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省直驻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办
冀地税函〔2008〕236号关于取暖费问题

冀地税函〔2008〕23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0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单位公务员工资改革后,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发生了变化,为便于执行,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取暖补贴实行“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一)公务员工资改革已到位的驻石(石家庄市区,下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8]86号)规定的标准(即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计发标准为:本人10月份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
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机构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期间房地产、物资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政办[1999]1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8.13
【实施日期】1999.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期间房地产、物资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99〕10号1999年8月13日)
省政府各部门: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期间房地产、物资等资产处置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直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是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置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这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落实,有关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
关于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期间房地产、物资等资产处置的意见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财产财务管理的通知》(冀传〔1998〕29号),妥善做好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期间房地产、物资等资产的处置工作,保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如下意见:。
河北取暖补贴发放标准

河北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河北省是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冬季寒冷且持续时间较长,因此取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帮助困难群众度过严寒的冬季,河北省政府实施了取暖补贴政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河北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
首先,河北取暖补贴的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农村五保对象等困难群体。
这些人群通常生活在较为困难的条件下,取暖问题一直是他们最为关心的事情之一。
因此,政府对他们的取暖补贴标准也相对较高。
其次,根据河北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取暖补贴的标准是根据当地居民的平均气温和取暖费用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气温越低、取暖费用越高的地区,取暖补贴标准也会相对较高。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取暖需求。
再次,河北省政府还规定了取暖补贴的发放时间。
一般来说,取暖补贴是在每年的冬季发放的,以确保困难群众在寒冷的季节里能够及时获得取暖补贴,解决取暖问题。
此外,河北省政府还对取暖补贴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严格规定。
相关部门会对取暖补贴的发放进行监督,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困难群众的取暖需求上,杜绝滥用、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来说,他们需要及时了解取暖补贴的申领流程和条件,确保自己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取暖补贴。
同时,政府也会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取暖补贴的相关信息,以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受益。
总的来说,河北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是合理的,能够有效地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取暖问题。
政府在这方面也一直在不断完善政策,力求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受益。
希望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让更多的人度过一个温暖的冬季。
石家庄取暖费补贴细则_细则_

石家庄取暖费补贴细则取暖费补贴发放时间和标准大家了解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好的石家庄取暖费补贴细则,欢迎大家参考学习哦!从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冬季集中供热补贴将自1月19日至3月15日发放,符合条件的居民经过审核后,可到所属供热企业领取供暖补贴。
发放时间冬季集中供热补贴发放时间为1月19日至3月15日。
按照规定,各供热单位将全力以赴做好采暖补贴的发放工作。
可根据本单位发放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补贴发放工作时间。
发放范围参加集中供热的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和享受民政部门发放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因战致残民兵民工)以及“两参”退役人员(参加1954年以来对敌14次战役及参加核试验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困难的退役人员)。
补贴标准补贴面积的计算方法: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算,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算。
补贴金额:补贴面积×22 元/平方米。
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超出70 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部分由个人负担;重点优抚对象和“两参”退役人员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超出100 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部分由个人负担。
根据“三年大变样”要求,部分城市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原有住房已经拆除,对这部分原有住房已经拆除的城市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根据相关文件,按照现居住地供热方式,分别给予采暖补贴。
领取方式:1、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两参”退役人员:凭《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石家庄市民政局定期抚恤领取证》或《石家庄市民政局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低保户或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持证件、房产证、证明信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票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并领取补贴。
河北取暖费补贴标准

河北取暖费补贴标准河北省是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冬季气温寒冷,取暖费用成为了广大居民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河北省政府出台了取暖费补贴标准,以减轻居民取暖负担,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本文将介绍河北取暖费补贴标准的相关内容,帮助居民了解政策,合理安排取暖费用。
首先,根据河北省政府发布的文件,取暖费补贴标准主要分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类。
对于城市居民,补贴标准根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取暖面积等因素进行测算,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分配。
而对于农村居民,补贴标准则根据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取暖面积等因素进行测算,保障农村居民的取暖需求。
其次,根据不同的取暖方式,补贴标准也存在一定差异。
对于采暖锅炉、集中供暖和地源热泵等集中供热方式,补贴标准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贴;而对于分户采暖、燃煤取暖等分散供热方式,补贴标准也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测算,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利用。
此外,政府还规定了取暖费补贴的发放程序和时间。
一般而言,取暖费补贴资金将在每年的冬季前进行发放,确保居民在寒冷的冬季能够及时获得补贴资金,减轻取暖负担。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的公平合理分配,杜绝歪曲、滥用等现象的发生。
最后,作为居民,我们也应该合理利用取暖费补贴资金,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在选择取暖方式和使用取暖设备时,应该考虑节能环保因素,尽量减少取暖费用的支出,做到节约用能,合理取暖。
总之,河北取暖费补贴标准的出台,为广大居民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减轻了取暖负担,保障了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政府和居民应共同努力,合理利用补贴资金,节约用能,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居民更好地了解取暖费补贴政策,合理安排取暖费用,过一个温暖舒适的冬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冀政办[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办[2005]24号)省直各部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做好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政策依据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购房补贴核定办法》(冀直房改〔1999〕4号)和《关于省直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直房改〔1999〕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改办等四部门关于发放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00〕97号)等有关文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参加省直房改的企业和驻石中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是省直发放购房补贴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省直购房补贴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购房补贴发放对象第五条购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1998年12月15日(含,下同)前参加工作并在册的无房职工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下岗、提前离岗、退养、停薪留职人员,下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冀财综〔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住房保障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冀财综〔2022〕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邯郸市建设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按照《河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20〕9号),根据各市县2022年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最终计划任务,结合各地财政困难系数和绩效评价结果,现对提前下达的2022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进行调整分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下达的2022年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是根据各地政府投资建设的棚改最终计划任务及绩效评价结果,对冀财综〔2021〕33号文件提前下达的省补资金进行的调整分配。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资金使用时,填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
考虑市县租赁补贴补助资金普遍结余,且年度需求规模较小,2022年省级不再安排租赁补贴补助资金三、省级安排的棚改补助资金是通过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安排的,各地应按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等有关规定,用于符合公益性资本支出范围的、纳入国家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财承报告中已明确完全通过市场化模式实施由企业自筹资金的棚改项目,不再给予省级补助资金).四、各地应按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调整情况批复本级有关部门或调整下达下级财政部门,并严格按相关规定,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0•【字号】冀政办[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2]7号2002年6月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制定的《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县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的重新界定,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可先行试点再全面推开。
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目前,省直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不尽科学合理,不利于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不合理,财政负担过重,已不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需要。
为了逐步规范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改进预算管理形式,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现就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为目标,通过重新界定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合理调整社会资源配置,优化和调整事业单位布局和结构,推进事业单位逐步向社会化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二、实施办法(一)实行职能分开。
一是政事分开。
对行使或部分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将行政管理职能交归行政机关。
一时难以分开的,可以作为过渡,按审批权限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或批准后,通过行政机关授权方式,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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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省直驻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
贴办法的意见
【标 签】省直驻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办法,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文 号】冀财﹝2002﹞200号
【发文日期】1980-01-01
【实施时间】198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省政府:
我省从1997年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以后,省直部门符合条件的公有住房已基本出售,但对职工住宅取暖管理仍沿用单位统包的办法。
随着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及石家庄市取暖费发放收交办法的改革,省直驻石单位职工住宅取暖管理办法中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急需进行改革。
现将有关情况和改革建议报告如下:
一、省直驻石单位职工住宅取暖现状及改革的必要性。
省直驻石行政事业单位约有干部职工79982人(其中。
离退休19886人),占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l/3,现有住宅面积近450万平米。
截止2001年底.省直驻石单位45%的宿舍已改造为集中供热取暖形式。
目前,省直驻石多数单位对职工住宅一直沿用对住有暖气宿舍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一律实行免费供暖的办法,不发取暖补贴,也不收暖气费的规定。
为规范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省财政厅从2000年开始,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参照石家庄市标准在省直行政机关经费中统一核定了住宅取暖费补贴,列人部门预算.由部门统一掌握开支。
其它事业单位的职工取暖经费实际反映在各部门的公用或其它经费支出中。
由于省直各单位一直是暗补,而石家庄市已在1996年开始将职工取暖补贴发放到个人。
目前形成了省市闻管理办法不统一.执行补贴、收费标准混乱;占房越多享受取暖补贴越多.造成不公平;财政部门、单位负担过重,管理困难;等等,这些问题很难平衡解决。
所以,改革取暖费管理办法和统一标准已势在必行。
一是符合全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精神。
即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
二是职工取暖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规范各单位的财务管理。
对此问题我们曾召集省直行政党派团体各机关进行过座谈讨论,大家均一致认为目前政策不一,管理中困难较大,赞同取暖费的改革,并要求尽快实施。
二、改革住宅取暖费补贴办法的具体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意见。
1.省直单位的改革遵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驻石的单位执行石家庄市的补贴收费标准。
如有变化.随其相应调整。
2.本着谁受益谁拿钱和基本不增加大多数职工实际负担的原则,变暗补为明补,向职工个人发放取暖补贴,个人按市场价格及标准交纳取暖费用。
3.为了与国家的有关政策相衔接,改革的范围限于已实行房改的省直驻石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对于还未实行房改的干部职工取暖。
仍实行原来的取暖办法。
4经费开支由财政调整预算,将原来补助在单位公用经费中的开支调整为个人取暖补贴。
核定后发放到职工个人。
对没有预算外和其他收入的财政供给事业单位,财政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政策由我厅拟定印发执行。
(二)改革的具体方案。
省直驻石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按取暖期第一个月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干部月工资前四项(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
加200元误餐补贴,非公务员职工月工资中固定工资、比例津贴两项加200元误餐补贴,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金加200元误餐补贴后的70%的比例计算。
按省直单位工资的平均水平测算,人均每年可领取暖补贴748元左右。
个人按规定供热收费标准132元,平米(住宅建筑面积的90%)向住房物业代管单位交纳取暖费。
如按上述标准发放补贴。
分别按规定住房面积交费,每个职工领取的取暖补贴占支付取暖费的比例达50%以上。
如按每一家庭职工双方测算,住房多的负担略大一些,反之则持平或略有余。
按照不同级别人员测算的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的取暖补贴数与按各级别人员应负担标准住房取暖费的对比情况见附表一。
三、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职工取暖补贴改革后,可能会引起单职工收人家庭、配偶没有工作或下岗、干部职工遗属等特殊人群按标准交费困难的问题。
参照石家庄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这些问题由所在单位酌情予以解决。
(二)取暖费补贴办法改革后,各住房物业代管单位向供热公司交纳供热费与向职工按标准收费的差额.包括公摊部分的费用,因采暖形式不同如燃油、中央空调等所造成的实际支出差额,以及单位代管的供热交换站、锅炉的维修保养费用开支等仍按原渠道解决。
随着职工住宅管理的逐步物业化,这部分开支将逐步规范、合理分担。
各单位从执行改革后的办法开
始,对代管的供热站等各项开支要建立台账,单独核算,加强管理。
同时,抓紧研究推行分户安装或改造用热计量调控装置,逐步实现部门、单位从供热物业管理中退出.由用户个人向供热公司直接交纳供热费用的过渡,实现用热的商品化、市场化。
(三)关于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取暖补贴问题。
由于我省南北跨度较大,历史上取暖期和补助标准不一.因此非驻石单位的取暖管理办法需要按属地原则统一参照当地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逐步到位。
妥否.请批示。
附件:1各职级人员平均个人取暖费补贴及按标准住房交纳取暖费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