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系统”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八条 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或本人从业行为给单位当
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由省级管理机构将其行为记入不良行为 记录;造价员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经查实,省 级管理机构可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 要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 低于三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 1 吋照片二张。 申请参加增项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用已有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复 印件(查验原件)代替本人学历证书;申请免试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学 生证及学籍证明,或造价工程师两个相关科目考试合格证明等原件。 第十条 报考造价员资格全省统一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考生到《浙 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网上报名后,按照 提示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集中到单位所在地县级 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报名确认,在杭省(部)属单位的考生直接到 省造价管理机构报名确认。 全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按行政区划设立十一个市级考区和一个省直考 区。考试合格者,统一发放全国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大纲、全省统一专业和
考试科目、全省统一考试时间。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在每年的上半 年举行。
第六条 本省造价员资格分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 建筑工程四个专业。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 与计价实务》(案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按专 业不同分为《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实 务》、《市政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和《园林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四个科目。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一、考试依据文件《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二、考试科目设置造价员资格考试科目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三、考试成绩管理必须同时参加两个科目的考试,在一个考试年度内,两科成绩同时合格方能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四、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考生应参加本人工作单位(或工作)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造价员资格考试。
五、免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管理机构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三)已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生。
六、报名方法具体报名时间及办法详见所在考区当年的报考通知。
七、资格证书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试科目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文件规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设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两个科目。
各类证书续期须知(1)

关于开展2012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和《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362号)精神,现将2012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通知如下:一、续期人员范围《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二、续期工作办理日期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组织方式(一)此项工作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统一组织。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有关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初审单位”)负责做好“三类人员”续期工作的初审及资料汇总工作,并将初审合格材料及证书报注册中心统一办理续期手续。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一)申请续期人员须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并打印申请表,将此表连同本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所属初审单位进行初审。
(二)各初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督促、落实“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做好申请人员的初审工作。
凡初审合格人员由各初审单位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最后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汇总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并报注册中心审核。
为确保工作有序、高效地完成,上述资料在报送时要求分类整理、顺序一致。
(三)注册中心受理各初审单位上报材料,经审核,对符合续期条件人员办理证书续期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证书发还给申报单位。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取得第三章从业登记第四章从业管理第五章资格证章管理第六章自律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做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工作,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在我省的从业行为,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云南行政辖区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相关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管理对象界定】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依据本细则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取得从业印章,以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在外省从业登记的建设工程造价员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从业管理和自律规定,接受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各级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监督,行业依规管理,单位规范从业,个人遵规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体制】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接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的业务指导,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规范管理工作。
各州、市和各专业系统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省造价协会的统筹安排,负责对其辖区内或系统内造价员进行具体管理。
造价员从业登记单位遵照本细则及建设工程造价员各级管理机构的要求,负责造价员在职从业期间的从业行为规范管理。
第六条【分类管理方式】对建设工程造价相关人员的管理按照不同情况分类进行相应针对管理。
辽宁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辽宁省《全国建设⼯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宁省《全国建设⼯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你了解过了辽宁省《全国建设⼯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了吗?下⾯是应届毕业⽣⼩编为⼤家收集的关于辽宁省《全国建设⼯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家阅读!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我省建设⼯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从业⾏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做好建设⼯程概预算员⾏业⾃律⼯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全国建设⼯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第⼆条本细则所称建设⼯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从事建设⼯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员。
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建设⼯程造价业务、专业⽔平的资格证明和⼯作经历证明。
第三条省建设⼯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统⼀监督管理⼯作。
市建设⼯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监督管理⼯作。
省建设⼯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的⾏业⾃律。
第⼆章专业、级别设置 第四条造价员资格证书按专业划分为三个专业类别:建筑⼯程(⼟建、装饰)、安装⼯程(安装、⽔暖、电⽓)、市政⼯程(市政、仿古园林),每个专业设⼀级、⼆级、三级及见习。
第五条资格证书级别 (⼀)⼀级造价员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级造价员资格证书,满三年并从事⼯程造价⼯作;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近三年在⼯程造价编审、管理、理论研究、专业培训等⽅⾯有显著业绩。
(⼆)⼆级造价员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三级造价员资格证书,满三年并从事⼯程造价⼯作; 2.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近三年每年⾄少有两项⼯程造价业务⽅⾯的业绩。
(三)三级造价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 1.⼯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程造价⼯作; 2.其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程造价⼯作满⼀年; 3.不具备上述学历的,须连续从事⼯程造价⼯作满三年; 4.取得见习造价员资格证书,满⼀年并从事⼯程造价⼯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员自律工作的通知》(新建标【2011】6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统一考试,并经登记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自治区造价协会)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本区造价员管理制度;(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发放造价员考试成绩通知单等工作;(三)负责全区造价员编号、登记、发证、变更、验证工作;(四)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五)监督检查造价员从业行为和管理机构自律管理行为;(六)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
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站或协会联络站)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分工,在自治区造价协会和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负责辖区内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区造价员资格报考、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等均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造价员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区统考。
中价协〔2006〕013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2006〕013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
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六年六月五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
第六条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一)通用专业:(1)土建工程;(2)安装工程。
(二)通用考试科目:(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2)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工程造价管理》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1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总页数】3页(P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23.3
【相关文献】
1.关于做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J],
2.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J],
3.关于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验证工作的通知 [J],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4.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J],
5.中价协发布关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J], 王倩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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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取消考试
取消考试
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全国 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相关工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围绕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事 项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积极沟通,及时发布进展情况。请各单位和广大专业人士密切** 相关信息。
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013号)和《关于开通建设 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中价协017号)文件精神,将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学 习。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课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 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 业务的人员
01 从业制度
03 职业区别
目录
02 继续教育 04 岗位职责
05 考试条件
07 考试方式
目录
06 考试课程 08 取消考试
基本信息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最 主要的是专业过关,能熟悉图纸,对现行的价目表、综合及各种定额、建材的价格必须熟悉,另外对工程量的计 算公式、工程的结构做法、隐蔽工程、变更等专业要熟悉运用,分析材料及计算工程材料;对定额中的子目,特 别是应该套用的相应高的,能够说服甲方、监理方、审计等部门的能力;投标时能够综合的对工程的概算及投标 的规则掌握的立度;决算不漏项,如何的在工程量、取费、子目等方面的控制最为关键。并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 像审计、会计、材料、设计等方面 ;其他是敬业、上下班时间、工作积极等。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通知》川建价师协〔2012〕19号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登记、从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登记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登记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
1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报考、登记、继续教育、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办公平台进行(以下简称“网络办公平台”)。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第八条造价员从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一)土建工程专业(房建方向、市政方向);(二)安装工程专业(电气方向、管道方向)。
第九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组织计算机网络(局域网)机考、系统自动阅卷、计分和确定考试成绩是否合格。
第十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造价实务”两个科目。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使用中价协编写的2《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以及现行相关工程造价政策、规范和我省计价定额,“工程造价实务”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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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第十二条考生应参加本人工作单位(或工作)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造价员资格考试。
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若需报考其他专业,应参加增项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考试。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管理机构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三)已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生。
第十四条考试合格者由管理机构颁发资格证书。
应届毕业生考试合格者,凭毕业证书领取资格证书。
对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将增项专业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如发现造价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三章登记第十六条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
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登记工作。
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从业印章。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
第十七条登记条件:(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十九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八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
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后,如本人工作单位与颁发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为同一地区或部门的,应向颁发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如本人工作单位与取得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为不同地区或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属地区或部门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三)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五)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六)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从业第二十条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二)使用造价员名称;(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四)保管、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果质量;(三)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四)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合同约定外的不正当利益;(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或从业印章;(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造价员如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脱离工程造价岗位二年或二年以上者,应申请暂停从业,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暂停从业手续。
需要恢复从业的,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恢复从业手续。
第五章资格管理第二十六条中价协统一印制资格证书,统一规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和从业印章样式。
第二十七条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
遗失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中价协负责建立全国统一使用的“造价员管理系统”,并向社会提供造价员身份查询平台。
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管理系统”数据的更新维护。
造价员考试报名、变更、继续教育、验证等均通过“造价员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
继续教育由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采用网络教学和集中面授等多种形式,其内容要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
第三十条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
合格者由管理机构记录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并加盖管理机构公章。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一)四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二)四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或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三)到期无故不参加验证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二)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列举行为之一的;(三)信用档案信息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六)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如再取得造价员资格,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变更工作单位9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一)在同一地区或部门管理机构变更工作单位的,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将变更的内容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变更登记栏”。
(二)在不同地区或部门管理机构变更工作单位的,转出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应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资格证书等材料到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管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重新颁发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如造价员所持资格证书的专业与转入管理机构规定专业不符的,应参加转入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应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办理转入手续。
第六章自律规定第三十四条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活动质量。
第三十五条各管理机构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中记录造价员的信用档案信息。
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应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在从业活动中,受到各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奖励、表彰等,应当作为造价员良好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各管理机构可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一)谈话提醒;(二)书面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三)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造价员资格;(四)提请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管理机构每年应将造价员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中价协。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价协2006年6月5日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