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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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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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类 (一)分类标准: 1、两个角度: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 2、实证法 (1)年龄 (2)医学 (二)种类 1、完全行为能力人: (1)18周岁以上且非精神病人。间接性精神病 人在精神正常时。
• (2)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人(民法通则第11条),指能够以自己 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 平的情形。 • 2、限制行为能力人 • (1)10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人,但不包括上 述1(2)情形。 •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 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 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 其行为后果的人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I: 定义和效力
第一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 一、法律行为的定义 • (一)指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 素,当事人欲借此引起权利创设、变更或 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根据该意思表示的 内容或“指向”承认发生该后果的行为。 • 1、当事人的意思决定法律后果 • (3)特定效果意思(效果意思) • 它指行为人的意思中所包含的、能够发生 特定具体之法律效果的意思。特定效果意 思往往决定了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并通 过与后者联系起来加以理解。 • 例:甲打算以5000元购买乙的摩托车, 并想在10号拿到它。他便把这个意思告知 了乙。
• (4)意思与动机不同 (规范与事实之区别) • 在心理学上,动机一般被界定为促使某人 从事某种活动的源头、原因或“激励”因 素。 • 2、表示 • (1)“意思”与“表示”的关系 • A “意思”中包含着“表示”的具体内容 (主要是效果意思部分),而“表示”则 是意思的“外部表达”。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瑕疵情形与法 律调整

8第八章 民事行为

8第八章 民事行为

例:甲因参加全国司法考试,连续三年均差 一分而落榜,愤而弃其书于垃圾堆。清洁工 乙于清理垃圾时发现这套书,喜拾之给其儿 子丙学习之用。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所为的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B. 甲所为的意思表示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C. 甲所为的意思表示于完成时发生效力 D. 甲所为的意思表示于乙拾到时发生效力
(二)成立与有效的区别
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 标的)具备 民事行为的有效: “意表”与“法效”的连接建立—— “意思表 示”适法 民事行为的成立:——“有”“无”之判断,事实
由此可见 判断 民事行为的有效:——“好”“坏”之判断,价值 判断
1.着眼点不同:成立是着眼于是否符合民事行 为的构成要素;有效是着眼于是否符合法定 有效条件; 2.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意思表示成立或 者一致,民事行为就成立,而有效则必须符 合法定条件; 3.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行为自具备构成要素 时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有效; 4.效力不同:民事行为成立后有效的,当事人 应受效果意思的约束,所负担的义务是约定 义务,可能产生违约责任;民事行为成立后 无效或者被撤销,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是法 定义务,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三、意思表示解释
概念---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 确定当事人已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 (一)解释原则 1.意思主义 2.表示主义 3.折中主义 (二)解释方法 《合同法》第125条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 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 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 思。”
事 实 行 为 的 种 类
无因管理行为 不当得利行为 侵权行为 遗失物的拾得行为 埋藏物的发现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

民法资料:08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资料:08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引导案例:案例一:自然人甲与乙系夫妻,并生有其子丙。

甲生前立下遗嘱决定将其与乙的财产都由丙继承。

甲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十吨,约定了单价30日内交付货物。

交付货物当天,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十二吨,乙公司全部收下。

双方结算时,乙公司只同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十吨的货款,拒绝支付另二吨的货款。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本案如何解决?以上两案例包含着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论。

民法特别强调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的自主和真实;民法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必要的、有限的国家强制。

(两面性)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方式,国家对民事主体的不同民事法律行为采用不同的态度,进行了不同的评价,从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效力(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附条件、附期限)。

本章要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内涵+外延);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2、民法的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地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意思表示的解释)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附条件、附期限)一、民事行为的定义及外延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中性概念)民事行为的外延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行为。

(外国的法律行为特指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是一个中性概念(不要求其合法,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我国理论中的法律行为已上升为上位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及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主要有立法定义和学理定义两种:立法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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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无因行为: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原因 无效时, 行为本身仍有效。 如:票据行为
区分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的效力不同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即意思表示的形 式 1、 口头形式: 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2、书面形式:
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是要式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否采用,由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3).目的解释:如果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 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意思表示 目的的解释。
4).习惯解释: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 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 5).诚信解释: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
三、民事行为的成立: (一)概述: 成立制度,主要解决按照法律规定要想存在一 个民事行为,应包括哪些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生效 事实判断:是否存在 价值判断:是否合法
(以下仅称可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是相对无 效;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的绝对无 效。 该制度的设立,是对民法的公 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综和。
2、种类: (1).重大误解。
主观的重大误解 + 客观的较大损害
事实认识错误 意思表达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2).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而单方面获得暴利, 但不适用于纯商业行为. 只注重客观后果,不考虑主观因素。
行为人
意思表示
标的
成立要件 成立
生效要件 生效 法律评价
事实评价
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1、着眼点不同: 成立是事实评价、生效是法律评价 2、构成要件不同: 成立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重在判断意思表示有 无法律效力。
3、法律效力不同: 不成立和不生效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 果。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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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行为的效力
一、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标的可能、确定和合法) (二)民事行为的特别有效要件 如所附条件成就、期限到来;采取特定形 式或者交付标的物,等等。
难点: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表现)
二、无效民事行为
(一)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欺诈、胁迫 对遗嘱行为而言,受胁迫、欺骗是遗嘱无效 的原因之一; (见《继承法》第22条)对合同 而言,欺诈、胁迫的后果须损害了国家利益方 为无效,否则为可撤销合同。(见《合同法》 第52条)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 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成就 条件不成 就 延缓条件 行为生效 行为不生 效 解除条件 行为失效 行为继续 有效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二)期限的种类 1、延缓期限 2、解除期限 (三)对期限的限制 不许附加不能期限。
包括两种情况: 1、意思表示不真实 (1)真意保留即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 故意作出与其内心追求的效果意思相反 的表示行为。各国民法一般都视其为有 效,除非相对人明知。 (2)虚伪表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 虚假的意思表示。基于此所为的民事行 为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戏谑意思表示。 指表意人以开玩笑的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 否有效,视相对人在一般情况下能否意识到表 意人表达的是非真实意思。 (4)错误。依德国法,错误可存在于表示内容 或者表示行为之中,动机错误一般不影响意思 表示的效力。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意思表 示的效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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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指行 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 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的虚伪的意思 表示. 表示. 在台湾最常见的"假买卖真赠与" 在台湾最常见的"假买卖真赠与", 父母生前赚了很多钱,如果死后继承, 父母生前赚了很多钱,如果死后继承, 需要缴纳很多遗产税, 需要缴纳很多遗产税,而生前赠与也 需要缴纳赠与税, 需要缴纳赠与税,所以用假装卖给子 实际赠送给子女之方式, 女,实际赠送给子女之方式,来逃避 税捐,此即为"假买卖真赠与" 税捐,此即为"假买卖真赠与".
案例一
乙兄弟二人,父死,分遗产不均, 甲,乙兄弟二人,父死,分遗产不均,失 某日,母病笃,招甲,乙至其床前, 和.某日,母病笃,招甲,乙至其床前, 泣告甲曰: 你弟,素好艺术, 泣告甲曰:"你弟,素好艺术,可否将你 所分得的A画赠与你弟. 甲为安慰其母, 所分得的A画赠与你弟."甲为安慰其母, 即对乙表示愿赠与该画,乙允受之, 即对乙表示愿赠与该画,乙允受之,乙明 知其兄内心实无赠与之意.试问: 知其兄内心实无赠与之意.试问: 乙得否向甲请求交付A (1)乙得否向甲请求交付A画? 设甲当场即交付A画时, (2)设甲当场即交付A画时,乙是否取得 其所有权? 其所有权?
练习三
1.下列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1.下列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下列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立遗嘱 B.委托授权 C.签约 D.追认无权代理 2.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民事行 2.下列民事行为中, 下列民事行为中 为有:( 为有:( ) A.租赁合同 B.赠与合同 C.保管合同 D.仓储合同 答案: 答案:1.C 2. C
教学目的与要求
1. 掌握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的定 掌握民事法律事实, 特征; 义,特征; 2. 理解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作用 理解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作用; 3.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效力,无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效力,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 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 种类及法律后果; 种类及法律后果 4.了解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产生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明确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弄清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教学重点及难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民事行为、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三者的区别。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6学时。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一、几个相关概念的含义1、民事行为。

最早见于王作堂《民法教程》北大1983年版。

表述为:“公民或法人确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在这里,民事行为是在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意义上使用的。

外国法上没有使用过民事行为这一概念,首先在立法上使用民事行为概念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从民事通则的相关规定看,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2、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据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3)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包括:不当得利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侵权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私法自治),法律只起补充作用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事实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法律事先规定,法律表现为强行性规范事实行为不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从不同的角度看,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是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或纯属事件,例如:甲杀死乙,乙的儿女继承了乙的财产,对于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甲杀死乙属于事件甲杀死乙,甲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发生的侵权责任,甲杀死乙属于事实行为甲将汽车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汽车出租给丙,对于乙丙之间的租赁,乙的行为是法律行为而由于乙擅自出租甲的汽车,因此所获取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出租汽车的行为对于甲乙之间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来说属于事实行为3、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行为

第八章民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概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民事非法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分为:1、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2、非法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

(1)意思表示——又称表意行为,是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活动;(2)非表意行为——又称事实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产生法律效果的意图,但行为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的发生。

如拾得遗失物、文学创作、侵权等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代理权的授予、追认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立:抛弃所有权等。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

3、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答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多人的合伙协议。

二、有尝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须为对价的行为。

(使当事人双方承担互为给付义务的行为。

)如买卖。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

(在双方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给付义务的,为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

《民法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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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形式是指在行 为人不明确表达内心 意思的情况下,根据 意思的情况下, 其作为判定行为人内 心意思的形式。 心意思的形式。
沉默形式是指在行为人 不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情况 下,根据法律特别规定或当 事人特别约定判定不作为行 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 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的惱 法效惱 行为 法律行为 成 立 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 使撤销权; •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 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 销权。 销权。
五、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 (一)返还财产 • (二)赔偿损失 • (三)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 收归国家、 第三人 方式 范围
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概念 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效条件, 效条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 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 行为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行为 • 2、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 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 例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 例外:无行为能力人、 为能力人实施的纯受法律上利 益的行为有效
(四)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或者约定, 依照法律或者约定,须具备 特定形式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特定形式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或者约定, 依照法律或者约定,对于意 思表示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的法 律行为。 律行为。
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实现一定民 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的民事行为 的民事行为 的民事行为 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事 行 为
的民事行为 的民事行为 定的民事行为 定的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 是指民事主体设立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中合法有效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中合法有效的行为。
• (六)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 独立行为: • 行为人依据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 行为; • 辅助行为: • 不具有实质内容,仅仅是辅助其他行 为生效的行为;
• (七)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
财产行为是以发生财产上的法 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其后 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 义务的变动。 义务的变动。 • 身份行为以发生身份上的法 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其后 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身份 关系的变动。 关系的变动。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明示形式, 明示形式,是指行为人明确表达内心意思 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 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视听形式 等其他形式。 等其他形式。 口头
书面 , 、 、 等 、
书面 形式
形式
明 示 形 式
书面
形式 形式
书面 形式
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在行为人不明确表达内心意 默示形式, 思的情况下,根据其行为判定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 思的情况下,根据其行为判定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
民事法律 行为的特征
人为的 法律事实
以“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为构成要素
必须是 合法行为
表意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 行为。 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 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 两个或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 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 (二)因显失公平而实施的民 显失公平而实施的民
事行为 •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 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 对方没有经验, 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 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 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 有偿原则的, 公平。 公平。
• (三)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民事 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民事
行为 •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 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 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 定为乘人之危。 定为乘人之危。
• (四)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 因欺诈,
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 (一)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权利人 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权利人 以其单方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 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 (二)撤销权的产生和内容
(二)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 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 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 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 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 法律行为。 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
• (五)主法律行为、从法律 主法律行为、
行为
• 主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 • 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中, 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中, 能够独立存在的那一个。 能够独立存在的那一个。 • 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 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中, 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中, 须依存于主法律行为方能存在的 那一个。 那一个。
• (三)诺成性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 诺成性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 •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
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 实践性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
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方可成 致外, 立的法律行为。 立的法律行为。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 一方以欺诈、 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 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 •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无效相同 • (六)对第三人的效力---不得对抗 对第三人的效力-----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合同法》 下列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 • • • •
二、欺诈行为 1、主观要件 2、客观要件 3、因果关系 合同欺诈 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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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胁迫 1、存在胁迫行为 2、相对人存在恐惧 3、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4、行为人具有故意 合法胁迫
• • • • •
四、恶意串通 1、主观恶意 2、有串通行为 3、具有损害性 招标 拍卖 国有资产
成 立
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成立: 成立:基本要素具备 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具备 任何民事行为均须具备的要素 —— 意思表示
意味着
民事行为的成立:具备“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成立:具备“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有效: 意表” 法效”的连接建立——“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有效:“意表”与“法效”的连接建立 “意思表示”
适法 由此可见———— 由此可见
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成立: ——“有”“无”之判断,事实判 “ ”“无 之判断,

民事行为的有效: ”“非法 民事行为的有效: ——“合法”“非法”之判断,法效 “合法”“非法”之判断,
判断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 利益
•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商品房赠与
• 六、违反强制性规定 • 空头支票
• 七、合同预先免责条款的无效 •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变更、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概念-- 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 一 、 概念 -- 可变更 、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是指已成立但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是指已成立但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 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的相对无效的 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
人 的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产生、变更、 关系产生、变更、 终止的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
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 变更、终止的行为
一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 • • •
1、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2、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3、必须有撤销行为 4、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
• 二、种类: 种类: • (一)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 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
事行为 •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 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 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 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 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 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认定为重大误解。 认定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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