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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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管理制度

2023年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管理制度

2023年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管理,提升评判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抽采达标情况进行评判和报告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判过程公正透明。

第四条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进行保密。

第二章评判对象第五条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的评判对象为所在单位履行抽采达标义务情况。

第六条所在单位指能够直接影响抽采达标结果的主体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抽样对象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被抽样单位的重要性、风险程度、抽样周期等因素。

第三章评判标准第八条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的评判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综合考虑以下指标:(一)所在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所在单位的节能减排情况是否达标;(三)所在单位的资源利用效率是否提高;(四)所在单位的环境污染控制情况是否良好;(五)所在单位的环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六)所在单位的绿色生产能力是否增强。

第九条评判标准应当根据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化和分类,并设定不同等级的评判结果。

第十条评判标准应当定期评估和更新,以适应环境问题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要求。

第四章评判程序第十一条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的程序包括评估准备、抽样、检测、分析、评判、报告等环节。

第十二条评估准备阶段,评判机构应当进行评估对象的信息收集、评估方案设计、人员组织等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抽样阶段,评判机构应当按照一定的抽样方法和原则,从评估对象中随机选取抽样对象。

第十四条检测阶段,评判机构应当根据评判标准,对抽样对象进行环境检测和数据收集。

第十五条分析阶段,评判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系统整理、归纳、分析,形成初步评判结果。

第十六条评判阶段,评判机构应当按照评判标准和程序,对抽样对象进行综合评判。

第十七条报告阶段,评判机构应当将评判结果以报告形式输出,报告应当包括评判依据、评判结果、评判建议等内容。

突出矿井抽采达标评判细则7.2

突出矿井抽采达标评判细则7.2

郑煤集团公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所属突出矿井实际情况,制定《郑煤集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达标评判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郑煤集团公司所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第二条抽采达标评判是对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基础条件、抽采效果进行综合评判,评判内容包括:(一)矿井抽采达标基础条件1.抽采系统建设;2.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3.矿井抽采达标工艺方案;4.瓦斯抽采管理制度;5.矿井抽采达标评判工作体系;6.抽采工程设计、施工、验收。

(二)预抽煤层瓦斯效果1.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判定;2.措施执行参数判定;3.抽采验证孔判定;4.抽采效果评判指标实测;5.抽采效果达标报告编制、审批;6.抽采达标效果验证及补充措施。

第二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基础条件评判第三条采用百分制对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基础条件进行考核评分(考评标准及办法见附表1),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将突出矿井分三个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一)90~100分(包含90分)为A类,抽采基础条件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扣分项由区域公司、直管矿井矿总工程师负责监督落实整改。

(二)80~90分(包含80分)为B类,抽采基础条件基本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扣分项由区域公司总经理、直管矿井矿长负责监督整改,规定期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停止采掘作业。

(三)80分以下或具有否决项之一的矿井为C类,不准采掘作业,允许瓦斯治理工程施工。

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考核评定为B类(包含B类)以上,方可开展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工作。

第四条 区域公司、直管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基础条件考核评分工作;新增、减少、扩容抽采系统或矿井开采技术条件较大变化时,及时组织矿井抽采达标基础条件考核评分工作。

矿井抽采达标基础条件考核评分表经区域公司总经理或直管矿井矿长审核后,存档备案。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权威版)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权威版)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第一节总则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瓦斯抽采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节煤矿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细则一、未按《煤矿瓦斯抽采暂行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则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进行瓦斯抽采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2、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 /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出量大于3m3 /min。

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 /min;4、矿井年产量为1.0Mt~1.5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 m3 /min;5、矿井年产量0.6Mt~1.0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大于25 m3/min;6、矿井年产量0.4Mt~1.0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大于25 m3/min;7、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大于15 m3 /min。

8、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使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还应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三)瓦斯抽采系统未保证正常、连续的运行,未建立相关措施、记录的,则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保证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连续运行的相关措施(1)瓦斯抽采泵供电措施;(2)瓦斯抽采泵安装、检修、维护措施;(3)瓦斯抽采泵停、开泵措施;(4)管路系统安装、检查、维护措施;(5)瓦斯抽采泵及管路系统检测、监控措施;(6)瓦斯抽采泵房安全防火措施等。

2、瓦斯抽采系统的相关记录(1)瓦斯抽采泵站外来人员登记记录;(2)瓦斯抽采泵运行、检修、维护记录;(3)抽采参数测定、检验记录;(4)瓦斯抽采泵站司机交接班记录;(5)瓦斯抽采泵停、开泵联系、汇报记录;(6)瓦斯抽采泵站系统巡回检查记录;(7)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安装、维护记录;(8)瓦斯抽采管路检查、检测记录等。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价评判细则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价评判细则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实施细则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了确保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后能达到预期抽采效果,消除采掘期间瓦斯超限现象,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根据《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XXX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细则》。

现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XXX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细则2.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方法抽采达标评价细则为了确保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后能达到预期抽采效果,消除采掘期间瓦斯超限现象,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根据《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经公司研究决定建立各矿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价细则。

一、组织领导各矿成立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价领导小组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成员:通风科长、安监处长、地测科科长、生产部通风副部长、生产部部长、防突办、通风组、采掘组、调度等。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对已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在采掘作业前对预期抽采效果进行会审,并作出评价,评价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出现假评价,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组长职责:对于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价工作全面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采掘工作面实施的区域防突措施能否达到预期抽采效果进行评价,对效果评价结果作出结论性的审批意见。

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做好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价工作。

防突办公室职责:提供区域防突设计及钻孔设计图,并监督和落实措施的执行情况,对各单位提供的相关评价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

地测科职责:及时更新瓦斯地质图,掌握采掘区域内地质构造情况,搞好超前物探等地质预报工作,提供评价区域内的地质图、地质说明书等相关地质资料。

生产部采掘组职责:提供进行效果评价的采掘工作面设计图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安监部职责:对采掘工作面区域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调度室职责:对采掘工作面区域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协调调度。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XX煤业二0一二年元月二十五日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中有关瓦斯抽采的各项规定,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积极广泛的指导作用。

随着瓦斯抽采技术的普及和提高,在相关抽采规定及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

特制订瓦斯评判细则,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XX煤业二0一二年元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等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瓦斯抽采的各项规定,实现抽采达标,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瓦斯抽采评判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施工作业区域、地点。

瓦斯抽采是防治瓦斯突出的有效途径,因此,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瓦斯抽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按照本规定必须对二1煤层瓦斯进行抽采;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三条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利用率达100%,杜绝向大气排放瓦斯。

第四条抽采瓦斯必须落实瓦斯抽采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和对我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地点,禁止安排采掘作业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矿长是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1. 引言矿井瓦斯是在煤矿、金属矿山等矿井中产生的一种危险气体。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提高矿井生产效率,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必不可少。

本文将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旨在确保矿井瓦斯抽采工作符合相关规定标准,降低矿井瓦斯爆炸的风险。

2.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制定一套客观、准确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用于评判矿井瓦斯抽采工作是否达标。

通过评判细则,可以对矿井瓦斯抽采工作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3. 评判细则内容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瓦斯抽采设备•瓦斯抽采设备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矿山安全规定;•瓦斯抽采设备的性能是否稳定,能够满足矿井瓦斯抽采的要求;•瓦斯抽采设备的维护保养是否及时、完善。

3.2 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矿山安全规定;•瓦斯抽采系统的管道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死角;•瓦斯抽采系统的运行状态是否稳定,抽采效果是否良好。

3.3 瓦斯抽采效果•矿井瓦斯浓度是否达到国家标准限值;•矿井瓦斯抽采效果是否达到矿山安全要求;•矿井瓦斯抽采过程中是否发生瓦斯事故的记录。

3.4 安全管理措施•矿井瓦斯抽采过程中是否执行了相关安全规定;•矿井瓦斯抽采工作人员是否进行了安全培训;•矿井瓦斯抽采作业现场是否进行了安全检查和防护措施。

4. 评判方法为了对矿井瓦斯抽采工作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可以采用以下评判方法:•检查瓦斯抽采设备和系统的安装情况,核对其与设计方案是否一致;•测量矿井瓦斯浓度,与国家标准限值进行对比;•跟踪记录矿井瓦斯抽采过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进行安全巡检,对矿井瓦斯抽采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评估。

5. 结论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对于矿山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可以规范矿井瓦斯抽采工作,提高矿山生产效率,降低矿井瓦斯爆炸的风险。

同时,评判细则的实施还需要配合相应的检测和监管机制,确保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晋煤集团寺河矿二号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前言为在煤炭开采中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加强瓦斯抽采技术管理,保证瓦斯抽采工程的安全,提高瓦斯抽采效果,严格瓦斯抽采达标管理,防止瓦斯事故,保护环境,制定本细则。

细则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1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11-02颁布的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为依据,在充分考虑煤矿瓦斯抽采工艺技术特点和目前我国煤矿瓦斯抽采现状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抽采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采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采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采方法的抽采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和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及施工要求。

二、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范围规定1 、必须建立地面永久、井下移动式瓦斯抽采系统的范围规定(1)凡符合以下几条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井下移动式瓦斯抽采系统。

(2)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都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系统。

(3)矿井的单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 m3/min或单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

(4)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40 m3/min;------ 年产量1.0~1.5 Mt的矿井,大于30 m3/min;------ 年产量0.6~1.0 Mt的矿井,大于25 m3/min;------ 年产量0.4~0.6 Mt的矿井,大于20 m3/min;------ 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 Mt,大于15 m3/min。

2 、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范围规定凡符合4.1条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煤业公司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根据国家安监总局(2011)163号文件精神要求,为保证矿井煤层瓦斯能达到预抽采效果,消除采掘期间瓦斯超限现象,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煤业公司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具体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公司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领导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抽采防突部、通风部、调度室、安监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地测办的部门负责人和科室相关领导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领导组责职:1、组长负责协调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总体工作。

2、副组长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审批抽采措施等。

3、调度室负责抽采达标评价工作的协调。

4、安监部对抽采达标安全措施进行把关。

5、抽采防突部负责抽采达标的具体实施工作。

6、通风部负责矿井、采区瓦斯涌出量统计。

7、生产技术部负责将采掘工作面作业时的异常情况进行统计和上报。

8、机电部负责抽采实施工作时的供电设计和施工。

9、地测办负责地质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

二、评价条件对抽采效果评价的基本条件:1、必须有瓦斯基础参数测定结果。

2、必须有采煤面、煤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预测资料。

3、必须有工作面开始掘进行以来的瓦斯抽采量统计。

4、定期对掘进工作面风排瓦斯量统计。

三、评价工作程序1、审查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抽放工程竣工报告、钻孔施工图纸、看是否有抽放空白带。

2、审查瓦斯抽放量台帐、抽放工程台帐,看统计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3、检查测风报表、抽放报表,看抽放率是否达到标准。

四、评审要求1、按照规定必须进行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进行瓦斯抽采设计,并进行审批。

2、必须制定抽放工程验收制度及抽放相关管理制度。

3、抽放管路无漏气、无积水现象。

4、抽放设备必须满足抽采要求,并按要求进行管理。

5、按规定完成每月的抽放量和钻孔量。

6、瓦斯抽放量、抽放率、钻孔覆盖率符合要求。

7、按规定安设瓦斯计量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

8、钻孔孔口负压不小于13Kpa,预抽时间不得少于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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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瓦斯
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为严格落实《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文件,切实做好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同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抽采达标评判原则
高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二、矿井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 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五) 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六) 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 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 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三、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判
(一)被保护层瓦斯抽采效果评判:
1、被保护范围一次性评价。

2、被保护层采掘前,在被保护范围内至少布置3个测定点,测定点均匀布置。

3、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10m3 /t以下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35%;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10~15m3 /t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45%;被保护层原始瓦斯含量在15m3/t以上的,卸压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60%。

4、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WC<8 m3 /t 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它异常现象。

(二)井巷揭煤(含反揭煤)瓦斯抽采效果评判:
1、措施孔施工后进行反演分析,措施孔有效控制范围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2、措施孔孔底间距达到设计要求,整个预抽区域内钻孔布置均匀,预抽评价单元内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

3、评判测定点至少布置4个,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反揭煤评判测定点按煤巷掘进条带预抽布置。

4、瓦斯预抽率η≥45%。

η=瓦斯抽采量/瓦斯储量。

瓦斯抽采量:计算η指标值时间段内单元煤体的抽采瓦斯量+评价单元内采取增透措施的钻孔排出瓦斯量(m3)。

抽采瓦斯量必须大于排放瓦斯量。

瓦斯储量:单元预抽钻孔控制范围内的煤体储存瓦斯量(m3)
5、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WC<8m3/t 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6、工作面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8%。

(三)煤巷掘进条带预抽(含小结构煤巷)瓦斯抽采效果评判:
1、措施孔施工后进行反演分析,措施孔有效控制范围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2、措施孔孔底间距达到设计要求,整个预抽区域内钻孔布置均匀,预抽评价单元内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

3、评判测定点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布置在预抽钻孔控制条带边界的影响范围内的上、下边界处。

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

4、分单元评价,每一预抽评价单元长度不小于100m(小结构煤巷采用顺层钻孔预抽措施的,一次评价)。

5、瓦斯预抽率η≥35%。

η=瓦斯抽采量/瓦斯储量。

瓦斯抽采量:计算η指标值时间段内单元煤体的抽采瓦斯量+评价单元内采取增透措施的钻孔排出瓦斯量(m3)。

抽采瓦斯量必须大于排放瓦斯量。

瓦斯储量:单元预抽钻孔控制范围内的煤体储存瓦斯量(m3)。

6、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WC<8 m3 /t 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7、工作面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8%。

(四)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判:
1、措施孔施工后进行反演分析,措施孔有效控制范围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反演分析:根据岩土体在实际工程荷载作用下监测到的性状变化,采用数值分析方法对岩土体的力学特性和(或)初始应力条件进行分析的方法。

)
2、措施孔孔底间距达到设计要求,整个预抽区域内钻孔布置均匀,预抽评价单元内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
30%。

3、评判测定点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布置2个,分别布置在工作面距两巷各三分之一处。

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

可解吸瓦斯量测定点,沿工作面推进方向每500m至少布置1个测试点。

测定位置必须超前工作面100m以上。

4、实行分单元抽采计量,分单元评价。

5、瓦斯预抽率η≥30%。

η=瓦斯抽采量/瓦斯储量。

瓦斯抽采量:计算η指标值时间段内单元煤体的抽采瓦斯量+评价单元内采取增透措施的钻孔排出瓦斯量(m3)。

抽采瓦斯量必须大于排放瓦斯量。

瓦斯储量:单元预抽钻孔控制范围内的煤体储存瓦斯量(m3)。

6、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WC<8 m3 /t 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7、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

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8、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满足表2规定。

9、工作面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8%。

四、矿井瓦斯抽采率满足表3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五、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依据现场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计算现场测定的煤层可解吸瓦斯量
CC CY j W W W -=。

式中:
j W ─煤的可解吸瓦斯量,m3/t ;
CY W ─抽采瓦斯后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m3/t ; CC W ─煤在标准大气压力下的残存瓦斯含量,按公式
0.1100110.110010.31d ad CC ad ab A M W b M γ
--=⨯⨯+++π
计算。

六、预抽瓦斯煤层时,在煤层瓦斯预抽率达到要求后,进行区域效果检验。

七、被保护层、井巷揭煤(含揭煤)区域预抽、煤巷条带区域预抽、采煤工作面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达标后,必须在工作面采掘前编制预抽效果评价报告单(见附件),由矿长和总工程师审签后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

附件:1. 被保护层卸压瓦斯预抽效果评价报告单
2. 井巷揭煤瓦斯预抽效果评价报告单
3. 煤巷掘进条带预抽效果评价报告单
4. 采煤工作面预抽效果评价报告单
附件1
被保护层卸压瓦斯预抽效果评价报告单
审核:编制:年月日
附件2
井巷揭煤瓦斯预抽效果评价报告单
审核:编制:年月日
附件3
煤巷掘进条带预抽效果评价报告单
审核:编制:年月日
附件4
采煤工作面预抽效果评价报告单
审核:编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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