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电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的通知
学校禁止偷窃通知范文

学校禁止偷窃通知范文尊敬的师生们:为了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维护同学们的合法权益,保障校园安全,校方决定严厉打击校园内的偷窃行为。
近期,校内偷窃案件不断增加,给同学们的学习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此,特向大家发布本次通知,呼吁全体师生从自身做起、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学校的安全与秩序。
一、加强安全管理,共同打造安全校园1.入校凭证管理为了确保校园的安全,同学们务必携带校内凭证进入校园,校外人员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接受安全检查。
对于进入校园的人员,必须配合学校工作人员的工作,配合安全检查,以确保校园的整体安全。
2.加强宿舍安全希望同学们加强对宿舍的安全意识,不留后门,不随意将自己的房门开放。
在离开宿舍时,请将电器、贵重物品等随身带走,确保宿舍财产的安全。
同时,对于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区域,请提醒他们遵守校园规定,不得随意入内。
3.加强教室管理在上课期间,同学们应保管好自己的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不能随意放置在教室,以免引诱不法分子盗窃。
同时,教师也应当对教室进行巡视,保证教学、学习环境的安全与秩序。
二、毋庸置疑,法律制裁为了给同学们创造一个清白的学习环境,学校将加大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经发现违反校规的学生,将立即进行严肃处理,按照校规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同时,对于盗窃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学校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决不姑息。
三、倡导诚信,培养正确价值观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与正确的价值观意义重大。
学校将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对待财物,树立诚信意识。
同时,鼓励同学们互助互爱,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共同建设和谐校园。
最后,希望全体师生们积极响应学校的号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让我们从自身做起,自觉抵制偷窃行为,用诚信与友爱构筑美好明天!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学校行政部门日期:XX年XX月XX日。
关于严厉打击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为有效打击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护国有资产,促进碧江区电力事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贵州省反窃电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一、窃电是盗窃国有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窃取、侵占和非法使用电能。
供电企业发现窃电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可以当场终止供电,追缴电费并要求窃电者按照电量追缴三倍违约使用电费:窃电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教唆他人窃电或者传授窃电方法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损坏供电线路杆塔基础的;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用电检查人员在依法进行用电检查时,被检查的用电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侮辱、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用电检查人员人身安全或限制人身自由。
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2017年4月20日前,凡是有窃电或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或供电部门进行登记,并如实报告情况,争取从宽或免于处罚,相关单位对主动登记者做好保密工作。
六、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登记,或者继续从事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严厉打击,从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4.制止窃电通知书

用电检查员(签名):XX用电检查证号:XXX
用电客户(签名):XX联系电话:XXXXXXXXX
XX供电局(供电有限公司)(章)XX年XX月XX
日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用户保留,一份由填单部门存档。
制止窃电通知书
编号:2016-05-001
李XX(户号0501001700XXXXXX)用电客户:
我局用电检查人员于XX年XX月XX日对你单位(个人)用电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确认你单位(个人)用电行为已构成窃电行为,属于下列第5条(打√项)
窃电行为:
按照之规定: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实施下列不计或者少计电量行为的,属于窃电行为:
□1、擅自在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来自□2、伪造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3、擅自开启计量鉴定机构或经授权的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4、绕越或者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5、虽不损坏用电计量装置,但致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
□6、安装窃电装置用电;
□7、采用其他方式窃电:。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102条等相关规定,现对你单位(个人)的窃电行为予以制止,实施中止供电。请速到供电局进行处理,待处理完毕后方可恢复供电,在未进行处理完毕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停电范围转供电,否则,后果自负。
物业偷电通知温馨提示范文

物业偷电通知温馨提示范文尊敬的业主:大家好!最近我们物业小区出现了一些偷电行为,严重干扰了小区的正常供电秩序,同时也损害了业主们的利益。
为了维护小区的正常运行和业主的利益,请大家共同关注并严肃对待这一现象。
偷电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对整个小区供电系统的严重破坏。
一旦发生事故,将给小区的电力设施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为了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我们特发此通知,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和关注。
在此,我们向业主们温馨提示:一、明确法律规定,不得私接、偷盗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用公用电力、燃气、水、热力或者其他公用设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确了私接、偷盗电力是违法行为,违法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业主们一定要明确法律法规,不得私自接电、偷盗电力。
二、维护小区电力设施安全利用小区的电力设施是服务于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大家都要共同维护和保护。
私接电力、偷盗电力不仅违法,更是对小区电力设施的严重侵害,危及到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
所以,希望大家都明白这一点,共同维护小区电力设施的安全利用。
三、加强小区安全管理,共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为了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供电秩序,我们将加强对小区供电系统的巡查和维护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严厉打击偷电行为,保障小区的电力供应和业主的生活质量。
希望业主们也能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小区的正常供电秩序。
最后,我们还要温馨提示业主们,如果发现有人存在偷电行为,应立即向物业报告,配合物业的工作。
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可以杜绝偷电行为,维护小区供电秩序,让小区变得更加安全和舒适。
感谢大家的支持和理解!物业管理处敬上。
偷盗警示通知范文

偷盗警示通知范文《偷盗警示通知》尊敬的全体员工、居民:近期,本公司/小区内发生了多起偷盗事件,给相关人员造成了财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大家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为了加强防范,严厉打击偷盗行为,保障大家的财产安全,特发布此偷盗警示通知。
一、偷盗事件情况通报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陆续接到了多起关于财物被盗的报告。
其中包括办公室内的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失窃,居民家中的现金、首饰等不翼而飞。
这些偷盗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更破坏了我们原本和谐安宁的环境。
经初步调查,发现这些偷盗事件具有以下特点:1、作案时间多选择在夜间或人员稀少的时段,如周末、节假日等。
2、作案地点主要集中在无人值守的区域,如偏僻的停车场、未上锁的仓库等。
3、作案手法较为隐蔽,犯罪分子通常会事先踩点,寻找防范薄弱的环节,然后趁机而入。
二、加强防范措施为了有效预防偷盗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将采取以下加强防范的措施:1、加强安保力量增加保安人员的巡逻次数和范围,特别是在重点区域和时间段,确保无死角监控。
同时,对保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警惕性和应急处理能力。
2、完善监控系统对现有的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监控盲区,将尽快安装新的摄像头,实现全方位覆盖。
3、加强门禁管理严格执行人员和车辆进出登记制度,对于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仔细盘查,杜绝可疑人员和车辆进入。
4、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请大家务必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离开办公室或住所时,务必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
不要将贵重物品随意放置在显眼位置,尽量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三、法律后果及举报奖励偷盗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被抓获,犯罪分子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窃电行为批评通告

通告
接举报,我院30栋公寓楼有个别学生通过消防指示灯插口乱接电线,处于安全考虑进行突击检查,发现406寝室13级艺术设计班宋勇、赵静明,13级大众传播班刘路财三人私接乱拉电线,给整个公寓的整体电路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性质恶劣,亦属于窃电行为。
根据《湖北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以上三名同学给予警告处分(存档案)并予以每个人罚款50元,以示惩戒!再次呼吁,火灾猛于虎,安全用电是为大家自己和身边每个人负责,请同学们向身边的一些安全隐患说不。
湖北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宿舍管理科
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违章用电窃电通知

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
:经现场检查,确认你方违反《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条第款,属于行为。
行为内容:
请你方在年月日之前到我单位权寨供电所(电话6108346)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到所引起的后果由你方全权负责。
用户签收:用电检查人员签字:
供电单位加盖印章:
日期: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三十
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
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
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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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宿舍偷电通告-优秀word范文(4页)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宿舍偷电通告篇一:处罚通知书(苗雨林偷电处罚)处罚通知书业主苗雨林:根据我单位与承租人共同订立的租赁协议,明确规定店铺租赁期间,租赁人用电费用自理。
但经201X年5月12日我单位物业部联合供电部门检查,查实你店不遵守协议规定,擅自接线违约用电,依照能源部、公安部《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第二条规定已构成窃电行为,这种行为非常恶劣。
现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窃电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规定,做出如下处罚:1、限你店在三日内到我单位财务部补交所窃电量电费,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最大电流值(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的时间计算;2、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逾期不交,我公司将对你店中止供电,并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内蒙古民隆农贸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物业部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篇二:关于宿舍管理奖惩的通知关于宿舍管理奖惩的通知通过近期通过对各生活区宿舍检查,发现了存在已久的而且顽固的问题,如:大功率电器、电热快、室内卫生很差,物品摆放凌乱、衣物长期堆放不清洗、浪费用电、室内无人点檀香、随意更换锁芯及故意不开门等。
对于以上顽固的问题,小罚已经起不到警示作用,都视公司制度与身外。
为了更好的管控宿舍违规违纪等问题,维护生活区的正常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确保安全无事故,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搞好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公司究决定将制定如下临时奖罚制度。
一、惩处:1、宿舍卫生打扫不达标,垃圾、杂物未按指定位置倾倒,在楼道及宿舍乱写、乱贴、乱画的,处罚责任人或单位200元—500元/处,并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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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通知书
签发单位(章):№.
用户名称(姓名):户号:用电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经现场检查,你处有窃电行为。
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持此通知书到**电力集团公司**供电公司(路号、电话:)接受进一步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公司将依照《电
检查人:用户签章:日期:年月日
《电力法》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
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2、确有窃电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禁止窃电行为。
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公司
违章用电通知书
签发单位(章):№.
用户名称(姓名):户号:用电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经现场检查,你处有违章用电行为。
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持此通知书到**电力集团公司**供电公司(路号、电话:)接受进一步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公司
检查人:用户签章:日期:年月日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百条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扩时予以制止。
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高备外,属于两部制是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设备。
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附件3:《计量装置异常追补电量通知书》
**********供电公司
电能计量异常追补电量通知书签发单位(章):№.
用户名称(姓名):户号:用电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经现场检查,你处存在电能计量异常,造成少计电量。
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持此通知书到**电力集团公司***供电公司(路号、电话:)补交电费。
逾期未补交的,我公
检查人:用户签章:日期:年月日
《供电营业规则》
第八十一条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使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错误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
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户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3、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
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