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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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鄂农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委、办):为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打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逐步构建高效精准的违规行为查处机制,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特制定《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2017年3月17日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经营行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是指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向市场供应的符合补贴政策规定资质条件的农机产品。

第三条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分为较轻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等三类。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轻违规行为:(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和合格证等不规范;(二)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或完整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和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不完整,或未按照规定时间保存;(四)未向购机者提供使用说明书,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五)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六)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指南(内蒙古)——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技术推广站目录第一章系统补贴操作前流程及说明(2)第二章系统架构(4)第三章生产企业操作说明(6)第四章经销商(直销商)操作说明(12)第五章盟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功能、操作说明(18)第六章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功能、操作说明(22)第七章关于系统有关参数设定说明(28)第一章系统补贴操作前流程及说明(认真学习理解,本章可以理解为系统补贴工作建设地基)1、注册经销商打开网址(/doc/b51a8006b52acfc789ebc9e6.html ),点“经销商注册”,进入后填写信息。

其中:用户名(登录名)不允许汉字注册,建议采用拼音字母加数字的组合,设臵密码建议相同;如“内蒙古农机公司”用户名注册为:“nmgnjgs123”(不少于4个,不超过14个),便于记忆同时保障安全。

其他所有信息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如实填写,认真核对无误。

补充:(1)关于直销商。

入选2011年内蒙古补贴目录的区内农牧机生产企业和区外奶业设备生产企业(不含手推式挤奶机)可自愿直销,直销生产企业必须先注册为经销商(这类经销商自治区定义为“直销商”,且只可以销售自产的2011年补贴目录中产品);直销商在填写“单位名称”时,要在最后加“-直销”字样;如“松山区金麦穗播种机制造厂-直销”。

(2)注册信息保证准确无误。

注册成功后,就可以按照注册的用户名、密码登陆。

但是在生产企业指定经销商可经营产品、范围审核通过之前,登陆系统只能进行资料修改。

注意:企业名称与企业财务公章务必保持一致,企业开户行、帐号准确无误,保证下一步补贴资金准确结算拨付。

(3)注册信息有效保管。

企业注册成功后,要专人负责用户名、密码的保管。

凡实施过程中丢失并需要修改密码的,须报送加盖企业公章的说明,传真至内蒙古农机推广站产业化科备案。

2、生产企业推荐经销商(1)规定时间内要做好选择经销商的工作。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机具品目
市级补贴
分档名称
县级补贴
单台补贴小计
பைடு நூலகம்数量
设备类实际数量
补贴额合计(元)
备注
县农机局审批情况
(签字、盖章)
申请购机者
确认情况
(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其它的图片证明 获取打印日期的时间:
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人像扫描图
附2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机具编号: 购机方式: 全价购机 确认书编号:
申请购机者基本情况
姓名/组织
申请购机者身份
性别/性质
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电话
主要农作物品种
耕地面积(亩)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乡镇

身份证地址
手机号码
开户行
银行账号或卡号
申购机具情况
机具大类
单台补贴额(元)
国家补贴
机具小类
省级补贴

经销商备案表

经销商备案表
2、北京首控经办人员将通过电话或安排会面与贵方取得联系
3、双方商讨签订代理协议
4、成功签订协议,贵方接受由北京首控出具的授权书正式成为经销商
5、北京首控提供产品相关资料、相应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
6、
经销商备案表
公司名称
网址
公司地址
邮编
公母公司(如有)
名称
地址
目前员工人数
其中销售人员其中技术人员
目前贵公司主要销售产品有:
主要销售区域
年营业额
希望代理区域
取得代理权后一年内预计销售额
付款方式
( )电汇( )支票( )现金( )其他,请注明:
开票要求
( )增值税发票( )普通发票( )其他,请注明:
开票信息(开普通发票只需填写开户行、账号和税号,如有变更请及时联系通知)
名称
地址
电话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联系信息
部门
姓名
手机座机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总经理
技术部门联系人
销售部门联系人
备注:请附贵司简介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公司(盖章):
代表签名:
职务:
日期:
操作程序:
1、填写备案表,签章并发送到北京首控电气有限公司(扫描件、传真件或纸质邮寄皆可)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应,规范经销商管理,保障购机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的供货企业(包括从事直销业务的生产企业),本办法适用于对经销商从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提出对全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域内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公布、监管及处罚。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四条经销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且具备从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必要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便民利民、保证质量、优质服务、动态管理、违规必究的原则,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第二章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第六条经销商的资质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营销范围包括农业机械产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零配件库,仓储场地面积1000m2以上;(四)从事农机营销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且至少有1名熟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软件操作人员,具备上网功能计算机、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六)经销商必须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规范。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11•【文号】农办机〔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精神要求,增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贴机具种类,进一步规范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公开、投档与核验工作,提升政策实施的满意度,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购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在2018—2020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增加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等4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

鼓励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品目数量尚不足3个的省份,选取废弃物料烘干机、增压沼液施肥设备和粪污罐等有助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机具,开展新产品补贴试点,补足新产品试点品目数量,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有关要求,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后实施。

各省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试验鉴定产品品目归属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4号)要求,于5月底前组织完成《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NY/T1640—2008和NY/T1640—2015的衔接工作,之后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调整相关品目名称和类别归属,做好本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调整优化、公布实施等工作。

关于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

关于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农业局文件杭州市财政局杭农机 [2011] 64 号关于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农业(农机水利)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发局、财政局,风景名胜区农发局、财政局: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是稳定发展农业生产、推动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操作、促进补贴政策到位,现就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1.2011年购机补贴以“核定总量、保障重点、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

2.补助对象为具有杭州地区常住户口的农林牧渔民(含农场职工)、在杭州所在区、县(市)承包经营50亩以上进行农业生产的“新杭州人”、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村经济合作社和农场)。

3.若申请补助额度超过核定总量时,补助对象的优先顺序是:农村低收入户;农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机(种粮)大户;科技示范户和“平安农机”示范户;持有《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的报废拖拉机所有人。

申请条件相同时,优先安排没有享受过的农户。

申请条件不易认定时,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4.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装备为重点。

主要用于补贴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产后处理机械、茶叶生产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食用菌生产机械和粮食烘干设备等。

具体补贴机型详见《浙江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和《杭州市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重点目录》(见附件1)。

5.凡购买列入《浙江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农业装备,执行中央和省农机购机补贴政策。

6.凡购买列入《杭州市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重点补贴目录》内的农业装备,按照分类分档,实行定额补贴。

7.为提高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凡购买《杭州市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重点补贴目录》内的水稻插秧机、水稻育秧设备(包括水稻种子发芽器和育秧流水线)、粮食烘干机、油菜移栽机、油菜收获机械,由市财政在中央和省补基础上按定额予以追加;对购买水稻育秧盘的,由县级财政在配套省补资金的基础上适当再给予追加;购买其他先进适用农业装备的,市、县(除淳安县)两级按定额各补贴50%(淳安县由市级财政补贴80%)。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财发[2004]6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财发[2004]6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财发[20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总站、中心)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

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

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

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身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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