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定第二条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认证和评估的过程,用于评估医疗机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以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规范运行。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应依据医疗机构的性质、规模和业务范围的不同,采取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核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应注重透明和公开,对外公布校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由医疗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校验。
第六条医疗机构校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机构的法定资质和许可证照的审核;(二)医疗机构的基本设施和装备的审核;(三)医疗机构的人员组成和人员管理的审核;(四)医疗机构的医疗诊疗流程和质量管理的审核;(五)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的审核;(六)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处理和投诉处理的审核;(七)医疗机构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的审核。
第七条医疗机构校验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和类别,制定相应的校验标准和评价指标。
第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结果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校验。
第九条医疗机构校验应定期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条医疗机构校验结果应及时告知医疗机构,同时向社会公布,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校验结果作为医疗机构评价和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可以采取暂停医疗服务、撤销许可证照等措施。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校验应当公正、客观、真实,不得歧视、不公正对待任何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对于医疗机构校验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应与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健康意识的提高,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规模逐年增加。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至关重要。
因此,出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的规范化运作和质量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校验管理的背景与意义1.1 背景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然而,由于医疗机构的规模不一、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存在差异。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有效地管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成为必然选择。
1.2 意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具体意义如下:(1)提升医疗服务质量:通过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的校验,可以发现和解决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提升医疗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
(2)保障患者权益:校验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监督医疗机构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供医疗服务,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3)遏制医疗事故的发生:通过严格的校验管理,可降低医疗事故的风险和发生率,从根源上提高医疗机构的安全性。
二、医疗机构校验内容和程序2.1 校验内容医疗机构校验内容应涵盖以下方面:(1)医疗服务流程和质量:包括医疗流程规范、诊疗安全、医患沟通等方面的评估。
(2)设备和设施:包括设备的安全性、齐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估,设施的卫生状况等的评估。
(3)人员管理和卫生标准:包括医护人员的资质和素质要求,卫生标准的遵守等方面的评估。
(4)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包括药品采购、存储和使用、医疗器械的管理等方面的评估。
2.2 校验程序医疗机构校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申请与准备阶段:医疗机构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准备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机构的登记注册信息、设备清单、人员信息等。
(2)现场检查阶段:校验人员对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人员以及服务流程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3)报告和意见征询阶段:校验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的结果,撰写校验报告,并征询医疗机构的意见、反馈和改进计划。
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第二章校验申请第六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牙椅数在50张以上的口腔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一年。
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前校验的情形,登记机关可对医疗机构进行提前校验。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或者校验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医疗广告发布、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四)执业登记项目变更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接受卫生、消防、环保等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六)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上报及处理情况;(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作未申请;(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其申请。
医疗机构校验整改措施

医疗机构校验整改措施
医疗机构校验整改措施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人员整改:医疗机构应核实医务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许可证情况,并对不符合标准的人员进行整改,包括重新培训、补充资质或者解聘。
2. 设备整改:医疗机构应确保医疗设备的合法合规和安全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整改,包括更新设备、修复设备或者严格限制使用。
3. 信息管理整改:医疗机构应完善电子病历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患者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对信息管理不规范的情况进行整改,包括加强信息安全培训、改进信息系统以提高数据质量。
4. 质量管理整改:医疗机构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包括完善医疗质量评估机制、制定规范操作流程、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等。
5. 环境整改:医疗机构应确保医疗环境的卫生、安全和舒适性,对存在问题的环境进行整改,包括设立防护措施、改善通风条件、消除采暖和通风安全隐患等。
6. 培训整改:医疗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品质,确保医疗过程规范、专业。
以上整改措施旨在帮助医疗机构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实施过程中,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医疗美容机构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校验分为常规校验和专项校验两种方式。
第四条常规校验是指对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设备设施、人员资质、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核实,以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专项校验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和行业特点,对其特定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和检查,以便全面了解和评估医疗机构的工作情况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接受校验工作,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第二章校验内容第七条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许可证书、医疗机构分类、经营范围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行业标准和法规要求,校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的齐全性、功能性、有效性等。
第九条医疗机构的人员资质包括医师资质、护士资质、技术人员资质等,校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期限的合规性、专业技能的过硬程度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建立健全,校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的完善性、质量评估与监控的有效性、患者满意度的调查和反馈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专项校验内容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确定,可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技术的水平、服务态度的优劣、患者隐私的保护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校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丰富的经验。
第三章校验方式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的常规校验应当定期进行,校验周期由医疗机构的等级和规模等因素决定。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的专项校验可以由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也可以由相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的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文件审核、数据分析等,根据校验内容的着重点和处理的难易程度不同,可以采取逐级递进的方式进行。
开展医疗机构校验方案(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方案)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方案各乡镇(场)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血防医院(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加大医疗机构管理力度,落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医疗机构校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校验对象及期限全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医疗机构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其校验期为1年。
二、校验时间及地点所有医疗机构集中在4-5月校验,应校验的医疗机构数见附件4;校验地点为区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
三、校验资料(1-2项必须交,3-5项有的就交)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或《城区年度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4、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5、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四、工作要求1、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血防医院(站)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2),其它医疗机构填写《城区年度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表》(附件3)。
2、各乡镇卫生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所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校验审核,并督促填好附件3.给出审查是否合格的结论,将结论填写在附件3表中乡镇(街道)卫生管理部门意见一栏中,且盖章。
3、请各个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真核对好本辖范围内医疗机构,将本辖范围内所有医疗机构的校验评审表收齐后,认真、仔细、准确填写(《城区乡镇(街道)医疗机构校验汇总表》(附件1),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其他资料一并带至区政务中心卫生和计生局窗口进行校验.4、医疗机构要如实上报不良执业行为、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五、校验结果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不良记录台账决定医疗机构校验是否为合格、不合格、暂缓校验。
医疗机构年度总结校验

一、前言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安全,我国实行了医疗机构年度总结校验制度。
本文将对医疗机构年度总结校验工作进行总结,以期为医疗机构提供参考。
二、年度总结校验工作概述1. 工作背景医疗机构年度总结校验制度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年度总结校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
通过年度总结校验,全面了解医疗机构在一年内的运行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改进。
2. 工作内容(1)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自查:医疗机构对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自查在人员、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2)业务工作总结:总结医疗机构一年内的业务工作,包括诊疗量、病种结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
(3)财务状况分析:分析医疗机构一年内的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支出、成本等。
(4)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总结医疗机构一年内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5)接受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年度总结校验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年度总结校验工作成果1. 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质量通过年度总结校验,医疗机构发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从而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
2.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年度总结校验促使医疗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权益。
3. 保障医疗安全医疗机构通过年度总结校验,加强了医疗安全管理,降低了医疗风险,保障了患者安全。
4. 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年度总结校验促使医疗机构不断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推动医疗机构持续改进。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存在问题(1)部分医疗机构对年度总结校验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应付了事的现象。
(2)部分医疗机构在自查过程中,存在隐瞒、篡改数据等问题。
(3)年度总结校验工作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2. 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医疗机构对年度总结校验工作的认识。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或指定、组建的医疗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校验坚持“谁审批谁校验”的管理原则,并实施动态评审,评审结果可与医院等级和医疗机构综合目标责任制挂钩。
第五条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提出校验申请。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活动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情况;(九)卫生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不良行为的积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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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
年,是全面实施医师、护士、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后医疗机构网上提交校验的第一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校验。
为确保今年的校验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此方案。
一、时间安排
年12月10日--年12月31日
二、校验要求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必需从电子注册系统内打印;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
3、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卫生站、村卫生室的校验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校验时所需要的软件资料(必需真实)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电子注册系统里申请打印,卫生站、村卫生室由所属乡镇卫生院申请打印);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
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材料和辐射场所检测报告复印件(今年新办的《放射诊疗许可》可不提供);
4、执法大队出具的《医疗机构校验现场核查意见表》(卫生站、卫生室由所属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出具);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报告;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医师和护士)花名册(电子注册系统里打印);
9、医疗机构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本年度工作总结。
四、校验流程
各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提出校验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带上所需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办理。
五、注意事项
1、各医疗机构对提交校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其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2、各医疗机构要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诊疗科目名录》和《诊所基本标准》做好自查工作,对不具备条件或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床位数和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及时申请变更或注销。
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
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将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我局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期间再次发生不良执业行为的,则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我局按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需在接到通知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我局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其他
为了更好地做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请各医疗机构此次一并报送“死亡花名册”和“医师签字留样表(必须本人签写)”。
咨询电话:
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政务中心上班时间:9:00-12:00,13:00-17:00)
电子化注册QQ群:
卫生计生执法QQ群:
附件:
1、医疗机构校验现场核查意见表
2、死亡花名册
3、医师签字留样表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12月7日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核查意见表医疗机构名称:
卫生监督员签名:、
年月日
医师(执业、助理、乡村医生)/护士死亡花名册填报单位(盖章):年度
医师处方签名留样表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