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六节 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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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 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专题二 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目录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一演绎作品 (1)二合作作品 (1)三汇编作品 (2)四影视作品 (2)五职务作品 (2)六委托作品 (3)七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 (3)八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4)九继承转移和承受转移 (4)第三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一邻接权 (4)二出版者权 (5)三表演者权 (6)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7)五广播电视组织权 (8)第四章著作权许可使用 (9)第五章著作权转让 (10)第六章著作权质押 (10)第七章著作权限制一概述 (12)二种类 (12)三合理使用 (12)四法定许可 (14)五著作权穷竭 (15)六著作权其他限制 (16)第一章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一、一般归属原则:作者二、视为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二章具体著作权的归属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一)概念指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

(二)著作权归属与行使一种独创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一)概念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概念指将若干单独的作品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形成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1、一般归属——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2、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2023版)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2023版)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文化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著作权是与作品创作相联系的权利,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依法享有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著作权,鼓励创作,保障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

第四条著作权的意思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益。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财产上的权益。

非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利,除财产权以外的权利。

第五条著作权由著作人享有,并可通过合同等方式转让。

第六条著作人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由其具有对著作享有著作权的创造事实所带来的权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人可以是其员工、职工,但法定或者约定他人著作人的权益不得由此受到影响。

第七条没有作品的著作权。

第八条著作作品是指以文学、艺术和科学组成、用各种载体表现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

• 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 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eg.将小说改编成电影
• 翻译,是指将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 字。eg.将英文翻译成汉文 • 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注释仅适用于文字作品
• 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 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eg.古籍 的校点、补遗等。
• 3、两原告从未利用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涉案影片的分镜头台本, 原、被告双方就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无任何约定。被告所谓 的组织影片主创人员深入生活与“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创作 无关。涉案影片的酬金和获奖奖励分配已收到,但其性质是劳务费, 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无关。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 最终定稿系被告决定,但其创作却是两原告主动而为,应属于职务作 品,而非法人作品。4、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诞生于著 作权法施行之日前,但由于本案涉及的作品仍在保护期内,故著作权 法可回溯适用本案争议。在美术电影中,人物角色表演的载体是由人 创作的美术作品所虚拟的形象造型,其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先于电影而 存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即两原告享有 著作权,而且映射在影片中的“葫芦娃”形象的著作权也应归两原告 所有,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 《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 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胡进庆、吴云初 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 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 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归属认定的一般规则

著作权归属认定的一般规则

著作权归属认定的一般规则□文│李自柱著作权归属的审查判断是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必不可少的一环,而且也容易引起争议。

这既涉及到对著作权权利归属规则的理解,也涉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在互联网环境下,还会有一些新情况引发的新问题。

本文在我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著作权归属认定的一般规则[1]进行梳理,并结合审判实务从法理上予以分析。

一、署名推定规则著作权归属认定最为基本的规则就是署名推定规则。

在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几乎每个案件都离不开对该规则的适用,但大家仍然对其有一些模糊认识,有必要从理论上予以解释。

1.署名推定规则的含义及其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将该两款结合起来,即可得出结论:一般情况下,在无相反证据时,著作权归属于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

当然,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作品上的署名即可被推翻,不能依据该署名确定权利归属。

这种根据署名认定著作权归属的方法其实是一种法律推定,而非必然如此。

著作权基于创作行为自动产生,“作者是作品的直接生产者,是作品之母”,[2]因此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原始地归属于作者,才符合公平正义观念。

“这是有著作权保护制度以来首要的和基本的原则。

”[3]鉴于创作行为一般都是个人行为,大多不具有外观性,社会公众较难观察到创作行为本身,因此只能以某种形式表征这种创作行为,这种形式就是作者署名,即在作品上署名何人是作者,就表示其实施了创作行为,那么著作权就归属于他。

作者身份的署名也可以说是一种创作行为的公示方法。

可能有人会问,如果A 在B 创作的一篇文章上署了A 的姓名发表,那么在尚未证明该作品是B 创作的情况下,根据该署名推定规则,就应当认定A 享有著作权,这不是明显和事实不符吗?应该说,的确不能排除这种情况。

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否定署名推定规则。

著作权第二讲 著作权的取得和归属

著作权第二讲 著作权的取得和归属

4、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 其著作权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 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2条
改编 翻译 注释:针对文字作品 整理:古籍校点、补遗等 临摹 演绎的原则 (1)演绎前:取得许可,尊重权利人 (2)演绎后:行使权利,不得侵权
<金陵之夜>导演署名权
张泽宇于1984年3月与钱江一道被电影厂任命为《金陵之夜》的导演。 他们两个接受任务后共同编写了导演分镜头剧本,并于1984年7月随摄 制组到外地进行实地拍摄。 但是到了9月,张泽字突然被厂里调回北京。原因是,有人向厂领 导反映,他在武汉外景地工作期间有不正当行为,曾被当地派出所传讯。 从此,他离开了摄制组。 在这之前,张泽宇已参加了武汉、南京、杭州3个外景地的拍摄, 完成了全片462个镜头中的202个镜头,并参加了编写分镜头剧本的前期 创作。此后的摄制工作由导演之一的钱江独立继续执导。 《金陵之夜》完成之后,电影厂取消了张泽宇在片头字幕演职员表 上的导演署名资格。这下,把张泽宇彻底激怒了。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状告他的单位侵犯了他个人的署名权。 此案自1985年立案,经过7年却迟迟没有审结。这期间,法院曾一 度提出退案,据知情者透露,原因是由于一个重要方面打来的电话。
8、、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一般归作者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 工作任务 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优 先使用。 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 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

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读书笔记

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读书笔记

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读书笔记《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一书主要介绍了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案例,并探讨了著作权保护在数字时代的新问题。

以下是读书笔记: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论1. 著作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权利人可以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展示等权利。

2.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创作独立性原则、同步性原则、限制性原则和公平使用原则等。

3. 著作权法适用于各种表现形式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科技等领域的作品。

第二章:著作权权利及其归属1.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个方面,其中财产权可以转让和许可,非财产权不可转让和许可。

2. 著作权的归属原则包括创作原则、国籍原则、注册原则和同族原则等。

3. 对于由多人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需要满足作品贡献原则,即按照各自作品贡献确定著作权归属。

第三章: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1. 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包括原创性要求、实体要件、表现形式和实体内容等。

2.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表现形式和实体内容两个方面。

3. 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为著作权人终生及其逝世后的50年。

第四章:著作权许可和转让1. 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需要满足许可或转让范围的限定、形式要求、义务附加和终止等要求。

2. 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可以通过合同、许可证和认证等方式实现。

3. 著作权许可和转让的分析需要考虑权利人、受让人、转让范围、转让方式等多个因素。

第五章: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1.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需要考虑版权互惠关系、特殊规定、国际公约的适用和关联的国际规则等因素。

2.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的实践中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等差异。

3.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已成为全球化时代的必然趋势,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和规则制定等方式建立全球著作权保护体系。

第六章: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1.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需要考虑互联网、数字化和智能化等新技术和新形态的影响和挑战。

2.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需要通过技术保护手段、法律保护手段和自律机制等多种手段实现。

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1、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4、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7、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的归属协议

著作权的归属协议

著作权的归属协议1. 引言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保护作者权益的法律制度。

在创意和创新变得越来越重要的今天,确保著作权的归属变得尤为重要。

著作权的归属协议就是在著作权产生时明确作者与他人之间的权益关系的一种法律文件。

本文档旨在介绍著作权的归属协议的概念、作用、要素和相关注意事项,以帮助各界人士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著作权的归属协议。

2. 著作权的归属协议的定义著作权的归属协议是指在著作权产生时,作者与他人之间就著作权的归属、使用和转让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

该协议明确了著作权的权益归属和使用范围,确保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著作权的归属协议的作用著作权的归属协议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明确权益归属:通过著作权的归属协议,可以明确作者与他人之间在著作权上的权益归属关系,避免产生争议和纠纷。

•保护作者权益:著作权的归属协议可以确保作者在著作权上的各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如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等。

•规范使用行为:著作权的归属协议可以明确授权他人在何种条件下使用作品,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进行超范围的使用。

•便于商业交易:著作权的归属协议为作品的商业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合作双方可以依法进行转让、许可等交易。

4. 著作权的归属协议的要素著作权的归属协议通常包含以下要素:•甲方和乙方:明确参与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作品描述:对作品的名称、内容、形式等进行详细描述。

•权益归属:明确著作权的权益归属,例如完全所有权、部分使用权等。

•使用范围:对作品的使用范围和方式进行约定,包括地域、期限、媒体形式等。

•转让权利:明确著作权的转让方式和条件,如是否独家、是否需要支付许可费等。

•保护义务:确保双方对作品的合法使用和保护作出承诺。

•争议解决:约定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如何解决,一般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进行裁决。

5. 注意事项在签署著作权的归属协议前,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明确协议目的:确保双方对于协议的目的和效果有清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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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1.演绎作品
指汇编、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 演绎者对演绎形成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 作著作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合同约定演绎作品著作权行使的方式和范围,如 无约定,演绎者行使权利是应征得原作著作权人的同意。
二、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二、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4.职务作品
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 1. 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 ➢ 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 3.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 内。
二、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一个创意概念不能直接被使用,而是需要经过很多后续步骤,播出的动画片 是很多人在刘泽岱老师创意的基础上创作出的,应该属于合作创作。”央视动画 表示,著作权一直属于央视。
刘泽岱先后签署了一份合作书和一份声明,将《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的形 象授权给了央视,所以他们才投资上亿元,制作了新版动画片。法庭上,律师当 场出示了两份材料,落款都有刘泽岱的亲笔签名。
4.职务作品
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 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解释,所谓物质技术条件, 是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思考: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区别?
二、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5.委托作
指依据委托创作合同的约定,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要求 而创作的作品。
第二章 第六节
著作权的归 属 主讲人:李晓鸣 xiaomingli@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
著作权属于作者是我国著作权法确定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也是《伯尔尼公约》中各国立法所确立的共同原则。作者基于 创作取得著作权,而创作是事实行为,不得代理,不受行为能力 状况限制。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著作权纠纷
判决结果
刘泽岱将其享有完整著作权的作品著作转让给洪姓男子,系双方 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以及 落款时间均明确表示认可,刘泽岱与洪姓男子之间的转让合法有效, 洪姓男子依法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之后杭州 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取得三幅美术作品享有除人身权以外的 著作权。
二、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4.职务作品
➢ 2.特殊情况,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 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 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 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 名权。
二、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著作权纠纷
• 杭州公司:
2012年,杭州公司主要负责人 之 一洪某经人介绍,找到了大头儿 子小 头爸爸的形象设计者刘泽岱。 同年年 底,双方签订了著作权转让 合同,随 后洪某与人合资成立了杭 州大头儿子 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著作权纠纷
• 央视动画:
当年刘泽岱设计的只是三个动画形象的正面设计草图,并不是最终的成品。 并且当时和刘泽岱直接交流的动画片导演崔世昱,曾当场与刘泽岱口头约定“著 作权归央视所有”。
二、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
此类作品是具有综合性的特殊艺术作品,它是由众多作者参与创 作并经合成产生的。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 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 报酬。
其中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单独行使其 著作权。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著作权纠纷
• 刘泽岱:
著名美术师,《舒克和贝塔》、《大盗贼》这些耳熟能详的动画片都有他的 参与。
认为当时央视未支付任何费用,没有任何协议。但崔世昱导演认为“当时讲 清楚是中央电视台委托我全权操作的,是集体创作,著作权归央视。”
肯定2012年底就与洪亮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 矢口否认与央视的“合作书”,称并未授权给过央视。由于自己一生都扑在 了画画上,对文字等其他事情都不太懂,所以这些文件他都不太仔细看的,草草
4.职务作品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分别规定了两种情况。 ➢ 1.通常,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但要
受劳动关系的制约,即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 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 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意的,所获报酬应与单位按照 约定比例分配。两年之后,可不经许可,但仍需分配报酬。
签了字。“其实这不是我本意”,刘泽岱反复强调。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著作权纠纷
• 三个动画形象有无独立的著作权? • 如果有,三个动画形象的著作权应该归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著作权纠纷
判决结果
1994年刘泽岱是受95版动画片导演崔世昱的委托,独立创作了“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之间 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因此刘泽岱作为受托人对三 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著作权纠纷
判决结果
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原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许可,在 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以及相关的展览、宣传中以 改编的方式使用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作品并据此获利的行为,侵犯 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综合到其他因素,法院认为是否停止侵权行为还应兼顾公平原 则,故判定央视动画赔偿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近126万元。
2.汇编作品
第一类汇编作品,是汇编若干作品或作品片段而形成的新作品。 汇编者在经过各作品作者许可,通过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将各作品汇 编成册后,对该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汇编者行使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时,不能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举例 第二类汇编作品,是将原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事实、数据等材 料通过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汇集在一起而形成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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