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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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

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小学、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所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

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

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它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

高中招生必须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不含择校生)以内;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要继续坚持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2013年所有的市指标分配比例至少达到60%,有条件的市达到70%。

二、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5人。

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得超过55人。

三、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举办“快慢班”、“强化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它变相的重点班。

以市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在新学年开学前,所有县(市、区)统一举行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实行电脑随机编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有专人参加巡视,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四、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在新学年开学前保证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入学就读。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展开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即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一节学籍的建立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籍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按照学生个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的程序进行建立。

第二节学籍的变更一、学籍变更是指学生的个人情况变更,包括下列情况:(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民族等个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二)学生的户籍、家庭住址等个人户口行政变化;(三)学生的监护人、父母情况变化;(四)学生的班级、年级变更;(五)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二、学生学籍变更的程序由学校负责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与使用第一节学籍档案的管理一、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保存与管理,并确保学籍档案中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二)学习情况:入学年月、所读年级、班级、学科成绩等;(三)奖惩情况:学生获得的奖项、荣誉,以及受到的惩罚等;(四)个人特长:学生特长领域以及在该领域成绩和表现;(五)其他相关信息。

三、学校应制定合理的学籍档案使用规则,限制学籍档案的使用范围,并加强对学籍档案的保密工作。

四、学生离校后,学校应负责将学生档案交给学生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保存。

第二节学籍的使用一、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制定学生的培养计划和评价方案,并给予学生相应的学业指导和教育帮助。

二、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向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和指导,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三、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对学校进行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一节学籍管理的监督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学籍档案的保存、使用、变更等情况的监督。

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检查。

第二节学籍管理的评估一、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以评估学校学籍管理的效果和改进措施。

2020年山西大同市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已公布

2020年山西大同市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已公布

【导语】幼升⼩不过是未来进⼊优质中学的跳板,家长、学⽣的真实⽬的是紧紧瞄准⾼考的。

因此幼升⼩既要看⼩学,更多的是还要看可能进⼊的初中、⾼中学校,这样就使得幼升⼩择校、升学变得更迷乱⽽复杂了。

在这种形势下,家长要及时关注各种升学资讯,今天为各位分享了2020年⼭西⼤同市⼩学招⽣⼊学政策,欢迎⼤家的关注。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全⾯提⾼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中育⼈⽅式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学招⽣⼊学⼯作的通知》(晋教基〔2020〕5号)和全国、全省基础教育⼯作会议精神,进⼀步规范中⼩学招⽣⼊学⼯作,现就做好2020年全市中⼩学招⽣⼊学⼯作通知如下: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学法定要求 义务教育招⽣⼊学⼯作坚持“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管理原则。

(⼀)全⾯落实免试就近⼊学规定。

各县区教育⾏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学龄⼈⼝变化趋势、城乡⼈⼝流动情况、学校分布及规模、校际均衡等因素合理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区范围,实现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划⽚”全覆盖。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划定的⽚区实⾏登记⼊学,稳妥实施多校划⽚。

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依据,不得以⾯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不得提前组织招⽣。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实⾏均衡编班,严禁设⽴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科学合理制定招⽣计划。

各县区教育⾏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房管等系统协作,认真做好辖区内⽣源数量摸底⼯作,结合辖区内学校规模轨制、基本办学条件、办学⽔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各校招⽣计划,确保中⼩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45⼈、坚决避免产⽣新的⼤班额。

学位不⾜的县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提前谋划,提前部署,确保各县区义务教育有保障落实到位。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2019年山西忻州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

2019年山西忻州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

2019年山西忻州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导读:本文2019年山西忻州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9年山西忻州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各普通中小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基[20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招生管理各县(市、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除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组织学习替代接受义务教育。

全面排查并严厉査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开展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6月30日前完成排査处置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格履行义务教有控辍保学法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以县为单位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认真落实联保联控工作机制,落实政府、学校、监护人责任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坚持“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办法进行。

1、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对本辖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进行认真核查统计,根据辖区内小学、初中学校现有校舍、师资、设施、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认真核定2019年所辖各小学、初中学校的规模轨制,合理制定招生计划。

山西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部资料,严禁它用)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

一、学校基本信息表;二、校区基本信息表;三、在校生分班名册;四、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情况;五、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六、毕业生花名册;七、结业证书存根;八、学历证明存根;九、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将适时通知各校领取有关表格)第十六条小学班容量限定在45人以内,永久不能突破。

初中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内,永久不能突破。

普通高中高一年级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内,一年内不能突破;高二、三年级班容量限定在56人以内,永久不能突破。

所有中小学班容量达到限定的,该班将不能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转入学生。

班容量超过限定的,学生电子学籍将不能进入该班。

第十九条普通中小学校不允许留级。

第二十条中小学生如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初三、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不办理任何原因的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根据《管理细则》(试行)条款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本学期城区学校除陈家塔小学、窑坪希望小学、胜利小学、第四中学、郭家滩中学部分年级外其它各校均不办理转入手续。

城区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管理细则》(试行)规定。

另外,各校负责学籍管理的管理员每天要进入学籍管理系统进行查看,如有需办理业务应按规定及时办理。

同时,管理员要经常查看保德中小学生学籍管理QQ群,关于学籍管理中的信息会及时在群里下发。

各校学籍管理员要在学期开始后一星期内将学校各年级各班的学位异动情况上报校长。

以便学校及时有效的控制学生流动。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6.10•【字号】晋教基[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晋教基〔2009〕20号)各市教育局: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要求,省教育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标准》是我省境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基本依据,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指导、督查义务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标准》,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逐一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底帐,并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所有学校全面达到标准的工作规划,逐年建设,力争用5年时间,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各地在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中,要将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标建设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初中校舍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等有机统筹,紧密结合,采取得力措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义务教育整体水平。

省教育厅将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达标建设的评估考核制度,对各地实施《标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对工作力度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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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

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第二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第四条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六条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

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二)校区基本信息表(附件2);(三)在校生分班名册(附件3);(四)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情况(附件7,8,9,10);(五)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4);(六)毕业生花名册(附件5);(七)结业证书存根(附件11);(八)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2);(九)初中、高中学校初一、高一新生录取花名册。

(十)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七条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每学期末向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呈报。

第八条学校合并,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其学籍档案移交原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章入学、注册第九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

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或与义务教育阶段连贯的六年、十二年一贯制。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学生学籍以学校为单位建立。

小学、初中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

普通高中学校按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范围。

各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并为所有正式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民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建立学籍。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招生后为学生建立学籍;民办高中学校按省下达的招生计划制订招生办法,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招生。

招收的学生由学校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为学生建立统一学籍。

第十条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学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并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学籍。

第十一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15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发展)报告;(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1、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2、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家长再次签字确认。

3、经学生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照片录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

学籍号由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二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超过延期期限仍不能正常入学的,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学籍。

普通高中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取消其学籍。

初中、普通高中学校各年度录取新生后,要接续管理新生学籍,并对各新生电子学籍档案中的照片重新采集、上传,同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更新完善电子学籍档案中的其他信息。

市、县学籍主管部门须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

第十三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小学、初中实行均衡编班、合理排座制度。

小学班容量原则上限定在45人以内,最大不超过50人;初中班容量原则上限定在50人以内,最大不超过55人;普通高中高一年级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超过56人。

第十四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除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十五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在学习期间,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批。

主管学籍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升学、转学第十六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七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

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跨省、市、县发生变化确需转学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学校就学。

第十八条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山西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8)、转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迁移证明、家长工作调动证明等)。

已在当地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还须提供省级学业水平考试证明。

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转学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

由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入或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并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双方学校负责人审签并经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十九条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申请,可在全省范围内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第二十条中小学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原则上学期中不能转学,毕业年级不能转学。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高中。

民办高中不能转入公办高中(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同一城市区域普通高中不能转学。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普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学校)学生转入。

第二十一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商定。

第二十二条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第五章休学、复学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允许留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本人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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