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范本5篇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范本5篇篇1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鉴于委托人有意委托代理人作为其海运货物的货运代理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委托人将其货物委托代理人进行国际海运货运代理服务,具体货物情况及发货期限详见附件《货物清单》。
代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及约定,代表委托人向承运人订立、履行、处理、结算货运合同事务。
第二条货物信息委托人应将准确的货物信息及相关资料提交给代理人,以便代理人能够及时、准确地为其提供服务。
如有遗漏或错误,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条服务内容1、代理人接受委托,应尽力为委托人提供国际海运货物代理服务;2、代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协调、监督、跟踪货物的装卸、运输过程,及时、准确地通报货物运输动态;3、代理人应对货运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提交报告给委托人,如遇到货物遗失、破损等情况应及时通报。
第四条服务费用1、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代理人服务费,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2、代理人为委托人支付货物运输费用,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将运输费用支付给代理人。
第五条违约责任1、若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代理人有权终止服务并要求委托人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2、若代理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造成货物遗失、破损等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运代理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合同变更未经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保险行业协会货运险条款

保险行业协会货运险条款
保险行业协会的货运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与货运业协会合作制定的适用于货运保险的保险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是基于国际商会(ICC)发布的国际商业术语(Incoterms)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F/CIP)的规定,旨在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规范货运保险的签订和理赔处理。
保险行业协会货运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保险范围:明确险种类型和保险金额,通常包括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损坏和灭失等风险。
2.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和赔付条件,以及货主或承运人的责任,划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3. 赔偿方式:明确理赔程序和要求,包括通知期限、理赔证明文件等,以确保及时有效的理赔处理。
4. 除外责任:列明不承保的风险和损失,例如货物自然耗损、战争、政治风险等。
5. 争议解决: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通常为仲裁或法院诉讼。
这些条款的目的是保护货运保险的双方利益,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供清晰的指导和标准,以便在发生损失时能够及时、公正地进行理赔处理。
不同的保险公司或地区可
能会有略微不同的货运险条款,因此在购买货运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具体的条款内容。
icc 货运险条款

icc 货运险条款
ICC货运险条款是指国际商会(ICC)制定的一套适用于国际货运的保险条款。
这些条款旨在为货物运输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保护货主和物流运营商的利益。
ICC货运险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保险责任范围:ICC货运险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损坏,以及由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件导致的第三方责任。
2. 保险费用和赔偿:ICC货运险条款规定了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计算方法。
同时,它还详细说明了在货物损失或损坏时的赔偿程序和条件。
3. 货物价值和声明:ICC货运险条款要求货主在投保前对货物进行准确的价值声明,并根据货物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这样做可以确保在赔偿时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金额。
4. 保险范围和责任限制:ICC货运险条款列出了一系列不可保险的风险,例如战争、政治暴乱和核事故等。
此外,它还明确了保险公司对于不同类型货物的责任限制。
5. 理赔程序:ICC货运险条款规定了货物损失或损坏时的理赔程序。
货主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文件,以便获得赔偿。
同时,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索赔的处理时间和程序。
ICC货运险条款是国际货运保险的基础,为货主和物流运营商提供了一种全面保护货物安全的方式。
通过遵守这些条款,各方可以降低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并在出现损失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这也为国际贸易和物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国际货运代人的责任

②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 身份。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 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 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 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 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 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根据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试行)》第2条规定:国 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 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 际货运代理业务。
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二)货代法律地位的识别标准
1、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
的证据中也有外汇核销单的复印件。因此可以认定进出口
公司曾将报关单及外汇核销单交到船务公司手中。船务公
司则未能举证证明已将上述单证返还进出口公司。所以,
船务公司应赔偿进出口公司因未取回有关单证、不能凭以
办理出口退税的损失。据此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进
出口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船务公司支付海运费1,800美
间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成立。1、关于船务公司的本诉。
进出口公司对船务公司具体办理的出口业务,开具的发票
金额均没有异议,应向船务公司支付发票所载明的运费金
额及利息。2、关于进出口公司的反诉。船务公司在庭审
中自认涉案货物的报关等事宜是由其办理的,而办理报关
需要提供报关单及外汇核销单的原件;船务公司自己提供
析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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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信息报送手续。企业变更责 的 国际货运代 理企业 必须 向国内 多 资产 投入 , 有 活 动性 和 隐蔽 具
任保 险合 同 内容 的 , 应 在 保 险 的商业 保险机 构投保 企业 责任 险 性 交易 特 点 , 还 一些 尚不 具 备 开 业
中, 因为承保原 因而造成货物损 货代企业都要投保 国际货运代理 求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 自细 应 坏 及产 生 的额 外 费 用 , 他 人 承 企业 责任 险 , 低赔 偿 限额 不 低 则 生效 日起 9 日内办 理 投 保 手 对 最 0 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 司承担的 于 10万 人 民 币 , 险期 限 不 少 续 , 0 保 并凭符合细则规定 的责任保 种责 任 保 险 , 责 任 范 围包 括 于 1年且 要 逐 年 连 续 投 保 , 其 企业 险合 同办 理企 业备 案登 记及业 务
计将 于 年 内实 施 。修 订 后 的 《 实 在 我 国却 长期 处 于停滞 状 态 。此 额为 lO万人 民 币的 国际货运 代 O
第六章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讲诉

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风险防范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海上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法 律责任有以下方面: 1)延迟运输责任 ; 2)货物赔偿责任; 3)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3.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航空运输缔约承运人的法 律责任有以下方面: 1)延迟运输责任 ; 2)错误处理货物责任; 3)货物赔偿责任;
问:(1)该损失应该有谁来承担?
(2)如果货代有投保或带责任险,可以从保 险公司处获得赔偿吗?
案例
某出口商指示其货运代理为其价值25000 美元的半成品 服装在发货前投保。货运代理安排了投保,但保单上注明 货物应由几条船装运,且每条船的货价不得超过5000 美元。 其中一批超过5000 美元的货物装运于某船上。此情况出口 商亦知晓。运输途中货物出现灭失。保险人对于超过5000 美元的部分拒绝赔付,因为实际装船与保单上的规定不符。
FIATA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属于其本身或其雇员所造成 的过失负责。如其在选择第三人时已克尽职责,则对于该第三人的 行为或疏忽不负责任。如能证明他未做到克尽职责,其责任应不超 过与其订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责任。
二、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1)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货代常见的错误和疏忽包括: 1、未按指示交付货物; 2、尽管得到指示,办理保险仍然出现疏忽; 3、报关有误; 4、运往错误的目的地; 5、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进口)货物
国际货运代理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保险国际货运代理保险是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形式,旨在保障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损毁或延误。
本文将对国际货运代理保险的定义、作用和保险责任进行详细讨论。
一、国际货运代理保险的定义国际货运代理保险是指由货运代理人为货主或托运人办理国际运输保险的过程。
国际货运代理保险通常由货代代表货主购买,以确保在货物运输中的潜在风险得到适当的保护。
二、国际货运代理保险的作用1. 保障货物安全:国际货运代理保险通过赔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确保货主或托运人的利益受到保护。
不论是货物的丢失、损坏还是延误,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降低货主的经济损失。
2. 保障供应链的顺畅:国际货运代理保险可以减轻货代在运输链条中的责任和风险,从而确保货物能够按时抵达目的地。
货代在与各个环节相关的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时,充分考虑到保险责任,以确保整个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
3. 提高信誉和竞争力:货主或托运人选择有成熟保险解决方案的货代,可以提高其在市场上的信誉度,并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脱颖而出。
保险作为一种增值服务,货代可以通过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咨询和解决方案,提供更好的客户体验和服务质量。
三、国际货运代理保险的保险责任国际货运代理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损失:货代应对货运中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些损失可能是由于盗窃、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与运输有关的原因引起的,货代应赔偿货主或托运人的经济损失。
2. 损坏:如果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被损坏,货代应对此承担责任,并赔偿货主或托运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货代在确认收到货物时应仔细检查其状况,并在运输过程中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避免货物的损坏。
3. 延误:如果货物未能按时到达目的地,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供应链,货代也应对此负有责任。
货代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确保货物按时送达,并承担因延误而导致的附加费用或补偿。
四、国际货运代理保险的市场前景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增长,国际货运代理保险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前景。
国际运输合同条款

国际运输合同条款篇一:范本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范本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号码:签约日期:买方:卖方: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第一部分1.商品名称及规格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4.数量5.总值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8.装船时间9.装运口岸10.目的口岸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
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
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14.FOB/FAS条件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__________租订。
14.2.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
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
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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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总贝y第一条为减少、化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经营风险,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独立经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纳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备案管理的企业可以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委托人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一)由于安攒物运输代理业务时未发、错发、错运、错交货物, 造成额外运输费用损失,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货物损失;(二)由適漏、错误缮制和签发有关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三)事先I书面形式约定货物交付日期或时间的,因被保险人不作为导致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运输费用损失;(四)在港口^仓库(包括被保险人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他人的仓库、场地)监装、监卸和储存保管工作中给委托人造成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五)在采用集装箱运俞业务中因拆箱、装箱、拼箱操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六)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或不充分,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七)漲关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过失造成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规定或报关要求,被当局征收的额外关税。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货物或相关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保护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和雇员的故意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四)自然灾害;(五)托运的货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潜在缺陷或故有的包装不善所致变质、霉烂、受潮、生锈、生虫、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褪色、异味;(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七)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八)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九)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而引发的损失;(十)因无单放货、倒签提单、预借提单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对被保险人代理以下货物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艺术作品、邮票;(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五)现钞、支票、信用卡、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六)核材料;(七)计算机及其他媒介中存储的各类数据、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八)活动物、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及有生植物。
如上述货物需要投保时,须向保险人申报。
第九条下列情形或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任何人嫩害、精神赔偿;(二)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三)除第四条第(七)款之外的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五)被儷人自有的或拥有实际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任何财产损失及责任;(六)被儷人无有效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资格或超过许可经营范围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七)被儷人超越代理权限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八)被儷人将有关业务委托给不合法或无相应的经营资格的代理人、承运人、仓库出租人、船务公司等主体。
第十条属于国际公约、《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及《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免责范围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十二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十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向保险人交清保险单载明的预计保险费。
预计保险费以被保险人上年度营业额为依据计算。
预计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实际总营业额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若实际保险费高于预计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若实际保险费低于预计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差额部分退还给投保人,但在任何情况下,实际保险费不低于保险单载明的最低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女叹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被保险人的营业额等相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范围内妥善收受、保管、安排、处置货物。
如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出现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因上述重要事项变更造成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饬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姙生盗窃或抢劫事故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报案,并获得其立案或事故证明,否则,对因未及时报告而扩大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赔偿请求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本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交:(一险单;(二)索赔申请;(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四损失清单、损失证明材料、支付凭证(有关费用发票等);(五)樨的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如有);(六)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如有);(七)被傩人上年度财务报表;(八)儷人合理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相关利益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儷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视为保险人对保险赔偿责任的承认。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二)若约定了分项责任限额且适用分项责任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不超过该分项责任限额;(三)在依据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发生的施救费用与法律费用免赔额仅扣除一次;(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八条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每次事故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以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限;(二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数额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