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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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12.05•【文号】教财函[2013]142号•【施行日期】201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规范)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为推动、指导各教育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重要意义2012年,我国实现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这是教育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随着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度增长,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任务更加突出。

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是加强教育经费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必然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内部控制规范的各项要求,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二、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基本原则(一)注重系统性。

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当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对照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加快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特别要做好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重大风险的控制。

(二)注重有效性。

机构、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应当科学合理,并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确保不同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有利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三)注重时效性。

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变化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

三、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主要任务(一)梳理各类经济活动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内容。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公办高等学校:为加强我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财教〔2014〕35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15年6月26日河北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财政部、教育部要求,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生均经费的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的提高本科高校综合水平提升经费和提高高职高专院校生均拨款水平补助经费;中央财政奖补我省的本科高校生均经费和高职高专院校生均经费。

按照中央财教〔2010〕567号、财教〔2014〕352号文件规定,高校生均经费口径为地方财力预算安排用于高校的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专项项目经费、学生资助经费)、其它支出。

考核高校生均经费水平是以预算“2050205高等教育”、“2050305高等职业教育”科目地方年终决算数,按年底在校生人数计算,全省平均生均经费标准达到中央、省政府规定的年生均拨款水平(其中:普通本科高校生均经费标准为年生均12000元,到2016年底与教育部共建院校达到年生均16000元;高职院校2015年达到年生均标准6000元,到2017年底达到12000元)。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高校自主定价项目定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高校自主定价项目定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高校自主定价项目定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高校自主定价项目定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公办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从促进公办教育高质量发展出发,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教财〔2021〕17号)扩大了公办高校成人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部分收费项目定价自主权。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公办高校成人学历教育及由高校自主定价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定价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定价原则教育收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发展,具有显著的公益属性。

公办高校要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和非营利原则,按照成本补偿(扣除财政投入)或部分成本补偿原则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要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办学条件、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学校发展需求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要把握好收费标准调整的力度,充分考虑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产生的社会影响和舆情反映,把教育事业发展速度、收费标准调整力度和社会承受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审慎进行研究决策,对经测算收费标准偏高或上涨幅度较大的,应分步实施,逐步调整。

要把握好收费标准调整的时机,强化风险管控意识,服从宏观调控和社会稳定大局,避免在物价总水平上涨的关键时期或政治敏感时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要严格遵守收费政策规定,由高校在省定最高限价之内自主确定具体学费标准的,不得突破省定最高限价;有浮动幅度规定的,应在浮动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严格规范定价程序公办高校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要严格履行成本核算(测算)、征求意见、集体研究、制发收费文件、收费公示和情况报告等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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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会计核算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6﹞647号
【发文日期】2006-06-28
【实施时间】2006-06-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最近,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尽快转发给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6年6月15日 财库〔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docx。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试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试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财教[2014]11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7.31【实施日期】2014.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冀财教〔2014〕110号)省直有关部门:为推动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冀财会[2014]26号)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内控制度。

我们将按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要求,对各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2014年7月31日附件:河北省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第三章单位内部控制第四章预算业务控制第五章收入业务控制第六章支出业务控制第七章政府采购业务控制第八章资产控制第九章债务风险控制第十章建设项目控制第十一章合同控制第十二章评价与监督第十三章附则河北省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和省直党群系统教育培训事业单位(包括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河北行政学院、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中共河北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党校、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河北体育学院、河北艺术职业学院)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财综[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010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用对象、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有效防治了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反映,针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付款单位往往需要收款单位提供票据。

同时,也存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3•【文号】财教[2010]200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切实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进一步健全财政职能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自财政部颁布实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规章制度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形成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事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

各中央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管体制,规范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总体上看,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序、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也有少数部门和单位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能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等审批程序,给相关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各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报经财政部同意后印发实施。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冀财教〔2015〕100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属高等学校:为加强我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有关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2015年8月20日河北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高校省级重点学科(含省级强势特色学科和省级重点发展学科,以下统称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明确经费支出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目标的顺利有效实施,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列入教育厅年度部门预算并分配到每个重点学科的经费;中央和省下达的专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学校筹集的专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配套的经费(包括重点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接受捐赠获得的资金)。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此项经费用于学科基地建设、学科梯队建设、科学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学科基地建设。

主要用于拟重点突破领域的科学研究所必须的实验室改造,关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软硬件设备购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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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3.15
【实施日期】201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
厅直属学校、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财资[2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各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加强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资产管理主体
责任制和各项资产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

严格控制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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