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9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
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经济学院本、专科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大力推行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实践、开拓创新、奋发向上、各具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保证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对象凡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二条学院单项奖学金共分为四个类别一、学习成绩奖:学习成绩进步奖(班级排名跨10名以上)二、素质拓展奖: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宣传报道积极分子奖、科研活动创新奖、社会实践积极分子奖、知识竞赛优胜奖、校园明星奖、社团活动优秀奖(都需要证书或材料的复印件);三、学生工作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就业工作奖(需要提供就业协议);四、其他奖:精神文明奖、突出表现奖。
第三条奖学金评定标准及办法一、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纪行为;3.热爱所学专业,成绩良好,身体健康;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公益事业;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③经学校批准休学后复学不满一年者;④在各种实习、科研活动和社会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⑤参与各种非法组织者;⑥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二、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及奖励办法(一)学习成绩进步奖本学期学习成绩班级排名比上学期向上跨越15名(含15名)以上,个人申报,班级推荐,学院综合评定,获奖人数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颁发荣誉证书,给予100元的奖励;(二)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1.在院级以上(含院级)体育比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按照以下奖励标准给予奖励:①在校级体育比赛项目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50元、100元、80元的奖励;在校级田径运动会获得名次的个人,从第四名开始,按获得的总分进行奖励,奖金20元/分;②在学院举办的各类集体比赛项目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元、80元、50元的奖励;2.在院级以上(含院级)文娱比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按照以下奖励标准给予奖励:①在校级文艺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150元、100元、80元的奖励;②在学院举办的各类集体比赛项目中获得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元、80元、50元的奖励;3.凡参加院级以上(含院级)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征集活动,获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100、80、50元的奖金;(三)宣传报道积极分子奖凡我院学生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学校报刊、电视台等媒体上宣传报道学院的发展及先进事迹,对扩大我院的知名度、影响力、美誉度起到良好效果的均予以奖励,根据媒体的覆盖面和稿件的质量分别给予40元、30元、20元、10元/篇的奖励。
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院务会2014年9月11日讨论通过)根据《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经济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授权学科实际,制定《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即日起执行。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风严谨,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中期考核良好以上,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排名处于本学科专业的前20%,且课程平均成绩(含公共课)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含公共课)不得有两门以上低于75分,无不及格科目。
3.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毕业班同学要求开题报告通过,学位论文撰写进展正常。
无学术不端行为。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术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组织经济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三年级研究生(委托、在职培养研究生除外)均有资格申请。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提出申请。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基本申请条件的初审,通过初审的同学进行量化评分,具体评分方法按照《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方法》进行。
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综合测评细则

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综合测评细则一、引言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综合测评细则旨在规范奖学金评定工作,确保评定过程公正、公平、透明,激励学生积极学习,提高学术水平。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并由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执行。
二、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1. 奖学金种类根据学校的奖学金政策,奖学金分为以下几类: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等。
每类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金额不同,具体由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政策制定。
2. 评定标准(1)学术成绩:学术成绩是评定奖学金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学生的课程成绩、综合测验成绩等进行评定,成绩排名越高,奖学金的获得机会越大。
(2)学业进步:学业进步是评定学业进步奖学金的关键指标。
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学生在过去一学年的学术进步情况,如成绩提升幅度、参与学术活动等进行评定。
(3)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是评定社会工作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学生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定。
(4)科研创新:科研创新是评定科研创新奖学金的主要考量因素。
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学生在科研项目、论文发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定。
3. 评定流程(1)申请: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学金评定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成绩单、推荐信等。
(2)初审:评定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3)面试:评定委员会将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面试,面试内容包括学术成果、社会工作、科研项目等方面。
(4)评定: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和面试表现进行评定,按照奖学金种类分别进行评定。
(5)公示:评定结果将在学校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学生可通过个人账号查询自己的评定结果。
(6)申诉:如学生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7)最终结果:评定委员会将根据申诉情况进行复核,最终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公布于学校官方网站。
三、综合测评细则1. 综合测评内容综合测评包括学术成绩、学业进步、社会工作、科研创新等方面的评估。
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激励引导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奖学金种类优秀学生奖学金。
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
第四条奖学金获得者基本条件(一)道德品质优良,品行端正。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无违法违纪行为,参评学期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热爱专业,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各门考试、考查课程无不及格和因个人原因缓考现象)。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
(五)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比例及奖励标准(一)评定条件1.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 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符合下列条件:(1)一等奖学金。
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学业表现得分在班级学生总数的前10%以内,思想品德、人文素质、身心素质三项测评学期综合得分在全班学生总数的前10%以内。
(2)二等奖学金。
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学业表现得分在班级学生总数的前20%以内,思想品德、人文素质、身心素质三项测评学期综合得分在全班学生总数的前20%以内。
(3)三等奖学金。
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学业表现得分在班级学生总数的前30%以内,思想品德、人文素质、身心素质三项测评学期综合得分在全班学生总数的前30%以内。
(二)评定比例一等奖学金3%、二等奖学金5%、三等奖学金7%,总比例不超过年级总人数的15%。
(三)奖励标准一等奖学金1500元/学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学年,三等奖学金500元/学年。
第六条评定程序1、每学年评定一次。
2、辅导员和班委会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依据基本条件和评定条件,按评定比例提出本班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班内公示3个工作。
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者名单及个人材料报所在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牵头进行审核和审定。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本科生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本科生“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评选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发扬特长、开拓创新、争创优秀,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厦门大学“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厦大学﹝2013﹞20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凡在我院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本科生,均应根据本办法进行评选。
第二条评选基本条件:1、优秀毕业生:(1).在校期间学习总成绩应在同年级本专业毕业生中名列前茅;(2). 在校期间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总支书记”或“优秀团支部书记”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两次及以上。
或者获得上述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一次,且获得国家奖学金或校级奖学金一次及以上;(3).对服从国家需要,自愿到国家重点保证单位、边远省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2、优秀三好学生: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
3、三好学生: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30%。
4、优秀学生干部: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50%。
第三条评选办法:1、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学生自行申报,通过资格审查确认符合评选基本条件后,由学院评选工作小组根据申报情况择优评选。
2、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评选,由学生自行申报,通过资格审查确认符合评选基本条件后,以本评选细则第二章为依据进行加分,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至取足名额为止,其中优秀三好学生获得者的排名必须优于三好学生。
第四条评选细则加分由德育素质(10%)、学习成绩(70%)、实践与创新(20%)三部分组成,总分为100分。
第五条测评机构1.学院成立学生评选工作小组,由我院学生工作组成员构成,负责全院学生评选的评审和监督。
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1. 前言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是为了激励和表彰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的大学生,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学风建设和全面发展。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评选程序,公正评价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确保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
2.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类别2.1 奖学金类别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2.2 荣誉称号类别包括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团员称号、优秀共青团员称号、优秀社团成员称号、优秀志愿者称号等。
3. 评选对象与条件3.1 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一般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年级不限。
3.2 荣誉称号的评选对象为具有一定学业成绩和社会实践经历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年级不限。
4. 评选标准4.1 奖学金评选的主要标准包括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学术竞赛成绩、学业服务等方面。
其中,学习成绩占比最高,占总分的60%;其他方面各占比10%。
4.2 荣誉称号评选的主要标准包括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组织管理等方面。
其中,学业成绩占比30%;社会实践占比30%;组织管理占比40%。
5. 评选程序5.1 确定评选项目和标准:学校制定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的项目和标准,明确各项评选内容。
5.2 公布评选通知:学校在每学期初公布评选通知,明确评选时间、条件和流程,并公示评选要求和标准。
5.3 提交评选材料:学生根据评选通知要求,按照规定时间将所需的评选材料如成绩单、科研成果、社会实践证明等提交至所在学院或学校评选办公室。
5.4 评选材料审核:学院或学校评选办公室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5.5 综合评定:评选委员会对学生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按照评选标准进行打分,择优评定。
5.6 公示结果:评选委员会根据评定结果公示评选名单,同时公布评分情况及评选意见。
5.7 颁发奖学金与荣誉称号:经学校批准后,评选办公室颁发奖学金与荣誉称号,并在相关场合进行颁奖仪式。
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规定

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和国家对人才的重视,学生奖学金评定成为了高校教育管理的重要一环。
为了公正、公平地评定学生奖学金,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考核,各高校纷纷制定了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评定计划的制定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规定首先要明确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计划,包括奖学金级别、数量、比例和金额等。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的政策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评定计划。
二、评审委员的组成学生奖学金评定必须由具有一定资历和经验的评审委员组成,评审委员应包括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评审委员应以公正、客观、科学的态度评定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
三、评定指标的确定评定学生奖学金必须制定明确的评定指标,通常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学术科研成果、实践实习成果、社会实践参与度等方面,以全面衡量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四、评定流程的规定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流程应当清晰明确,包括学生提交申请、评审委员评议、评定结果公示等环节,确保评定过程的公开透明。
五、申请条件的设定学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应当明确,通常包括学生的学籍状态、学业成绩、课余活动参与度等方面。
只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才能申请学生奖学金。
六、评审标准的制定学生奖学金的评审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合理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评审标准可以由学校、学院和专业等不同层级制定。
七、奖项类别的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规定要设立奖金的不同类别,既包括数额较小的奖励奖学金,也应有数额较大的奥林匹克奖学金等。
不同奖项的设置可以激励学生积极向上。
八、奖励名额的分配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规定要明确奖励名额的分配原则,通常分为定值分配和比例分配两种。
定值分配是根据预定计划分配奖励名额,比例分配是根据申请人数和评审结果按比例分配奖励名额。
九、评定结果的公示学生奖学金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校园公告栏等形式进行。
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经贸系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奖学金评定第一节总纲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及文明的行为习惯,使其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陕西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奖学金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第三条参评奖学金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按时注册、能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模范履行大学生义务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诚实守信;4、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5、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刻苦勤奋,成绩合格;6、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及集体活动,维护集体利益,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否则不予评奖;7、遵守国家法令、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在参评学年内无纪律处分(含院系通报批评)。
第二节国家奖学金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符合参评标准的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学年8000元(国家标准)。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符合参评奖学金学生的基本条件;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院系、班级组织的活动,综合素质特别突出:(1)二年级学生需获得校级及其以上奖励或在学风建设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2)三年级学生外语需达到国家四级水平、计算机技能需达到国家二级水平;(3)四年级学生除满三年级学生的参评条件外,还需在省级及其以上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专业性学术论文、获得专利及其以上奖励者.第六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第七条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能连续两年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第三节励志奖学金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符合参评标准的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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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201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
第三条荣誉称号包括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
第二章新生奖学金第四条新生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高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五条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志愿、成绩评定,由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提出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在新生报到结束后,根据评选标准提供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报相关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在新生开学典礼时从校长基金中给予奖励支付。
第七条获奖的新生经复查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所获得的新生奖学金必须全额退回。
第三章学习优秀奖学金第八条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学习勤奋、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九条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2、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治学态度严谨,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优秀;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
第十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学习优秀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1、一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800元/人/学年;2、二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3、三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
第十二条学习优秀总分包括课程加权平均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100分。
即学习优秀总分=课程加权平均分×80%+二级指标分。
第十三条课程加权平均分=Σ(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由教学秘书、班主任和学习委员一起审核计算。
课程包括本专业应考的所有专业课、公共课;不及格课程按实际分数计;考查课程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折算为90、80、70、60、50分纳入测评。
若有重修课程,按重修实际分数纳入参加考试学年度进行测评;若有缓考课程,按缓考分数纳入缓考学年度进行测评;考试作弊课程以0分计。
第十四条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20分,最低分为0分,由班主任和班测评小组从下列几个方面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分):1、学科竞赛5分。
评价学生参与院(系)以上各类学术、科研等竞赛情况,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
根据不同的获奖级别和名次加1—5分。
(1)参与校级、市级、省级、全国各类学术、科研、文学、艺术、新闻等明显竞赛性质活动者(如英语竞赛、数学竞赛、科研成果奖、“挑战杯”等),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每次加3.0分、2.5分、2分、1.5分(国家级);1.8分、1.6分、1.4分、1.2分(省级);1.5分、1.4分、1.2分、1分(市级);1.3分、1.2分、1分、0.8分(校级)。
(2)参加征文、辩论赛、演讲赛、书法赛及智育活动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市级分别加1.3分、1.2分、1.1分、1.0分;校级1.1分、1分、0.8分、0.6分;院级0.8分、0.6分、0.4分、0.2分;班级0.6分、0.4分、0.2分、0.1分2、创新能力10分。
评价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
学生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不包括增刊和论文集)发表学术科研论文,根据报刊级别和作品数量加分,最高为10分。
(1)凡个人通过自己的学习和研究独立撰写科研论文或社调报告,在省级、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分别加2分、3分、5分,如科研成果属于项目成果的,另行加分,其中校级项目加1分,省级项目加1.5分,国家级项目加2.5分。
(2)在我院主办刊物《社会调查与研究》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加1分。
在《社会调查与研究》上发表的文章,必须是经过本院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并附有指导老师的书面推荐意见的,方可发表。
(3)凡在班、院、校、市、省、全国的刊物上发表文学、新闻等文章的,每篇分别加0.5分、0.8分、1分、1.2分、1.3分、1.4分。
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每篇另加0.8分、0.6分、0.4分、0.2分(院级及以上)。
此项累加不超过2分。
(4)在公开正式网站(含院网站、校学工网站等)发表文学、新闻等文章的,每篇分别加0.3分。
此项累加不超过1.5分(5)以上加分值均为第一作者加分(标准分),第二作者加分为标准分的60%,第三作者为标准分的40%。
(6)同一作品在不同级别媒体上发表的,以加分最高项计分。
3、职业技能5分。
评价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情况,如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书、英语等2、创新能力10分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
不同的资格证可累加统计,最高分为5分。
具体见下表: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专科1分)四级(专科2分,本科1分)六级(专科2分,本科2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本科0.5分,专科1分)二级(本科1.5分,专科2分)三级及以上(本科2分,专科2分)普通话证书二乙(1分)二甲(1.5分)一乙及以上(2分)职业资格证(证券、金融、保险、税务、注会、外贸、外语、2分法律等)、驾驶证、教师资格证等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1、因考试舞弊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受到处分者;2、一学期缺勤、旷课累计15学时以上者。
第四章特殊贡献奖学金第十六条特殊贡献奖学金用于奖励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特殊荣誉,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十七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所有年级学生。
第十八条具体评定条件及金额(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获全国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获全省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200元。
(2)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2000元、1000元;获湖北赛区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1000元、500元。
(3)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2000元、1000元;获湖北赛区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1000元、500元。
(4)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凡学生个人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800元、500元、300元。
第十九条学生在提交特殊贡献奖申请时,除提交奖状、奖杯等原件外,还应提交竞赛主办单位签发的书面参赛(评比)邀请函或通知,以及竞赛规则、比赛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各院系在进行院系内公示同时,应将特殊贡献奖申请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赛事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五章社会活动奖学金第二十一条社会活动奖学金是给予思想进步,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及日常行为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的一项综合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学生,毕业班学生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等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社会活动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1、一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2、二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300元/人/学年;3、三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
第二十四条社会活动总分包括基础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为100分,即社会活动总分=基础分+二级指标分。
第二十五条基础分按优(30分)、良(25分)、中(20分)、合格(15分)、差(10分)五个等级,由学生本人根据本院(系)测评细则,对上一学年的社会活动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后自我评分。
第二十六条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70分,由班主任和班测评小组从下列几个方面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减分):第二十七条(1)非毕业生评定加分基本标准1、思想道德表现5分。
评价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表现,以及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情况。
表现好者加1—5分。
(1)一学年内,因公假(经院辅导员或班主任特许批准)、事假、病假(经院领导或班主任批准者除外)累计10节以内同未请假学生一样得5分,并以5分为基准累计10节以上者按超过节次每节扣0.25分,上课迟到早退每次减0.1分,旷课每节减0.5分。
早操早点名旷到按旷课处理,早操迟到每次减0.2分。
对于迟到早退旷到减分一律没有上限。
(2)凡受班、院、校点名批评(含通报批评)者,分别减0.5分、0.75分、1分;受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当年分别减1分、1.5分、2分、2.5分。
此条与迟到早退旷课和夜不归寝分开减分。
(3)出现考试作弊、在外租房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情况,减5分,已经有处分结果的按上款减分。
2、政治理论学习5分。
评价学生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的学习情况。
表现好者加1—5分。
在本学年内,能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学术报告、组织生活、班团活动等集体活动,经考勤无迟到、早退和旷勤者,加5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每次减0.25分,迟到早退或有其他不守纪律情况每次扣0.2分。
党校考核未结业的扣0.5分。
3、干部任职表现15分。
根据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包括寝室长、班委会、团支部、院系学生会、院系团总支、学工助理、校学生会、校团委、楼委会等任职干部,任职半年以上)的任职情况。
表现好者加1-15分,表现一般者不加分。
多项任职者,按最高分加分,不再重复加分。
根据相应条款扣分,以零分为底线。
对于多项任职者,按最高分加分,不再重复加分是指校干、院干、班干及社团。
经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担任校干每半年加4分;学工助理每半年加3.5分;担任院常委每半年加3.5分;担任院干非常委职务、社团主要负责人(只能是协会会长、部长)每半年加3分;班长、团支书每半年加2.5分;担任班干、各社团非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加2分;担任干事每半年加1.5分、1分(根据考核“优秀”、“称职”,所占比重分别为10%、80%);寝室长每半年加0.6分。
兼职者取其最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