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案例分析:网站名称的冲突与解决
企业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2018年,科技公司与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知名企业”)签订了一份软件定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科技公司为知名企业开发一套企业资源管理(ERP)系统,开发周期为6个月,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按照约定开展了软件开发工作。
然而,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双方就软件功能、交付时间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9年,知名企业以科技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软件开发,且软件存在严重缺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返还已支付的50万元预付款,并赔偿因其未能使用软件造成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1. 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6个月内完成软件开发,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因此,知名企业有权要求科技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软件开发,导致知名企业无法正常使用软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此,科技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知名企业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3.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域名转让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开始重视域名的注册和运用。
域名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标识,不仅关乎企业的品牌形象,还与企业的商业利益息息相关。
然而,在域名转让过程中,由于法律风险的存在,往往导致转让双方产生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实际案例,分析域名转让的法律风险,为相关主体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8年,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域名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域名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域名过户至乙方名下。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乙方发现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存在以下问题:1. 甲公司未将域名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如域名绑定邮箱、域名注册信息等;2. 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未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导致域名到期后,乙方未能及时续费;3. 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未将域名绑定的其他服务一并转让给乙方,如域名绑定支付宝等。
由于上述问题,乙方认为甲公司在域名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域名转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域名转让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在域名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域名转让应基于双方真实意愿,不得强迫、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转让;(2)公平原则:域名转让价格应合理,不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诚实信用原则:域名转让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的通知、告知等义务。
2. 域名转让的法律风险(1)未履行通知义务如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未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导致乙方未能及时续费,造成域名到期后无法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通知义务。
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2)未将域名相关权益全部转让在域名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将域名相关权益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如域名绑定邮箱、域名注册信息等。
案例分析题目及答案

案例分析题目及答案案例1:企业服务平台的发展与挑战案例描述:某企业服务平台是一家致力于提供全方位企业服务的互联网平台,旨在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然而,该平台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了一些挑战。
请分析该企业服务平台的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
答案: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企业服务平台在促进企业发展和提升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企业服务平台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以下将从市场竞争、隐私保护以及技术创新三个方面进行案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 市场竞争挑战:随着企业服务平台数量不断增加,市场竞争变得激烈。
其他竞争对手相继进入市场,提供类似的企业服务,给企业服务平台带来了压力。
平台需要寻找差异化竞争点,提供更加个性化和定制化的服务,以吸引更多的企业使用。
解决方案:平台应加强市场调研,了解用户需求,提供特色化服务。
同时,平台可以与其他服务商合作,打造生态圈,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增加用户粘性。
2. 隐私保护挑战:企业服务平台涉及大量的企业敏感信息和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同时,企业服务平台需要与企业的内部系统进行对接,信息的传输安全性也是一项重要挑战。
解决方案:平台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机制,并制定相关的隐私政策,明确告知用户数据使用规则。
同时,平台还应采用安全加密技术,保证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 技术创新挑战: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新的技术不断涌现,企业服务平台需要及时进行技术创新与更新,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然而,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技术难题以及技术人才的培养也成为了企业服务平台的挑战。
解决方案:平台可以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吸纳技术人才,进行技术研发与创新。
同时,平台还应关注行业前沿技术的发展趋势,积极探索新的技术应用,提高平台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企业服务平台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包括市场竞争、隐私保护以及技术创新。
通过加强市场调研,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完善隐私政策,加强技术创新与更新以及培养技术人才等措施,可以有效应对这些挑战,促进企业服务平台的健康稳定发展。
域名纠纷案例分析

案由
•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 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年,拥有商标“CONVERSE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过90多年的发展, 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 90多年的发展 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 已经成为世界 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 90多 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 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 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 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 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判决结果
• 法院判决书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 法院判决书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 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 国受到侵害时, 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 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 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 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匡威公司是中国注 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 商标的权利人, 册的“CONVERSE 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 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判决结果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 根据《 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 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 域名 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 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 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 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 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冲突的案例汇总分析(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法律冲突的现象逐渐增多。
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律体系内,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层级或者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因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和争议。
本文将对几个典型的法律冲突案例进行汇总分析,以期为理解和解决法律冲突提供参考。
一、案例一: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冲突案例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合同法》中关于定金的规定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冲突分析:本案中,合同法与民法典的规定存在冲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由于《民法典》是后出台的法律,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解决方案:乙公司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
二、案例二: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案例简介:某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某市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
然而,该条例与国务院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存在冲突。
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而《某市环境保护条例》则允许新建项目在符合地方标准的前提下进行。
法律冲突分析:本案中,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
《环境保护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地方性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解决方案:某市应修改《某市环境保护条例》,使其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相一致。
三、案例三: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的冲突案例简介:中国与某国签订了一份双边投资协定,约定两国投资者在对方国家投资享受国民待遇。
冲突处理企业案例分析报告

冲突处理企业案例分析报告1. 引言冲突是企业管理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
如何有效地处理冲突,减少其对企业运营和发展的负面影响,是每个企业管理者需要面对和解决的挑战之一。
本报告将通过分析一家企业的冲突处理案例,探讨其解决冲突的方法和经验教训。
2. 案例背景该企业是一家制造业公司,主要生产汽车零部件。
最近,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和技术创新的压力,公司决定进行一次重大的生产线改造。
然而,在改造过程中,公司内部出现了严重的意见分歧和冲突,导致项目进展受阻,生产效率下降。
3. 冲突分析3.1 利益冲突在生产线改造的过程中,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
例如,研发部门希望采用最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而生产部门则更关注成本和生产效率。
这些冲突导致了决策的拖延和矛盾的加剧。
3.2 角色冲突在改造项目中,不同岗位的职责和角色发生了变化,但是部分员工对于新的职责和角色产生了抵触和不适应。
这导致了员工之间的摩擦和内部合作的困难。
3.3 沟通问题在改造过程中,信息传递和沟通不畅导致了很多误解和误操作。
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导致问题无法及时解决,进一步加剧了冲突的发展。
4. 冲突处理方法4.1 管理层干预面对严重的冲突,管理层必须及时介入,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管理层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的会议,明确目标和任务,并制定明确的决策和行动计划。
同时,管理层应当吸纳各个部门和岗位的代表参与决策的过程,增强共识和认同。
4.2 激励措施为了减少利益冲突,公司可以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员工发挥自身优势,为公司的目标贡献力量。
例如,公司可以提供奖励机制,将目标和绩效挂钩,激励员工主动参与项目改造。
4.3 培训和沟通为了解决角色冲突和沟通问题,公司可以组织相关的培训和沟通活动。
通过培训,员工可以更好地理解新的职责和角色,增强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
通过沟通活动,各个部门之间可以更加有效地交流和协作,解决问题和取得共识。
4.4 第三方中介如果冲突无法在内部解决,公司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中介,进行调解和协商。
企业法律专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近年来,该公司研发出一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手机,并申请了相关专利。
然而,在产品上市后不久,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该款手机外观和功能高度相似的竞品,疑似侵犯了其专利权。
经过调查,科技公司发现该竞品由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生产。
科技公司遂向创新电子发出侵权警告,要求其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并赔偿损失。
但创新电子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反而继续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
无奈之下,科技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创新电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是否有效?2. 创新电子是否构成专利侵权?3. 如果创新电子构成侵权,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三、案例分析(一)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许可权、转让权等。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已就其新型手机外观和功能申请了专利,并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
因此,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有效。
(二)创新电子是否构成专利侵权?1. 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使用其专利产品的零部件或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5)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方法或其专利方法的零部件。
2. 创新电子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在本案中,创新电子生产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外观和功能上高度相似,涉嫌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具体分析如下:(1)外观侵权:创新电子生产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外观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可能构成外观侵权。
企业法律顾问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甲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决定与乙公司合作,共同开发一款新型电子产品。
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乙公司提供资金和销售渠道。
在合作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技术人员对乙公司提供的资料理解错误,导致产品存在重大缺陷,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损失。
消费者纷纷向甲公司索赔,甲公司面临巨额赔偿风险。
此时,甲公司聘请了丙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帮助公司应对这场危机。
二、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分析(1)甲公司作为合作方,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存在一定责任。
甲公司技术人员对乙公司提供的资料理解错误,导致产品存在重大缺陷,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
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公司作为合作方,在提供资料方面也存在一定责任。
乙公司提供的资料存在误导性,导致甲公司技术人员理解错误。
乙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甲公司作为产品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顾问应对措施(1)积极与乙公司沟通,争取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应共同承担产品责任。
法律顾问可以协助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收集证据,证明甲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律顾问可以协助甲公司收集相关证据,如技术资料、沟通记录等,证明甲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减轻甲公司的责任。
(3)与消费者协商赔偿事宜。
法律顾问可以协助甲公司与消费者协商赔偿事宜,争取在合理范围内达成赔偿协议,降低甲公司的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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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案例分析:网站名称的冲突与解决
[案情]
2005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某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名称为“中国**与**网”)诉北京某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名称为“**与**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这是全国首例网站名称冲突纠纷案。
原告诉称:自2000年起,“中国**与**网”成为唯一一家国家指定的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告的网站,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其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常被业内外简称为“**与**网”。
2004年11月18日,原告发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的“****网”网站名称予以初审公告,就此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了异议。
原告认为,被告申请的“****网”与原告的“中国**与**网”存在名称上的相似性,足以造成他人的误解。
故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撤销被告备案登记的网站名称“****网”;2.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在互联网上,大量存在以通用名称命名的网站,“****”是通用名称,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中国”、“**”、“**”、“*”这样的通用名词,不存在知识产权,没有保护的余地。
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认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的“中国**与**网”网站名称予以备案登记,这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该网站名称并不能够因此而当然地成为一种权利。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站名称缺乏显著特征,不具有识别性。
原告虽主张自2000年起,“中国**与**网”成为唯一一家国家指定的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告的网站,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已在业内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而且常被业内外简称为“**与**网”,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网站名称通过向相关公众提供采购、招标信息的经营方式,长期使用后已被相关消费者和同业者认为起到区别出处的作用,即通过实际使用为相关公众知悉,并具有识别性。
故原告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其“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站名称已经成为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
遂判决驳回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析]
一、网站名称的含义及法律定位
网站名称是人们对网站最常用的称呼,它同企业的形象有着密切的联系。
总体来说,当前我国对于网站名称作出明文规定的法律文件层级很低(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仅仅依据这类规定注册网站名称,并不能当然地产生一项权利——“网站名称权”。
那么,能否认为网站名称就一定不能成为一项民事权利呢?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东京大会将知识产权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其中后一类包括三项,即商标权、商号权(也称“厂商名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
笔者认为,在“识别性标记权利”中,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的客体应当包括域名、网站名称等。
关于是否存在域名权或网站名称权这个问题,近年来学者们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研究,一般认为:域名具有价值,是一种无形的财富;域名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是一种“标识性”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国内外的立法、司法实践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但目前我国尚无任何一部法律将域名规定为一种权利。
笔者认为,法律不只是保护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其中的“民事权益”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域名就目前而言,正是一种尚待权利化的民事利益。
因此,虽然并不存在“域名权”和“网站名称权”,但可以将它们作为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的客体加以保护,至少也可以将它们作为一种民事利益加以保护。
当然,认为前者更为合适。
二、保护网站名称的要件
(一)形式要件
网站名称的注册是否为保护网站名称的要件?目前,网站名称的注册制度是自愿备案登记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网站名称的注册当然就不是保护网站名称的要件了。
但如果网站名称未注册导致网站经营活动非法,仍将导致其网站名称不能得到保护。
(二)实质要件
网站名称欲得到法律保护的实质要件,就应当是具有识别性标记的特征,这完全可以借鉴商标法的理论。
一是消极条件:包括合法性和在先性。
二是积极条件:如同其他识别性标记一样,网站名称获得保护的积极条件是其具有显著性。
显著性又称识别性或区别性,具体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网站时,能够让网民觉得它应该或者实际与网站的特定出处有关。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在美国,有人将商标分为四种,即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和叙述商标。
前三种标记在与商品或服务结合使用时,消费者会立即认为它是标志该商品或服务的出处,这些标记即具有固有显著性,也称内在显著性或先天显著性,它们可以直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
第四种标记,尤其是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或品质的词汇,消费者一般不会同特定的出处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该标记起不到区别出处的作用,即不具有内在显著性。
但如果经过长时间、大范围的使用,消费者事实上已经将该标记同特定的出处联系在一起,该标记即获得了显著性,或者说具备了后天显著性或“第二含义”,因此也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
还有一些标记,由于是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图形,不可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因此永远都不能作为商标受到保护。
根据上述理论,本案原告的网站名称“中国**与**网”显然不具有固有显著性,而因原告在本案中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中国**与**网”网站名称通过向相关公众提供采购、招标信息的经营方式,长期使用后已被相关消费者和同业者认为起到区别出处的作用,即通过实际使用为相关公众知悉,并具有识别性,从而具有“第二含义”。
因此,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三、结论
从现实生活考虑,网络中存在大量成对并存的“ABC”网(ABC为行业名称或产品通用名称)与“中国ABC网”式的网站名称,例如“汽车网”与“中国汽车网”。
笔者认为,一个网站在初始阶段想要吸引更多的网民,如果以行业名称或产品通用名称作为网站名称,当然可以比其他网站名称更有效,但其实该网站已经利用了公有领域的内容,而以“新浪网”等词语作为网站名称的网站则完全是“白手起家”,因此,法律对于这两类网站名称的保护要件当然也应有所区别。
对于前者,其网站名称由于不具有先天显著性,欲获得保护,就必须举证证明其具有“第二含义”。
通常,这是很有难度的。
从制度激励的层面,鼓励更多的网站选择具有创新意义的词语作为网站名称。
另外,笔者建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行政规章,就全国范围内的网站名称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在其中适当增加有关限制注册为网站名称的词语。
这样做有利于避免先入行者抢先“瓜分”公有领域的行业名称或产品通用名称作为网站名称,促进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