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doc
幼儿园老师的幼儿园教育政策与法规

幼儿园老师的幼儿园教育政策与法规幼儿园作为孩子入学教育的第一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幼儿园老师,了解并遵守幼儿园教育政策与法规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些幼儿园老师需要熟悉的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学前教育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规,保证了公民受到平等、全面、终身的教育权利。
幼儿园教育作为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符合该法律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中国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幼儿园作为义务教育的前提,需要遵循该法规的要求,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
3.《幼儿园管理办法》《幼儿园管理办法》是针对幼儿园管理和教育的法规文件,其中包括了对幼儿园建设、师资要求、幼儿园设施与环境的规定。
幼儿园老师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个法规,确保对幼儿的教育和照顾符合规定。
二、幼儿园教育政策1.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提出了普及学前教育的政策目标。
幼儿园老师要了解并积极参与相关政策的实施,确保孩子们都能够接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
2.教育改革政策中国教育改革一直在不断进行,幼儿园教育也在改革的范畴之内。
幼儿园老师应该关注并及时了解教育改革政策的最新动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教育理念。
三、幼儿园日常规范与要求1.安全规范幼儿园的安全事关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幼儿园老师应该遵守并教育孩子们遵循安全规范,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急救等方面。
2.课堂管理幼儿园老师需要制定合理有效的课堂管理措施,确保课堂秩序良好、教学有效进行。
同时,还需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和策略。
3.教育教学活动幼儿园老师要按照幼儿教育规划,制定适合孩子们成长和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
同时,还需要注重培养孩子们的兴趣、动手能力和创造力。
4.家长沟通合作幼儿园老师需要积极与家长沟通合作,及时告知孩子们的学习情况和困难,并与家长共同制定解决方案,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和发展。
幼儿园常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幼儿园常用法律法规有哪些一:一:幼儿园常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幼儿园教育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幼儿园的定位、目标、和职责,确保幼儿园教育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对于民办幼儿园的设立、管理、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幼儿园教师和其他职工管理的基本法律,对于幼儿园教师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职业安全等方面进行了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幼儿园消防安全的基本法律,对于幼儿园消防设施的设置、管理与维护、消防演习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幼儿园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包括幼儿园饮食卫生、食品供应链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等方面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 保护和促进幼儿园儿童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幼儿园儿童的保护责任、教育和福利资源的提供等方面的内容。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对于幼儿园内发生的侵权行为,规定了权益受损者的维权渠道、赔偿标准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幼儿园未成年儿童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包括教育、健康、安全、监护、救助等方面的规定。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全文7.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教育法:规定了我国国民教育的总体原则和基本制度,包括各级教育的管理和维护。
2. 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了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多元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保护和引导民办教育机构合法办学。
3.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1]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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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引言幼儿园是为了满足儿童早期教育和照顾需求而设立的教育机构,作为孩子们成长发展的重要环境之一,幼儿园的运营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本文将介绍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幼儿园的法律地位幼儿园在我国的法律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有部分条款与幼儿园教育有关。
例如,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残疾的未成年人和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给予特殊的关爱和帮助。
”这就为幼儿园提供了合法保护儿童权益的基础。
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是我国专门针对幼儿园设立和运营制定的法规,于1998年颁布实施。
该条例对幼儿园的管理权限、教师资格、卫生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幼儿园的正常运作和儿童的健康成长。
教育法律法规我国有多项教育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幼儿园。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六年义务教育的范围和内容,这也包括了幼儿园阶段的教育。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也对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要求进行了规定。
幼儿园的运营要求为了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营和儿童的健康成长,法律和法规对幼儿园的运营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设立和审批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幼儿园的设立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并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
其中包括场地面积、硬件设施、安全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教师资格幼儿园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素质。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需要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培训经历,同时还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能力和道德品质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
儿童权益保护幼儿园应当保护儿童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保障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发展机会。
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儿童的生活、饮食、学习、活动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
安全防护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场所,面临着诸多安全风险。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保障孩子权益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幼儿园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是保障和促进未成年人(包括幼儿)全面发展和全面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要求国家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为保障幼儿的权益提供必要条件。
在幼儿园管理中,要遵循该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幼儿园提供符合幼儿发展需要的教育和照顾服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国家对于全体少年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政策,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内容、目标和保障机制。
幼儿园作为义务教育的前导环节,在教育内容和目标上应与该法规定的内容相符,并配备符合标准的专职教师,确保幼儿得到适宜发展的指导和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幼儿园管理中,要加强防范措施,确保幼儿的安全。
该法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措施,对于在幼儿园出现的不良行为,幼儿园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国家对于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防火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措施。
幼儿园作为人员密集的场所,应严格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安全制度,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检查,确保幼儿园的安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针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制定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的防控措施。
幼儿园在疫情防控中,应加强幼儿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并报告传染病疫情,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6. 幼儿园管理办法幼儿园管理办法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针对幼儿园管理实际制定的具体管理规定。
2023修正版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1. 介绍幼儿园是指接受3至7岁幼儿入园教育的机构,是幼儿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幼儿的权益和提供安全、健康的教育环境,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制度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2. 幼儿园管理相关法律2.1 儿童福利法儿童福利法是我国保护儿童权益的核心法律法规之一。
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包括设有安全的教学场地、提供符合幼儿需要的教育环境等。
2.2 幼儿园管理办法《幼儿园管理办法》是近年来出台的一项重要法规。
它详细规定了幼儿园的设置条件、教职员工的资质要求、学生配备比例、教学内容和组织等方面的规定,为幼儿园的日常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3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确保幼儿园安全的重要法规。
它规定了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包括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查、保障幼儿行为安全等方面的内容,为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具体指导。
3. 幼儿园教育相关法律3.1 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础法律,对幼儿园教育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家庭、社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设立幼儿园,满足幼儿入园需求。
3.2 幼儿园教育条例《幼儿园教育条例》是幼儿园教育的法规性文件。
它详细规定了幼儿园教育的目标、内容、方法、评价等各个方面,对于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幼儿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3 幼儿园实施方案幼儿园实施方案是具体落实《幼儿园教育条例》要求的重要文件。
它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主要包括幼儿园的教育目标、教学计划、教材选用等具体内容。
4. 幼儿园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除了上述提及的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与幼儿园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需要关注。
4.1 防范校园欺凌暴力行为的工作方案该方案主要是为了保障幼儿园的校园安全,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发生。
它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加强预防措施,提供幼儿保护的具体要求。
幼儿园相关法律法规

幼儿园相关法律法规幼儿园工作规程颁布单位:___颁布日期:1996年3月9日实施日期:1996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研究提供便利条件。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也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惯、卫生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
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六或七周岁)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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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
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
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
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
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
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
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简版修正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幼儿园是为了保障幼儿权益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而设立的机构,为了维护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幼儿的安全、健康,各国都制定了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幼儿园立法1. 国家教育法:各国的教育法都会包括对幼儿园的立法内容,规定了幼儿园的性质、任务和管理要求等。
2. 幼教专门法:一些国家还会针对幼儿教育制定专门的法律,明确了幼儿教育的目标、原则、标准和监管措施等。
幼儿园管理法规1. 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幼儿园必须经过政府教育部门的审批并取得办学许可证,方可合法经营。
2. 幼儿园组织机构法:规定了幼儿园的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要求,包括校长、教师、保育员等职位的岗位要求和权限。
3. 幼儿园安全管理法:明确了幼儿园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包括场地安全、设施安全、食品安全和安全演练等内容。
4. 幼儿园卫生管理法:规定了幼儿园的卫生标准和管理要求,包括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和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等。
5. 幼儿园教育教学法:明确了幼儿园的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包括幼儿园课程设置、评价制度和学生管理等。
6. 幼儿园经费管理法:规定了幼儿园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监督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设施的改善。
幼儿园相关法规1. 幼儿园招生规定:明确了幼儿园的招生对象、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等,保证招生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2. 幼儿园课程标准:制定了幼儿园的课程标准,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等,为幼儿园的日常教学提供指导。
3. 幼儿园保教员培训规定:规定了幼儿园保教员的培训标准和要求,包括入职培训、持续培训和职业发展等,提高保育员的专业素养。
4. 幼儿园家长参与指导意见: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幼儿园的管理和教育活动,提供家长参与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加强家校合作。
5. 幼儿园监督和投诉机制:建立幼儿园的监督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幼儿园的合法经营和幼儿权益的保障。
以上是与幼儿园有关的一些常见的法律和法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法律法规可能有所不同,但都致力于保障幼儿的安全、健康和教育权益。
幼儿园教师教育法律及法规概述 幼儿园教师教育
一、立法背景幼儿园教师教育法律及法规是指国家、地方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关于幼儿园教师教育的规定和要求。
二、国家层面法律及法规1.《义务教育法》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家要求幼儿园教师需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保障幼儿园教师在法律上的合法地位。
2.《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明确了对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要求和教学要求,以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幼儿园教师的教学权益。
3.《幼儿园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了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准入条件、考核评价和职业发展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
4.《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条例》对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支付和福利待遇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地方性法规各省市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教师教育法律及法规,以更好地适应当地的教育需求和发展情况。
四、对幼儿园教师的影响1. 规范了幼儿园教师的教育背景和教学能力要求,提高了整体教师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2. 保障了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和教学环境,促进了教师的教育教学积极性和教学效果。
3. 为家长和社会提供了可靠的幼儿园教育服务,提升了社会对幼儿园教育的认可度和信任度。
五、存在的问题与建议1. 国家和地方关于幼儿园教师教育的法律及法规需进一步统一和完善,以确保教师教育规范衔接。
2. 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的师德师风评价制度,促进教师教育与专业道德素质的提高。
3. 加大对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发展支持,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经验,增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结语幼儿园教师教育法律及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幼儿园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规范引导,有助于促进幼儿园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和优质化发展,为幼儿园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提高教学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希望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能够更好地完善和落实相关法律及法规,促进我国幼儿园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
在幼儿园教师教育法律及法规的规范下,我国的幼儿园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正文】一:幼儿园的设立和管理1. 幼儿园设立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合理的办学区域、良好的教育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设施、满足幼儿保育、教育和健康管理的条件、具备合格的教育教学和管理人员。
2. 幼儿园管理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幼儿园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幼儿园的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保障幼儿的安全与健康、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进行教育教学管理与监督等。
二:幼儿园教职工的招聘和管理1. 幼儿园教职工的招聘要求根据《幼儿教师资格管理规定》,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幼儿教师资格证书、高等教育学历、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等。
2. 幼儿园教职工管理的法律规定幼儿园教职工管理涉及到教师的岗位聘任、工作条件、薪酬待遇、职业发展、培训和考核等方面的规定。
教职工在幼儿园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教职工行为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幼儿园与家长的合作和沟通1. 幼儿园与家长的合作原则幼儿园与家长之间的合作应当根据幼儿的成长发展需要,建立和谐的家园合作关系,共同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和教育发展。
2. 幼儿园与家长的沟通方式和内容幼儿园应当及时、有效地与家长进行沟通,包括但不限于家长会议、家长工作坊、家访、家长信箱等多种方式,以交流幼儿的学习情况、园所的管理和教育措施等相关内容。
四:幼儿园的安全管理1. 幼儿园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电、防水、防溺等安全措施,制定火灾逃生演练、应急疏散预案等,确保幼儿的安全。
2.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幼儿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管理和措施。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 《幼儿教师资格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幼儿园:指为3至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机构,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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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没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例如,对损害后果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是未合谨慎;预见到了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
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否注意是受他的年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范围等各种条件制约的。
这些方面也就成为判断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
如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学校人员责任时,坚持“细心的家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过错的衡量标准。
过错原则一般适用于对一般侵权的归责,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项: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
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致他人受损害,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往往成为幼儿园民事纠纷的争论焦点,易使幼儿园在法律讼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过错原则,则不必由原告方证明其主张,而由被告方证明自己无过错,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
二、“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来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16条第一款: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第26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52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没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例如,对损害后果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是未合谨慎;预见到了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
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否注意是受他的年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范围等各种条件制约的。
这些方面也就成为判断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
如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学校人员责任时,坚持“细心的家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过错的衡量标准。
过错原则一般适用于对一般侵权的归责,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项: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
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致他人受损害,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往往成为幼儿园民事纠纷的争论焦点,易使幼儿园在法律讼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过错原则,则不必由原告方证明其主张,而由被告方证明自己无过错,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
二、“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来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16条第一款: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第26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52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没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例如,对损害后果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是未合谨慎;预见到了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
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否注意是受他的年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范围等各种条件制约的。
这些方面也就成为判断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
如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学校人员责任时,坚持“细心的家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过错的衡量标准。
过错原则一般适用于对一般侵权的归责,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项: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
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致他人受损害,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往往成为幼儿园民事纠纷的争论焦点,易使幼儿园在法律讼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过错原则,则不必由原告方证明其主张,而由被告方证明自己无过错,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
二、“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来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16条第一款: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第26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52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没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例如,对损害后果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是未合谨慎;预见到了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
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否注意是受他的年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范围等各种条件制约的。
这些方面也就成为判断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
如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学校人员责任时,坚持“细心的家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过错的衡量标准。
过错原则一般适用于对一般侵权的归责,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项: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
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致他人受损害,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往往成为幼儿园民事纠纷的争论焦点,易使幼儿园在法律讼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过错原则,则不必由原告方证明其主张,而由被告方证明自己无过错,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