护法治和社会秩序,打击犯罪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
刑法是刑事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古代法律家杨坚曾经说过:“修法者宜专事修法,断事者宜专事断事。
”此言可谓刑法之要义,法律必须以严谨的逻辑、系统的法律体系和明确的法律制度去规范人们的行为。
而实际上,刑法正是通过定义犯罪和制定相应的刑罚,来维护和规范社会秩序。
因此,在修缮天地的同时,根纳弗纷是刑法必须重视且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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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没有正义理念的人不可能对正义理念进行阐述与贯彻。
——张明楷对于曾经参加过司法考试的人来说,张明楷这个名字大概一定不会很陌生。
大家熟知的是他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刑法卷命题人的身份,但是我更喜欢称呼他为一位学者。
张明楷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领域的教学与研究。
曾独立承担了多项科研课题,参加过联合国预防犯罪委员会科研项目,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国家重点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00余篇,出版了许多著作。
在他的众多作品中,我最爱的就是这本《刑法格言的展开》。
法律格言通过简洁而精辟的谚语,表达法律规则、法律的原则,乃至法律的精神。
法律格言是千百年来法律文化的遗产,它是河边的彩石,虽然经过岁月长河的洗礼、看过王朝更迭,但它依旧熠熠生辉、历经弥新。
作为一名法律学者,对于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能拘泥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在这本书中,张明楷教授以由浅入深的方式对甄选的刑法格言从其起源、发展历程、各国立法体现和经典判例等方面全景展开,帮助我们清晰地把握刑法知识的发展脉络,更深入的去了解刑法法谚背后的法律精神。
比如法谚“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Cullum crimen sing lege, nulla poena sine lege) ”,也可译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与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与刑罚(C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格言的含义完全相同,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格言表述与经典表达,即只要没有制定法的规定,就不存在犯罪与刑罚,或者说,能够规定犯与刑罚的,只限于制定法。
我国刑法学的知识体系来自西方,而这本《刑法格言的展开》被有的学者称为中国刑法学的“橡树种子”,将国外生长的“枝繁叶茂”的大橡树移植到中国的土地上,让其更加蓬勃的生长。
就像雪莱的那句诗一样:“一切高尚的诗都是无限的,就像第一粒橡子,潜藏着所有的橡树。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读张明楷老师关于刑法基本立场的论述,就像是一场在刑法学领域的奇妙冒险,让我这个刑法学的“小菜鸟”有了不少新奇的感悟。
一开始接触,感觉就像是推开了一扇通往神秘世界的大门。
张明楷老师的阐述可不是那种干巴巴、让人打瞌睡的理论堆砌。
他像是一个经验丰富的导游,带着我在刑法的各种概念和原则里穿梭。
他的很多观点让我感觉像是脑筋急转弯,但又特别在理。
比如说在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时候,就不只是简单地告诉我这是一个既定的规则,而是深入地分析为什么要有这个原则,它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到底应该怎么把握那个“度”。
就像走钢丝一样,一方面要保证法律的确定性,让老百姓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另一方面,又不能让这个原则变得死板,把一些实际上应该被惩罚的恶行给漏掉。
这让我意识到,刑法不是简单的“惩罚坏人的工具”,而是一个需要精心雕琢的艺术品,每个原则、每个条文都得恰到好处。
再说到犯罪构成这一块,那简直是像拆一个超级复杂的机械装置一样。
老师的观点就像是一把特制的螺丝刀,帮助我把那些看似杂乱无章的部件(犯罪的各个要素)给一一分解又重新组合起来理解。
以前觉得犯罪构成就是几个条件凑一块儿,满足了就定罪呗,但读完之后才明白,这里面的弯弯绕绕可多了。
每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不同情况下的权重变化,都像是在玩一个高难度的拼图游戏,而张明楷老师给我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拼图思路。
在看待刑法的机能方面,我感觉自己像是戴上了一副新的眼镜,看到了之前从未注意到的景象。
刑法原来不仅有惩罚犯罪的机能,还有保障人权的机能,这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缺了哪一面都不行。
有时候看到一些新闻里冤假错案的发生,就更加深刻地理解了保障人权这一机能的重要性。
如果只想着惩罚犯罪,那很可能就会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用力过猛”,一不小心就把无辜的人给牵连进去了。
而且,张明楷老师在阐述这些观点的时候,会列举好多实际的案例。
这些案例就像是一部部生动的小电影,让那些晦涩的理论一下子就鲜活起来了。
读书笔记之《刑法格言的展开》

读书笔记之《刑法格言的展开》法谚是法律文化遗产,虽经时代更迭、沧桑变迁,仍内涵丰富、熠熠生辉。
品读法谚,可感古代法学家的思想精华,并与当代法律制度相照应,得知制度诞生的历史渊源。
置身于当代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大背景下,张明楷教授以一句句的法谚为引,以其高超的理论素养,探寻法谚的思想源头、本国内涵、理论争议及疑难适用。
全书以24句法谚为题,看似杂乱无章,实则暗含内在的逻辑性,以“刑法原则与任务—犯罪构成要素与阻却事由—刑罚与刑事政策”的框架分而述之,将其紧密地串联。
其充分展现了在刑法学领域中的基本立场、价值取向、思维模式、研究方法等,充满着张氏解释论的独特风格,令读者领略到刑法研习之乐趣。
作为一个法律学者,你不可能坚持知道法律的相关规定,却不知道为什么。
在本书中,张明楷教授从刑法格言的起源、发展过程、各国立法体现、经典案例等方面对所选刑法格言进行了全景展示,帮助法律初学者清晰把握刑法知识的发展脉络,更深入地理解刑法格言背后的法律精神。
很多法律格言的起源是很难追溯的,这可以说明法律格言很长,很优秀。
对比世界各地的谚语,我们可以发现,在不同的语言和文化背景下,智慧的核心是相同的。
书中主要论述了以下24条格言:(1)法律不是嘲讽的对象;(2)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为罚;(3)任何权力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4)罪责越重,刑法越重;(5)没有人会因为他人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惩罚;(6)法律应该在惩罚之前发出警告;(7)哪里有利益,哪里就有囚徒;(8)法律忽略琐事;(9)无罪不罚;(10)没有人会因为思考而受到惩罚;(11)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12)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13)紧急情况下没有法律;(14)承诺的行为不违法;(15)年轻人和精神错乱的人没什么区别;(16)不犯法,不犯人;(17)不知道法律不豁免;(18)法律没有强制性;(19)被执行的恶行应归于执行人;(20)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1)因犯罪而未犯罪受刑罚处罚的;(22)处罚宜轻不宜重;(23)没有人会因同一罪行而再次受到惩罚;(24)当有疑问时,对被告有利。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3000字

本书是张明楷教授对收集到的部分刑法格言所作的展开说明,在展开过程中主要说明了该格言的基本含义、内在根据、具体内容以及在适用过程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所以说该书在形式上来看是在介绍刑法格言,但实际上是对一些经典刑法问题的教义学和解释学的分析。
因此该书对于储备刑法理论、深化学习研究来说应该是大有裨益,由于该书加上序言总共有24个刑法格言,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印象深刻的几个格言进行介绍。
1.任何人不受思想处罚该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指思想是自由的,国家不能将任何人的思想作为处罚的对象。
其内在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宪法原则肯定公民的思想自由,主要是因为思想自由是其他自由的重要前提;第二,用法律规制思想必然是徒劳的,这样必然导致法律没有适用标准,丧失自身特性,而且会使公民的各种权利受损;第三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从而保护法益,而不是为了教育人彬彬有礼、举止端庄;第四,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而侵犯法益的只能是行为。
此外,该格言的一个适例就是不能犯,因为不能犯的部分理论实际上就是将思想作为犯罪处理。
比如说将食盐给他人食用以及在野外向稻草人开枪等在客观上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也认定为犯罪未遂,那么就会面对如下困境:对于将食盐、白糖提供给他人食用的任何人,司法机关都可以乃至应当侦查,到头来,所有的行为都将成为被怀疑的对象,结局必然是司法机关的行为也会成为被怀疑的对象,于是任何人的权利都无保障可言。
因此,我们应当确立如下观念: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只有在行为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时,行为人主观上又具有犯罪故意时,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2.紧急时无法律该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而紧急避险则是最能印证这一格言的例子。
张明楷教授认为紧急避险应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来处理,其成立应当具有以下限制条件:第一,原则上只适用于刑法领域,也即刑法上被允许但民法可能要进行规制和处罚;第二,仅适用于紧急时,此处的紧急既包含法益面临紧迫的现实危险也包括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排除;第三,只适用于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损害的场合。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读后感读书笔记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一、作者简介及内容概要张明楷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来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学习,其观点受日本学派影响较大。
张明楷在三阶层的理论上,于其《刑法学》中详细地阐释其提出的二阶层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和责任性构成要件。
《刑法格言的展开》是将格言按顺序一一引入,探讨其根源以及发展历程,将格言与刑法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刑法学的启蒙之作。
张明楷教授在讲述每一个刑法格言义理的同时,对其例外情况加以列举,对涉及的刑法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对一些疑难问题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表达。
二、主要内容(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本节作为开篇的代序,提出不论法律是否完善,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这点出了法律的特殊地位。
人们在社会中共同生活,行为、价值观固然会有不同之处,这就需要有准绳去规范社会行为,这便是“有社会就有法”。
之所以选择法律,是因为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是一种伴随着处罚的强制力,不偏不倚。
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行”,造法易,执法难,法律必须要适用于社会,在执行中才有价值。
要明确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只有立法者与解释者共同努力,对法律作出与时代相切合的解释,同时代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法律也因此能够良好地适用于社会,对人们产生真正的约束力,规范其行为,以此维护社会秩序。
(二)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本节格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达。
罪刑法定原则是以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一般预防及责任主义为思想基础的,通过其来限制司法者和立法者。
在罪刑法定原则不断发展中,针对实际提出了相关的注意事项,包括排斥习惯法、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等。
罪刑法定最关键的是成文法主义,这是介于现实一些文化较落后地区习惯法的强大存在。
成文法主义不仅排斥习惯法,还排斥判例法。
罪刑法定另一重要内容是禁止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就是类推解释。
(三)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本节格言是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读完张明楷老师关于刑法基本立场的论述,就像是在刑法的神秘大森林里被点亮了一盏明灯,不过这盏灯有时候也晃得我有点晕乎,但更多的是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
一开始接触,就感觉像是进入了一个高手过招的擂台。
张明楷老师强调的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就像是擂台上的两个风格迥异的大侠。
结果无价值论这个大侠呢,感觉特别实在,眼睛就盯着最后的结果,有点像那种“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的态度。
在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的时候,就看这个行为最终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害结果。
比如说,一个人不小心开车撞了人,结果无价值论就会先看这个被撞的人伤得有多重,这是最直观的东西。
而行为无价值论这个大侠就有点不同啦,他更关注的是这个行为本身的性质和样子,就像是看一个人的举止是不是符合“江湖规矩”。
哪怕这个行为没有造成什么实际的损害结果,但只要这个行为的样子就像是要干坏事,那这个大侠可能就觉得有问题了。
比如说,一个人拿着一把仿真枪在大街上对着人群比划,虽然枪是假的,也没真的伤害到谁,但行为无价值论就会觉得这个行为本身就不妥当,有危害社会秩序的可能性。
我感觉张明楷老师好像更偏向结果无价值论一些,但又不是完全抛弃行为无价值论的优点。
这就像是在做菜的时候,以一种食材为主料,但是又巧妙地加入其他食材来调味,让这道菜更加美味。
他这种观点对我理解刑法的适用就像是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
以前我看刑法条文,就觉得那些字都认识,但是组合在一起就有点懵,现在就有点明白为什么有些案件会这么判,有些案件又会是另外一种判决结果了。
读的时候也有一些地方让我抓耳挠腮。
有些概念真的是很绕,感觉就像一团乱麻,好不容易理出一点头绪,又被新的解释给绕进去了。
但这也正是刑法的魅力所在吧,就像一个复杂的迷宫,每一次找到出路都有一种成就感。
读完张明楷老师关于刑法基本立场的论述,就像是被刑法的魔法棒点了一下脑袋,对刑法的世界有了更清晰、更有趣的认识,虽然这个认识可能还很初级,但也足够让我在这个充满规则和正义的领域里继续探索下去了。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笔记

读《刑法格言的展开》有感姓名:牛彤学号:111927037刑法学既是一门施展才华、申张正义的学科,也是一门充满智慧的学科.我们的目光只有不断地往返于正义与刑法条文之间,才能领悟刑法的真谛。
刑法学自诞生之日起,刑法格言便如影随形,经久积淀,并逐渐成为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
如“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雏形;“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则是刑法的谦抑性所要求的.所以,深入研究刑法格言背后所蕴含的法理及其现实指导意义,对刑事法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刑法格言,也是洞悉刑法精髓的重要途径。
一、特色鲜明,结构紧密完整格言是典雅凝练,具有深刻哲理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句子,凝聚着历代古圣先贤治学创业的精辟思想,其思辨的原则性、题旨的永恒性、内涵的深远性、思维的睿智性,显示出了民族宝典的神韵,因此也备受人们的青睐.警世格言集随处可见,予今人以启迪、规范、激励、陶冶和引导。
而张明楷教授独具匠心开法学界的先河,将格言和刑法理论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他所著这本《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以它独特的风格,鲜明的个性,给我们一种全新的体验,丰富了我国的刑法理论。
张明楷先生的《刑法格言的展开》(下称《格言》),对二十余条刑法格言进行了阐述,用一种知识考古的方式,考察了这些格言的源与流。
同时,结合德日刑法理论对当下中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论述.虽为学术随笔,却无法遮蔽其学术思想的光芒.张明楷先生在阐述格言时,将其解释刑法的方法发挥得淋漓尽致。
张在其他著作中也反复强调,不要动辄就要求修改刑法,而应充分运用自身的智慧去解释刑法,使其在法理的规训下正确地惩罚犯罪人保护被害人。
即我们要研究刑法而不是一味的批判刑法。
作者运用法理将古老的法理格言与现代刑事立法很好的连接起来,这需要足够的智慧,否则,这些“老古董”早就被那些不会解释刑法的人视为糟粕弃而远之了。
二、说理透彻,论证详略得当本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每个文章都围绕着一个中心,首先阐明基本内容,然后叙述其理论依据和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并在结尾归纳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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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一、作者简介及内容概要张明楷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来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学习,其观点受日本学派影响较大。
张明楷在三阶层的理论上,于其《刑法学》中详细地阐释其提出的二阶层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和责任性构成要件。
《刑法格言的展开》是将格言按顺序一一引入,探讨其根源以及发展历程,将格言与刑法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刑法学的启蒙之作。
张明楷教授在讲述每一个刑法格言义理的同时,对其例外情况加以列举,对涉及的刑法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对一些疑难问题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表达。
二、主要内容(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本节作为开篇的代序,提出不论法律是否完善,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这点出了法律的特殊地位。
人们在社会中共同生活,行为、价值观固然会有不同之处,这就需要有准绳去规范社会行为,这便是“有社会就有法”。
之所以选择法律,是因为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是一种伴随着处罚的强制力,不偏不倚。
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行”,造法易,执法难,法律必须要适用于社会,在执行中才有价值。
要明确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只有立法者与解释者共同努力,对法律作出与时代相切合的解释,同时代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法律也因此能够良好地适用于社会,对人们产生真正的约束力,规范其行为,以此维护社会秩序。
(二)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本节格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达。
罪刑法定原则是以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一般预防及责任主义为思想基础的,通过其来限制司法者和立法者。
在罪刑法定原则不断发展中,针对实际提出了相关的注意事项,包括排斥习惯法、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等。
罪刑法定最关键的是成文法主义,这是介于现实一些文化较落后地区习惯法的强大存在。
成文法主义不仅排斥习惯法,还排斥判例法。
罪刑法定另一重要内容是禁止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就是类推解释。
(三)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本节格言是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平等是法律的要求,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要坚持平等。
在立法上,法律制定时要不偏不倚,除了法律上规定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外,其余的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不应该成为法律上差别待遇的根据,比如财力与社会地位。
在司法上,如代序所写,法律在执行中才有价值,司法实践中,更要平等地适用法律,没有平等执行,法律的公信力便会降低,作用也会减弱。
(四)罪责越重,刑罚越重本节表达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要求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再犯罪可能性相适应。
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的裁量也必须有利于刑罚目的是实现。
如书中所写,轻罪重罚会对潜在犯罪人群提供诱惑,会衍生与其犯轻罪不如犯重罪;而重罪轻判不仅不利于预防犯罪,而且对被害人而言也是一种伤害,使其对法律失去信心。
罪刑相适应原则不是所谓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报复性行为,而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为了预防犯罪,明确告诉人们犯罪不是没有成本的,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需要法官根据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作出自由裁量,这就需要法官在量刑时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将淳朴的罪责越重,刑罚越重;罪责越轻,刑罚越轻的观点执行到位。
(五)任何人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受处罚本节格言表述了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
早在奴隶社会时期我国就出现了株连的现象,而后我国进入数千年的君主专制社会,“团体责任是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直到君主专制制度崩溃后,团体责任退出历史舞台。
在目前社会已经不存在株连,但在实践中,对犯罪人判处罚金导致其家人无以为继;对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导致实际减少无辜职工的合法收入。
法律制度在此方面应尽可能减少牵连,保证公平公正。
(六)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本节格言主要是讲述刑罚保护合法利益,即法益。
本节中作者提出盗窃等应以实际损失总额为认定,而非所得。
索贿应以实施索贿行为为既遂标准,而不是实际取得财物,因为受贿罪保护的法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被侵犯。
进而点明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而非犯罪人获得利益,是对犯罪构成客体即法益的阐释,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刑罚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七)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本节更确切来说,应该是刑法不理会琐碎之事,即刑法的谦抑性。
至于谦抑性,主要发生在立法环节,是指在没有可以替代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
在国内外对比中,我国增设了许多犯罪,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实行犯罪化,但不意味着违反了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的格言;而国外刑法处罚宽泛,非犯罪化必要性极大。
(八)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前期旧派认为所持的是报应刑论,随着社会发展,新派学者持有的是目的刑论。
虽然在社会发展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越来越轻,但处罚主要是为了给违法者痛苦,至于痛苦程度是以特定社会价值观为依据的,所以本格言还是有着合理性。
(九)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本节格言主要强调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而非思想。
将思想排除到法律之外,主要是因为道德的内在性与法律的外在性之分。
法律是行为规范而非思想规范,法律是无法禁止思想的。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反对主观归罪,但也不是只考虑客观,是在主客观相结合的前提下,更注重客观因素。
(十)不作为也是作为不作为是指应为而不为,也是一种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行为人一种行为选择,对应该履行的义务消极不作为。
真正不作为犯,应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在某种犯罪即可以由作为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实施的情况下,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而实施的犯罪。
保证人是指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别义务的人,其中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别义务就是作为义务。
对于不作为犯的认定,关键是确定义务的来源。
(十一)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本节主要讨论的是因果关系。
对于因果关系的学说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合法则的条件说、客观归责论。
判断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主要考虑是否有异常的介入因素。
(十二)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本节主要涉及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幼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限,因此“幼年人没有任何过错”,关键是幼年向成年过渡时期的人,其辨认控制能力难以具体认定。
如今社会低龄犯罪率越来越高,关于调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越来越大,过渡时期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要考虑的因素很多,难度大。
关于精神病人,对于间歇性又有相关规定,都是为了明确在行为时是否有辨认与控制能力。
虽然幼年与精神病不负刑责,但仍要承担相关的处罚。
(十三)无犯意则无犯人本则格言是关于主观犯意的问题,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故意和过失对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
(十四)不知法律不免责格言所表达的内容是一项原则:在作为主观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犯意中,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行。
”(十五)法律不强人所难该格言现在被赋予的含义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的、个人的事实,以一般人为标准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时,法律不要求其实施合法行为,即使行为人没有实施合法行为而实施了禁止行为的,也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紧急时无法律本节格言是关于违法阻却事由,即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紧急时无法律是指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义务冲突是证实紧急时无法律的适例。
另外,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可能发生冲突,而且可能履行道德义务优先。
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成文法的局限性。
对于“紧急时无法律”的适用受到严格的限制。
(十七)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法律格言,强调了对个人意志的尊重。
承诺与犯罪的关系:(1)被害人承诺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如嫖宿幼女罪。
(2)有承诺也无效的犯罪,如强奸罪中奸淫幼女。
(3)得到承诺,则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本条格言仅限于第三条。
(十八)受强制实施的恶行应当归责于强制者本则格言一方面表述了受强制的人因为丧失自由意志,不能期待其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表述了间接正犯的理论。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
间接正犯的情况有:1.利用无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身体活动,包括年龄幼小和精神错乱。
2.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使之实施一定的犯罪活动。
只有强制行为已经抑制了被利用者的意志,才成立间接正犯,否则成立教唆犯。
此处的强制也不限于物理强制,还包括心里强制。
3.利用缺乏构成要件的故意的行为,即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在确定是受强制实施的恶行应当规责于强制者的情况下,值得讨论的是量刑的问题,如何合理量刑才能不失公正。
(十九)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本节是关于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探讨。
报应刑论,是认为刑罚只是为了恢复社会正义或满足社会的正义感而对犯罪加以适用,意在对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的报应,除此之外,刑罚本无其他目的,犯罪是判处刑罚的唯一原因。
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对过去的犯罪行为的报应,而是为了未来社会的防卫,防卫社会的目的可以归纳为预防犯罪的再生。
在我看来,我更倾向于目的刑论,预防比惩治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十)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本节格言表述了刑罚程度的谦抑性的思想。
刑罚的轻重必须符合国情,必须适应时代的价值观念。
每个时代的社会价值不同,所重视、拥有的也不同,所以每个时代的刑罚也有着这样那样的区别。
而我国和发达国家相比,因为物质精神水平的落差,价值观念的不同,无法和他们一样刑罚轻缓,他们的部分刑罚在我国还不具有惩罚性。
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也是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
(二十一)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的法律格言是有关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即对被告人的某一犯罪事实科处刑罚后,不能重新以该犯罪事实为根据再度科处刑罚。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法的正义性要求,要求审判者在刑罚的裁量过程中,应当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那种对同一事实进行反复评价进而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做法毫无疑问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严重侵犯,因而是有违正义原则的。
三、读后感看完书之后觉得张明楷教授真的将刑法理论研究的烂熟。
看似是对刑法格言的展开,但是每一节格言都对应着刑法学理论中的概念,在读这本书的时候就感觉是刑法学的另一版本,用格言、实例传授刑法理论。
本书中谈到“徒法不足以行”,仅有立法不意味着法治,造法易,执法难,法律要在执行中才能发挥其价值。
法律的执行是需要多方共同努力的。
对于立法者,要明确谦抑性原则,在没有可以替代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解释者,要明确法律条文是冷冰冰的文字,对不同案件,不同时代不能生搬硬套,同时代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对法律作出与时代相切合的解释,法律才能够良好地适用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