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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保障孩子权益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幼儿园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是保障和促进未成年人(包括幼儿)全面发展和全面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要求国家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为保障幼儿的权益提供必要条件。
在幼儿园管理中,要遵循该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幼儿园提供符合幼儿发展需要的教育和照顾服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国家对于全体少年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政策,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内容、目标和保障机制。
幼儿园作为义务教育的前导环节,在教育内容和目标上应与该法规定的内容相符,并配备符合标准的专职教师,确保幼儿得到适宜发展的指导和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幼儿园管理中,要加强防范措施,确保幼儿的安全。
该法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措施,对于在幼儿园出现的不良行为,幼儿园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国家对于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防火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措施。
幼儿园作为人员密集的场所,应严格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安全制度,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检查,确保幼儿园的安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针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制定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的防控措施。
幼儿园在疫情防控中,应加强幼儿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并报告传染病疫情,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6. 幼儿园管理办法幼儿园管理办法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针对幼儿园管理实际制定的具体管理规定。
2023修正版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1. 介绍幼儿园是指接受3至7岁幼儿入园教育的机构,是幼儿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幼儿的权益和提供安全、健康的教育环境,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制度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2. 幼儿园管理相关法律2.1 儿童福利法儿童福利法是我国保护儿童权益的核心法律法规之一。
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包括设有安全的教学场地、提供符合幼儿需要的教育环境等。
2.2 幼儿园管理办法《幼儿园管理办法》是近年来出台的一项重要法规。
它详细规定了幼儿园的设置条件、教职员工的资质要求、学生配备比例、教学内容和组织等方面的规定,为幼儿园的日常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3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确保幼儿园安全的重要法规。
它规定了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包括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查、保障幼儿行为安全等方面的内容,为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具体指导。
3. 幼儿园教育相关法律3.1 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础法律,对幼儿园教育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家庭、社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设立幼儿园,满足幼儿入园需求。
3.2 幼儿园教育条例《幼儿园教育条例》是幼儿园教育的法规性文件。
它详细规定了幼儿园教育的目标、内容、方法、评价等各个方面,对于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幼儿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3 幼儿园实施方案幼儿园实施方案是具体落实《幼儿园教育条例》要求的重要文件。
它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主要包括幼儿园的教育目标、教学计划、教材选用等具体内容。
4. 幼儿园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除了上述提及的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与幼儿园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需要关注。
4.1 防范校园欺凌暴力行为的工作方案该方案主要是为了保障幼儿园的校园安全,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发生。
它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加强预防措施,提供幼儿保护的具体要求。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正文】一、幼儿园相关法律法规的介绍1.1 幼儿园教育相关法律法规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规对教育的目标、原则、内容和制度等进行了规定,涉及到幼儿园在教育领域的职责和要求。
1.1.2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该指导纲要为幼儿园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指导,包括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教育活动等方面的要求。
1.1.3 《幼儿园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幼儿园的设立、管理和运行等进行了规定,包括对教育质量、师资力量、卫生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1.2 幼儿园质量监督相关法律法规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办学许可的程序和条件,保证了幼儿园的办学质量和合法性。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卫生法》该法规对学校卫生管理和幼儿园卫生条件进行了规定,确保了幼儿园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规对幼儿园消防安全及防火工作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幼儿园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1.3 幼儿园劳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了规定,对幼儿园的员工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1.3.2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内容、要求和程序,确保了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质。
二、附件列表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附件2:《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全文附件3:《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管理办法》全文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卫生法》全文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附件8:《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办法》全文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方面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原则、内容和制度等。
2、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教育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包括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教育活动等方面的要求。
3、管理条例:幼儿园的设立、管理和运行等方面进行的规范和要求。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简版修正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幼儿园是为了保障幼儿权益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而设立的机构,为了维护幼儿园的正常运行和幼儿的安全、健康,各国都制定了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幼儿园立法1. 国家教育法:各国的教育法都会包括对幼儿园的立法内容,规定了幼儿园的性质、任务和管理要求等。
2. 幼教专门法:一些国家还会针对幼儿教育制定专门的法律,明确了幼儿教育的目标、原则、标准和监管措施等。
幼儿园管理法规1. 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幼儿园必须经过政府教育部门的审批并取得办学许可证,方可合法经营。
2. 幼儿园组织机构法:规定了幼儿园的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要求,包括校长、教师、保育员等职位的岗位要求和权限。
3. 幼儿园安全管理法:明确了幼儿园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包括场地安全、设施安全、食品安全和安全演练等内容。
4. 幼儿园卫生管理法:规定了幼儿园的卫生标准和管理要求,包括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和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等。
5. 幼儿园教育教学法:明确了幼儿园的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包括幼儿园课程设置、评价制度和学生管理等。
6. 幼儿园经费管理法:规定了幼儿园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监督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设施的改善。
幼儿园相关法规1. 幼儿园招生规定:明确了幼儿园的招生对象、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等,保证招生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2. 幼儿园课程标准:制定了幼儿园的课程标准,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等,为幼儿园的日常教学提供指导。
3. 幼儿园保教员培训规定:规定了幼儿园保教员的培训标准和要求,包括入职培训、持续培训和职业发展等,提高保育员的专业素养。
4. 幼儿园家长参与指导意见: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幼儿园的管理和教育活动,提供家长参与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加强家校合作。
5. 幼儿园监督和投诉机制:建立幼儿园的监督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幼儿园的合法经营和幼儿权益的保障。
以上是与幼儿园有关的一些常见的法律和法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法律法规可能有所不同,但都致力于保障幼儿的安全、健康和教育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幼儿园法律法规

幼儿园法律法规幼儿园法律法规第一章:幼儿园管理总则1.1 幼儿园的定义和分类1.2 幼儿园的法律地位1.3 幼儿园的办学宗旨1.4 幼儿园的管理原则1.5 幼儿园的组织架构1.6 幼儿园的教职工队伍第二章: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及设施设备2.1 幼儿园的办学条件要求2.2 幼儿园的场地面积和绿化要求2.3 幼儿园的教室和功能室设施要求2.4 幼儿园的安全设施要求2.5 幼儿园的园外活动场所要求第三章:幼儿园的入园管理3.1 幼儿园的招生对象和名额分配3.2 幼儿园的招生程序及要求3.3 幼儿园的入园检查和体检要求3.4 幼儿园的入园协议和收费标准3.5 幼儿园的特殊情况入园处理第四章: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管理4.1 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和活动安排4.2 幼儿园的课程设置和教材使用4.3 幼儿园的教学评价和考核制度4.4 幼儿园的家园共育和家长参与第五章:幼儿园的保健与安全管理5.1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要求5.2 幼儿园的环境安全和食品卫生管理5.3 幼儿园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5.4 幼儿园的疾病防控和急救措施第六章:幼儿园的家长管理6.1 幼儿园的家访和家长会议6.2 幼儿园的家长投诉和处理6.3 幼儿园的家长参与活动组织6.4 幼儿园的家长教育和交流平台附件:附件1:幼儿园教职工资格证书样本附件2:幼儿园招生手续流程图附件3:幼儿园入园协议范本附件5: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附件7:幼儿园家长参与活动通知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幼儿园:指专门为3-6岁儿童提供学前教育和照料服务的教育机构。
2.办学宗旨:幼儿园教育的目标和理念。
3.组织架构:幼儿园内部各个部门和岗位的分工与关系。
4.招生对象:幼儿园招生的适龄儿童范围。
5.招生程序:幼儿园招生的申请、审核、录取等程序和环节。
6.入园检查:入园前对幼儿进行身体健康、行为习惯等方面的检查。
7.入园协议:幼儿园和家长之间就入园事项达成的协议和约定。
8.教学计划:幼儿园的年度教学目标和具体教学内容的安排。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幼儿园有关的法律、法规[正文]一、幼儿园的设立与管理1.1 幼儿园的设立条件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符合卫生、安全、教育设施要求的场所。
●有合格的教育管理人员。
●有教学计划、教材、教具。
●具备经费保障和预算管理制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幼儿园设立的程序如下:●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幼儿园许可证》。
1.2 幼儿园的管理制度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组织机构与职责。
●师资队伍建设。
●教学管理。
●日常管理。
●安全管理。
●家长沟通与参与。
●办学成效评估。
二、幼儿园的教育内容与方法2.1 幼儿园的教育目标幼儿园教育目标主要包括:●培养幼儿的综合能力,包括智力、语言、动手能力等。
●培养幼儿的社会适应能力和交往能力。
●培养幼儿的兴趣和爱好。
●培养幼儿的道德品质和价值观。
2.2 幼儿园的教学计划与教材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幼儿园应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材,包括:●学科目标设定。
●教学内容与方法。
●教学资源配置。
2.3 幼儿园的教育方法幼儿园的教育方法应根据幼儿的认知特点和发展需求,采用多种形式,包括:●游戏教学。
●体验教学。
●合作学习。
●教育游戏。
三、幼儿园的师资队伍建设3.1 幼儿园师资的资格与条件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人员承担。
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教育专业背景或相关教育培训证书。
●具备幼儿教育相关工作经验。
●掌握先进的幼儿教育理论和方法。
●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
3.2 幼儿园师资的培训与评估幼儿园应加强师资的培训与评估工作,包括:●组织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培训证书。
●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评估。
四、幼儿园的安全管理4.1 幼儿园场所与设施的安全要求幼儿园的场所和设施必须符合以下安全要求:●场所选址符合相关规定,远离危险场所。
私人幼儿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人幼儿园的设立、管理、运营,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私人幼儿园,是指由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以招收学龄前幼儿为教育对象,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
第三条私人幼儿园的设立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保障幼儿的受教育权益;(三)坚持依法办学,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私人幼儿园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私人幼儿园给予政策扶持。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设立私人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幼儿园园长和专兼职教师;(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园舍和设施设备;(三)有明确的教育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私人幼儿园,应当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表;(二)园长和教师的相关证明材料;(三)园舍和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四)教育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五)经费保障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私人幼儿园设立后,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九条私人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方针,实施国家规定的幼儿园教育内容,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十条私人幼儿园应当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明确教育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私人幼儿园应当配备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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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幼儿园应该遵循的国家法律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幼儿园工作规程》 4、《幼儿园管理条例》 5、地方政府、教育局对幼儿园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
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