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厂房洁净区设计规范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第二节工艺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第3.2.1条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艺布置合理、紧凑。
洁净室或洁净区内只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以及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工序和工作室。
二、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高的洁净室或洁净区宜*近空气调节机房,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近洁净区人口处宜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较低的工作室。
三、洁净室内要求空气洁净度高的工序应布置在上风侧,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近回风口位置。
四、应考虑大型设备安装和维修的运输路线,并预留设备安装口和检修口。
五、应设置单独的物料人口,物料传递路线应最短,物料进入洁净区之前必须进行清洁处理。
第3.2.2条洁净厂房内宜少设隔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予以分隔。
一、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类与非甲、乙类相邻的生产区段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要求者。
二、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强噪声或散发较多热量、尘粒和有害气体,且不能采取局部措施加以控制者。
三、生产联系少,并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车间之间。
第3.2.3条洁净厂房的平面和空间设计,宜将洁净区、人员净化、物料净化和其他辅助用房进行分区布置。
同时应考虑生产操作、工艺设备安装和维修、气流组织型式、管线布置以及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等各种技术设施的综合协调效果。
第3.2.4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合理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
第3.2.5条洁净厂房内各种固定技术设施(如送风口、照明器、回风口、各种管线等)的布置,宜首先考虑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要求。
第三节噪声控制第3.3.1条洁净室内的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动态测试时,洁净室内的噪声级不应超过70分贝A。
二、空态测试时,乱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大于60分贝A;层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应大于65分贝A。
注:(1)由于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或噪声大于70分贝A对生产无影响时,噪声级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大于75分贝A;(2)上述噪声级是指在室内每一个工作点人耳位置(人离开)的测量值。
(完整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
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1.0.4条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5条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空气洁净度等级第2.0.1条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0.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洁净度表2.0.1注: 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第2.0.2条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总体设计第一节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第3.1.1条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区。
第3.1.2条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
第3.1.3条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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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净厂房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干净厂房设计一定贯彻履行国家的相关目标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合用、保证质量、切合节俭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 1.0.2 条本规范合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干净厂房设计,但不合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干净室。
本规范相关防火和分散、消防设备章节的规定,不合用于建筑高度超出 24 米的高层干净厂房和地下干净厂房的设计。
第 1.0.3 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干净技术改造时,干净厂房设计一定依据生产工艺要求,就地取材、差别对待,充足利用已有的技术设备。
第 1.0.4 条干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保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建必需的条件。
第 1.0.5 条干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履行外,尚应切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空气干净度等级第 2.0.1 条空气干净度应按表 2.0.1 规定区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干净度表 2.0.1注: 关于空气干净度为 100 级的干净室内大于等于 5 微米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以为该测试数值是靠谱的.1第 2.0.2 条干净室空气干净度等级的查验,应以动向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照。
干净室空气干净度的测试,应切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整体设计第一节干净厂房地点选择和总平面部署第 3.1.1 条干净厂房地点的选择,应依据以下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立: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地区;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发散大批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扰乱的地区,如不可以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次风向上风侧,或整年最小频次风向下风侧;三、应部署在厂区内环境洁净、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域。
第 3.1.2 条关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干净厂房的地点选择,应实质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细设备、精细仪器仪表同意环境振动值进行剖析比较。
洁净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23

洁净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23
简介
本文档为洁净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2023的概述。
该规范旨在指导洁净生产厂房的设计与建设,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内容概述
洁净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2023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术语和定义:介绍了本规范中所使用的常见术语和定义,以便读者准确理解规范内容。
2. 标准与规范引用:列出了本规范中引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以便读者深入了解相关要求。
3. 洁净生产厂房的分类与等级:介绍了洁净生产厂房的不同分类和等级,根据产品要求和工艺流程的不同,确定相应的等级。
4. 建筑布局与通风空调设计:包括洁净生产厂房建筑布局的要求,如进出口通道、洁净区域划分、设备布置等;以及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要求,如送风方式、过滤器选型等。
5. 洁净区域净化控制:阐述洁净区域的净化控制要求,包括洁净度要求、洁净区域压差控制、空气流向控制等。
6. 设备与管道设计:介绍洁净生产厂房中设备和管道的设计要求,包括材料选择、表面处理、泄漏预防等。
7. 照明与静电控制:包括洁净生产厂房照明的设计要求,如照明强度、光色要求等;以及静电控制的要求,如人员防静电措施、设备接地要求等。
8. 工程验收与管理:介绍洁净生产厂房的工程验收流程和管理要求,确保建设符合规范和标准。
结论
洁净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23是指导洁净生产厂房设计与建设的重要依据。
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以确保洁净生产厂房的质量和可靠性。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xx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
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1.0.4条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5条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空气洁净度等级第2.0.1条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0.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洁净度表2.0.1注: 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第2.0.2条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总体设计第一节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第3.1.1条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区。
第3.1.2条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
第3.1.3条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洁净厂房是指在特定环境下,通过控制空气污染物、粉尘等因素的净化,提供清洁、稳定的工作环境,以满足特定工艺生产或科学实验的需求。
为了规范洁净厂房的设计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本文将从洁净厂房的概念、洁净度要求、空气处理系统、工程材料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介绍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一、洁净厂房概述洁净厂房是为满足特定工艺生产或科学实验的高洁净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工业建筑。
它通过空气净化、粉尘控制以及温湿度调节等手段,使空间内的洁净度得以保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洁净厂房广泛应用于电子、医药、食品加工等领域,能够有效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二、洁净度要求洁净度是衡量洁净厂房清洁程度的重要指标。
不同行业、不同工艺对洁净度有不同的要求。
国家标准规定了空气中不同尺寸的颗粒物的容许浓度限值,例如超细颗粒物、微细颗粒物等。
同时,还要求对微生物浓度进行控制,以确保工作环境的卫生与安全。
三、空气处理系统空气处理系统是洁净厂房的核心组成部分,它的设计和运行直接影响洁净度的达标情况。
空气处理系统包括空调系统、通风系统、新风系统、过滤系统等。
在设计过程中,需结合洁净度要求和工艺流程,合理选择和布置设备,确保空气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四、工程材料在洁净厂房的设计和施工中,选用合适的工程材料对于保证洁净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选择材料时,要考虑其耐腐蚀性、耐高温性、耐磨损性等特性,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同时,还需注意材料的易清洁性,以便于日常的清洁和维护工作。
五、设备布局洁净厂房的设备布局是为了实现高效的生产和操作流程。
在布局设计中,要合理安排设备的位置和通道,确保流程的顺畅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此外,还要充分考虑通风、排风和空气过滤等因素,保持洁净厂房内部的整体洁净度。
六、实施和维护洁净厂房的设计并不止于建设完工,更需要在日常运营中进行有效的维护。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doc 11页)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doc 11页)洁净厂房设计规范(部分章节)GBJ73-8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气洁净度等级第三章总体设计第五章空气净化第七章工业气体管道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
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 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1.0.4条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5条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空气洁净度等级第3.1.2条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
第3.1.3条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
第3.1.4条洁洁厂房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第3.1.5条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第3.1.6条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好、发尘少的材料。
第3.1.7条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
可铺植草坪、种植对大气含尘农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并形成绿化小区。
但不得妨碍消防操作。
第二节工艺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第3.2.1条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艺布置合理、紧凑。
洁净室或洁净区内只布置必要的工艺设备以及有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工序和工作室。
二、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空气洁净度高的洁净室或洁净区宜靠近空气调节机房,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工序和工作室宜集中布置,靠近洁净区人口处宜布置空气洁净度等级较低的工作室。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40865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
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1.0.3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1.0.4条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1.0.5条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空气洁净度等级第2.0.1条空气洁净度应按表2.0.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洁净度表2.0.1注: 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内大于等于5微米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第2.0.2条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检验,应以动态条件下测试的尘粒数为依据。
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应符合附录二规定。
第三章总体设计第一节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第3.1.1条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一、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二、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三、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区。
第3.1.2条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并应与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
第3.1.3条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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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厂房洁净区设计规范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主编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上海医药设计院批准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施行日期:1997年1月1日编制说明:为在我国医药行业深入实施GMP,适应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建设的需要,国家医药局推行GMP.GSP委员会设计规范专业组决定组织编写《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本规范由上海医药设计院主编,缪德华同志执笔,武汉医药设计院、重庆医药设计院等单位参与。
在编写过程中广泛眚注医药行业内有关方面意见,并先后数次组织医药设计单位和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专家进行了认真的讲座修改,由局推行GMP.GSP委员会寓言并原则通过。
之后,局综合经济司(原局计划)就规范主要内容向卫生部药政局、药品监督办公室的领导、专家征询了意见并得到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在此基础上,局GMP设计规范专业组对本规范作了修改定稿。
本规范编制工作结合国内外GMP的进展和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建设、使用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我国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设计中遵照执行。
并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以使本规范日臻完善。
国家医药管理局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提出符合GMP要求的生产厂房、设施及设备的设计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药制剂、原料药和药用辅料的精制、干燥、包装工序,直接接触药品的药用包装材料、无菌医疗器械等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诉设计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符合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既要满足当前产品生产的工艺要求,也应适当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工艺改进的需要。
在利用原有建筑和设施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设施,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检修、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第一节一般规定为了保证医药产品生产质量,防止生产环境对产品的污染,生产区域必须满足规定的环境参数标准。
医药工业洁净室和洁净区应以微粒和微生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同时还应对其环境的温度、湿度、新鲜空气量、状差、照度、噪场院等参数作出必要的规定。
环境空气中不应有不愉快气味以及有碍药品质量和人体健康的气体。
第二节环境参数的设计要求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空气洁净度等级表2.2.1注1:大于100000级的参数是参考美国联邦标准洁净室和洁净区内空气浮游粒子洁净等级;注2:空气洁净度的测试以静态条件为依据,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医药管理工业洁净室和洁净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中有关规定;注3:对于空气洁净度为100级的洁净室,室内大于等于5μm尘粒的计数,应进行多次采样,当其多次出现时,方可认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第2.2.2条药品生产有关工序和环境区域的空气洁净度等级按国家CMP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2.2.3条洁净室内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以穿着洁净工作服不产生不舒服感为宜。
空气洁净度100级、10000级区域一般控制温度为20~24℃,相对湿度为45~60%。
100000级区域一般控制温度为18~28℃,相对湿度为50~65%。
二、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第2.2.4条洁净室内应保持一定的新鲜空气量,其数值应取下列风量中的最大值:一、非单向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10~30%,单向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2~4%;二、补偿室内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的新鲜空气量;三、保证室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m3。
第2.2.5条洁净室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
不同空气洁净度的洁净区之间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第2.2.6条洁净室和洁净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度。
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300LX;辅助工作室、走廊、气闸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可低于300LX,但不宜低于150LX。
对照度要求高的部位可增加局部照明。
洁净室内噪声级,动态测试时不宜超过75dBA。
噪声控制设计不得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
第六章工艺管道第一节一般规定有空气洁净度要求的区域,工艺管道的干管宜敷设在技术夹层、技术夹道中。
需要拆洗、消毒的管道宜明敷。
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管道也宜明敷,如敷设在技术夹层、技术夹道内,应采取相应的通风措施。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工艺管道应尽量缩短。
干管系统应设置必要的吹扫口,放净口和取样口。
与本洁净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越本洁净室。
输送有毒、易燃、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根据介质的理化性质,严格控制物产的流速。
气体净人装置应根据气源和生产工艺对气体纯度的要求进行选择。
气体终端净化装置应设在靠近用气点处。
第二节管道材料、阀门和附件管道材料应根据所输送物料的理化性质和使用工况选用。
采用的材料应保证满足工艺要求,使用可靠,不吸附和不污染介质,施工和维护方便。
工艺物料的干管不宜采用软性管道。
不得采用铸铁、陶瓷、玻璃等脆性材料。
当采用塑性较差的材料时,应有加固和保护措施。
引入洁净室的明管材料宜采用不锈钢。
输送纯水、注射用水、无菌介质和成品的管道材料宜采用低碳优质不锈钢或其他不污染物料的材料。
工艺管道上阀门、管件和材料应与所在管道的材料相适应。
洁净室内采用的阀门、管件除满足工艺要求外,应采用拆卸、清洗、检修均方便的结构形式。
管道与设备采用金属管材连接,如需用软管时,应采用可靠的软性接管。
第三节管道的安装、保温技术夹层、技术夹道中的干管连接宜采用焊接。
管道与阀门连接宜采用法兰、螺纹或其他密封性能优良的连接件。
凡接触物料的法兰和螺纹的密封应采用聚四氟乙烯。
穿越洁净室墙、楼板、顶棚的管道应敷设套管,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螺纹和法兰。
管道与套管之间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洁净室内应少敷设管道,引入洁净室的支管宜暗敷。
洁净室内的管道应排列整齐,尽量减少阀门、管件和管道支架。
洁净室内的管道应根据其表面温度,发热或吸热量及环境的温度和湿度确定保温形式。
冷保温管道的外壁温度不得低于环境的露点温度。
管道保温层表面必须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并宜用金属外壳保护。
洁净室内的管外壁均应有防锈措施。
洁净室内的各类管道均应设指明内容物及流向的标志。
第四节安全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排放管应设置相应的阻火、过滤装置。
通向室外的管道应设防止空气倒灌装置。
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装置。
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得用压缩空气作为动力,宜采用压缩的惰性气体或输送泵。
各种气瓶应集中设置在洁净厂房外。
当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时,气瓶可设置在洁净室内。
第七章建筑第一节一般规定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
洁净区的主体结构不宜采用内墙承重。
洁净室的高度应以净高控制,净高应以100mm为基本模数。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应与室内装备、装修水平相协调,并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陷性能。
厂房伸缩缝应穿过洁净区。
洁净区应设置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用以布置送、回风管和其他管线。
洁净区内通道应有适当宽度,以利于物料运输、设备安装、检修。
第二节防火和疏散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吊顶材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宜小于0.25h。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的甲、乙类(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危险性特征分类,下同)生产区域应采用防爆墙和防爆门斗与其他区域分隔,并应设置足够的泄压面积。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均不应少于两个,但下列情况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一、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总数不超过5人;二、丙、丁、戊类生产厂房,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者。
安全出口的设置应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
人员进入空气洁净度100级、10000级生产区的净化路线不得作为安全出口使用。
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得采用吊门、转门、推拉门及电控自动门。
有防爆要求的洁净室宜靠外墙布置。
第三节室内装修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建筑围护界区和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良好,且在温度和湿度变化的作用下变形小的材料。
墙面内装修当需附加构造骨架和保温层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洁净室内墙壁和顶棚的表面,应平整、光洁、不起尘、避免眩光、耐腐蚀阴阳角均宜作成圆角。
当采用轻质材料融断时,应采用防碰撞措施。
洁净室的地面应整体性好、平整、耐磨、耐撞击,不易积聚静电,易除尘清洗。
水磨石地面的分析条宜采用铜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夹层的墙面、顶棚均宜抹灰。
需在技术夹层内更换高效过滤器的,墙面和顶棚宜增刷涂料饰面。
当采用轻质吊顶作技术夹层时,夹层内应设置检修走道并且通达送风口。
建筑风道和回风地沟的内表面装修标准,应与整个送回风系统相适应并易于除尘。
洁净室和人员净化用室外墙上的窗,应有良好的气密性,能防止空气的渗漏和水汽的结露。
洁净室内的门、窗造型要简单、平整、不易积尘、易于清洗。
门框不应设门槛。
洁净区域的门、窗不应采用木质材料,以免生霉生菌或变形。
洁净室的门宜朝空气洁净度较高的房间开启。
并应有足够的大小,以满足一般设备安装、修理、更换的需要。
洁净室的窗与内墙在宜平整,不留窗台。
如有窗台时宜呈斜角,以防积灰并便于清洗。
传递窗(柜)两边的门应联锁,密闭性好并易于清洁。
洁净室内墙面与顶棚采用涂料面层时,应选用不易燃、不开裂、耐腐蚀、耐清洗、表面光滑、不易吸水变质、生霉的材料。
洁净室内的色彩宜淡雅柔和。
室内各表面材料的光反射系数、顶棚和墙面宜为0.6~0.80,地面宜为15~0.35。
第八章空气净化第一节一般规定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各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洁净室内有多种工序时,应根据各工序的不同要求,采用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二、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洁净室的气流组织,宜采用局部工作区空气净化和全室空气净化相结合的形式。
洁净室内温度、湿度、新鲜空气量、压差等环境参数的控制应符合第二章第二节要求。
第二节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空气洁净度100000级及高于100000级的空气净化处理,应采用初效、中效、高效过滤器三级过滤。
对于100000级空气净化处理,也可采用亚高效空气过滤器代替高效过滤器。
大于100000级的空气净化处理,应采用初效、中效过滤器二级过滤。
空气过滤器的选用、布置方式符合下列要求:一、初效空气过滤器不应选用浸油式过滤器;二、中效空气过滤器且集中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正压段;三、高效或亚高效空气过滤器宜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末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