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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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切实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经研究,决定面向全省公开征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条件(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廉洁公正,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时间和精力上能胜任省内短期出差、现场核查工作,熟练使用电脑和相关软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10年以上,在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

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评审员资格的优先推荐。

(四)掌握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检测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熟练掌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专项资质相应的标准和检测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二)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相关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三)参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四)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的工作。

三、征集程序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评审专家的征集采取“自愿申请、逐级遴选”的方法进行。

(一)申报人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写《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评审员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于2023年9月30日前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工程建设验收规范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检测业务,实施对上述质量检测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受省建管局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备案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检测业务。

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检测机构申请备案资格,应具备附件一的条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及检验场所证明;(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检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人员配备应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污染控制、责任追究、技术支持、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透明原则,加强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依法实施,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或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保障环境质量。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参与和意见。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或备案机关应依法严格审查,履行审批或备案的程序和时限。

第三章施工与运营阶段的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环境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遵守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限制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运营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环境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评估。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做好环境保护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四章环境责任与执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执法机关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公众有权监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可向环境保护执法机关举报。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日益增多,然而建设过程中环境问题愈发凸显。

为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和标准来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本文将重点介绍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一、概述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该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进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环境监测和管理等工作。

同时,该办法遵循“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将环境保护责任明确至建设项目管理单位。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能够预测项目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为后续环境保护与监督提供依据。

根据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三个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公示意见征询和审查批准。

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情况,并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措施。

审查批准环节中,对于评价报告中存在的环境影响问题,应提出改善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三、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程是指在建设项目中,为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所采取的措施。

根据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建立健全的施工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程达到规定的标准。

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环保施工监理机构,对环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四、环境监测和管理环境监测和管理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对环境质量超标问题提出合理的治理意见,确保项目实施后不会对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

同时,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责任书,明确环保责任人及其责任事项,并定期进行环保督查和评估。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各市环保局:为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的发挥建设项目环保把关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环保厅决定,对环境污染及风险较小、生态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

特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辐射类除外),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

(二)《山东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鲁环函〔2014〕44号)中的项目,实行豁免审批,不纳入建设项目承诺备案制范围。

(三)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应当依法报批环评文件。

二、实施程序(一)告知。

建设单位在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做到告知义务,使建设单位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并完全了解其承担的相关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报内容进行承诺,承诺所填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三)备案。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型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申报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位置示意图、环境保护措施承诺内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不再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回执,项目完成备案;对不具备条件的,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环境管理体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工程监理的工作对象主要是主体工程本身及与工程质量、进度、 投资和安全等相关要素。
工程环境监理的对象主外部环境。
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可概括为“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即质量、 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目录
建设工程环境监理的定义 环境监理与工程监理的关系
环境监理的发展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义
•定义: 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
评估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依据环境监理合同等 要求,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 服务活动,同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过程中的环境 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环境监理
工程环境监理是 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 部分,但由于工作内容不仅 仅限于工程本身,还涉及到环保技 术,因此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 工程环境监理独立负责监督检查工程 是否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实施,在有 违反环境保护情况时要报告给工程监 理,由工程监理签署修改意见
后实施。
工程监理与环境监理的监理侧重点
侧重点
工作目的 工作对象 工作内容
工作目的
工程监理的目的是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参建各方的建 设行为,提高工程质量、 工程投资效益,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进 度,实施工程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的提高。
工程环境监理的目的是规范参与各方的环保行为,实现工程建设 中对环境最低程度的破坏、最大限度的保护、最强力度的恢复, 实现工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合环境效益的统一,完善建设项目
业主与设计单位之间及工程建设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工程环境监理工作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 生态保护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与主体配套的环保措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鲁环函〔2018〕261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8〕261号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11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现就相关法律修订前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环办函〔2015〕1242号)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批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现行分级审批规定,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完成修订并依法取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职责后,此通知自行废止。

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的任务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营和拆除等各个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应当遵循公正、科学、便捷、高效的原则,通过技术手段和监管手段,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的组织机构可以是独立的环境监理机构,也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保监理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监理人员的要求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相关监测、评估和治理技术。

第六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定期更新证书。

第七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人员应当忠诚、公正、廉洁,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参与与监理工作无关的利益交换活动。

第三章监理内容和方法第八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应当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提出必要的改进建议。

第九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保存监理相关文件和数据,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四章监理责任和权力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应当保证独立性和客观公正,不得受监理对象的干扰和限制。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环境保护问题的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环保监理人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章处罚和激励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规定的行为,建设工程环保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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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年度业绩报告表
机构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报告年度
填报时间年月日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协会制
二〇一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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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本表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年度业绩报告专用表格,一律用计算机打印填写。

需提交本表中未列出内容时,可另附页说明。

[]机构名称:须填写申请机构全称,并与封面中“申请机构”名称及法人证书中名称一致。

[]入会时间:指申请机构被批准加入协会的时间。

如机构发生名称、法人代表及单位地址变更等情况,可将变化情况在表中说明。

[]主管部门:指申请机构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填写。

[]所属行业:参照申请机构所在行业领域,在以下类别中选择填写:农业、林业、煤炭、有色、冶金、轻工、纺织、化工、石化、海洋石油、石油天然气、医药、电力、市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国防、科技、卫生、民航、船舶、气象、机械、兵器、海洋、建材、环保、信息、核工业、航天、航空、铁道、教育、军队及其他。

[]经济类型:事业法人填写“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填写。

[]环境监理专职技术人员情况:持有环境监理岗位培训证书的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员,不得重复计算人数。

[]环境监理开展情况:按申请机构当年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填写。

[]环境监理业绩:按照环保竣工验收审批时间先后顺序填写。

[]环境监理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填写登记在本机构的总环境监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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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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