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不合格处理制度
不合格工程处理制度

不合格工程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工程处理制度,明确不合格工程的责任主体、处置程序和处置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不合格工程的预防和控制。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不合格工程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和归档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情况。
第二章不合格工程的认定第六条不合格工程是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工程,或者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
第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认定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
第八条发现不合格工程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进行检查和认定,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第九条不合格工程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不合格原因和处理措施。
第十条不合格工程的认定应当由合格的鉴定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明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处理要求。
第三章不合格工程的处理程序第十一条不合格工程的处理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成立不合格工程处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二)进行不合格工程的鉴定和认定;(三)制定不合格工程的整改计划,并责令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四)跟踪监督整改进度,确保整改质量和效果;(五)完成整改后,重新进行工程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不合格工程的整改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整改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要求;(二)整改所需的资金、人力和物资;(三)整改的阶段性目标和评价标准;(四)整改的责任主体和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不合格工程的整改工作应当由企业内部的专业人员负责,确保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不合格工程的处理要求第十四条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应当以整改为主,充分利用资源,保障质量。
第十五条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公开透明。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管理,确保对检测不合格项目处理的及时性和规范性,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是指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认定建筑材料或建筑物实体质量的性能指标不满足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的项目;闭合处理是指对检测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处理(包括材料退场、设计核验、返工、返修或加固处理等),以满足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的过程。
第三条在订立检测委托合同后,委托单位应将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取样员、见证员的姓名、证号以及联系方式以文件(或函件)的形式告知检测机构。
第四条在首次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工作时,施工单位的取样员和监理单位的见证员应到检测机构登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个人信息,获取信息管理系统的登录账号和密码。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检测报告查询和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制度,指定专人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工程相关检测信息,有检测不合格项目的,应及时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处理情况和闭合时间。
— 1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测报告查询和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监理制度,指定专人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工程相关检测信息,督促责任单位处理检测不合格项目,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监理单位对检测不合格项目处理的监理情况和闭合时间。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详见附件1),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给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对于实时采集的见证类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在数据采集结束后24小时内对不合格项目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告知委托单位;对于非实时采集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在确认结果后24小时内将不合格项目通知委托单位,并将不合格项目结果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在建造、改建、扩建、维修等建设工程活动中,在施工、监理、设计、材料、设备、工艺等方面出现的不符合规定、抽样检验不合格或者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和最终交付。
因此,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 施工人员素质低。
一些施工人员技术水平不高或者缺乏安全意识,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2. 施工单位管理不严。
部分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对施工过程进行不规范管理,导致工程质量问题;3. 监理人员监督不足。
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力度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4. 设计人员设计不够精准。
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工程质量问题;5. 材料设备质量不达标。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采用劣质材料和设备,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因此,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活动、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制度的重要性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制度是指建立健全的程序和规范,对于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防范工程风险、提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意识、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施工过程、保证工程质量、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 保证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质量水平;2. 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规范施工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3. 防范工程风险。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系统化排查工程风险,降低风险发生概率;4. 提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意识。
工程不合格清退制度规定

工程不合格清退制度规定第一条总则1. 为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施工、监理、设计等各个环节。
3.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项目部及所有参与工程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验收标准1. 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2. 工程项目应满足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3. 工程项目应通过质量监督部门的检验。
第三条不合格工程的界定1.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计方案或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设备的。
2. 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的行为。
3. 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4. 其他违反国家质量安全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第四条清退程序1. 一旦发现工程不合格,项目部应立即停工,并报告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2. 质量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评估问题严重性,并提出处理意见。
3. 根据评估结果,公司决定是否启动清退程序。
清退决定应由公司高层批准,并书面通知相关方。
4. 清退过程中,应妥善处理与不合格工程相关的合同、财务等事宜,确保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责任追究1. 对于因违规操作导致的工程不合格,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不合格工程,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对于屡次出现质量问题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公司将考虑终止合作并列入黑名单。
第六条预防与改进1. 公司应定期组织质量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
2.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3. 鼓励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持续改进工程质量。
第七条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监理不合格品处置制度

工程监理不合格品处置制度一、背景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有效的监理能够确保工程质量达标,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然而,在实际监理工作中,我们也会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不合格品的处理问题。
不合格品的处理既关乎工程质量,也关乎监理单位的信誉。
因此,建立健全的不合格品处置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不合格品的定义不合格品是指与设计图纸、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不符,或对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产生影响的材料、构件、设备等。
不合格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材料品质不合格,如混凝土强度低于规定标准、钢材含杂质等;2.构件尺寸不合格,如墙体不垂直、水平度偏差大等;3.施工工艺问题,如采用不符合规范的施工方法、施工缝隙过大等;4.设备通病,如使用老化的设备、安装不规范等。
三、不合格品的处理原则1.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处理:不合格品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确保处理结果合理合法;2.责任倒查原则:不合格品的责任必须倒查到负责人,追究其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罚;3.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相结合:在建设过程中,要做好质量控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品;同时,对已发生的不合格品要积极处理,防止事态扩大;4.不合格品处理应公开透明:处理过程要公开透明,对外说明处理原因、处理方法和结果,提高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满意度。
四、不合格品的处置程序不合格品的处置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发现不合格品:发现不合格品可以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或检验中发现;2.报告上级部门:发现不合格品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据和处理意见;3.评估不合格品危害程度:对不合格品进行评估,确定不合格品的危害程度,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4.制定处理方案:根据不合格品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明确处理的时间、责任人和措施;5.处理不合格品:按照制定的处理方案,严格执行,确保不合格品得到及时处理,不给工程建设和公共安全留下隐患;6.追溯原因:处理完不合格品后,要追溯其原因,总结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7.记录与归档:对处理不合格品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并进行归档,以备日后查证和经验借鉴。
工程不合格清退制度规定

工程不合格清退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工程施工行为,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不合格是指工程设计、材料、施工及工程质量与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不符,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情况。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当依据本制度,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的工程不合格情况进行核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四条工程不合格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清退处理,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用户权益。
第五条工程不合格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工程不合格清退制度由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负责执行,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第二章工程不合格处理程序第七条工程不合格处理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发现工程不合格第二步:整改意见提出第三步:整改责任人确定第四步:整改督促跟踪第五步:验收第八条发现工程不合格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有关方面确定整改责任人,并责成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助整改。
第十条整改责任人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及时开展整改工作,并提供整改计划。
第十一条整改责任人应当按照整改计划确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整改,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应当向建设单位请示报告,取得同意后再延期整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整改过程的督促跟踪工作,确保整改工作按照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整改完成后,应当组织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否则应当继续整改,直至整改合格。
第十五条工程不合格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对整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工程不合格处理措施第十六条工程不合格发生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第一种情况:情节较轻,影响不大,可以由责任人自行整改。
第二种情况:情节较重,影响较大,需要责任人进行整改,并做详细记录备查。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制度范本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预防和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工程质量问题分为一般质量问题、较严重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
1. 一般质量问题: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2. 较严重质量问题: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但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3. 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1. 一般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过失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仟元以上(含伍仟元)、十万元以下的。
严重质量问题大面积出现或建筑物倾斜超过设计和规范允许值造成建筑结构临近破坏或局部破坏,损失在十万元以下的,也可当作一般质量事故来处理。
2. 重大质量事故:其分类按建设部号部长令的规定分类。
四、工程质量问题(事故)上报处理程序1. 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
2. 较严重质量问题:(1)责任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并报总监工程师。
若需审查整改方案,应在整改通知中注明。
(2)责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验收整改成果。
3. 严重质量问题:(1)责任监理工程师立即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
(2)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责任监理工程师监督整改过程,并验收整改成果。
五、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措施1. 对于一般质量问题,责任方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2. 对于较严重质量问题,责任方应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整改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 对于严重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报相关部门。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1、不合格品的分类
●一般不合格:对工程质量不构成安全性能或使用功能严重影响
的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对工程质量构成安全性能或使用功能严重影响的
不合格。
●质量事故:对工程的安全性能或功能使用造成危害的事故。
2、不合格品的区域
●施工过程中,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
●采购物资、外委加工件、顾客方提供财产。
3、不合格品的标识
4、施工过程发现的一般不合格,质检员应立即标识做好记录待
审,对重大不合格,立即标识呈报责任工程师组织评审。
5、对物资不合格,由材料员进行标识和隔离存放做好记录,并
呈报项目经理等待处置。
6、不合格品的处置
7、不合格的责任部门,根据评审的意见组织不合格的处置,并
做好记录。
8、不合格的处置方式
a对工程质量的不合格项返工或返修
b对物资的不合格退换、降级或报废。
c不影响安全性能和功能使用的不合格让步接收。
9、让步接收时,由项目责任工程师说明不合格的具体情况,经
工程部审核,报公司总工认定,适当时呈报顾客方批准,并做好让步接收记录。
10、不合格品验证
11、对工程质量一般不合格,由专业工程师通知队组立即整改返
工,质检员验证。
12、对严重的不合格,由责任工程师组织评审,由项目经理组织
返工,工程部和专职质检员验证并记录备案。
13、对质量事故,由工程部评审,提出返工意见(方案),由技
术经理组织验证。
14、当发现环境事故、安全和劳动保护事件隐患时,项目负责人
及安全员应及时制止,进行纠正,对于严重的,可命令停止生产,并作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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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不合格及问题处理制度
1、目的
1.1为确保工程质量,以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规范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质量问题的分类,质量问题的调查及对质量问题责任的处理,质量问题缺陷处理方案审批等工作。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地基基础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分类、评审和处置。
3、工程质量问题
3.1凡在施工(包括检验、测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造成缺陷返工、并形成永久性缺陷者,在施工(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问题。
3.2 质量问题的分类
重大以上质量问题: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a、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坍塌;
b、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永久性缺陷;
c、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使用功能;
d、返工损失金额一次达五万元以上者。
重大质量问题:返工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
一般质量问题:返工损失在一万元至五万元以内(不含五万元)
轻微事故:返工损失在一万元以内(含一万元)。
3.3质量问题损失费用的计算原则,质量问题损失费用,应按质量问题进行返工而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和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扣除可以回收利用的残值。
5、质量问题的调查/评审、处置
5.1本公司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置方式包括返工、返修、让步接收、降级处理等。
5.2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制度为:调查、原因分析、制定处理方案、处理、重新验收等。
5.3(轻微)或一般质量问题发生后,施工队(班)应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由项目部质检员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评审和处置,其调查/评审和处置
记录由项目部保存。
5.4 一般质量问题发生后,施工队(班)当日向工程部报告,由工程部经理组织质检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评审、并将处置方案报工程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处置相关记录报工程部备案。
5.5 公司内部重大质量问题发生后,由项目部及时向工程部、总经理报告。
由总经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评审,提出处理决定报总经理批准。
对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并由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写出质量问题报告,并由公司负责向业主提交事故报告,
5.6 各级质量问题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没有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5.7各级质检员应对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重新检查验收,并记录检查验收结果。
6、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方案的审批制度
6.1一般质量缺陷,由质量责任部门进行调查、评审、处置,提出缺陷处理方案,报工程部经理审批,由质量责任部门组织实施。
6.2 重大及以上质量缺陷处理方案,由工程部编制,项目部、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审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质量缺陷处理由质量责任单位负责完成。
6.3 凡需设计单位进行验算的项目,由工程部提请设计单位协助进行核算,质量责任单位按核算结果进行处理。
6.4 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及实施情况记录,应作为技术档案由工程部存档。
6.5 凡质量问题缺陷处理后,其处理结果应报监理重新检验认定。
7、设备制造质量缺陷处理
设备制造质量缺陷除必须返厂处理外,应根据现场条件尽可能在现场处理。
现场处理,应将配合返修/返工项目、缺陷情况、处理措施、实耗人工材料费用和其它费用作出记录经厂家签证后,报送有关部门/单位。
同时设备缺陷返修结果,应报设备供货单位和监理确认。
8.相关文件
9.相关记录
预检记录表
系统(分部)工程调试记录表信息联络单
不合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