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车险理赔相关的法律法规
车险理赔预付制度范本

车险理赔预付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险理赔预付行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车险理赔预付,是指保险公司在接到车主报案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理赔程序,提前向车主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款项。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及时高效的原则,依法履行理赔预付义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理赔预付制度,明确预付范围、标准、程序和责任,确保理赔预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预付范围和标准第五条车险理赔预付范围包括:(一)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金额;(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三)保险公司认为有必要预付的其他赔偿金额。
第六条车险理赔预付标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事故损失情况和车主的实际需求确定。
预付金额应当足以满足车主的紧急需要。
第三章预付程序第七条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查勘,确认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和保险责任。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查勘结束后48小时内,根据理赔程序和合同约定,向车主支付预付金额。
第九条保险公司支付预付金额后,车主应当将车辆送至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单证。
第四章预付款项的管理和使用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将预付金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车主在收到预付金额后,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合理使用预付款项,不得用于与理赔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车主在收到预付金额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理赔材料,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收回预付款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理赔预付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理赔预付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接受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对保险监管机构的决定予以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支付预付金额的,车主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给车主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3066b2a6c30c2259019eda.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1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
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
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
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
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2.公司理赔信息系统数据库应建立在总公司。
总公司不得授予省级分公司程序修改权和数据修改权。
所有程序及数据的修改应保存审批及操作记录,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规范。
3.公司理赔信息系统应与接报案系统、承保系统、再保险系统、财务系统数据实现集成管理、无缝对接,并实现对理赔全流程运行的管控。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全文)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提升行业理赔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车险理赔是指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对有关事故损失事实调查核实,核定保险责任并赔偿保险金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体现。
第四条车险理赔一般应包括报案受理、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医疗审核、资料收集、理算、核赔、结销案、赔款支付、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以及特殊案件处理等环节。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管理等制度,搭建与业务规模、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相适应的理赔管理、流程控制、运行管理及服务体系。
第六条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及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化总公司集中统一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二)逐步实现全过程流程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管理服务模式;(三)建立健全符合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理赔管理、风险控制、客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四)确保各级理赔机构人员合理分工、职责明确、责任清晰、监督到位、考核落实;(五)理赔资源配置要兼顾成本控制、风险防范、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本《指引》明确了公司在车险理赔管理中应达到的管理与服务的基本要求。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车险理赔实施监督检查,并可向社会公开《指引》的有关执行情况。
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解读

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解读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汽车保险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名专业销售人员,了解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对于顺利开展销售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解读,帮助销售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推销汽车保险产品。
一、保险法和汽车保险保险法是汽车保险的法律基础。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汽车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车主提供保险保障,承担车辆损失、第三方责任等风险的一种保险形式。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保险责任、理赔程序等内容,为汽车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项法定的汽车保险制度,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有机动车辆在上路行驶时都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对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
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有明确的规定,车主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则根据事故责任进行赔偿。
三、商业车险商业车险是车主自愿购买的汽车保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多种险种。
商业车险的购买和理赔程序相对复杂,销售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和解答。
在销售商业车险时,销售人员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合适的保险方案。
同时,销售人员还需向客户详细解释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帮助客户理解保险的范围和限制。
四、保险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合同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保险合同,提供客观、准确的保险信息。
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或歪曲保险条款,确保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此外,保险合同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理赔等相关事宜。
销售人员应向客户解释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帮助客户了解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保监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1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
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
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
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
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车险保险条款2020

车险保险条款2020第一条为了维护车辆所有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车险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保险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是指车辆所有者为保障其所有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而购买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保的车险保险业务。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及理赔等均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险保险业务,是指车辆所有者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形式的保险业务。
第六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等。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险保险业务的管理制度,保障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为车辆所有者提供完善的保险理赔服务。
第二节保险责任第九条保险公司对车辆所有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碰撞、倾翻、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使用、所有或管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盗抢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被盗抢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服务,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第十五条车险保险责任的范围、金额等应当根据车辆所有者的实际需求进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理赔流程,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车辆损失险理赔技巧

车辆损失险理赔技巧车辆损失险理赔技巧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车辆损失险理赔技巧,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版)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认为,《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1条(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要求)规定:“保险法第十八条中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做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释。
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二、赔偿细则(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与车险理赔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特定情况下,如被保险车辆转让、 车辆报废等,车险合同可以被解除, 但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 定。
车险合同的争议解决
协商解决
在车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 解决。
仲裁或诉讼
如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
车辆事故的免责事由
车辆事故的免责事由是指在某 些情况下,车辆事故的侵权责 任可以被免除或者减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任法》的规定,车辆事故的免 责事由包括受害人故意、不可 抗力、意外事件等。
在实践中,对于免责事由的认 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并且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和程序。
04
责任认定书
如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提供 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车险理赔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条款规定的范 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的责任
车主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 安全行驶,如因车主过错导致事 故,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三者的责任
如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保险公 司将根据保险条款和法律规定进
车险理赔的保险法规
保险公司的理赔职责
及时处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理赔申请后,及时 进行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
一次性告知补正
保险公司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经审核后,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拒赔情形
与车险理赔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录
• 车险理赔的基本法律法规 • 车险理赔的合同法规 • 车险理赔的侵权法规 • 车险理赔的保险法规 • 车险理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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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2、《民法通则》 第二章 公民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
事权利能力
第六章 民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3、《保险法》
第五十条: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 偿金规定、第五十一条:保险人 诉讼费用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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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管辖 5、《婚姻法》 十八条:夫妻财产、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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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涉及条目:
第十六条:注册登记、第二十二条: 有效期,实习期规定、第五十四条: 装载规定、第五十五条:载人规定、 第五十六条:牵引挂车规定、第八十 六,九十---九十六条:事故争议处理 、第八十七---八十九条:报警,撤离 ,查勘,认定;第九十条:抢救费用 、第九十二条:逃逸处理
遗产继承、二十五条:关于非婚 子女、二十六条:收养关系、二 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女子关系、 二十八、二十九条:被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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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继承法》 第二章 法定继承
7、《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 定》
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
9、《道交法》七十六条及《实 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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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故处理程序》
涉及条目:
第十三条:保护现场,报警、第 十四条:简易处理、第四十五条 :确定当事人责任、第五十三条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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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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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道路运输条例》
涉及条目:
第三十四条:营运车营运规定、 第三十六条:承保承运人责任险 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维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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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动车登记规定》 涉及条目: 第三十三条:盗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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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伤核损部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涉及条目: 十七条:赔偿费用范围、十九条:医 疗费、二十条:误工费、二十一条: 护理费、二十二条:交通费、二十三 条:伙补费、二十四条:营养费、二 十五条:残疾补助、二十六条:残疾 用具、二十七条:丧葬费、二十八条 :抚养费、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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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操作 (1)关于投保单 (2)关于业务员 (3)关于缴费 2.解除合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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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诉讼的建议 1.保险公司不应成为被告 2.主张保险合同有效性 3.诉讼案件应对 4.诉讼调解 5.向第三方追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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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件案例
《约定适用的法规失效之后…… 》
5.关于新保单 6.关于地方法规 7.关于抢救费的垫付 8.关于事故责任自行协商 9.关于民事诉讼 10.关于必要的营养费、康复费、
适当的整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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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过渡时期人伤案件的相关问题 12.过渡期间应注意的事项
书山有路勤为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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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二)加强内控管理,避免法律 纠纷之操作建议
与车险理赔相关的法律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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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4日星期二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一、与车险理赔相关的法律法 规
(一)车辆核损部分 1、《道路交通安全法》 涉及条目: 第八条:登记制度、第十四条:强制
报废制度、第十九条:准驾车型、第 二十二条:饮酒,过度疲劳、第四十 八条:装载规定、第四十九条:核定 装载、第七十条:事故处理、第七十 三条:认定书、第七十四条:赔偿争 议、第七十五条:抢救费用、第七十 六条: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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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
二、车险争议案件处理:
(一)总公司下发的《关于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过渡期间 理赔管理的指导意见》〔太保产 发(2005)108〕号文
1.应予明确的法律问题 2.关于无过错责任 3.关于旧保单 4.关于未加贴批注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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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书山有路勤为径, 学海无涯苦作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