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造价员考试.doc

湖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造价员考试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湘建价资〔2007〕4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建设厅《关于报送湖南省造价员资格管理机构的函》(湘建价函〔2005〕111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湖南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负责对本市、州所属单位的造价员考核管理。
第四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全省统一专业、统一命题及统一组织的办法。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造价员资格分为土建工程(含建筑、装饰、市政、园林绿化、仿古、房屋修缮等)、安装工程(含电气、给排水、暖通、机械设备安装等)两个专业。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https://img.taocdn.com/s3/m/26fac1a60029bd64783e2c29.png)
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造价员法律法规文件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系统”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八条 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或本人从业行为给单位当
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由省级管理机构将其行为记入不良行为 记录;造价员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经查实,省 级管理机构可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 要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 低于三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 1 吋照片二张。 申请参加增项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用已有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复 印件(查验原件)代替本人学历证书;申请免试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学 生证及学籍证明,或造价工程师两个相关科目考试合格证明等原件。 第十条 报考造价员资格全省统一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考生到《浙 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网上报名后,按照 提示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集中到单位所在地县级 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报名确认,在杭省(部)属单位的考生直接到 省造价管理机构报名确认。 全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按行政区划设立十一个市级考区和一个省直考 区。考试合格者,统一发放全国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大纲、全省统一专业和
考试科目、全省统一考试时间。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在每年的上半 年举行。
第六条 本省造价员资格分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 建筑工程四个专业。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 与计价实务》(案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按专 业不同分为《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实 务》、《市政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和《园林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四个科目。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注册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造价员管理制度;(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三)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注册及办理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四)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五)组织部署造价员验证工作;(六)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七)负责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日常管理;(八)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时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报考、注册、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
资格考试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行业自律管理,根据水利部有关规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考试、认证、培训等行业自律管理,适用本办法。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以下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取得第四条申请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造价工程师资格施行全国统一考试,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工程或经济类专业毕业、有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经历(中专毕业且工作10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8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硕士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二)获工程或经济类中级职称,并累计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5年;(三)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资格,且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业务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申请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二)身份证;(三)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资格证书之一。
第七条申请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参加考试。
第八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生公布考试结果,公示合格者名单,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对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三章资格管理第九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造价工程师的有关培训管理工作,向培训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取得《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在3年内至少参加一次教育培训,以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造价工程师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2020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是指通过水利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水利工程)或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定期公布准予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并将相关信息报管理平台备案。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职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造价咨询企业或者水利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管理、咨询、造价管理、科研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七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四)受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五)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1年的;(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1年的;(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水建管〔1999〕488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公布日期】1999.09.10【实施日期】1999.09.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9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4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水利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
工程造价的费用构成及计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水利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各阶段所对应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标底价、合同价、工程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和执行,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计算工程造价所依据的工程项目划分、工程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文件编制办法、工程动态价差调整办法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标准。
第五条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维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下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在保证水利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三)遵循价值规律,实行合理定价、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明确职责、强化监督的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层次与职责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造价实行分级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及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资格,对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是指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造价员培训、资格考试及认证、继续教育等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取得
第四条申请造价员资格人员,须参加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制订水利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水利专业科目培训教材,并组织考试。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第七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八条造价员在其资格有效期内,须接受继续教育,以保持资格的有效性。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九条造价员每3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30学时。
第十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造价员继续教育
管理工作,造价员应将继续教育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
第四章造价员管理
第十一条造价员可在以下范围内从事造价业务工作:
(一)协助造价工程师编制及审核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造价文件;
(二)协助造价工程师在水利工程造价业务中进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合同结算价款的确定、工程经济纠纷鉴定工作及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工作。
造价员应在本人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名,并加盖从业专用章。
第十二条造价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第十三条造价员因工作单位变动并继续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须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办理从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每3年验证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具体组织对造价员从业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的验证工作。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水利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第六章造价员自律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造价员应自觉遵守以下自律管理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二)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三)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四)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五)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要主动回避;
(六)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造价员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