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奖惩管理办法(细则修改稿)》111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1. 引言2. 奖励管理2.1 奖励的目的奖励旨在表扬和鼓励员工在工作中取得的卓越成绩,激励员工保持高度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2.2 奖励的种类•个人表彰奖•团队协作奖•项目杰出贡献奖•部门卓越奖•公司特别贡献奖2.3 奖励的评选标准奖励的评选应基于客观的工作绩效和贡献,评选标准如下:•工作成绩突出•团队合作能力•创新和改进能力•完成项目目标或超额完成任务•提高客户满意度2.4 奖励的发放程序奖励的发放程序如下:1.评选委员会成员提出候选名单。
2.候选名单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提交至人力资源部。
3.人力资源部组织评选委员会评议并做出最终决定。
4.发放奖励并在内部公示。
2.5 奖励的形式•奖金•物质奖品•经济补贴•奖状或奖牌•特殊荣誉称号3. 惩罚管理3.1 惩罚的目的惩罚旨在对违规行为进行批评、警示和纠正,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员工的职业道德。
3.2 惩罚的种类•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工资扣减•岗位调整•性质严重者,可给予解雇3.3 惩罚的适用范围•违反公司员工行为准则•违反公司保密协议•缺勤或迟到现象严重•工作质量和效率不符合要求•滥用职权或泄露公司机密•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3.4 惩罚的程序惩罚程序如下:1.违规行为被发现并确实存在,上级主管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2.如违规行为成立,上级主管应当与人力资源部门协商确定处罚措施。
3.惩罚决定由上级主管签发,并抄送人力资源部门。
4.惩罚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被惩罚员工,并在员工档案中记录。
3.5 惩罚的合理化建议和申诉程序被惩罚员工如对惩罚决定有异议,可提出合理化建议和申诉。
申诉程序如下:1.员工应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或申诉。
2.合理化建议或申诉由人力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3.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调查结果报告给上级主管,并提交最终决定。
4. 其他事项4.1 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4.2 规定的执行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员工。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维护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持秩序,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派遣员工。
对派遣员工,由公司将其奖惩情况通知派遣单位据此处理。
2奖惩管理原则2.1实行奖惩制度,坚持赏罚分明,奖惩有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2.2对员工的奖惩应当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在惩处上,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2.3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责,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服从组织,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的行为和工作绩效,应当与薪酬分配相结合。
2.4各级管理责任者应当起表率作用,应当履行职责,负起教育员工、带领员工共同遵章守纪,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
2.5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对员工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奖惩管理,原则上按人事管理权限实行一级管一级责任制。
日常管理采取员工个人自觉遵守,员工之间互相督促与各级组织严格管理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3奖励3.1对于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实施日期:发布日期:3.1.1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质量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3.1.2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形成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成果,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出显著成绩的;3. 1.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有较大贡献的;3. 1.4在处置突发事件、救灾抢险、完成特殊任务等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3.15抵制歪风邪气,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4.16模范遵章守纪,一贯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3.1.7获得上级表彰的;4.1.8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更好地引导员工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人力资源管理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XXX全体从业人员。
奖惩的原则:1.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等;2.奖惩及时的原则:申报奖惩须于事由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奖惩处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表扬及通报批评需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3.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使奖惩公正、公平,奖惩结果需公开。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1.奖惩评议委员会:公司成立由各部门副总、工会主席、纪检监察处、人力资源处及一级主管构成的奖惩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各类奖惩事件进行评审。
奖惩评议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如当月无议案时不召开,遇有突发性或临时性案件,可随时召开。
每次召开会议不少于五人。
2.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人力资源处和工会代表组成,负责对有争议的奖惩事件进行协调和裁定。
3.人力资源处是员工奖惩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员工奖惩工作进行组织评定、文件拟发、资料存档、监督管理。
4.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员工奖惩监督和稽核工作。
5.工程、财务、技术、纪检等各处室负责相关损失或挽回损失金额的界定工作。
6.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员工奖惩工作的管理、申报。
第二章奖励与惩处的类别奖励与处分的类别:1.奖励种类:1) 行政奖励: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2) 经济奖励:一次性经济奖励、加薪2.惩处种类:1) 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2) 经济处罚:一次性经济处罚、降薪3) 解除劳动关系第三章应奖励的行为描述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表扬:1.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财产,防止事故(事件)发生,并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有功(≤5万元者);2.采取正确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者;3.主动参与救灾(抗洪、救火等)者;4.有利于公司或公众利益的行为并有事实依据者;5.敢于揭发或举报违法违规案件,使公司免遭或挽回经济损失(≤5万元者);6.举报弄虚作假者;7.发现公司宣传品内容不妥并及时报告者。
公司职工奖惩管理办法

公司职工奖惩管理办法一、引言公司职工奖惩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司职工表现评价、奖惩事项、奖惩标准和奖励措施等方面的管理活动,营造和谐、公正、激励的企业文化,提高公司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奖惩的定义及种类1. 奖励的定义及种类奖励是公司对员工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取得业绩优异等方面的行为所作出的正面肯定和奖励,其种类及范围如下:(1)单项表扬对公司每月表现出色的员工,由部门领导给予单项表扬,并在月度公司通报中予以表彰。
(2)荣誉称号对获得单项表扬的员工,在以下情况下授予荣誉称号:•连续三个月获得单项表扬;•获得公司各项竞赛的优秀成绩;•在特定项目中表现突出,得到内部、外部团队及客户好评。
荣誉称号包括:优秀职工、年度之星、金字塔奖、FMVP等。
(3)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包括:奖金、礼品、旅游等,根据奖励级别予以施行:•月度优秀员工;•年度优秀员工;•表现优异的团队。
2. 惩罚的定义及种类惩罚是公司对员工在工作中所犯的错误或不良行为所作出的惩罚,其种类及范围如下:(1)警告对工作中轻微的违犯规定或不良消极表现的员工,由各部门主管给予书面警告或口头警告,并在员工档案中予以记载。
(2)停职对有违规行为或不良表现的员工,如表现恶劣或有较重的失职、渎职行为等,公司将给予停职处理,具体时长根据情况考虑。
(3)扣工资对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的员工,可以在员工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进行处罚。
三、奖惩标准奖惩标准是公司奖惩管理的基础,包括行为准则、工作要求以及通过考核方式、绩效考核、360度评价等方式综合考核所得出的优秀、表现良好、表现普通、表现较差和不适宜任职等等级。
根据不同等级和奖励种类,确定奖励的级别和奖金范围,以及设定罚款标准的值。
四、管理流程公司职工奖惩管理流程如下:1.公司依据公司职工奖惩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及操作流程,开展奖惩工作;2.部门负责人对员工进行表扬或警告;3.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奖惩管理委员会申请较高层级的奖励;4.公司奖惩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做出决定;5.发放奖惩结果并公示。
职工奖励与处分管理办法

职工奖励与处分管理办法(年月日行政办公会议及职工代表会议决定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征求意见稿A)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激发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的“职工”是指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除名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有合作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智力或知识产权研发(合作)合同或为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或知识类服务合同的,适用合同。
担任岗位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在履行管理职责时,除适用岗位职责外,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适用本办法,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工的权利第四条职工应当享有以下权利:1、职工有履行工作职责的权利,非因法定程序其工作权利不得受到限制或剥夺;2、在工作期间职工一律平等,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和保护,不得歧视;3、公司保护职工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职工在工作期间或辞职后公司不得泄露职工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更不得以个人隐私要挟或胁迫其履行不正当职责;4、职工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或依照本办法受到处分时有申诉、申辩的权利;5、职工有休息、休假,获得约定报酬的权利;6、职工本人突发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公司依照本法给予适当的救助和抚恤。
7、职工享有法律、行政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奖励与处分的设立第五条〔设立条件〕本办法由董事长提议,行政办公会议和职工代表参与表决通过。
本办法的修订由职工代表参加的行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条奖励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受到物质奖励或抚恤的职工由负责考评考核的管理部门或董事长、行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不得少于15 天。
因救济性抚恤或重大奖励由行政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作出决定施行。
受奖励职工在公示期间因其拟受奖励的基本事实受到质疑,由最初作出奖励的部门调查,查证属实的,取消奖励,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职工奖惩管理制度

职工奖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执行力,激励优秀员工,规范员工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职工的奖惩管理,包括奖励和惩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奖惩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能够发挥激励作用,提高员工绩效。
第四条奖惩管理应与企业的发展目标以及员工的工作绩效紧密相连,科学合理的奖励与惩罚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奖惩管理制度,明确奖惩的标准、程序和责任,确保员工得到应有的奖励与惩罚。
第二章奖励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优秀表现、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奖励,激励员工的积极性。
第七条奖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报表扬、奖金、晋升等形式,具体奖励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第八条员工的奖励应当公开、公平、及时进行,确保员工的努力和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
第九条奖励应当注重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鼓励员工在工作中不断挑战自己、提升自己。
第十条奖励评定应当由企业领导层或者专门机构进行,避免主观性和不公正的情况出现。
第十一条员工在获得奖励后应当继续保持工作积极性,不得松懈或者因奖励而得意忘形。
第三章惩罚管理第十二条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工作失误、不认真、不负责等情况,企业有权进行相应的惩罚。
第十三条惩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职、停职、开除等形式,具体惩罚措施由企业根据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第十四条惩罚应当公平、公正、合理,避免因私人恩怨或者其他不当因素导致不公平的惩罚发生。
第十五条惩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出现违法行为或者侵犯员工权益的情况。
第十六条惩罚应当与员工的违规行为相适应,不能过轻或者过重,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十七条对于员工的惩罚应当及时、明确告知,让员工清楚知道自己的错误和可能的后果。
第四章奖惩管理的实施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奖惩管理档案,记录员工的奖励和惩罚情况,作为员工绩效评定的重要依据。
员工奖惩管理实施细则(一)

员工奖惩管理实施细则(一)第一条综合部负责员工奖罚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和授予“劳动模范”、“金牌职工”、“开路先锋奖章”等荣誉称号。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公司申报给予通报表彰、授予“金牌职工”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在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方面表现突出的;(二)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节约成本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有显著成绩的;(四)在改进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项目贡献较大的;(五)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使项目免受重大损失,在安全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六)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和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岗位上勤奋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的;(七)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维护生产工作现场及公共财物安全方面,有显著功绩的;(八)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增收节支,事迹突出的;(九)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第四条对在公司举办的劳动竞赛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向公司申报授予“开路先锋奖章”。
第五条处罚包括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理两种形式,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理可单处也可并处。
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含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经济处理包括:减发工资、罚款和经济赔偿。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向公司申报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含撤职)处理,并酌情给予相应经济处理:(一)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旷工,消极怠工;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不履行职责的,没有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的;(三)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四)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安全质量隐患或事故的;(五)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丢失公司财物,造成经济损失的;(六)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私、侵占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七)未经允许向公司外人员提供公司相关文件、证照、数据或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秘密,造成损失的;(八)弄虚作假,谋取个人利益的;(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员工激励和约束机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劳动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实施奖惩措施,具体奖惩标准和办法如下。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以下奖励:1.工作表现优异奖:对工作能力突出、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2.创新奖:对能提出创新工作方式、发表技术论文或专利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奖金和荣誉证书。
3.团队贡献奖:对团队合作精神好,多次协助他人解决问题的员工,给予团队奖金或奖品。
4.升职加薪奖:对工作能力突出,对公司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员工,给予晋升和加薪。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评选和提名员工奖励的候选人,最终由公司领导层决定。
第三章惩罚第七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不良行为和工作失误,给予以下惩罚:1.口头警告:对轻微失误和不良行为的员工进行口头警告,并进行记录。
2.书面警告:对发生多次不良行为或失误的员工进行书面警告,并提出整改要求。
3.停薪留职:对涉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失误较严重的员工进行停薪留职,并进行调查处理。
4.降职处分: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员工进行降职处理,并调整薪资待遇。
5.开除处分: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员工,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提出对员工的惩罚建议,最终由公司领导层决定。
第四章实施第九条奖惩措施实施应当公平、公正,尊重员工的权益和人格尊严。
第十条奖惩决定应及时进行,并通知员工本人。
第十一条员工有权对奖惩决定提出申诉,公司应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后有修改和补充,由公司领导层决定,并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第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公司领导层所有。
以上为员工奖惩条例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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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奖惩管理办法1总则1.1为了维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职工的处理,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全体职工。
2奖惩管理2.1为确保公司生产安全、顺行、持续、稳定,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必须实行严格的管理。
2.1.1职工必须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努力学习,掌握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组织,听从指挥、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1.2各级管理责任者必须履行职责,负起教育职工、带领职工共同遵章守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责任。
2.2职工遵守规章制度的实绩和管理责任者管理的考核业绩应与劳动分配相结合。
2.3对职工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奖惩管理,实行一级管一级责任制。
2.4职工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的奖惩管理,采取职工个人自觉遵守,职工之间互相督促与各级组织严格管理考核相结合。
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起表率作用。
3奖励3.1对于工作表现、生产经营等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3.1.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资材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3.1.2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创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3.1.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有较大贡献的;3.1.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免受重大损失的;3.1.5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3.1.6维护财经纪律,事迹突出的;3.1.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3.1.8遵章守纪表现突出的、管理责任者业绩显著的、主动检举违规违纪行为的;3.1.9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3.2对职工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先进生产(工作)者,曾乐奖、银牛奖、金牛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3.3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公司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由公司批准;曾乐奖、银牛奖、金牛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公司上报。
3.4对职工的奖励应听取所在部门人员的意见。
职工获得荣誉的,由公司记入本人档案。
3.5各种专项奖的奖励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6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
4惩处4.1对职工的惩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4.2 对于职工的惩处,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报公司审批;对厂部助理及以上人员的处理由公司人事(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4.3对员工的行政处理种类有:4.3.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
4.3.2组织处理:解除岗位聘用,解除劳动合同。
4.3.3经济处罚:追缴财物,减发薪酬,经济赔偿。
4.4对于有《惩处实施细则》(见附件2)所列行为的员工,可根据管理权限、违反规章制度情况和实施细则分别予以处理。
4.5对于《惩处实施细则》未规定,但危害国家、企业、员工利益,情节严重确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可以比照《惩处实施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4.6对受上述行政处分的职工,设立考察期。
考察的期限、奖金和岗效工资、工龄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4.6.1行政警告处分的:考察期为两个月,考察期内,岗效工资下浮0.3系数,停发2个月工龄工资,停发1-3个月奖金;4.6.2行政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三个月,考察期内,岗效工资下浮0.5系数,停发3个月工龄工资,停发3个月奖金;4.6.3行政记大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六个月,考察期内岗效工资下浮0.5系数,停发6个月工龄工资,停发4-6个月奖金;4.6.4留用察看处分的:考察期限为一至二年,期间停发岗效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改发生活费。
生活费按当年社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4.7除《惩处实施细则》所列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以外,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4.7.1连续十二个月内受两次及以上行政处分的;4.7.2在记大过或留用察看考察期间有《惩处实施细则》中所列行为之一的;4.7.3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4.8职工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4.9受行政处分职工在考察期间表现好的,有本办法第3条规定获得公司奖励的,经批准可提前恢复。
4.10员工被依法逮捕或刑事拘留的,按合同约定停发工资、封存社会保险帐户,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正式结论后,再予以处理或处分。
4.11审批职工惩处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4.12对职工的惩处,应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归入本人档案,并予以公布。
对职工的经济处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办好相关手续。
4.13受惩处的职工,如对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也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在国家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13.1调解委员会应在四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具体按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执行);4.13.2在未作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4.14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国家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15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经营、管理和社会秩序并造成后果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16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由有关部门宣告无效,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惩处。
4.17对职工的惩处,应认真调查核实,取得证据、材料,并听取职工本人申辩,查清事实;然后依据本办法以及细则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审慎作出处理决定,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4.1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惩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惩处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惩处,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附则5.1本办法由公司人事(组织)部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本办法所称的负领导责任者,是指室车间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5.3责任人员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5.3.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5.3.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者;5.3.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5.4本办法所指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5.4.1各类事故的定性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专业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5.4.2虽不列入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为较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50万元,但对生产和工作造成重大损害的,也为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为巨大损失;5.4.3对公司或下属有关单位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包括信誉、形象、地位)的为重大损失,对国家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为巨大损失。
5.5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或本档。
5.6对于虽未造成重大损失,但给企业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也应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
5.7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立案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通过办案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直接经济损失,在处理时可作为情节方面考虑。
5.8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以司法、法务、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结论为准。
5.9本办法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补充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惩处实施细则附件22012—2013学年下学期2012—2013学年下学期2012—2013学年下学期2012—2013学年下学期2012—2013学年下学期2012—2013学年下学期2012—2013学年下学期2012—2013学年下学期2012—2013学年下学期2012—2013学年下学期2012—2013学年下学期2012—2013学年下学期2012—2013学年下学期2012—2013学年下学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