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湘潭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为规范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推进竞赛活动持续有效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竞赛宗旨学科竞赛宗旨是为了活跃校园学术氛围,多方面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动手能力,提升大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造就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二、竞赛类别与范围学科竞赛是指各类与学科教学关系密切的竞赛活动。
(一)校级学科竞赛:指学校主办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二)省级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
(三)全国性学科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主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四)国际性学科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主办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三、竞赛组织与管理学科竞赛按照“学校立项、学院(教学部)承担、目标管理”的原则进行。
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的总体管理,有关学院(教学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学科竞赛,其中:数学建模竞赛由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负责;电子设计竞赛、程序设计竞赛由信息工程学院负责;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由机械工程学院负责;电子商务竞赛由商学院负责;力学竞赛、结构模型竞赛由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负责;英语类竞赛由大学英语教学部负责;日(德、法)语等少数语种竞赛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其他类别竞赛由相应单位负责组织。
承办单位应根据拟参加的竞赛项目填写《湘潭大学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立项申请表》,最迟于竞赛举行前三个月提交教务处,经审核后立项。
(一)教务处的具体职责是:1、制定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2、收集、公布各类学科竞赛信息;3、组织学科竞赛申报项目评审,确定学科竞赛承办单位;4、审核竞赛所需经费及指导教师工作量;5、检查、考核竞赛过程与成效;6、协调解决竞赛过程中有关组织管理问题;7、落实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8、整理、归档竞赛相关的档案资料等。
(二)承办单位的具体职责是:1、成立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将学科竞赛纳入本单位日常教学工作;2、确定相对稳定的竞赛项目负责人,对所承办竞赛的过程与成效负责;3、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参赛选手的报名、选拔、培训与参赛工作;4、提供和保障竞赛必要的仪器、设备、材料和场地等;有效管理和使用学校为竞赛提供的资金及其它保障条件;5、负责校级学科竞赛规程的制定及命题、评审等工作;6、大力加强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学科竞赛指导队伍;7、按时上报有关竞赛的各类文档资料(包括竞赛工作总结、获奖证书复印件及扫描图片、其它有关材料);8、结合学科竞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将学科竞赛内容固化在人才培养过程中。
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
未请假而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体检由湘潭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被发现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六条每学期,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网上注册手续。
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前(含第二周),按规定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审批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三年;也可以延期毕业,但最长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湘潭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湘大教发〔2017〕21号关于印发《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属各有关单位:《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湘潭大学2017年9月14日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及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院(系)根据相关信息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院(系)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年限如下:(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二)创新创业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三)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因身心健康状况、创新创业或海外游学等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由新生在学校规定的报到入学时间,向所在院(系)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的书面申请,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新生应至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领取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由征兵办统一盖章后,于每年9月20日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统一送至教务处。
第四条新生应当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按本规定第二条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为进一步扩大我校优秀学生奖励范围,以奖促优、以奖促学,营造奋力拼搏、自强不息的良好氛围,促进优良学风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设立学生单项奖学金。
评定办法如下:一、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对象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二、单项奖学金的设置共设置学业进步、练技修能、自立自强、道德模范和活力创新五项单项奖学金,其中设置学业进步奖学金120名,练技修能奖学金120名,自强自立奖学金80名,道德模范奖学金80名,活力创新奖学金80名。
每项奖学金金额为300元。
三、单项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各科成绩合格。
(三)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为“良好”及以上。
(四)当学年未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
四、各单项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一)学业进步奖学金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
满足下列评定条件的学生,可以申报该单项奖学金:1.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喜爱阅读,上一学年内有图书馆借阅记录。
2.上一学年第二学期专业排名较第一学期上升10%及以上,如符合条件学生超过预定名额,依据排名上升比例数高低排序而定。
(二)练技修能奖学金对专业课程有浓厚的兴趣,平时能苦练技能、钻研技术,动手能力较强,注重职业道德养成,具有一定的技术服务能力。
满足下列评定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报该单项奖学金:1.参加相关专业职业技能考证取得优良成绩。
2.有参加职业类社团活动记录,是社团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且有个人设计或制作的专业作品(有专任教师的推荐意见)。
3.被选拔参加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赛前训练,表现良好(有大赛指导教师推荐意见)。
4.参与社会技术服务项目,并取得一定业绩。
(三)自强自立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但自强自立,学习态度端正,身心健康,诚信感恩,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自助意识较强的学生。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及延期毕业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及延期毕业管理办法.湘潭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及延期毕业管理办法湘大教发〔2008〕15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也可延期毕业。
提前毕业是指提前一年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与高一届学生同时毕业的情况;延期毕业指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的情况。
为规范提前毕业和延期毕业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1、在读三年级有学籍学生;2、已取得的学分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总学分的四分之三。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期毕业。
1、在读四年级有学籍学生;2、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3、未达到毕业或学位授予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延期毕业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视自动放弃继续学习资格,作自动退学处理。
三、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的办理程序1、申请提前毕业程序(1)学生本人填写《湘潭大学本科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2)每年9月份将填写的申请表及所修课程成绩单报所在学院审核;(3)学院按要求将汇总表报教务处、学工处和招生就业指导处备案。
2、申请延期毕业程序(1)学生本人填写《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延期毕业申请表》;(2)学生将申请表交学院签署意见后,于6月底以前报教务处审批;(3)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申请延期毕业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应办理相应学籍异动手续;申请延期毕业并离校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并将办理好的离校手续单交所在学院学工办保管。
四、申请提前毕业及延期毕业学生应遵守以下规定1、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2、延期毕业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有关待遇;3、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学生,应经常主动和学院联系,并经常查看学校网页上的各项通知、公告。
湘潭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84数学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湘潭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84数学奖、助学金”评选办法第一条为激励大学生奋发学习,积极进取,实现自己的梦想,并光大“湘大数学”。
由我院84级部分毕业校友出资,在学院设立“84数学奖、助学金”,以奖励我院愿献身数学事业的优秀苗子或品学兼优且家庭贫困的学生。
第二条湘潭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84数学奖、助学金”评定小组由84级毕业生代表、学院有关领导组成,拥有最终决定权;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助学金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湘潭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84数学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4-6名的优秀大学生,每名奖励2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条湘潭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84数学奖、助学金”申请条件:1、我院在籍本科生,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积极参加校、院各项活动;2、愿献身数学事业的优秀苗子,或家庭经济困难,但身处逆镜,自强不息,且综合测评良好以上,学年成绩在班上排名前30%以上。
3、生活俭朴,懂得感恩,并承诺在具备能力时,积极参加“爱心助学活动”,承担帮助其他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湘潭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84数学奖、助学金”评选程序:1、个人申请;2、班级(班主任)推荐;3、院学工办整理相关材料并进行筛选;4、奖学金评定小组审核评定。
第六条“84数学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每年9月上旬开始,10月1日前结束。
申请者需在9月10日向院学工办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湘潭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84数学奖、助学金”申请表》,由学工办筛选并整理相关材料报奖助学金评定小组审核决定。
表彰并颁奖时间具体商议。
附则本条例从2014年9月起执行,以上各项由“84数学奖、助学金”评定小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2014年8月。
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评定原则,充分尊重学科和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意见。
通过奖学金的评定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的积极作用,并充分激励品德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在社会实践、社会活动、科技创新和学术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工作部、监察处、社科处、科技处、财务处、校团委主要负责人,各学院院长为成员。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11人组成。
由院长任主任,学院分管领导、一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及研究生代表为成员。
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并指定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人民币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人民币2万元。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研究生按照其注册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细则表

湘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细则表
(研究生干部类)
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突出,恪守学术规范,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大,综合表现优秀;
5.担任学校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主要干部任职一届以上,工作责任心强,态度积极热情,群众基础好,工作成绩突出。
6.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调研及社会公益活动,成效显著,成果在高级别杂志发表,或得到相关部门采纳及媒体关注。
评分标准:
1.满分100分,分为任职、社会活动、思政表彰、科研(含学术竞赛、暑期调研、论文发表等三部分)四大项,各项分值满分为20、40、5、35分。
2.佐证材料有效期为研究生在读期间。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干部类)按四项得分总和排名。
得分相同者,按社会活动得分排名。
1.任职计分标准
2.社会活动计分标准
3.思政表彰计分标准
4.科研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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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突出培养学生社会责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湘潭大学学生奖学金包括政府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学年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及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高考统一录取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政治思想素质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高尚。
2.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上进,成绩好。
3. 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第四条奖学金评选标准、比例和金额
(一)政府奖学金
政府奖学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名额、金额及条件等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二)学年综合奖学金
学年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思想品德高尚,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
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1. 学年综合奖学金以专业年级为基本单位评定,对学生上学年度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采用计分制评出获奖者的等级。
学院根据学校制定的综合测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组织测评。
2. 学年综合奖学金共分甲、乙、丙等奖。
甲、乙、丙等奖共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0%,其中甲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7%,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乙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丙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3%,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三)单项奖学金
1. 新生奖学金特别奖
新生奖学金特别奖用于奖励高考文化成绩特别优秀的新生,具体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按学校制定的相关新生奖励政策执行。
2. 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
凡就读我校哲学、历史学、中国共产党历史、思想政治教育、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等基础学科专业的学生,从大学三年级开始,按专业年级进行综合测评,名列前30%者,给予当年学费全免的奖励;名列前31-50%者,给予当年学费半免的奖励。
3. 励志奖
励志奖用于奖励在逆境中乐观积极,奋发成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优秀学生,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奖励覆盖面为参评学生人数的3%。
4. 创新奖
创新奖用于奖励在科学研究、创新实践及学科竞赛中体现了较强创新精神、取得了较好创新成果的学生。
申报的创新成果必须以我校为作者单位。
创新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
创新奖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评定。
在科学研究、创新实践及学科竞赛中取得重要成绩的,另行奖励。
5. 竞赛奖
(1)学科竞赛奖
我校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学科知识类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①参加国家级(国际级)学科竞赛获一等奖者,奖励3000元/项;二等奖奖励2000元/项;三等奖奖励1000元/项。
②参加省级学科竞赛获一等奖者,奖励2000元/项;二等奖奖励1000元/项;三等奖奖励600元/项。
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参照《湘潭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竞赛中设立特等奖的,奖金在一等奖奖金基础上上浮50%。
竞赛中设立单项奖的,由学校竞赛组织单位提出奖励建议,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以学科竞赛获奖作品申报创新奖的,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
(2)文艺、体育竞赛奖
文艺、体育竞赛奖用于奖励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文艺、体育竞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①参加国家级(国际级)文艺、体育竞赛获一等奖者,奖励3000元/项;二等奖奖励2000元/项;三等奖奖励1000元/项;地域性分赛区比赛参照省级学会组织竞赛奖励。
②参加省级文艺、体育竞赛获一等奖者,奖励2000元/项;二等奖奖励1000元/项;三等奖奖励600元/项。
当年同类不同级别竞赛获奖,只按最高获奖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3)集体奖
竞赛优胜奖中的集体奖按项目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6. 其他单项奖
在国内外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做出突出贡献等其他情况,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后予以奖励。
(四)社会资助奖
社会资助奖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社会资助奖的申请及评定办法(包括申请奖项、奖励范围、申请条件、人数、奖励金额)按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签订的奖学金协议或拟定的奖学金章程执行。
第五条同时获得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和学年综合奖学金的,只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但同时颁发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和学年综合奖学金荣誉证书;已获得学年综合奖学金的,同一学年度不能再参评励志奖;同时获得政府奖学金和校学年综合奖学金的,自获奖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参评学校设立的社会资助奖。
第六条凡受纪律处分者,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评政府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学年综合奖学金、社会资助奖以及单项奖学金中的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和励志奖。
第七条学年综合奖学金、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及励志奖,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其他奖项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履行奖学金评审职责。
其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奖学金办法,指导和协调全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审定评审等级与标准。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政府奖学金、学年综合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及基础学科专业奖学金、励志奖评定程序
1. 个人提出申请;
2. 群众评议及班级提出意见;
3. 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经院、校两级公示后初审呈报;
4.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二)新生奖学金特别奖评定程序
按当年学校制定的新生奖学金特别奖政策评选。
(三)创新奖、竞赛奖及其他单项奖评定程序
1. 由个人申报,学院、职能部门统计汇总;
2. 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后,统一汇总至学生工作部(处);
3. 学生工作部(处)初审并公示;
4.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学生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全校师生有权向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学生对涉及本人权益的奖学金评选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管理科)提出复议申请,由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
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复查意见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