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
新时代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

新时代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吴双远(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南宁530007)[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各级领导干部是这场革命中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他们的信念、决心和行动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当前,一些领导干部依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
要改变这种现象,就要从根本上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
本文通过分析新时代对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提出的新要求,阐述领导干部缺乏法治素养的影响,并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提出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路径方法。
[关键词]法治新时代领导干部法治素养[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245(2020)04-0055-06DOI:10.19499/ki.45-1267/c.2020.04.010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并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的立论创新。
领导干部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和推动者,他们的信念、决心、行动等综合构成的法治素养,成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行动的决定性影响因素。
因此,提升各级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是新时代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代有兴革:新时代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提出了新要求从1986年开始的“一五”普法提出的“法制观念”,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七五”普法规划提出的“法治素养”,这些说法的变化不是简单的概念转换,而是对法治内涵认识的深化,是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律知识和法治能力等的高度概括,体现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对领导干部的新要求。
(一)领导干部法治素养要适应新时代主要矛盾的变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

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作者:郭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这种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不妨概括为新时期领导干部必备的法治素养,应当包括应有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观念和法治能力。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中国建设系统部署的新征程中,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决定着一个地区发展的市场化、社会化、现代化程度。
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新时期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核心表述,具体来看:首先是正确认识和对待权力。
一直以来,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始终是法治的核心问题,权力本性决定了法治的要义在于约束和规范公权力,促使其沿着社会公益最大化方向行使。
领导干部能否正确认识这一点,对于其能否正确行使手中权力、避免公权私用等至关重要。
其次是充分尊重和保障权利。
在实践中这一要求是具体的、生动的。
领导干部若强化此理念,在工作中就能及时顺应民意、倾听民意、回应民意,告别简单的官僚思维和稳定思维。
再次是发扬民主。
民主与法治关系的密切性决定了法治素养必须高度重视发扬人民民主,以民主推动和深化法治进程。
哈贝马斯认为,人类已经进入一个明显的“商谈对话”的时代,我们已经不是按照一种硬性命令模式来安排我们的生活和秩序,我们更经常地通过对话,直接参与到自己给自己创造秩序的过程中了。
新时期,这种“对话”或“参与”在各个领域的表现都极为明显,且这种趋势也将伴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而逐步加强。
最后是最大程度促进公正。
法治的目标是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最大化,尽管法治并非万能,但没有法治的底线保障和规范厘定,公平正义就难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呈现,公平正义也将因为法律程序规定或实施不足而出现瑕疵,抑或是造成巨大伤害的冤假错案。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领导干部应当也要具备足够的法治素养。
法治素养是指领导干部对法律及其实施的认知、理解,对法律尊重、遵守、维护的态度与表现,并在工作中能够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处理监管、协调、调处等事务,保证社会治理有序、公正和公平。
以下是我认为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
一、执法必须符合法律原则领导干部执法时必须遵循法律原则,特别是公平、公正、适用、依法程序等原则。
公平和公正是执法的底线,任何执法行为都应当遵循公平和公正原则,不偏不倚,不徇私情。
适用原则则是指执法人员应当适用现有的法律规范,不能凭个人意志随意裁量。
依法程序也是至关重要的,任何执法行为都应当按照程序规定进行,不能违反程序规定随意行事。
二、法律观念要深入人心领导干部应当培养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并将其贯穿到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将法律观念深入人心,将其纳入到决策方案、推进项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全过程,同时以身作则,为下级干部树立起一个好的榜样,增强了整体组织的法制素养。
三、能够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具备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律是保障公正、公平、公开深受社会尊重的一种工具,领导干部可以运用这种工具解决问题,用法律的力量规范组织和个人的行为。
不仅可以提高工作的效率,而且能够提高整个组织的法治意识。
四、对法律敬畏和遵守领导干部应当对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并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地遵守法律规范。
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各项法律法规,将其融入到实际工作中,严格自律、彻底遵守,不能轻视或违反任何的法律和规则。
领导干部应当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认识到法律是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
五、切实加强法治知识培训对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加强法治知识培训非常重要。
制定专门的法律培训计划,加强法律学习、注重实践, 以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
同时,要重视现场教育、集中学习和经验交流,在日常工作中增强法治意识,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和对法治工作的意识。
领导干部要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领导⼲部要做学法、尊法、守法、⽤法的模范2019-04-11法律是我们⼀切活动的⾏为规范和底线,也是领导⼲部政治标准和综合素质的必然要求。
领导⼲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法,争做学法、尊法、守法、⽤法的带头⼈,带头维护法律权威,努⼒提⾼运⽤法治思维和法治⽅式深化改⾰、推动发展、化解⽭盾、维护稳定的能⼒,进⽽带动全体公民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为建设法治化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领导⼲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法是全⾯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全⾯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场⼴泛⽽深刻的⾰命。
要把法治中国建设的蓝图和纲领落到实处,虽然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但关键在于各级领导⼲部的态度、决⼼和⾏动。
应当看到,领导⼲部是我们党执政的⾻⼲⼒量、中坚⼒量,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治轨道上促进改⾰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要靠领导⼲部去组织、去推动,需要领导⼲部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有⼀个⼤的提升;领导⼲部负有保障法律实施、法律执⾏的基本职责,能不能推动和确保秉公执法、公正司法,直接关系到法治权威的树⽴,关系到法治秩序的形成和法治建设的成效;领导⼲部是法治实践的引领者、⽰范者,⾃⾝带头了、做好了,才能以上率下,带动全体⼈民弘扬法治精神,积极投⾝法治中国建设。
⼆、领导⼲部要带头树⽴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增强⾛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觉性和坚定性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内容,反映了中国特⾊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这就要求各级领导⼲部在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保持⾼度⾃信和坚强定⼒。
要深刻认识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正确道路,深刻认识这条道路的丰富内涵和核⼼要义,深刻认识这条道路的独特价值和政治优势,做到虔诚⽽执着、⾄信⽽深厚,不为杂⾳噪⾳所惑,决不搞全盘西化、照搬照抄。
(⼆)增强在党的领导下全⾯推进依法治国的⾃觉性和坚定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增强领导干部法治素养

增强领导干部法治素养
增强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以下是一些建议,可以帮助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
1. 加强法治教育:通过组织法治培训、专题讲座、案例分析等形式,提高领导干部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增强法治意识。
2. 树立法治观念: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3. 强化法治实践:鼓励领导干部积极参与法治实践,如参与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通过实践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提高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4.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通过加强法治宣传、营造法治氛围、弘扬法治精神等措施,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使领导干部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治的熏陶和影响。
5. 建立法治考核机制:将法治素养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科学的法治考核机制,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总之,增强领导干部法治素养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措施。
只有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才能更好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领导干部在学习法律用法制度方面应该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组织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领导干部应该深入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了解国家法律体系,及时掌握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并将宪法和法律贯彻到具体工作中。
2. 加强法律学习:领导干部应该加强对专业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运用法律条文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3. 培养法治意识:领导干部应该树立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执法,任何时候都要按照法律和法规来处理问题、制定政策。
4. 依法用权: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依法为民、公正守法,做到法定职责和权限,不蓄意滥用权力,不违法乱纪。
5. 严格执行制度: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组织和组织部门的纪律规定,履行好组织安排和决定,不得对制度规定进行私自解释和随意变通。
6. 推动立法工作:领导干部要积极参与立法工作,为国家法律的制定提供合理建议和意见,推动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总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是确保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需要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法治素养,注重实践操作,真正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治党。
领导干部法治课讲稿范文

领导干部法治课讲稿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干部、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分享关于领导干部法治课的内容。
作为现代社会的一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意识地去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作为领导干部更是如此,因为领导干部的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群众对我们的评价和信任。
因此,法治课是我们追求优秀领导干部的必修课。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法治的基本概念。
所谓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法治为手段、法纪为准绳来规范社会生活和管理国家,实现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统治。
法律是社会的基本准则,是公平正义的保障,也是行为规范的依据。
作为领导干部,我们应该学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自觉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领导干部法治课的意义和目的。
领导干部法治课的目的就是要加强我们对法治观念的认识,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履职尽责。
法治课是我们进一步加强自身修养和提升职业素质的重要途径,更是我们做好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础。
接下来,我想重点强调一下领导干部应该具备的法治素养。
首先,我们要带头守法。
领导干部作为党和政府的代表,应该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严守法律底线,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做到遵纪守法、遵守公德、遵守道德。
其次,我们要明确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我们在思考和决策问题时要依法依规进行,不能凭个人喜好和意愿来行事,而是要站在法律的高度思考问题,注重依法办事。
再次,我们要加强法律学习。
作为领导干部,我们应该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应对法律问题的能力。
最后,我们要构建和谐治理格局。
领导干部要注重依法行政,强化法律监督,建立健全法治机制,推动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我希望大家在领导干部法治课学习中保持积极的态度,真正理解法治的重要性,以身作则,不断提高自己的法治素养,为推动社会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领导干部如何提升法治素养

领导干部如何提升法治素养作者:禹治洪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6年第9期禹治洪法治素养主要是指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它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理念、法律信仰和法治实践等。
领导干部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少数”,其法治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党执政兴国和治国理政的成效,事关人民幸福安康和国家长治久安。
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曾特别指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从其踏入干部队伍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抓,加强教育,培养自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笔者认为重点应抓好三个方面:抓住法律信仰这个前提。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只有掌权者信仰法律,才能保证权力真正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才能保证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真正落实。
首先,要培养领导干部对法律的崇尚感。
法律虽然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但仅靠国家强制力是不能实现其所蕴含的全部价值的,一些地方出现的“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信权不法”等问题,其实质还是某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律信仰缺失造成的,因此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第一位的就是要抓住领导干部法律信仰这个关键,应把遵法作为法治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把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教育的核心内容,而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为教育的重中之重,把法律信仰的培养贯穿领导干部法治学习教育的全过程。
只有这样,才能从其内心深处激发领导干部崇尚法治的自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并在行动中践行法治,终身坚守法治,真正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其次,要培养领导干部法律的敬畏感。
习近平总书记不只一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尊崇法治,敬畏法律。
培养领导干部对法律的敬畏感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强化法治理念、法治举措在制度层面的落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同时,让领导干部始终“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另一方面,加大对违法领导干部的惩戒和警示教育的力度,让领导干部始终警钟常鸣,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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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程度上讲,法治强调程序正义甚于实体正义,因为法治的根本任务在于规范约束公权力,不借助于正当程序,公权力将很难被“关进笼子里”,实质正义也无从实现。《决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以及要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就是在强调程序的重要性。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
法治素养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而非长官意志之治。领导干部首先应当树立规则性法治素养。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搜集整理的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文章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规则性思维
法治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而非长官意志之治。领导干部首先应当树立规则性思维。规则性思维的基本要义可以概括为先立规矩后办事,立好规矩再办事。
其次,政府不总是以公权力的行使者身份出现,政府是市场上最大的买家,诚信的政府是诚信社会的基础。当政府是市场参与者时,领导干部应当切实重视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避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市场失信行为。
最后,特别强调的是,在很多情况下,政府不仅是权力的担当者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同时也是市场的平等参与者,领导干部处理社会矛盾时也应坚持权义性思维。不管是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当下的社会矛盾,都需要弄清事实,明确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而公平、合理、妥善处理。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权责性思维
有权必有责。与权利可放弃、可转让不同,权力必须行使、不可放弃、不可转让,不作为或乱作为均需承担责任。
权责应相当。有限政府不仅仅意味着权力有限,也指责任有限。对领导干部来说,权力和责任应当匹配。责任过轻不能纠正滥用权力行为,也不足以威慑潜在违法行为,但责任也不是越重越好。
贯彻权责性思维,首先要求制度设计上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应相当。既要避免有权无责,也要防止权责错位;既要注意权力与责任在类型配置方面的相当,实现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的合理平衡配置,改变重“行”轻“民”现象,也要注意某一责任类型中责任程度的相当。其次,实践中既要保证用权当负责,也要避免无权乱负责。一方面要将法律文本规定的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实下去,避免“老实人吃亏”。另一方面要防止不问青红皂白滥施责任。任何法律责任的追究都应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遵守特定法律程序。不问原因、不问过错、不问真正的责任者,以及不遵守程序的追责表面看来很严格,实际上往往是不妥当的。
法治意味着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接受、服从法律的统治。对于公权力而言,法定职责必须为,否则构成不作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否则构成乱作为。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合法性思维,凡事都应事先问一下“这合法吗?”或者“这有法律依据吗?”与之不同的是,对于老百姓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老百姓只需问“这违法吗?”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
程序还应正当,否则走程序将沦为“走形式、走过场”。程序的正当性来源于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中立”要求程序参与各方不得因程序设计而受到不公正对待或享受特殊优待,“自己不得作自己的法官”和回避原则即是“中立”的体现。“排他”是指每一个程序独立、依法展开后,非经特定程序,不得更改,即排斥与其相同程序的再次重复与冲击。“平等参与”要求接受程序法律后果的各方当事人在相同条件下,从程序主持者获得相关信息,并有相同的机会向程序主持者陈述自己的看法。“自治”要求程序的参与基于自愿,不得强迫。“及时终结”要求程序符合效率原则,应有时限,要有终点,不能没完没了。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权义性思维
合法性思维首先要求合乎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不同,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当法律文本规定不一致时,应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应当依据或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要找准、用准法律依据,既要杜绝“黑头的不如红头的、红头的不如白头的”现象,也要避免根据个人喜好或利益选择性适用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统一与尊严。
法治要求权利至上,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以人为本应以人的权利为本。法律通过权利和义务调整社会关系。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权义性思维要求领导干部首先从权利、义务两个纬度分析、认识社会关系,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平等配置、一体尊重、公平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同时,他人的权利就是公权力的边界,领导干部在行权履责过程中,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即使对权利进行限制,也应当遵守限制权利的条件,比如征收的公共利益、程序正当和公正补偿条件。
其次,合法性思维要求领导干部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时,根据法律的原则、法治的精神去填补法律漏洞、解释适用法律,既不能为所欲为,也不能恣意解释、适用法律,“打擦边球”、“搞变通”等应当尽力避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绕开具体规定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最后,合法性思维要求正确对待“坏法”。“坏法”的存在在所难免,在我国当下立法质量总体不高的情况下更是如此。问题是,领导干部能不能以法律法规“不好”为由拒绝执行?与明目张胆违法违规不同,以法为“坏法”为由拒不遵守、执行的现象,在我国的实践中比较常见,且容易为人们宽宥。其实,这恰恰是值得警惕的。对领导干部来说,这一思维模式与中国传统的德治、人治思维更为接近,有时会更有利于眼前问题的解决,因而更具诱惑力。但问题是,一般的领导干部是不是“好法”或“坏法”的最佳判断者?一旦允许随意突破一条“坏法”,在潘多拉盒子打开以后,就意味着成千上万条的“好法”将可能因此而受牵连,进而危及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因此,在当今中国,即使是“坏法”,也必须给予足够的尊重,在没有依法修改或废除之前,不能任意突破。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程序性思维
先立规矩后办事要求重点处理好两方面关系:一是在法和政策的关系上,以法为重。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治国理政所依之法主要是指狭义的法律,而非法规、规章,更不是政策。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尽快实现法规、规章的升级换代。即使立法条件不成熟,也应尽可能提高制度层次,减少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空间。当然,法治社会的规则并非只有法律。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时,也要建章立制,用制度管人、管事、管资产,不能主要依靠会议决定、批示、指示办事,不能动辄特事特办。二是在立法和改革的关系上,立法先行。实践表明我国过去奉行的“先实践探索后立法”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立好规矩再办事强调的是规矩的质量。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其实,有规矩也不定成方圆。治国理政,光有规矩、仅有法可依是远远不够的。规则性思维不仅要求先立规矩、有法可依,更强调规则可遵循、法律可依,也就是说法律和规则要求人们做的必须是其能够做的,必须让人们对法律和规则先心“服”后行“从”。法律和规则不是越严越好。而要达此目的,必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得法律制度具备公开、明确、稳定、可预期、无内在矛盾、可遵循、具有同一性等品质。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合法性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